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通过本文的研究也认识到,电子商务视域下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问题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实践中的情况千差万别,本文对部分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全面,未来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对错误通知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观要件、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探讨。
第1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在网络侵权问题上,引入“通知—删除”规则对于权利人而言,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维权手段,能够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这一规则也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了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然而,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权利人错误通知①问题的增多,这不仅对未侵权的平台内经营者造成了损害,还影响了电子商务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健康运营。尽管2019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也有关于错误通知的规定,但并未明确其是一种侵权责任,在此前的涉电商平台权利人错误通知司法案例中,也多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进行诉讼。为了更好地规范网络侵权行为,《民法典》基于原《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在第1195条第3款确立了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为被错误通知遭受损害的被侵权人提供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
电子商务视域下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行为认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主观过错如何具体认定等问题,学界和司法界仍存有广泛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2019年欧盟发布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和2020年中美达成的《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等国际法律文件,均对错误通知的认定提出了新要求和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入研究电子商务视域下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探讨其侵权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不仅对完善我国网络侵权法律体系,提高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深远影响。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对于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的相关研究相对较为稀少,而针对发生在电商平台上的权利人错误通知的研究更是寥寥可数。多数研究则是在讨论“通知-删除”规则时仅附带提及错误通知的问题,缺乏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或者是围绕《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展开。此外,也有一些研究集中在专利权等特定领域内的通知权滥用问题上。总的来说,国内对于电子商务视域下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的研究尚显不足,缺乏系统和深入的探讨,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分析整理,发现研究重点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1.2.1.1关于错误通知的概念
王文敏指出,错误通知指的是通知人发出的通知错误,从而给被通知人造成损害。①在梅夏英和刘明的观点中,所谓的错误通知是指通知在形式及实质上虽符合合法权利通知的所有条件,但其通知内容本身却违反了法律规定。②沈一萍认为错误通知是指由于投诉人的过错或误认而发出通知,导致未侵犯其权利的平台内经营发布的内容被错误删除或禁止的情形。
第2章 电子商务视域下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的基础理论
2.1权利人错误通知的内涵
对电子商务视域下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进行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明确错误通知的内涵,涉及了错误通知的基本概念以及其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体现出的独特特点。通过深入理解错误通知的内涵,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的实质,为后续的研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1.1权利人错误通知的概念
由于法律对错误通知的概念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学界对此存在多种解读。一种观点认为,错误通知是指在形式和实质上合法的通知,但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通知,强调了通知内容应具有违法性。①另一种观点将权利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视为定义错误通知概念的关键,认为错误通知是由于权利人的过错或误认导致被通知的未侵犯其权利的内容错误地被删除或禁止。②还有一种观点则侧重于权利人的主观恶意动机,认为错误通知是权利人出于打压对手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造成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被错误地删除或禁止在网上发布,即使该内容并未侵犯他人权利。
2.2权利人错误通知的类型
在实践中,权利人的错误通知行为时有发生,既有因认识错误导致,也有滥用权利、恶意为之的情况。这些错误通知不仅可能对被通知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也可能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权利人的错误通知行为类型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提出应对之策。
2.2.1因权利人认识错误而发出的错误通知
在“通知-删除”规则中,权利人正当行使通知权的前提是依法享有该权利,并且该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发出错误通知通常是因为他们受认识水平限制,错误地认为自己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具有正当的通知权,并且由于这种错误认识导致在客观上发出了错误通知。发生在电商领域的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时,权利人发出错误通知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行为。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认识错误主要指的是对事实的错误认识,但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可能出现法律认识错误。①以发明专利侵权为例,由于发明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权利人在判断平台内经营者是否侵犯专利权时可能会面临以下两种认识错误的风险。一种是对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已经合法获得专利权使用授权的事实存在误解,另一种则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等情形,权利人也可能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为了降低这类错误通知的发生频率,权利人应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审慎判断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等情形。如果错误通知是由于权利人事实认识错误或法律认识错误所引起的,在确定权利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只要求其承担填平责任。
第3章 电子商务视域下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16
3.1 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 ................................ 16
3.1.1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16
3.1.2 《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 16
第4章 电子商务视域下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的解决对策 ............................... 30
4.1 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 ........................ 30
4.1.1 归责原则适用的理论争议 .................................... 30
4.1.2 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应适用的归责原则 ...................... 31
第5章 电子商务视域下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解决对策 .......................... 38
5.1 损害赔偿的原则 ...................... 38
5.1.1 完全赔偿原则 .............................. 38
5.1.2 惩罚性赔偿原则 ............................... 38
第5章 电子商务视域下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解决对策
5.1损害赔偿的原则
5.1.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亦称作全面赔偿原则或填平原则,是指义务人通过向被侵权人提供一定程度的利益,以弥补全部损失,使被侵权人的权利恢复到尚未受到侵害的状态。①这一原则强调,侵权损害赔偿应立足于实际损失,为被侵权人提供全面赔偿。完全赔偿原则在损害赔偿领域中具有显著的重要性,是衡量赔偿范围与数额的重要准则,在确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处理涉及错误通知的损害赔偿问题时,必须充分重视并严格遵循该原则。
为实现侵权法所追求的填补损害的基本宗旨,损害赔偿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这意味着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进行全方位的补偿。在权利人错误通知导致平台内经营者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权利人应按照平台内经营者所受实际损失或自己侵权所获利益予以赔偿,以弥补平台内经营者的财产损失,而完全赔偿原则的运用正是达到填补损失之目的的必然要求。其次,权利人的过错程度不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的确定依据。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完全赔偿原则是一种全有全无的模式,在确定赔偿范围与数额时,应以所受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联的大小为依据,在确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所应承担的赔偿范围与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平台内经营者所受损害程度以及错误通知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联系,不应仅凭权利人的过错与否及其程度来判断,应要求权利人就其因错误通知造成的损害进行全面赔偿。权利人的错误通知造成的损害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存在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作为最直观的损害形态,表现为平台内经营者店铺流量的明显减少和经营者商誉的显著下降等,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利润收益的减少以及交易机会的丧失等。对于直接损失,应当予以全部赔偿。间接损失是平台内经营者可期待利益的减少,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质上就是实现可期待利益的保障。法律所规定的实际损失赔偿,不仅应包含直接经济损失,还应包含间接经济损失。②通过完全赔偿原则,可以实现全面地赔偿被错误通知的平台内经营者所受到的损失,尽量消除侵权行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不利影响。
结语
在电子商务的浪潮下,网络空间的法律秩序构建与保护愈发显得重要。其中,权利人错误通知问题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个突出矛盾点,既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牵涉到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乃至整个网络交易的公平与效率。《民法典》首次明确提出权利人发出错误通知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确定了其诉讼请求权,但并未对权利人恶意发出错误通知规定有惩罚性赔偿,而在其引致条例指向的《电子商务法》中则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虽然《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均对权利人错误通知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务适用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聚焦电商领域,在错误通知认定上,存在错误通知规则原则适用模糊、错误通知认定标准不明确以及恶意错误通知的“恶意”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在错误通知侵权责任承担上存在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恶意错误通知适用惩罚性赔偿基数不明确的问题。
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首先应明确错误通知的归责原则,对权利人错误通知应采的归责原则,学界和司法界众说纷纭,存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责任的观点,本文认为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善意错误通知应免责,由发出通知的权利人证明其发出通知时属善意。就错误通知的认定标准而言,主观上应采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一般过失不应作为错误通知的认定标准。恶意错误通知在主观上比一般错误通知更甚,不仅应在认识因素上需采“明知标准”,即故意,还需在目的上具有不当动机。此外,权利人错误通知侵权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应适用的损害赔偿原则为完全赔偿原则,对被侵权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对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