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智慧司法视域下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

发布时间:2024-08-03 12:01:5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只有确立智慧司法系统的应用原则和应用边界,坚持司法人工智能在裁判过程中的辅助性、工具性地位,坚持只将其应用于简单案件、事务性工作以及技术领域。

一、人工智能防范刑事错案应用概述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

1.人工智能的定义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是指利用计算机和机器模仿人类思维的问题解决和决策制定能力。如果计算机在一定的领域范围内,能够完成人类所能完成的事情,就可以被称之为人工智能,这是控制论对人工智能的解释。虽然在过去数十年中,人工智能(AI)的一些定义不断出现,但John McCarthy在2004年的论文中给出了以下定义:“人工智能科学即制造智能机器,尤其是智能计算机程序的科学和工程。

然而,在这个定义出现之前数十年,人工智能对话的诞生要追溯到艾伦·图灵(AlanTuring)于1950年发表的开创性工作:“计算机械和智能”。在这篇论文中,通常被誉为“计算机科学之父”的图灵提出了以下问题:“机器能思考吗?”由此出发,他提出了著名的“图灵测试”,由人类审查员尝试区分计算机和人类的文本响应。虽然该测试自发表之后经过了大量的审查,但它仍然是AI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在哲学中不断发展的概念,因为它利用了有关语言学的想法。

Stuart Russell和Peter Norvig随后发表了“人工智能:现代方法”,成为AI研究的主要教科书之一。在该书中,他们探讨了AI的四个潜在目标或定义,按照理性以及思维与行动将AI与计算机系统区分开来:像人类一样思考的系统;像人类一样行动的系统;理性思考的系统;理性行动的系统。艾伦·图灵的定义可归入“像人类一样行动的系统”类别。以最简单的形式而言,人工智能是结合了计算机科学和强大数据集的领域,能够实现问题解决。它还包括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等子领域,这些子领域经常与人工智能一起提及。这些学科由AI算法组成,这些算法旨在创建基于输入数据进行预测或分类的专家系统。目前,AI系统存在大量的现实应用。

(二)刑事错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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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是由于刑事司法活动中存在着错误而产生的。广义上的刑事错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刑罚执行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以及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认定发生重大错误,或对证据采信出现重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地采取强制措施或被错误地定罪、判刑的案件。

认知错误与行为错误作为人类最常见的两种错误,普遍存在于人们的各类活动当中。而一旦刑事司法活动中出现司法工作人员的认知错误或者行为错误,那么由此引发的结果便是刑事错案的产生。认知错误和行为错误从产生的原因上看,既有可能是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故意所为,也可以是无意所导致的。如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侦查人员毁灭、隐匿证据、审判人员贪赃枉法,任意裁判等就属于故意产生的错误。而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由于各类司法人员自身素质低下,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准确而导致案件法律适用错误或事实认定错误则属于无意所导致的错误。

二、人工智能防范刑事错案的应用路径

(一)人工智能防范实体错误

实体错误是指违反罪行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以及具体刑法制度的案件。主要包括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人工智能在防范实体错误时主要应用在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裁判过程中法律的适用起到辅助判断的作用。在事实认定方面,人工智能系统作为特殊的专家辅助人角色在当今越发活跃;而在促进法律适用方面则表现为大数据辅助类案类判,人工智能辅助量刑提升量刑的精确性。

1.大数据辅助类案检索,促进类案同判

类案检索制度是为解决实践中法官裁判尺度不统一而建立,其最终的目标亦是统一法律适用。使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推送类案,可以为法官提供参考,对规范裁判尺度、统一法律适用起了巨大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推行使用的“类案智能推送系统”就很好的做到了为法官辅助进行类案检索从而达到减少法官裁判的任意性,规范判决的尺度、统一法律适用的效果。最终达到提升审判质量及效果,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减少错判错案。

目前实践当中,智能类案检索系统主要有两种模式。分别是自动推送模式以及主动检索模式。第一类自动推送模式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配合智能类案检索系统开发人员将目前已经存在的案件进行人工分类筛选,形成案件的特征标签。每一个刑事司法案件都可能被提取出数个特征标签。例如在刑事司法案件中,将多人共同犯罪的行为提取标注为“共同犯罪”标签,将多次犯罪的行为标注为“累犯”标签。当一个案件的电子版起诉书上传进入该系统之后,系统会自动对案情进行识别提取相应的法律特征标签,再将这些特征标签与系统中的标签进行比配,最终为法官推送相匹配的案例。

(二)人工智能防范程序错误

程序错误是指违反程序公正原则以及具体诉讼程序的案件。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列举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诉的情形还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些情况都属于违反了诉讼过程中程序公正的原则,因此属于程序法意义上的错案。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应对程序错误之时,也主要从保障刑事案件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主要通过系统提示引导办案流程,解决办案流程不规范的问题;同时通过语音识别,文本提取技术等减轻审判负担,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人工智能辅助系统促进了司法监督与公开,减少了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可能性确保了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审判。

1.人工智能提示办案流程,促进办案标准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由于现实当中,各个政法机关专网存在壁垒性。司法体系信息化建设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但是当前政法各机关自上而下都有独自的网络系统,由于历史沿革和工作保密需要,各自网络系统之间并不衔接和流通,从而造成数据资源的信息壁垒。,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地方在公检法三家各自建设了专门性的智慧司法信息系统,而没有将三家的数据库统一进行统一整合。相互之间的数据无法传输导出,只能通过存储介质进行转移,不仅增加了办案成本,而且造成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负担。而跨部门办案辅助系统的出现,破解了各个机关之间数据不互通的难题。

三、人工智能防范刑事错案应用中现存的问题................................24

(一)人工智能防范实体错误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24

1.人工智能难以模拟法官自由心证及价值判断..........................24

2.人工智能算法数据的匮乏与低质....................................25

四、人工智能防范刑事错案应用的建议.........................30

(一)确立人工智能防范刑事错案中的应用原则...........................30

1.坚持人工智能系统定位的工具性....................................31

2.坚持人工智能系统功能的辅助性....................................31

结语..................................39

四、人工智能防范刑事错案应用的建议

(一)确立人工智能防范刑事错案中的应用原则

左卫明提出,当前,人工智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属于一种辅助性、参考性工具,其地位是为法官、检察官等提供办案指引,对司法过程起到辅助性作用。②因此正在将人工智能应用于防范实体法意义上刑事错案的过程中时,我们首先要坚持人工智能应用的基本原则。

1.坚持人工智能系统定位的工具性

首先,我们应当坚持人工智能定位上的工具性。孟建柱指出,“人工智能的定位是人的工具,它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改造世界,提高司法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因此人工智能应当定位成为司法审判的一个工具。

工具的价值表现在工具技术对人类生活的产生了辅助效果,先进的生产工具能够更好地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从旧石器时代简单的石器到新石器时代打磨的石器,从铁器时代铁制的工具到现代社会的现代化的工具。工具的使用将人类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是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之一。因此我们在司法领域运用以大数据和算法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技术作为辅助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办案的工具必然是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的。虽然目前电脑的运算能力不断突破,但我们也要认识到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依旧是弱人工智能技术,计算机尚不能真正实现对于人脑的模拟,也不存在自我意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人工智能也尚未进入强人工智能时代,所有的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都更像是一个不具备自我意识和人类思维方式的工具。其表现出来的深度学习能力和大数据算法模型也都是受人类所控制的,并非是其自主意识的表现。当前,在我国的互联网法院以及智慧司法平台的建设已经取得一定成果的条件下,坚持人工智能系统定位上的工具性,将其作为一种提高司法效率的工具,通过法律文书审阅、辅助证据审查等手段来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是与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水平相符合的。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

结语

在当前智慧司法的大趋势之下,科技进步与司法文明相结合,使得司法人工智能在刑事错案防范中的运用得以实现。智慧司法系统在防范刑事错案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司法公信力,满足老百姓们日益增长法治现代化的期许。目前司法人工智能在优化办案流程管理、辅助法官审判、改善审判质量和效率等方面都发挥了较强的作用。但是,技术改变了我们生活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隐忧,司法人工智能系统亦是如此。同时司法裁判活动亦有着其特殊的内在规律,无论是人工智能的技术层面,还是司法的价值层面,都决定着如今发展水平条件下的人工智能不能完全参与到法律活动之中。我们也应当看到人工智能办案系统并非是法官的替代品,法官的自由心证以及对于证据的经验性审查都是人工智能所不能替代的。如果任由人工智能在刑事案件中的使用而不加以规制,必然会侵蚀个案正义,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不仅和预防刑事错案发生的初衷相去甚远,甚至可能会导致错案的出现。因此只有确立智慧司法系统的应用原则和应用边界,坚持司法人工智能在裁判过程中的辅助性、工具性地位,坚持只将其应用于简单案件、事务性工作以及技术领域。并且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到以人为本,以公平正义为尺度,才能规范人工智能系统在刑事错案防范中的使用,让科技的发展更好的服务公众,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