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范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一定社会影响”的界定——《行政处罚法》第48条展开

发布时间:2024-05-27 20:22:42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从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的嬗变出发,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涵义进行界定,并进而准确厘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范围,以进一步发挥其制度功能。

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嬗变

(一)《行政处罚法》(1996年制定)的立法缺憾

1996年10月我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1此外,该法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行政处罚过程中有关告知、送达、听证等需要向相对人公开的有关事项。

从《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法实际上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规定和依据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布,以及对行政处罚过程中告知、送达、听证等有关事项的公开问题进行规定。但是,对于行政处罚最终结果的信息公开问题却未作出明确规定。虽然我们也可以根据该法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这一抽象的原则演绎出行政处罚的结果也可以公开,但若想借助这一原则来完全解决实践中行政处罚信息的范围与强度问题,无疑是不现实的。这不能不说是当年立法留下的一个遗憾。但是鉴于我国当时行政法治尚处于萌芽和起步阶段,立法难以完全回应实践的需求亦显得情有可原。

(二)地方立法的初步尝试

在我国2008年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前,各地对于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已开始了一些尝试。例如,2004年5月1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生效,行政监管机关中的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此条文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进行信息公开。1此时虽然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并无专门的法律文件予以支持,但地方立法的尝试足以说明我国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已初现雏形。此外,2009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此条文规定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性需求,对食品药品方面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以进行选择性地公布。这是上海市第一次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公开内容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定。2上海市为地方政府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开创了先河。

在此之后,各地有关政府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立法如雨后春笋,如2004年11月泰州市政府颁布的《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3再如海南市2005年实施的《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行政机关除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政府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外,还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下列政府信息:……(十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结果等”

二、“一定社会影响”视角下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实践现状

(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领域

对以上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梳理总结,从信息公开涉及的领域来看,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从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到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等,几乎涉及到社会公共生产、生活的全方面、各领域。但这种无差别的全面公开,并未对区分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的“重点领域”。但在处罚信息公开的实践中,这三类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基于此,需从“一定社会影响”的视角来对不同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界定,进而“有效公开”,笔者将不同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以下分类:

1.公共监管领域的处罚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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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图表中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以统一概括为公共监管领域的处罚信息。公共监管领域违法信息的相对人主要是企业,违法行为往往涉及社会监管的重要领域且行为后果会直接损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该领域的违法信息往往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的。尤其是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机关通过行使监管职权发现企业存在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时,需迅速作出反应,向社会公众公布此类违法信息,避免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对这类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已有法律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重要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要实行全面公开原则,不能让行政机关采取自愿原则,对没有公开此类处罚信息的行政机关,要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数量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各行政机关,尤其是公安部、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机关在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5日一年的期间内所公布的处罚信息数多达几千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数量如此之多首先必然会导致信息公开领域的行政任务繁重,负担过大,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其次,社会公众的生活节奏变快,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公布的处罚信息数量却与日俱增,数量的增多也必然会导致查找信息的步骤变繁琐,此情形下,公众需要花费较多时间才可查询到目标信息。最后,数量巨多的处罚信息组成的“信息库”需要行政机关对网站平台进行技术搭建与维持,更新与修护,因此也在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成本。

以“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的法律规范的视角来评价上述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实践,会发现行政机关仍采取的是“一刀切”的简单化处理模式,比如与社会公共利益无甚相关的“赌博类”、“嫖娼类”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数量就占据XX市公安局公布的处罚信息数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可见《行政处罚法》48条限缩需要公开的范围,这种审慎的立场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一刀切”做法的纠偏并未起到实质的作用。

三、“一定社会影响”的界定争议....................................18

(一)“一定社会影响”的概念界定不清..............................18

1.“社会影响”的概念..............................................18

2.“一定”的概念..................................................19

四、“一定社会影响”界定的基本原则与考量因素......................21

(一)基本原则....................................................21

1.合目的性原则....................................................21

2.合比例性原则....................................................21

五、“一定社会影响”界定的具体认定标准............................27

(一)涉及公众生命、健康与人身安全等领域..........................27

(二)涉及重大财产安全的事件......................................29

(三)易引起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30

五、“一定社会影响”界定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公众生命、健康与人身安全等领域

有学者认为,一个国家的公共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充分追求公共利益,并在此基础上维护公共秩序和促进公共福利。换句话说,如果行为超越个人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某个领域,行政部门就可能采取行动。1正如国家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公开活动,原因在于有少数社会成员的行为影响到大多数社会成员在社会某个领域的共同利益。根据新《行政处罚法》48条,所谓“社会某个领域”一定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即易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的领域。那么如何确认“社会某个领域”的范围便至关重要。结合当今时代背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的社会领域一定是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如文化、教育、健康、安全、环境等领域。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将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监督检查信息列为政府重点公开信息范畴。这类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全面披露的重要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不能让行政机关自愿选择是否披露信息。

新《行政处罚法》48条的规定从另一个角度规定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领域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那么是否所有涉及到公众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都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而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全部进行公开呢?如笔者登录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到一条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信息:据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6月17日消息,天津市红桥区食盒记餐厅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布。2此案件中,该餐厅的确违反了有关食品卫生领域的相关行政法规,在食品卫生领域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该餐厅只是在经营食品时未按要求穿戴衣物及佩戴卫生工具,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十分有限,因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再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处罚信息未免有失偏颇。笔者认为针对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领域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该结合有关行政处罚公开的有关实践和公共利益受损程度来具体分析社会公共利益所受损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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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这一规制工具在不同领域被广泛适用,虽然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但也需紧紧跟上实践的步伐,否则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与法条脱节的情形。新《行政处罚法》第48条关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规范的不明确,因而需要借助多种方式对何为“一定社会影响”作出具体界定。具体而言,可通过如下几种方式实施:一是通过部门规章予以细化,各部门需要结合其具体需求,在总结经验、巩固有效经验的基础上对“一定社会影响”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二是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虽然上位法只对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各地方行政机关应在遵循上位法原则的基础上发挥自主性,及时制定或完善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规定不明确而导致的模糊地带通过立法予以明确。三是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厘定。法律的精髓在于精准,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制定法律规则,具有其他立法部门所不具有的一种优势,即可以充分考虑到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所遇到的案件细节,也可以参考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思考及律师对相关规则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对该法律规则经过各司法相关各方的检测,从而融入司法理性。四是通过指导性案例予以阐释,一些抽象的司法解释往往满足不了各行政部门复杂的实践需求,此时可以采取发布权威指导性案例的方法,以案件的方式阐述、澄清、解释、补充法律规则。这可以减少人们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误读,同时又能使该条法律规则具有最大程度的司法理性,并与新《行政处罚法》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与理性化。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