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速裁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都具有特殊之处,却在审级衔接方面并不到位,实为遗憾。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路上,一审在查明事实、证据、质证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等到适当的时候,我国审级制度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一、刑事速裁案件的基本特点和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
(一)刑事速裁案件的基本特点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修改为基层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可见,法律极大地拓展了简易程序在案件中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已经不仅仅是针对轻刑案件而言。可能正是注意到简易程序在轻刑案件分流上的缺憾,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刑事速裁程序,针对轻刑案件,通过“再简化”相关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期限的方式快速审结,从而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司法资源合理分配的目的。而且,速裁案件的基本特点也是对程序进行简化的正当性根据。1从《刑事诉讼法》第222条对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范围规定可知,速裁案件的基本特点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
1.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刑案件
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我国“轻罪入刑”的倾向日益强化。刑法修正案不断通过新增轻罪罪名、调整犯罪构成等手段,降低犯罪门槛、扩张了犯罪圈的边界。大量的诉讼案件由此而产生,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被严重挤占,法院不堪重负。面对轻微犯罪大幅攀升、司法资源短缺的压力,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置就是用相对简化的程序分流大量轻微刑事案件,为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预留更多的审理空间,以期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因此速裁案件主要是轻刑案件。
(二)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
刑事速裁程序是我国提升诉讼效率的一项重大制度性改革,效率与公正之间的价值冲突在速裁案件二审程序中也体现得尤为明显。早在速裁程序试点期间,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就有学者指出,对于一审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实行一审终审制,被告人不得上诉。对此应当认识到,效率并不是速裁程序的唯一价值追求,公正始终是司法的底线。毋庸置疑,速裁案件的一审判决也会出现错误,如被告人认罪认罚非自愿、法院超出量刑建议作出裁判等。刑事二审程序的设置就是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3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是设置二审程序的基础,主要是通过功能的实现来保障审判公正。具体而言,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主要表现为满足权利救济需求、纠正一审错误裁判、监督制约司法权。
1.满足权利救济需求
刑事二审程序的设置,其首要目标是为被告人提供一条救济通道。主要是由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纠正错误裁判,从而及时补救因审判不当对被告人权利造成的侵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而,二审程序中的权利救济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赋予被告人上诉权。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5款的规定,被判定有罪的人,均应有权请求由一个较高级别的法院依法重新审查他的定罪与刑罚。这条规定表明,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享有最起码的诉讼保障权利、上诉和复审的权利等。1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上诉。因此,阻止一审判决发生效力的上诉行为,本身就反映出被告人对权利救济的需要。当然,如果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与检察机关的指控有出入时,检察机关也有权通过抗诉进入二审程序,表达异议和质疑。
二是通过纠正错误裁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裁判不当导致被告人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二审法院可以对一审裁判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方式予以纠正。而且,二审法院也是通过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方式,回应控辩双方的诉求。由此可见,二审程序中权利救济功能的实现,有赖于法院对一审裁判的纠正,而对错误裁判的纠正,也是救济功能得以实现的结果。
二、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运行现状考察
(一)二审的启动情况
截至2022年2月24日,笔者以“速裁程序”作为关键词,文书类型选择“全部”,审判程序设置为“刑事二审”,时间范围限定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高级检索,采集到二审法院裁定书及判决书样本共777件。经筛选和排除与研究对象无关的样本31份,有效样本数为746份。本文以此为研究基础,再通过设定“上诉案件数量和理由”“检察机关抗诉情况”“二审审理过程”“二审裁判结果”等多个方面进行案例汇总,从而对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的实践现状进行分析。
1.上诉理由多样且以量刑过重为主
2020-2021年全国进入二审程序的746例速裁案件涉及多个罪名,其中涉及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有279例,占比为37%,盗窃罪次之,占比2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毒品类犯罪占比22%。此外,其他罪名如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的案件数相对较少,总共占比约15%(见图1)。可见,进入二审的速裁案件主要集中于较为频繁适用速裁程序处理的几种犯罪,并没有反映出特别异常的情况。
(二)二审审理过程
在统计的746份速裁案件的二审裁判文书中,除去部分被告人撤回上诉,导致案件未能进入二审实质审理阶段的情况,以及少量裁判文书未注明审理方式的情况外,案件审理主要分为不开庭和开庭审理。可以发现二审法院在审理速裁案件时,开庭审理的案件数量不多,只有76例。通过查阅裁判文书可知,76份案例中有67份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导致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数量有500例,并且不开庭的案件范围较广,既包括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上诉理由的案件,也有对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案件,以及一些在一审后出现新情形的案件。
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的描述,合议庭对一审判决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均作了充分的审查,这体现了全面审理的规则。但是,鉴于我国速裁案件的特殊性,对速裁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必要性存有疑问。在速裁案件中,能否探索出一种新的审判模式,从而改变以往的“全面”审判模式,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另外,通过分析不开庭审理的二审裁判文书发现,有些案件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听取了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但是,也有一些案件并未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1部分共同犯罪案件只讯问了上诉人,对其他原审被告人并未进行讯问。2更有甚者,合议庭仅仅审阅了一审移送的案卷材料就作出裁判,既未讯问被告人,也未询问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3不难看出,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案件的流程比较流于形式。
三、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16
(一)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存在的问题............................16
1.认罪认罚被告人滥用上诉权......................................16
2.检察机关不合理行使抗诉权......................................19
四、完善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的建议................................25
(一)限制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权..................................25
1.明确上诉需具备正当理由........................................26
2.防范被告人滥用上诉权..........................................28
结语.......................38
四、完善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的建议
(一)限制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权
速裁程序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简化审理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提升诉讼效率。假如让被告人肆意地对一审裁判上诉,不对其滥用上诉权的行为进行规制,则很可能会降低速裁案件的结案效率,这样就与速裁程序对效率的价值追求相悖。在此问题上,就有学者认为,应当剥夺速裁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并采用一审终审制。1禁止被告人上诉,确实可以有效地实现案件的快速审理。但是这样一来,一审法院的裁判不当行为未能得到矫正,被告人的权利救济需求也得不到满足,从而忽略了司法公正。速裁程序的价值不能仅仅着眼于追求效率,公正始终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因此,速裁案件上诉权的设置,要找到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平衡点,既要保障司法公正,又要满足速裁程序的效率追求。既然全面保留上诉权和一味禁止上诉权都不是万全之策,那么,对速裁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设置一定的门槛,以限制代替禁止,应该是眼下最优的办法。
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一方面可以有效遏制被告人滥用上诉权以延缓诉讼进程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一审终审制中存在有冤无处伸的局面,保证真正需要二审程序救济的速裁案件,可以在二审中享有充分的司法资源,获得公正判决,进而有助于在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之间取得平衡。因此,对速裁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予以限制具备一定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对上诉权的限制,应主要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明确被告人上诉需具备正当理由,二是采取防范措施,减少被告人滥用上诉权情况的发生。
结语
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置,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推行案件多元化处理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达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然而,目前速裁案件的设计重点主要在于一审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没有涉及到刑事速裁案件的二审规范要求,其他规范性法律也只是对有关问题作出了有限答复。忽略了二审阶段,导致在实务中,二审法院审理速裁案件是参照传统二审程序与旧有审理模式进行的,并未对速裁案件的特殊性进行考量。这样既与一审程序的“简案快审”不匹配,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好运行。值此国家着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际,健全体系化的轻罪诉讼程序,推进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面对速裁案件二审程序中的现实困境,有必要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完善抗诉标准,并且精简案件审理程序。
简化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也许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但笔者认为,速裁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都具有特殊之处,却在审级衔接方面并不到位,实为遗憾。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路上,一审在查明事实、证据、质证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等到适当的时候,我国审级制度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不妨以速裁案件作为一次有益的尝试,为以后二审程序的多元化做好基础准备工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