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论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4-05-08 19:43:56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出发,论述完善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重要性、我国环境警察队伍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难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向,为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构建贡献绵薄之力。

一、环境警察概述

(一)环境警察的含义

为更好阐述环境警察,我们应当先行明确环境警察的称谓。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环境警察,各地在组建自己的环境警察队伍时针对名称设置也带有明显的地方特点,例如“环境安全保卫总队”“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等。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这类队伍命名成环境警察,这些学者认为环境应当包括自然环境和资源两大部分,环境警察的任务应当囊括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两部分①,使用环境警察可以更为生动地诠释这一特殊警种,这也是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名称;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命名为环保警察②;有的学者则认为二者属于一概念,只是称谓有所不同③;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命名为生态警察,认为讨论这一队伍的名称意义不大,须得明确设置这一队伍的根本目的应当是保护环境生态以及打击破坏环境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④。综合来看,环境警察更符合我国国情。首先,《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定义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集合,因此“环境”应当将动、植物资源也包含在内。“环境”也更加贴合社会生活,便于普通人基本了解环境警察,提高环境警察执法时的配合度;其次,我国警察可以根据职权范围的不同划分为刑事警察、交通警察、户籍警察等,采用环保警察或者生态警察会和群众对我国警种称谓的理解相悖,比如我国有治安警察,但没有治安保护警察抑或是保护治安警察,“环境警察”这一称谓与我国常规状态下对警种的命名方式更为贴近。

(二)构建环境警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1.环境警察权

1.1环境警察权的概念

目前,环境警察权尚属具有非常强的探索性的概念,这是在我国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视阈下,出于实践中环境生态执法的实际需求进而从各种类型警察权中重新分离重组的一种新型警察权。实践发展推动认识进步,这一专业化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环境警察在环境生态执法实践中的位置愈发重要,催生了我们进一步研究环境警察权的需要,这也是确定环境警察定位、明确环境警察职权从而更好规范环境警察队伍的必然要求。

邢捷教授提出,警察权应当是一种用以维护国家政治统治与社会秩序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国家权力①,其概念可以定义为警察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法律法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力。我国法律并未对环境警察权作出明确定义,但根据理论通说,环境警察这一警种行使的职权就被称为环境警察权,它属于警察权的一部分,也部分体现了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具体可以定义为环境警察队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一系列行动,惩处环境生态违法行为、侦办涉嫌环境生态犯罪案件的权力①。在没有建立环境警察专业队伍的省市,环境警察权散见于刑事警察权、治安警察权以及水域管理警察权之中,组建专业环境警察队伍之后,该队伍能够集合零散分布的环境警察权,形成专业打击环境生态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力集合。因此,基于以上观点,可以将环境警察权概括为国家出于保护环境生态的目的、惩处环境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环境警察实施的权力的总和。

二、我国环境警察实践探索

(一)环境警察运行现状

2006年3月,近现代以来我国第一个县级环保公安派出所在河北省安平县成立,标志着我国环境警察初现雏形;2008年11月,云南省昆明市组建环境保护公安分局;2011年,湖北省大冶市成立环保警察大队,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对其双重领导,专职负责侦办环境污染治安案件、环境资源类犯罪;2012年,河北省公安厅挂牌成立我国第一支省级专职环境警察队伍——“环境安全保卫总队”,之后,吉林、陕西、上海、湖北、贵州、江西、宁夏等地公安厅在治安总队增挂“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总队”;河北、辽宁更是建立起省、市、县三级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支队、大队的组织架构。古语称“桂林山水甲天下”,桂林市公安局构建了市、县、乡、村四级公安系统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由市公安局成立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分局,各县(区)局(分局)成立对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大队,各派出所成立生态环境保护中队,专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截止2022年,我国共24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地厅级一级公安机关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警察队伍。

各地组建环境警察队伍以来,公安机关整合了打击非法买卖固体废物、重金属、逃避污染监管和涉及大气污染犯罪技战法,制定了环境生态犯罪案件的证据指南,并逐步完善了某些长效机制。一方面,健全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如《河北省公安机关环境安全保卫刑事特情工作规范(暂行)》,健全完善情报分析研究机制,促进情报信息的综合利用;《重庆市公安机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指南(暂行)》,公安机关对环境生态污染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和整合能力得到有效提高;山东对环境生态领域的重大敏感案件和紧急敏感信息提出了明确的报告要求①;河北、辽宁和重庆的公安机关在环境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方面推动创新区域合作模式,出台《关于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协作机制备忘录》。另一方面,各部门间加强合作,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统一法律适用,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健全和完善环境生态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诸如信息管理、案件移交、资源交流和信息发布,以及案件双向咨询制度;水利部、公安部出台《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水违法犯罪领域的联动工作机制,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有力打击涉水违法犯罪。改变打击环境生态污染犯罪时长期存在的“环保不立案,公安不受案”的尴尬情况,构成打击环境生态污染犯罪的总体合力。

(二)环境警察实施困境

1.环境警察运行缺乏法律支撑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还是《人民警察法》,目前均未明确规定环境警察制度,也即我国的环境警察队伍只在各省市的实践探索中存在,立法层面并未给予其合法地位。2014年5月,安徽省铜陵县尝试性地成立了第一支“环境警察”队伍——“环保治安办公室”。但在仅成立5个月时,安徽省公安厅就以“没有法律依据、超出机构编制”的理由撤销了这支队伍。

顶层设计的不健全导致环境警察职权范围不清晰,环境警察与其他环境保护部门在具体权力保障的划分上也尚属空白,各省市在积极探索建设环境警察队伍的过程中针对同一环境生态类违法犯罪行为容易出现“多头管理”的现象,导致行政资源的严重浪费。除此之外,环境警察在就职前也很难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自身职权所在,环境保护执法中环境警察可能出现不敢执法、不想执法甚至越权执法等权力失范问题。除此之外,若对自身角色定位的理解存在偏差,环境警察就会在整个执法过程中缺少主动预防环境生态违法犯罪的意识。实践中,各地针对环境警察的职能架构也鲜少提及事前预防环境生态违法犯罪,更多强调事后处罚,这与我国保护公民环境权的迫切需要南辕北辙。以河南省为例,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河南警方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昆仑2022”专项行动,并对外宣布了全省公安机关监视告密电话,但各地市负责线索收集的部门各不相同,诸如郑州市、商丘市由治安支队负责收取监督举报信息,开封市、鹤壁市由食药环支队负责,各地市就食品、药品和环境生态污染类案件的侦办分散在不同部门,存在职能重叠,警方跨区域协同办案时沟通协调存在难题。

法学毕业论文怎么写

三、 域外环境警察制度的建设及启示 ............................. 33

(一) 域外环境警察制度的建设现状 .................................. 33

(二) 域外环境警察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发 .............................. 38

四、 我国环境警察制度构思 ..................................... 42

(一) 从法律层面确立环境警察合法地位 ........................... 42

(二) 建立公安机关领导的环境警察队伍 .......................... 46

(三) 构建和完善环境警察执法机制 ......................... 52

结论 .................................... 59

四、我国环境警察制度构思

(一)从法律层面确立环境警察合法地位

环境警察的建立是对实践需求的回应,也体现了我国执法队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环境警察的组建并不意味着其他环境保护部门行政执法队伍就此退出环境生态保护执法,而是表示我们正在逐步规范、完善公安机关行使保护环境生态的职权,促进环境警察权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职权法治化、规范化。基于以上,建立环境警察制度迫在眉睫,这也是环境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从环境生态一体化的角度看,在兼顾优化警力资源配置的基础上组建环境警察队伍,要求该队伍承担侦办各类涉环境生态类案件的任务,进而形成打击环境生态领域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使得执法链走向完整。基于此,给予警察介入环境生态保护领域的强制力,应当首先以立法为导向,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人民警察法》或者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在立法中增添“环境警察”的相应内容,给予其合法性地位,这些内容中应当包含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环境警察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手段,避免在实际操作中环境警察由于适用法律法规权限过大,进而产生权力滥用或者越权等权力失范现象。从立法的层面赋予环境警察在侦办涉环境生态保护相关案件时的权威地位,同时也便于公众依法行使监督权,防止各部门互相推诿,倒逼环境警察提高工作积极性。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

结论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组建环境警察专业队伍,构建环境警察制度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一环。环境警察介入环境保护执法的全过程,可以有力震慑环境生态违法犯罪分子,打击环境生态违法犯罪,推动环境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地实施。与此同时,环境警察拥有的其他部门难以比拟的刑事侦查执行权等强制性权力,能够最大化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并行不悖,提高环境生态保护执法效能。最后,环境警察对环境保护部门移送的或者自行发现的环境生态犯罪可以直接立案侦查,通过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分工配合,确保顺利进入司法程序,降低行政成本,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在建设美丽中国的大背景下,环境警察制度既是国家环境监管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呼吁环境司法专门化必须要实现的部分。各地组建环境警察专业队伍以来,在打击环境生态违法犯罪、保护环境生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赋予环境警察环境生态方面职能的同时,必须予以一定限制,谨防警察权泛滥导致更大的问题出现。这一方面需要通过制度的可操作性推动实现,另一方面监督、制约权力的运行过程也起着重要作用。要知道,构建环境警察制度是大势所趋,是我国环境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举措,但绝不是唯一举措,“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立足自身,明确自身定位,进而在全社会形成打击环境生态违法犯罪、保护环境生态的合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