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分析了美国涉华经济制裁的具体运行机制,以历史经验、发展趋势为基础分析其特点及实效,在对中国法律应对现状进行梳理总结的基础上,发现仍存在反制措施合法性问题、反制裁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反制裁法律机制实施困难以及被制裁企业面临双重规制等困境。
第一章 美国涉华经济制裁概述
一、美国涉华经济制裁的概念与特征
(一)美国经济制裁的相关概念
1、制裁
在现代汉语中,制裁是指强力管束并惩处①。也就是说,制裁是强制性的,并具有惩罚的意义。制裁在英语中被称为“Sanction”,源自拉丁语“Sanctio”一词。《牛津英语词典》将“制裁”一词解释为通过具体的惩罚措施来让目标方遵守规则,并进一步将其置于政治领域加以解释为:一个国家或国家联盟通过经济或军事手段对违反法律条约的另一方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除了“制裁、处罚”的意义,“Sanction”一词还有“支持、许可”的含义。因此,美国有学者又把制裁划分成积极制裁和消极制裁②。前者是以激励的方式来改变目标国家的特定政策或行为,而后者则以惩罚的手段来影响目标国家。制裁理论发展至今,当学者提及制裁时,通常是指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国家采取惩罚、限制性措施的行为。制裁也逐渐成为经济封锁、抵制、报复等术语的同义词。惩罚与国际法概念中的报复(retorsion)在范畴上不尽相同,本文所论述的“经济制裁”并不包含学界所说的单边自主性经济对抗措施,而专指法律层面的经济惩罚措施。
2、经济制裁
经济制裁,是指一国或数国对破坏国际义务、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在经济领域采取的惩罚性措施。英文语境下,经济制裁表现出明显的价值属性,它既是对违法者的惩处,也是对挑战道德良知、危害公共利益的“错误行为”的处罚。因而人们普遍将制裁视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比如,国际政治学者玛格丽特·多柯西相信“应当将国际制裁定义为对违反国际规则或国际义务行为所进行的惩罚”。实践当中,美欧国家已经将制裁当作实施某种胁迫的手段和一项对外政策工具,频频以维护国家利益的名义发起制裁。
二、美国涉华经济制裁的动因分析
纵观历史,经济制裁的目的基本保持不变,即限制对外贸易和金融或限制制裁对象获得国家援助等经济利益,以实现制裁发起国更广泛的安全或外交政策目标。全球化背景之下,多边体制和国际关系风云变幻。美国在新冠疫情后迅速出台大量国内法和行政命令对中国实体和个人实施单边经济制裁,引发了一连串的连锁效应。美国涉华单边经济制裁猖獗的背后有着多重原因。
(一)“逆全球化”的现实背景
2019年底爆发的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蔓延,世界各国都在此次“黑天鹅事件”(black swan event)中遭受巨大损失。约翰·霍普金斯大学2022年5月27日的数据②显示,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全球约628万人死亡,其中美国超过100万,英国接近18万,意大利超过16万,法国接近15万,德国超过13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数据③,2020年全球GDP下降3.1%,其中发达经济体降低4.5%,美国降低3.4%,欧盟降低5.9%,而中国却逆势增长2.2%。新冠肆虐之下,中国与西方国家在疫情防控的应对手段、态度、基层管理和舆论宣传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中国恢复社会秩序、复工复产稳步推进之时,美国累计确诊病例和死亡病例数已位列世界第一。
与此同时,新一轮的科技革命方兴未艾,新兴经济体逐渐崛起,国际政治格局深度重塑,第三世界的地位快速攀升。近代以来,发达国家是全球化发展的积极引领者,也是最大受益者。观察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发达国家一直担负着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责任与义务。而当下全球化红利正朝着非欧美国家的方向转移,世界的权力重心也逐渐向非发达国家倾斜。面对日趋被动的国际利益分配格局,发达国家对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意愿也呈现出下降趋势。特朗普政府的大规模“退群”行动就是其中典型例证。
第二章 美国涉华经济制裁的法律机制及案例分析
一、美国涉华经济制裁的立法机制
(一)美国涉华经济制裁域外立法管辖权
1、国际法认可的立法管辖权原则
一国针对域外发生的法律行为一般具有立法管辖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立法管辖权可以完全脱离国际法限制。当代国际法已经基本形成了四大管辖权理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普遍管辖和保护性管辖①。
属地管辖原则,也被称为领土原则,它是一国对在其领土范围内所有活动,具有排他性、绝对性的管辖的权利,是一国主权的体现②。属地管辖权理论存在主客观之分。当一项行为在一国领土上进行,却对另一国家境内产生影响,就会牵涉到属地管辖权竞合的问题。即便是全球高度一体化的当下,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和解释仍会引发争议。
属人管辖原则,又称国籍原则,是指国家对所有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具有管辖权,不论其居住地是否在该国境内。国籍原则实质上授权主权国家对其国民行使长臂管辖权,有助于保障本国公民的司法权力,体现了国家管辖权所规范的利益的转变,从自我、狭隘的领土利益调整为更具广泛性的国民域外行为集体利益。然而现代科技突飞猛进,深刻影响着传统的公民身份和国籍标准。根据《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相关规定,只要满足了国籍授予国不违反特定国际义务的前提,国际法一般对国籍保持中立态度。具体界定国民国籍身份的程序及标准主要交由各个国家自行决定。这就导致不同国家对公民身份的规定和处理各有不同,容易导致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二、美国涉华经济制裁的执法机制
(一)美国涉华经济制裁域外执法管辖权
1、执法管辖权的属地性
执法管辖是指行政机关运用调查、起诉、扣押等强制权力,对违法者实施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性处罚,以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与立法和司法管辖权相比,执法管辖权具有鲜明的“属地性”。目前各国普遍认为,未经另一国家同意,一国执法人员不得在另一国境内行使执法管辖权①。基于此,行使执法管辖权尤其有赖于各国之间的合作。例如,在刑事领域,美国的执法人员要在他国行使执法管辖权,就需要获得美国政府的批准和他国政府的同意,同时符合美国和该国的法律②。由此,一国若无立法管辖权,则不能行使执法管辖权。执法措施需与其所指向的法律规章存在合理联系,并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不能任意妄为③。
2、美国域外执法管辖的技术性扩张
冷战结束后,美国建立起覆盖全球的美元体系。凭借国际跨境交易对美元的高度依赖性,美国将美元作为重要连接点,逐步扩张执法权限和领域,积极推动域外执法管辖。一是削弱“领土”“属地”等地域性观念,模糊美国域外执法管辖的属地性④。二是借助完备的金融基础设施实现执法范围扩张和效率提升。
第三章 中国法律应对的现状及问题 .......................... 27
一、中国法律应对的立法现状 ............................ 27
二、中国法律应对的法理分析 .......................... 27
第四章 中国法律应对的构想与完善 ......................... 34
一、探索国际法框架下的应对举措 .......................... 34
(一)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 34
(二)倡导多边主义,推动确立制裁与反制裁的国际规则 .................. 35
结论 ........................... 45
第四章 中国法律应对的构想与完善
一、探索国际法框架下的应对举措
(一)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经验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制裁构成威胁。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曾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提出谴责,称其制裁行为违反国际法。不过该决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实用价值也有限。与之不同的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出具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能够对争议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目前,争端解决机制是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机构。欧盟就曾利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发起对《赫尔姆斯—伯顿法》的合法性审查,提出其违背了美国在《关贸总协定》(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的义务规定。而美方援引GATT安全例外条款提出抗辩。上述争议最终以当事人双方和解结束,而美国也暂停了《赫尔姆斯—伯顿法》第三条的实施。
不可否认, WTO 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范围内仍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的方式。作为WTO成员,我国可以以美国违反GATT和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规则为理由,发起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法案的审查程序。若有单边制裁合法性认定的先例,将为后续其他国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制裁纠纷提供国际法基础,并强化国际法规制单边制裁的公信力。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安全利益优先于经济利益。当涉及国家安全利益这一成员国自判范围内的事项时,WTO也无权进行管辖。美国在实践中常常以GATT安全例外条款抗辩,因此多数案件都以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告终。为此,我国可以采取推动建立WTO多边监督机制、推进安全例外条款援引的规范化和限制解释、开展在WTO框架下对单边经济制裁的多边审议等措施进行应对。
结论
纵观全球各国应对单边经济制裁的历史经验,积极建设国内反制裁体系已然成为“标准答案”。本文分析了美国涉华经济制裁的具体运行机制,以历史经验、发展趋势为基础分析其特点及实效,在对中国法律应对现状进行梳理总结的基础上,发现仍存在反制措施合法性问题、反制裁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反制裁法律机制实施困难以及被制裁企业面临双重规制等困境。基于此,我国的法律应对应当更为积极主动,在动态博弈过程中形成更加高效的互动,真正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实现有理、有节的反制。
探索国际法框架内的应对举措,应当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加强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引导国际社会共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坚决反对霸权主义。针对美国涉华经济制裁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积极推动多边主义,参与并推动制裁与反制裁的国际规则的确立,同时强化中美双边谈判,积极促进双方的沟通与问题解决。
同时,要完善我国反制裁立法和执法体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反制裁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建设。具体而言,反制裁法律体系建设应当层层递进,贯穿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包括一般性立法和专门反制裁法案,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执行细则。具体而言,构建国内法域外适用体系以强化我国域外管辖权,兼顾阻断外国制裁与主动反制两方面;进一步细化我国反制裁立法,通过清晰的法律指引以提升反制裁措施的可行性和实效性;设立权责明确的执法机构实现精细化反制,协调多部门共同行动提升反制裁执法效率。我国要形成多元反制格局,离不开企业主体的积极参与。企业应从前防范与事后应对两方面出发,建立健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以防范经济制裁风险,理性考虑美国的辩诉交易、申请除名、行政申诉或我国的例外豁免与政府补偿以化解经济制裁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