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探讨

发布时间:2024-02-25 22:15:28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拟从分析我国企业合规改革中第三方机制的现状着手,通过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发现我国第三方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分析法总结域外各国独立监管人制度的可取之处,在总结完善各地检察院的做法的基础上,吸取域外经验的可取之处,提出完善我国第三方机制的建议,促进我国第三方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为企业合规从宽制度的落地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和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伴随而来的企业犯罪对社会的影响也越发严重。触犯刑事法律不但会给企业自身造成致命打击,而且会在社会面形成“水波效应”从而产生极其严重的负面效应,轻则影响经营,重则企业破产、员工失业、股东受损、经济下滑。在传统的事后惩戒难以有效防范企业犯罪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应运而生。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一方面能有效防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能推动企业合理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了多数国家进行企业犯罪治理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推行第三方机制时,问题也接踵而至,比如第三方机制的启动条件、第三方组织人员的选任程序,第三方组织的费用问题,第三方组织的评估方法与有效合规判断标准以及对第三方组织的监督制约等问题。第三方机制不健全将严重影响企业刑事合规的质量和效率。只有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机制,才能促进企业合规改革全面落地,协助企业建立起完善的合规体系,及时有效的预防和惩治企业违法犯罪行为,以法治促进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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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1.2.1研究现状

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于2021年引入我国,作为新兴事物还处于改革探索阶段,目前学者们对第三方机制的理论研究还不多,多是基于地方试点经验的实证研究。但在企业合规发源地的美国,第三方监管人的运行已有二十多年,学界对于其存在问题的争议颇多。

对于第三方机制的启用机制,美国的《莫福德备忘录》早已作出限制,要求只有第三方监管的潜在利益大于监管人的成本才能启用,并且之后的《本茨考斯基备忘录》和《海外防腐败指南》作出了更详细的限制。《企业监督员:新的企业独裁者》(维克拉玛蒂亚、迪金森,2007)一文指出,对于造成巨大伤害的不法行为,最高可判处的现金罚款不能产生预期的威慑力时,如果设立监督员的净收益大于其他类型制裁的净收益,监督员可能是可取的。①《合规不起诉考察程序的启动条件规不起诉考察程序的启动条件−以最高检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为样本》(李玉华、李华晨,2022)指出涉案企业启动考察程序应当认罪认罚、具有合规能力以及作出合规承诺。②《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启用机制》(李本灿、王嘉鑫,2022)中提出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通过判断企业是否具有自主合规整改能力来决定是否启动第三方机制。

第三方监管人的高额费用也一直饱受美国学者的批评。《监管人与“客户”的关系》(维罗妮卡,2014)认为监管人费用居高不下的原因在于经政府批准的监管人没有动力降低监管费用。④《特殊的监管里程碑》(威廉-S.劳费尔,2017)指出可以通过融合下一代机器学习技术、全球合规标准以及甚至是最基本的评估科学来降低监管人费用。

第二章  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2.1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践现状

对于第三方机制的实践,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20年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第一期到《意见》出台前。这一阶段由于最高检没有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各地检察院对第三方监督评估的探索呈现百花齐放的情况。第二个阶段是《意见》出台后。在九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指导下,各地检察院结合逐渐建立起以第三方组织为监管主体的机制,但由于《意见》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文件加之各地实际情况也不同,所以各地的第三方机制也有差别。

2.1.1第一阶段

在这个时期主要形成了四种具有代表性的监管模式,分别是独立监控人模式、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模式、第三方监管人+企业合规监督管理委员会模式和第三方+刑事合规专员双重监管模式。

1.独立监控人模式。此种模式以深圳宝安区检察院为代表。这里的独立监控人是律师事务所,并且不是受检察机关委托的,而是由涉案企业委托。独立监控人的职责是调查企业合规情况、协助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协助检察院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并出具书面报告作为检察院的参考。①此种模式下独立监控人受涉案企业委托,容易产生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问题,导致两者沆瀣一气虚假合规。独立监控人出具的报告如何确保客观公正有效、当涉案企业与独立监控人就书面报告产生争议时如何救济等问题仍待解决。

2.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模式。根据与行政机关的联合方式的不同,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一种是以宁波市检察院为代表的委托方式,一种是以辽宁省检察院为代表的协商方式。宁波市检察院率先在合规考察制度中确立由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担任考察机关的模式,①检察院根据涉案企业犯罪行为涉及的不同领域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考察,实现了刑事执法与行政监管有效衔接。但也有学者认为此种模式存在资源人手不足的情况,应当将司法局纳入其中,并且如何解决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问题也有待思考。②不同于宁波市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对于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采用的是协同行政机关共同开展考察活动的方式。

2.2 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存在的问题

第三方机制尚在各地进行试点,其程序运行流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上述案例和资料的分析也已经证实其尚需得到改进和完善。笔者将从第三方机制的运行流程的角度出发,将其分为启动阶段、监督评估阶段以及程序完结阶段进行问题的进一步分析。

2.2.1 程序启动阶段的问题

2.2.1.1 启动条件不明

对于涉案企业是否启动第三方机制,根据《意见》第10条的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满足适用条件;二是检察机关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对其进行审查;三是经审查合格的企业,检察机关可以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①这里的适用条件是指不属于《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案件类型并且企业认罪认罚、具有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出具合规承诺以及自愿适用。②首先,目前《刑事诉讼法》中尚无企业认罪认罚的认定标准,只有关于个人的规定。①美国司法部明确将“自愿披露违法行为”作为企业认罪的标准。我国企业的认罪标准可以参照个人认罪标准,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的内容根据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而有所不同。企业认罚的标准除了“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还应当包括积极开展自我调查并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及时修补被破坏的法益、及时完善相关机制、接受行政处罚等。其次,具有正常生产经营能力是企业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前提条件。合规整改是一个需要高额成本的持续性的过程,启动第三方机制更是要额外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只有拥有正常生产经营能力的企业才能提供相应的支持,保障合规的顺利开展。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应当着眼于当前,可以通过企业的生产运作、经营业务、组织人事、资金保障来判断。最后,合规承诺需要企业自愿作出,是企业在充分了解合规考察的内容和要求后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合规承诺是违背企业意愿被强迫作出的,就无法保证合规考察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不但违反了程序正义的要求,侵犯了企业的权利,还无法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当性。合规承诺需要企业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作出,一方面要防止“假大空”无法实现的承诺;另一方面要防止企业偷奸耍滑选择容易完成的事项、而不是针对合规漏洞的承诺。

第三章 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理论探析 ............................ 24

3.1 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理论依据 ................................ 24

3.1.1 实现威慑 ................................... 24

3.1.2 实现特殊预防目的 .................................. 25

第四章 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域外发展 ............................ 29

4.1 英美法系 .......................... 29

4.1.1 美国 ...................................... 29

4.1.2 英国 ...................................... 31

第五章 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完善路径 .................... 34

5.1 明确第三方机制的启用条件 ................................. 34

5.2 优化第三方组织人员选任程序 .............................. 35

第五章  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完善路径

5.1 明确第三方机制的启用条件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

第三方机制的最大制度价值就在于形成监管压力和合规动力,确保合规的有效实施,防止企业“遵守纸面上的规则”来逃避责任.①张军检察长曾说:“企业合规承诺要想落实落地,就必须建设好、使用好第三方监管机制。”②但是第三方机制的启用条件并不是简单的程序准入条件问题。据统计,截止2022年6月底,全国共办理合规案件二千三百余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约一千六百件,在合规改革中形成了两种合规考察模式,一种是检察机关自行监管,另一种是第三方组织监管,可见并不是所有涉案企业都需要启用第三方机制。鉴于资源的有限性,第三方机制的启用可以借鉴美国启用独立监管人遵循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的实践,加入必要性考量,通过衡量其成本和收益来选择性适用。由于我国99%的企业都是小微企业,所以不能简单的从企业规模大小判断是否启用第三方机制,笔者认为可以从合规基础和犯罪根源两个方面构建第三方机制的启用路径。一看企业是否具有较好的合规基础,是否初步建立合规体系,检察机关应当从企业的治理结构、内控机制、企业文化等因素综合判断;二看企业犯罪根源,是否因为制度缺陷或漏洞导致的内部控制失效,制度缺陷或漏洞说明企业即使具有合规基础,也只是表面性的、不具有实际效用。

结语

推进企业合规改革,重在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三方机制是企业“真合规”“真整改”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第三方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有的检察机关对第三方机制不会用、不敢用,这就需要结合我国国情从机制的启用条件、组织人员的选任、监督评估标准、书面考察报告的性质和效力等方面健全完善第三方机制的配套制度建设,推动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行稳致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