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参考代写:论民事诉讼中的另案管理

发布时间:2024-02-22 20:57:04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以另案审理为研究对象,首先夯实另案审理的理论基础,即确定法律概念、厘清根本属性、探究存在的正当性,最终确认另案审理在理论、实践等多个层面不仅有所依,且有所益,切实能够适应时代之趋势并回应时代之难题,具有独立化、程序化的价值;

一、民事诉讼中另案审理的内涵、属性及其正当性

(一)另案审理的内涵

1. 另案审理的法律语义

对另案审理的认识过程肇始于民事诉讼的实务经验,但对另案审理的研究仍需借助抽象的法律概念,正如苏力所言,如果不借助抽象的概念,现代人几乎无法行动,尤其是学者,1故对另案审理的探讨就从其法律语义出发。

一方面,要对另案审理的概念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细致解读。另案审理指的是法官依法行使裁判权,对多个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作出分案审理决定的司法过程。具体来说,该含义应从四个方面来仔细阐述:其一,另案审理是法官行使程序性裁判权的结果。法官依法享有裁判权,而该裁判权的范围包括实体审判和程序裁判,当存在多个案件时,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自由裁量,从而对案件进行合并或分离。另案审理可以由当事人提出另案审理的申请或者法院依照职权作出,但是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法院手中。其二,可以作出分案审理的诉应是合法的诉。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则,符合一定诉讼条件才能提起诉讼,许多学者将其称为合法的诉。合法的诉是适用另案审理的前提,若多个诉中存在不符合诉讼条件的,应按照不符合诉讼条件的程序处理,例如不予处理、驳回起诉等,而非适用另案审理程序;其三,另案审理与诉的合并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案件审理状态,在适用时具有极强的关联性。2如原告提起多个独立的诉,实质上表达出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多个诉进行合并审理的请求,法院若认定多个诉不宜合并审理,就适用另案审理,对多个诉分别审理或另行起诉;如原告认为个别诉证据准备不充分或被告反对将多个诉合并审理,从而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或者向法院提出撤诉或不应合并审理的抗辩意见等,实质是当事人表达出希望法院对多个诉进行分案审理的请求,法院若认定多个诉不宜合并审理,就适用另案审理,对多个诉分别审理或允许原告撤诉。

(二)另案审理的属性

1.另案审理的程序裁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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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的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程序参与者为法院和当事人,当事人主动的将涉及其本人的利益纠纷(人身或财产)提交至法院,由法院对涉案的纠纷进行审查和审理,在此完整的诉讼过程中,始终会形成一个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以案件纠纷为具体对象的关系,该关系涉及实体以及程序,最终会通过法官行使裁判权以法定的裁判方式最终表现出来。裁判可以说是上述法律关系的最终反应,也可说是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最终对做出的判断或决策,它的表现纷繁多样,例如判决、裁定、决定等等。裁判具有多种形式,以其功能角度划分为实体性裁判和程序性裁判。如前文所述,裁判都是诉讼完整的过程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动态关系的反映,也是法官的权威的判断和决策,实体裁判与程序裁判的区别之处就在于实体裁判的对象是实体问题,回应的也是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它的功能在于在根本上促进实体纠纷的解决;而程序裁判的对象是程序问题,或者说是法官为了促进实体问题的解决而必须作出的程序安排,它的功能就在于促进和推动诉讼的展开和发展,虽然不能直接解决实体的问题,但起到了展开和推动的作用。实质上,程序裁判外,还有类似功能却称不上为裁判的程序安排,例如“通知”等,这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诉讼行为或临时性的程序安排。 

二、民事诉讼中另案审理适用的现状

(一)另案审理适用的具体表现

为考察另案审理于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情况,即实然状态下的另案审理之适用情况,笔者以2010年至2021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示的民事案件作为样本分别从纵向与横向两个角度去分析,纵向的角度主要考察另案审理的适用伴随时间变化而发生的动态演变和未来趋势,调查另案审理适用的背景、统计另案审理在全国范围内近5年来适用的数据和涨幅情况;横向的角度主要考察另案审理适用的具体形态以及内容,研究实务中采用不同法律文书形态来适用另案审理的情况、汇总实务中另案审理适用的不同情形。

1.另案审理适用的背景:案多人少

笔者以2010年初至2021年末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所公示的民事案件法律文书作为数据来源,统计得知自2010-2021年我国法律案件共80506367篇,忽略同案存在多个法律文书等客观因素(该类因素对另案审理适用背景的研究成果的影响很小),假设显示的法律文书数量约等同于案件数量,2010年至2021年中国民事诉讼年均案件量高达达6708864件,且自2010年至2020年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尽管在2021年略有回落,总案件量仍高居不下(具体可见下图1)。由此我们可知,我国民事诉讼的案件总量大,民事审判法官的工作任务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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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案审理适用的异化

民事诉讼的制度目的在于强制性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私的纠纷。1因民事诉讼解决方式的强制性,故在审判的过程中应尽力实现程序的正当与裁判结果的正义。任何诉讼程序的适用都应严格遵循合法合理的基本准则,都应以追求公正为前提,以实现效率为次为目标。在对另案审理适用的现状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后,不难从数据上就看出了一些端倪——实践中的另案审理早已逃脱出其应然的范围,出现异化形态。笔者以上文中的数据为基础,对另案审理在司法实务的适用过程中出现异化的具体表现进行归纳总结。

1.另案审理适用的过度泛化

依法裁判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依法意味着审判人员需采用规范的民事审判方法,即民事审判方法应满足“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要求。这里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具体关注实体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和程序法中的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我们强调方法的规范性,并不是主张机械司法,更不是意图将法官变成判决的自动输出装置,而是要杜绝“凭感觉办案”的不良积习以及合理划定审判人员的裁量空间。另案审理是法官在司法裁量后作出的程序性裁判,在法律层面缺少足够的支撑,在实践层面由于适用情形的杂芜也不具有类案的参考性,故该类程序的适用应遵循谨慎的原则。

从目前数据来看,另案审理的适用并未遵循审慎的原则,另案审理的适用过度泛化,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另案审理适用的情形范围不断扩大。另案审理的适用以促进案件的效率,避免诉讼迟延为根本目的,从统计的各类法律文书中可发现,实务中另案审理的适用出现“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就不在同案审理”情形,更有甚者出现“因案件过于复杂”而另案审理的情形。例如在实务中,当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往往将判决离婚、子女抚养与判决夫妻债务承担、共同财产分割成不同的诉进行处理,并且该种判决方式已经普遍化,以至于实务中的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已经“熟练地”判断诉讼将面临分案诉讼的情况,故直接分阶段接受委托代理。三、民事诉讼中另案审理适用异化的成因及危害 ........................ 36

(一)另案审理适用中出现异化的原因 ................................ 36

  1. 另案审理的适用标准不清 .......................... 36


2.另案审理的适用程序未独立建构 ................... 36

四、民事诉讼中另案审理的程序构建 .................................. 42

(一)构建另案审理的程序要件 ....................... 42

1.多个诉均具有合法性 .............................. 42

2.多个诉均具有独立性 ............................. 43

结语 ................................ 50

四、民事诉讼中另案审理的程序构建

(一)构建另案审理的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指的是诉讼程序启动、展开、最终形成和确定的前提,完备的另案审理之程序要件不仅能作为笔者所试图构建的独立程序之基本框架,更是衡量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准。另案审理之程序要件以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为基础,以合法性为首要原则,兼具合理性、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

1.多个诉均具有合法性

诉具有合法性,指的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条件,也称为诉讼要件。无诉即无判,但并非所有的起诉行为都能叩开民事诉讼的大门,因审判资源的有限性,各国均对诉讼的提起设置了一定的法律门槛,符合法定的提起诉讼的条件的诉,被称为“合法的诉”。我国的诉讼要件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二十二至一百二十七条以及关于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法院的主管及管辖权(换言之,法院具有对该案件纠纷的审判权)、当事人适格(即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理人具备代理能力、当事人与该案件有直接利益联系等)、诉讼标的的相关问题(如不重复诉讼、诉讼标的享有诉的利益等)。我国的法律对提起诉讼的要求已经较其他国家更为严格,而在实践中,起诉条件更不限于法律表达,实践中的起诉标准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规定,例如对被告适格的要求、对原告诉请有基本证据证明事实存在的要求等等。

结语

英国最高院廖伯嘉勋爵在《没有判决,何来正义》的演讲中指出,判决是正义的载体,法官通过判决向诉讼当事人和公众表达自己的观点,没有判决便没有正义。1判决之重要性在于判决本身代表司法裁判给公民提供了法律意义上甚至最终意义上事实确认以及纠纷解决的最后结果,故判决与正义相关,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好的裁判从两个角度来看,一是从法律层面上的“用好法”,即用善法且积极、谨慎、妥适地用法;二是从社会层面上的“裁判可接受”。裁判的可接受性是与案件相关的主体对司法解决结果和权威的肯认,如果社会公众对裁判出现质疑,就难以实现息诉服判的社会效果,不利于维护司法解决纠纷的公信力。本文探讨的主题——另案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裁判方式,在司法诉讼面临的“案多人少”的时代困境中固然起到了实现诉讼效益的不可或缺之作用,也须以上述两个层面来评析该种裁判。在发现司法实践中另案审理存在较多问题的时候,也应从上述两个层面去完善它,使其能够发挥作用,切实回应“案多人少”的时代挑战。在法律层面,就应改善另案审理程序的规则制度,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扩容,促进法官审判权的完全发挥;在社会层面,就应更注重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增加当事人的参与空间,发挥法官的释明权,注意双方的沟通。

笔者在书写本文时受到一些困难,一是受条件限制,未能进入法院系统对法院中另案审理之实况进行了解,也未能深入咨询法官对另案审理的思考和态度;二是论文的数据和资料以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法官的相关著作为主,资料的有限性导致论文的探讨感到乏力;三是另案审理的研究较少,更无立法和程序建立的相关实践,本文提出的程序架构存在于逻辑构想,没有任何实践的反馈予以进一步改善。但笔者相信另案审理程序在实践中发挥的实效终会引起学者们的关注,未来会有更多研究成果以及实践经验注入其中,使其充实、丰盈,最终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带来崭新、夺目的色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