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研究主要以法学理论以及法学实践角度对河南农村地区中小学生德法育人状况进行调查,尚未深入涉及到教育学中存在的专门问题,如家风建设问题、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等。完善农村地区中小学生家庭学校社会德法协同育人机制是一个从普遍到特殊,从特殊到普遍的过程。期间的问题或待更加深入的考察。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
自古以来中国传统教育就注重知礼守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在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教育上提出了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等新要求。法律与道德的问题向来是思想史家及法学家们争论的重要话题。“法为德之师,德为法之帅”,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强调“德法并用”,而在西方实证主义的立场上,法律与道德无关,善法是法,恶法亦是法。例如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应该两分。但我们同样清楚,在党的会议中提出的重要论断:“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不是奠基于束之高阁的白纸黑字,而是丰富于每一次对人与人关系的调整。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框架之下,法律与道德互为表里,相互融合,相互作用。在其对资本主义及封建主义法律的批判中就提出法律与道德往往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一体两面。而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精神建设的主要内容。因此从马克思主义科学法律学说的角度出发,法治建设必然离不开与道德的协同作用。法律的权威及其实践是法律的本质要素,其在于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更为根本的是对法律蕴含的道德价值的认同。法律的遵守,不应当仅仅源于法律的强制效力,更应是发自内心的对法律权威的尊重。而这一点,单凭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的规劝难免事倍功半。发挥传统道德的教化作用,通过对法律自身的内在道德根基的阐发,让法律和道德深入人心。通过道德润物细无声的教化方式,为法律实施和法治建设提供思想保障,提高整体国民的法律修养和道德修养。
1.2 研究意义
一是理论上的意义。在全面依法治国及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之下,为满足培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及法治社会所需要的崇德明法的新时代人才需求,本研究致力于立足法学视角,融合思想政治理论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的相关内容,以学科融合为大背景,对河南农村中小学生德法育人状况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在理论上,本研究将继续展开讨论思想史中的重要议题,并在理论成果中丰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另一方面,本研究将从理论上探讨如何形成全社会青少年健全人格知礼守法的总体环境,探索完善青少年德法教育制度理论体系。也借此从理论上提出农村中小学生开展道德法治教育及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理论路径和理论依循。最后,本研究还将梳理并挖掘传统德育文化中的有益成果,力图在现阶段德育理论成果上加深对传统德育元素的融合。
二是现实上的意义。本研究将基于对河南中小学家庭学校社会德法育人状况的实际调查,剖析目前农村中小学学龄儿童德法教育缺失的原因所在,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因此,本研究对从事教育实践的一线教育工作,教学工作管理者及从事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广大教师具有可参考及实践的现实意义。从本研究的内容出发,一方面本研究针对河南农村中小学德法育人所剖析出的问题,可以为广大德法教学管理者提供指导实践层面的参考,进而帮助管理者认识和分析具体德法教学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更好的推进农村各中小学德法育人的教育深度,进一步落实好德法育人工作在农村各中小学的具体实施;另一方面,本研究针对诸具体问题所提出的具体建议,有助于一线教师深入反思德法教育的具体教育实践环节,从而更加清晰的投入到德法育人教学工作中去,引导学生成为新时代的“四有新人”,成为具有较高法治意识和较好道德品行的新时代青年,从而真正促进人自身的全面发展。最后,除学校教育外,本研究的其他核心议题也有助于在实践上重构和树立良好的家风建设和社会的德法育人建设。本研究将从河南农村中小学德法育人情况入手,剖析农村社会及家庭德育状况及困境。故此本研究在现实意义上,可以为推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样本和借鉴,旨在解决现阶段农村中小学阶段德育缺失及忽视的问题。在德法育人的社会实践层面,让德育进而成为各阶段学生所接受之教育的核心,推动立德树人工作的内涵式发展。
2 我国德法育人的优秀传统
2.1 作为国之根本的古代礼法教化
教化一词意指中国传统儒家所提倡的政教风化和教育感化。《诗·周南·关雎序》: “美教化,移风俗”。《礼记·经解》: “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於未形。”传统教化不同于当代道德教育,其作为法律中重要的一部分,源生于道德,升华于法律,在通过法律控制社会秩序的古代起到重要的作用27。
西周是我国古代礼法教化的发源时期,其教化思想以“礼”为核心,重视人的内在的道德修养,这种思想内涵被历代王朝奉为圭臬。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引导全民族向上向善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周时期教化育人主张以身示范,上行下效,通过教育使人完善内心,耳读目染达成内在的道德感化。又通过“礼”来调整社会秩序,使人民知“礼”、守“礼”,讲究长幼尊卑,人民互相尊重,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同时西周的教育也注重选贤任能,学生入学需考察“德”,国家根据才德选贤任能。西周以“礼”为内核的育人内容体现着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精神内涵,是当代德法育人的源头活水。
春秋时期孔子的礼法教化思想是其重要的法律思想。孔子将“仁”与“克己复礼”合为一体,改造礼法,以“德法并用”的方式达到道德和法治的统一。孔子“德主刑辅”思想认为,教化是预防犯罪的手段。“有耻且格”是孔子教化育人所追求的理想境界,诠释了德法育人的重要性。孔子认为单纯地用法律治理国家,用刑法约束人民,绝不能治理好国家,反而会使民风刁顽,丧失羞耻之心28。若只以法律的权威去治理社会,会让人民整日担忧会不会触犯法律,从而寻找法律漏洞,违背了法律制定的初衷。所以要用道德和法治去教化人民,在人民心中树立了犯罪可耻的观念就不会去违背法律。“有耻且格”表现出传统儒家教育观不带有强烈的功利性,而是以“欲速而不达”长远的目光去治理和教化人民。传统儒家教化主张的去功利化的、以人为本的育人机制为当代社会实现长治久安提供有益路径。
2.2 作为现代文明承载的德法育人
中国传统经典对道德与法治的论述是中国古代传统智慧的集中体现。“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和智慧,把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35。
1949至1977年间,新中国百废待兴,百业待举。我国各种资源主要由国家层面进行宏观调控,由于国家重心在对生产方式和旧社会观念的改造,对私人领域关注较少,我国礼法教化的传承和德法育人发展相对停滞。国家将家庭教育作为纯粹私人领域不予干涉,主要由家庭依靠道德进行自我调节。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较少,人民对于德法育人的意识也较为淡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德法并重,在结合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合理继承传统教化优秀思想,结合新时代特点对“立德树人”进行了深刻阐述和部署。对于未成年人接受道德和法治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教育等在《民法典》、《未成年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均有不同侧重的体现并不断发展完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应当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德法兼修”充满了辩证思维,道德与法治的关系是伴随法理学整个发展过程的关键命题。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主张道德与法治的关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比较有代表性的儒家“德法并用”思想;既塑造了“春秋决狱”等独具中国传统特色的司法实践,也涵养了“援礼入法”等依据伦理道德制定法规条例的立法实践,为后人流传下了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承载中华法系智慧和精髓的典籍36。而当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要求下,家庭学校社会育人中充分认识到了“德法兼修”的重要性。在青少年教育中彰显道德作用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其法治作用,将道德和法治相融合,实现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辅相成。可见,现代“德法兼修”观点是对古代儒家“德法并用”思想的传承及发展。
3 河南农村中小学家庭学校社会德法协同育人现状调查 .................. 13
3.1 家庭层面德法育人现状......................... 13
3.1.1 参与问卷调查的基本家庭成员职业及学历背景 .................. 13
3.1.2 家长对德法教育及其措施的态度 ........................................... 15
4 河南农村中小学家庭学校社会德法协同育人现状分析 .................. 27
4.1 河南农村中小学家庭学校社会德法育人取得的成绩 ................ 27
4.2 河南农村中小学家庭学校社会德法育人存在的问题 ................ 28
5 河南农村中小学家庭学校社会德法协同育人的对策完善 .............. 34
5.1 增强农村社会法治建设............................. 34
5.2 确立正确的德法育人观念 ......................... 35
5 河南农村中小学家庭学校社会德法协同育人的对策完善
5.1 增强农村社会法治建设
“性相近,习相远也”。孔子认为人与人之间天生本性是相近的,是后天的彼此之间环境的差异才导致了品行的差异。故当前河南农村德法教育需要从法治教育环境入手,通过增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法治基础建设、正确引导纠纷解决环境等措施,创造良好农村法治教育环境,启迪大众慧根,提高农村居民道德法治素养。
一是增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层面的德法育人在整个德法教育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学校在此种情形中应有的德法教育功能应当更加重视。重视德法育人,首要应建设一只素质过硬的德法教师队伍。首先,加强教师对的德法育人观念的重视。如通过学习加强教师的德法教育意识的内化程度,德法育人是国家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教师是执行及推动德法育人的第一实践者,教师应当在青少年建立健全人格过程中应有的责任,只有将德法教育理念真正融入到日常教学生活中去,面向学生的德法教育工作才能有效结合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其次,加强教师德法教育综合能力。德法教育应当建立在教育学及心理学的基本科学规律之上,应当以尊重中小学生基本身心发展规律为前提。学校可通过定期组织教师学习法治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内容,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道德法治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可以聘请相关心理学及教育学专家,定期组织德法教育案例交流会并深入到平时的教育教学生活中以对具体德法教育提供指导。最后,应避免学校师风师德评价机制功利化,加强教师队伍自身师风师德建设。
6 结论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德法育人是完成这一任务的主要方式。我国当前德法教育在实践中已经普遍推广开来,但我国农村地区的德法教育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本研究以河南农村为样本通过问卷、访谈、实际走访等方式对家庭、学校、社会三个层面德法育人问题进行了调查。本研究发现,河南农村地区在整体社会构成中,受教育水平人群比仍然较低。家庭法治素养及德法教育意识较低,同时在根源性的教育理念中尚未摆脱“重养轻教”的传统教育观念,及教育过程中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情况。家庭教育普遍缺乏责任意识,与学校协同育人的意愿较低。在学校层面中,当前的河南中小学农村德法教育仍存在形式僵化、教学以应试为主、考核评价机制与目标不相符以及各德法育人协作机制流于形式等问题。同时留守儿童的德法教育在其可能形成的心理问题关照中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同时在社会层面,德育范围不足、法治基础薄弱等问题也是影响整体德法育人效果的关键因素。
故本研究认为应借鉴传统礼法教化的基础上,主要从提高整体道德法治意识及德法教育意识入手,同时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家校在学生德法教育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形成德法教育的基本根基。同时加强学校的德法教育手段的多元化、教育渠道多样化探索,丰富各项的德法育人机制的内容,以学校教育为锚点扎实道德与法治观念在中小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