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共犯关系脱离与共犯中止二者之间既存在联系也存在区别,但随着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已经逐渐确立其独立适用的地位。
一、共犯关系脱离基本理论概述
(一)共犯关系脱离的源起和概念
1.共犯关系脱离的源起
共犯关系脱离是一种解除共犯关系的情形,起源于日本早期经典司法案例“九百日元案”。①在类似于“九百日元案”的案件中,部分中途欲退出参与实施犯罪的共犯②由于未能在客观实际上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无法认定其成立共犯中止,在一般情况下只能认定该共犯与其余共犯均构成共同犯罪的既遂。出于对此类“九百日元案”情形下积极退出共同犯罪的共犯以救济,日本学者大塚仁最早提出了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
共犯关系脱离理论最早提出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部分共犯为中止犯罪做出努力却不得志的情形。在共犯脱离理论被提出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当做共犯中止来研究。③但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首先共犯关系脱离就不满足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件,即共犯关系脱离的情形下犯罪结果是未能被避免的。但二者的区别不仅限于此,随着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的深入研究,学者们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独立的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大谷实也同样认为共犯关系脱离并非是附随于共犯中止的理论,而是独立的学说理论。
2.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
日本学界最早对共犯关系脱离的有关理论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但在具体对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进行表述时还未能达成一致,是因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认定本身就包含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构成要件等内容,因此在具体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有学者认为,“所谓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共犯关系成立之后,完成犯罪之前,部分处于共犯关系中的人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关系而从该共犯关系中解脱出来,其他共犯基于共犯关系实施实行行为,引起了犯罪结果的场合”。
(二)共犯关系脱离与共犯中止的关系
我国《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的要件进行了规定,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共犯领域内这一特殊情形下的犯罪中止问题做出规定,虽然该条规定作为《刑法》总则的条款之一,对共犯领域下的中止犯理应可以适用,但共犯领域内的中止犯与单独中止犯存在很多的区别,成立犯罪中止的要件也有不同,因此对于共同犯罪领域内的犯罪中止情形需要通过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制度进行规制。
对于共犯关系脱离与共犯中止二者之间的关系认定,理论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两者是有一种包容的关系,“共犯中止实质上就是共犯脱离的一种特殊形式,且共犯脱离是共犯中止的前提,一旦成立共犯中止当然可视为已成立共犯脱离。①有学者认为两者是相斥的关系,即“成立中止犯就无共犯脱离存在的余地”。②,也有学者认为只有退出者成立共犯脱离且具有任意性之时才成立中止犯。当然,此观点存在一个无法解释的问题,即当全体犯罪人都放弃继续实施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全体犯罪人均成立共犯中止,自然就没有部分共犯脱离共犯关系的余地了。
笔者认为共犯关系脱离与共犯中止二者的理论研究层面和体系定位并不相同,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共犯关系脱离理论适用和调整部分无法成立共犯中止但必须对行为人予以救济的案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共犯关系脱离与共犯中止之间是一种补充救济的关系,单纯说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具有共犯中止的补充救济的功能是合适的。但其构成要件也与共犯中止有一定的区别,且随着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其在构成要件基准等层面也都存在独立的属性和理论地位,二者之间既存在一定的联系也存在部分区别。
二、共犯关系脱离的判断基准
(一)共犯关系脱离的判断基准学说聚讼
随着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关于该理论判断基准的学说不断完善和丰富,当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意思联络欠缺说”、“障碍未遂准用说”、“因果关系切断说”、“共犯关系解消说”、“共谋射程说”等。各理论学说都是在共同犯罪理论的规定基础之上提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
1.共同意思欠缺说
“共同意思欠缺说”最早由井上正治提出,其认为共同犯罪人之间参与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对于是共同犯罪整体而言至关重要。如果共同犯罪着手实行以后,行为人若与其余共犯之间欠缺了继续实行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则可以认为其不再属于该共同犯罪的一份子,此后由其余共犯所实行的犯罪行为自然也与该行为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共同意思欠缺说”以行为人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意思的变动为主要考察角度,确实存在相当的合理性,但是具有意思联络并不是共同犯罪的充分条件,还需要基于共同的犯罪意思实施一定的共同犯罪行为,因此,仅以欠缺意思联络就认定共犯关系的脱离是不够完备的,还应考察其他影响共犯关系脱离的要件。其次,在共同犯罪中,共犯的共同犯罪意思可能会客观化,形成客观层面的联系,此时,单纯地放弃犯意或者意思联络可能无法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必须转向从客观行为上进行考察。
(二)共犯关系脱离的判断基准要件
本文采纳并基于“因果关系切断说”的基本理论和构成要件基准的判定,探讨的共犯关系脱离的构成要件基准是以一般共同犯罪中共同实行犯的视角,从脱离的时间基准、主观心理、客观行为以及脱离效果基准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1.时间基准要件
对于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时间阶段基准,一直以来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只有共同犯罪着手前犯罪预备阶段才有共犯关系脱离的可能,也有学者认为共犯关系脱离只能发生于共同犯罪已经进入着手实行的阶段。有学者认为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时间阶段为共同犯罪的全过程,包括共同犯罪实行前预备阶段与实行后阶段,但犯罪既遂之后无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可能。②也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共犯脱离可以发生在共犯的任何阶段,只要共犯关系尚存,就仍有发生脱离的可能”。③当前,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时间阶段不应做出严格限制,只要有共犯关系的存续就有成立脱离的可能。对于共犯关系脱离的时间阶段要件不应过分严格,只要共犯关系处于存续状态即可。例如共同犯罪既遂后阶段,在共同犯罪行为并未完全终了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脱离行为仍具有重大意义,不仅体现犯罪人自身的主观恶性、危害程度的降低,出于鼓励行为人脱离共犯关系以降低犯罪的危害,也应当认可部分犯罪既遂后阶段的脱离。
综上,共犯关系脱离可以在共同犯罪实行的全过程,而不应严格限制于共同犯罪或共犯关系所处的时间和状态。共犯关系脱离的时间阶段基准,根据脱离者脱离共犯关系时共同犯罪所处的犯罪阶段,可以具体分为犯罪实行前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以及部分共同犯罪既遂后阶段的脱离,以准确认定脱离共犯关系的构成要件基准。
三、具体共犯关系脱离的判定...........................25
(一)组织犯的脱离...................................25
(二)共同实行犯的脱离...............................27
四、共犯关系脱离的法律归责.........................................30
(一)共犯关系脱离的法律归责认定的争讼..........................30
1.按酌定量刑情节处理........................................31
2.按犯罪中止处理...........................................32
五、我国共犯关系脱离模式的立法构建.......................................35
(一)共犯关系脱离制度在我国创制之必要性......................................35
1.司法实践之必要性....................................35
2.理论体系之必要性..........................36
五、我国共犯关系脱离模式的立法构建
(一)共犯关系脱离制度在我国创制之必要性
1.司法实践之必要性
我国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的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模式,在很多案件中,只要共同犯罪最终出现了犯罪既遂的结果,包括脱离者在内的所有共同犯罪参与者都将被认定为犯罪既遂。有观点认为共犯关系脱离理论有违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嫌疑。但实际并非如此,根据共犯关系脱离的相关理论,脱离者在完成脱离共犯关系之后,并未再继续实行共同犯罪,不存在参与实行的前提,何来承担责任一说。而对于脱离者脱离共犯关系前所有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其仍然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因此正确剖析共犯关系脱离的有关理论在实质上并不违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基本原则。
正如前文所述,在部分涉及共犯关系脱离的案件中,共犯脱离者的一系列脱离行为没有得到司法审判机关应有的关注。即使脱离者存在主观的脱离意思和客观的脱离行为,由于脱离者未能实质性阻止后续其余共犯所导致的犯罪结果的发生,即不满足成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件,无法判定其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对于共犯脱离者的脱离行为只能酌情考量甚至被直接忽视,共犯脱离者往往被判处与其余共犯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因此共犯脱离者在很多案件中没有得到相对公平的刑事处罚。在分析罪轻罪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①即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等。脱离者主观上自动脱离的意思、客观上的积极脱离行为、脱离的效果等,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共犯关系脱离者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降低。
结语
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的概念提出和理论研究,最早就是因为共犯中止适用的不足问题,用以调整部分案件中共同犯罪人为中止犯罪作出努力但未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即不符合犯罪中止“有效性”要件的情形。共犯关系脱离与共犯中止二者之间既存在联系也存在区别,但随着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已经逐渐确立其独立适用的地位。国内外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学说观点众多,不少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或者不能完全适用的问题。“修正的因果关系切断说”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认定共犯关系脱离成立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对于传统的“因果关系切断说”而言具备更强的可适用性。
我国虽然没有对共犯关系脱离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涉及共犯关系脱离的案件或现象。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能发挥实质性作用,必须要坚持在我国刑法实际的基础之上,构建符合我国刑法实际和司法实践的特色化的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和脱离制度。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共犯关系脱离的有关问题进行明文规定,明确共犯关系脱离的具体概念,以及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要件以及脱离后的法律责任问题。
因受限于案例检索获取的涉及共犯关系脱离案件范围,只能整体性分析论述我国当前司法实践处理共犯关系脱离案件大致方向。且笔者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本文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的研究深度有限,部分观点见解可能存在考虑不全的问题。但亦希望通过本文,让共犯关系脱离理论进入到更多法律人的视野之中,为形成和完善适合我国刑法实际和司法实践特色的共犯关系脱离理论作出努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