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重点关注于2021年新《刑诉法解释》出台后分案审理的具体操作事项,从案件范围入手,并围绕案件裁判结果与被告人权利保障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一、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概述
(一)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的概念
1.分案审理的界定
在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始终都是为了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而展开。通常情况下,一个刑事案件由审判机关在一个审判程序中进行审理。由于当事人之间有关联或有关联,因此法院通常会将同一案件合并审理。但如果有一些犯罪事实难以查清,或其他犯罪主体在逃,或出于对其特别权益的保护等原因,法院就会将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或者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通过另一个或数个审理程序分别进行审理,即分案审理程序1。一般说来,刑事案件分案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以一份起诉书(自诉状)指控的没有关联性的数个被告人犯罪的案件,或者数个被告人的犯罪虽有关联性但不宜进行合并审理的案件,将其中部分被告人的犯罪运用另外的一个或者数个审理程序分别进行审理的一项刑事审判制度2。分案审理包括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审理和一人犯数罪案件的分案审理。
在刑事诉讼的理论上,单个的刑事案件是一个被告,一个犯罪事实的案件。在犯罪事实方面,以构成要件说为主要理论。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只能对一起案件进行一次法律评价,并在判决之后,不能再将其作为诉讼的对象3。而刑事案件的分案审理,实际上是将审判对象分离开,置于不同的庭审中进行。因在实际的案例中,常常会呈现出一人实施多次犯罪、多人共同实施一次或多次犯罪、一人或多人实施其他有关联的犯罪等情况,即呈现出了复杂的犯罪形式,也即刑事案件的复合性4,因此形成了诉讼审判分离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名被告人犯数罪的情形,都应当作为一个案件在一个庭审中进行审理,而对于一人或多人实施其他有关联的犯罪案件,虽然各案间都有独立性但是由于互相之间存在关联,例如在犯罪时间、犯罪行为上存在关联性,也会被合并进行审理。因此案件的“关联性”的紧密程度是考量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和分案审理的重要因素。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一次或多次犯罪,即共同犯罪案件,因关联性强,同时此类案件又具有犯罪人数众多、犯罪罪行多样的特征,故审理方式的选择需要多方进行考虑。
(二)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的必要性
我国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有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分案审理的适用具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而共同犯罪案件为其适用的对象,也作为关联性案件中关联性较强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案件人数众多、案情十分复杂而难以在短时间内快速审结的情况,但各地人民法院通常都进行合并审理,不当的合并审理不仅不利于还原案情事实,更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了侵害,还会大大延长案件庭审的时间,也不利于诉讼经济。而将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分案审理,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甚至提升诉讼的质量与效率。因此,对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分案审理有其必要性。
1.不当合并的弊端
第一,不当合并会使得庭审形式化。当案件适用合并审理时,倘若案件被告人人数过多,此时将该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会使得庭审逐渐流于形式,不能清楚查明案情。此弊端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尤为明显,此类案件都是在一个组织框架内实施犯罪行为,具有犯罪人数众多、罪行多样、犯罪关联更为紧密的特点。针对此类案件,如果要进行合并审理,面对数量庞大的被告人和卷宗,审理难度极大,这不仅要求法院前期需要花大量时间研究案件,而且在庭审中也需要有效的查明事实。法院将如此多的被告人置于一个庭审中,是否能够充分了解犯罪事实,是值得怀疑的。另外,实践中法院也往往在审判前就已经对案件初步作了结果,那么在正式的庭审中质证、辩论环节就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最终使得整个庭审走向形式化。不当的并案审理将使得庭审原有的功能受到阻碍,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第二,不当合并会导致羁押率上升。并案审理的案件,不同的被告人之间犯罪事实存在差别,就主犯而言,犯罪情节复杂、犯罪事实不清,但是对于部分从犯而言,罪行轻微、犯罪事实清楚,但是由于对整个案件进行并案审理每个被告人都处于相同的诉讼程序下,因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常常会出现需要延长侦查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理期限、上诉、发回重审等情形,就会导致同案所有被告人均受到牵连,势必导致各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延长。即使在我国《刑法》中,已经明确列明了折抵刑期的具体规定。
二、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现状及问题
(一)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现状
1.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的现有规范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审理方式,我国强调以合并审理为原则,对于分案审理的规范设置,从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梳理得出,我国在对分案审理的规范演变上,主要呈现了三个阶段性的特点,在早期阶段,分案审理的规范涉及少,且主要以特定案件的分案审理为主,呈现的是被动化的另案处理,随后相关规范开始逐渐演变,关注于法院的主动分案审理,但同上述法条相似的是,也更多地限制于特定的案件上。最后于2021年,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一般性规定有了正式设立,即从被动化至主动化至原则性规定出现的三个阶段。
第一,被动型分案审理规范。主要规范如下:
(二)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问题
1.法院适用规则设置不明
从前文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的出现不是偶然性的,是实践以来常被运用的案件审判形式。但分案审理适用之随意使分案审理的行使存在问题,导致分案审理功能的有效发挥存在障碍。一方面,随意分案审理限制了某些刑事审理程序功能的有效发挥,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一环,庭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接受审判的人数过多,庭审会逐渐开始变得犹如走过场1,也会拉长同案的被告人的审理期限,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上诉、发回重审、延长审理期限等,合并审理的同案的被告人都会受到影响,导致羁押期限一再延长。另一方面,若随意分案将本应合并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置于多个庭审进行,割裂了同案犯之间的联系,在庭审质证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人民法院对共同犯罪分案审理适用呈现出了较为混乱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1)适用标准不明确。司法解释出台后,总体上来看,2021年新《刑诉法解释》作出了分案审理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各地实施分案审理有了前提性的依据。但是司法解释过于宽泛,适用分案审理之标准主观性过大。一是在于被告人人数众多的“众多”无法确定;二是在于“案情复杂”无具体标准明确;三是在于该解释指明,分案审理要为了庭审质量和效率,但有时会出现分案审理后,一方面是为了提升庭审的质量,但是可能会导致庭审的效率并没有提升,侧重点需着力于何点,也不够明确。刑事诉讼立法上对分案审理具体标准界定的缺失导致了在现实实践中法院难以有效的操作,而这也是无法切实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根本原因。(2)适用规则不明确。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法院能否决定分案审理仅有《纪要》以及若干《指导意见》加以规范,规范效力等级低。而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分案起诉,刑事诉讼立法上也未有进一步的规定。从有关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在原则上如果公诉部门分开起诉,法院只能分案,而如果要合并,则由检法双方协商解决。“有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分案起诉的,法院仍可以合并审理但分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则需分开审理。但在实践中,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量刑平衡,检法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三、域外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的考察与借鉴...........................24
(一)设置方式............................24
(二)适用依据...............................25
(三)诉讼权利保障规定..........................26
四、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的完善.....................................29
(一)细化分案审理适用规则..............................29
1.明确分案审理适用的基本原则........................................29
2.统一分案审理适用原则性标准........................................30
结语.................................42
四、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的完善
(一)细化分案审理适用规则
1.明确分案审理适用的基本原则
(1)以并案审理为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并未明确对于一般性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合并审理这一原则与之适用范围,应当进行明确。借鉴域外国家美国的审判经验,合并审判是多数的选择方式,从美国的审判实践看,合并审判是案件审判的主要选择,法院以及控方在具体的案例实践中都更倾向于将各被告人合并进行审理。1日本也倾向于合并审判。由法国学者指出:犯罪之间之所以具有不可分割性,是因为这种不可分割性要求合并诉讼程序在同一法院审理。比如,共同犯罪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种不可分割性造成犯罪分子之间刑事诉讼的不可分割性,犯罪分子应该共同接受审判。
笔者认为,共同犯罪案件的特征之一为具有整体性,其不可分割的属性决定了将其并案审理为原则性的审理方式。但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的选择最终都是立足于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如果分案处理可以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形成公正裁判,那么在符合立法规范的特定情形下,加之实践中案件情节的复杂性,分案审理也必须作为以并案审理为原则下的另一种必然选择的审理方式,且相关司法解释也确立了分案审理的原则性规定,分案审理得以正式确立。分案审理之必要性不容置疑,但在原则的指引下也需要具体的标准,同时也要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原则适用时混乱局面得出现。
结语
共同犯罪案件的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的与否,体现出了审判程序公正和保障案件实体正义之间的取舍。而对于共同案件是否分案审理的处理,首要的就是应当明确进行分案审理的案件范围,当前我国分案审理案件范围裁量性过大,具体适用情形应当进一步明确。同时法律也应当赋予被告人对于案件审判形式参与的权利与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人作为案件审判结果的直接承受者,理应获得权利的保障。虽然我国已经就分案审理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法律的适用上与司法机关的具体实践情况往往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仍是我国立法规定的不足。
共同犯罪案件是否进行分案审理,不单单是一个部门或者是某些机关所面临的问题,而是整个刑事诉讼法领域中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两者之间如何形成最为有效的配合,需要各立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予以进一步完善。因此,本文重点关注于2021年新《刑诉法解释》出台后分案审理的具体操作事项,从案件范围入手,并围绕案件裁判结果与被告人权利保障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然而,案件的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是一个既涉及法院审判权力,也涉及被告人等相关诉讼参与人权利与公诉机关权力的一个命题,本文对该命题存在研究不充分的情况,期待更多专家和学者的学术研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