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在“套路贷”犯罪的定性问题上,既要牢牢把握住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性特征,也要抓住具体的客观表现行为根据,在结合两者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来选择具体罪名的适用,并且在做到在罪数认定环节全面、合理的评价,实现罪责相适应。
第一章“套路贷”的相关概述
第一节“套路贷”概念的提出和形成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的扩大,‘以借贷为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在市场中出现。“套路贷”生长于民间借贷的土壤中,并扎根发展至“车贷”、“房贷”或是“信用贷”等日常生活中正常的消费、生产经营活动领域,受其生长环境影响而具有的极强的迷惑性、隐蔽性,使我们极易将其与民间借贷产生混淆,但其名目繁多的“砍头息”、空白的合同借据、虚假的流水走账以及不断垒高的债务又将其与普通的民间借贷剥离开来。如果将“套路贷”一词拆开来看的话,“贷”指的是放贷行为,“套路”一词根据其经常出现并被大众使用的语境来看带有了一定的贬义色彩。根据检索出的词条显示,“套路”一词通常是指某个人有所期盼地做某事,并且在做某事时使用的方法手段较为熟练、极具经验,由此还形成了某一固定的行为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套路”。由此可见,将某一类借贷行为与流行的网络词汇“套路”结合而成的“套路贷”这一概念,其目的就在于强调“套路贷”中的“贷”是在行为人精心策划的固定模式下,也即“套路”之下进行的,具有欺骗、隐瞒的性质。那么根据字面的意思,“套路贷”也可以理解为以欺骗的方式向他人发放贷款。事实上,实践中正是因为不法分子采取五花八门的手段伪装这种欺骗性放贷行为来干扰办案机关的视线,所以“套路贷”一词起初只是办案机关为了在实践中方便辨别而形成的一个称谓,它从本质上看,是从总体上判断犯罪行为的非法律概念,这一概念自身存在着一定宽泛性与模糊性。并且伴随着这类案件在各种新闻报道中频频出现,社会关注不断扩大,等等,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套路贷“就演变为了一个法律术语,且具有了一定的刑事实体法意义1。在实践中对“套路贷”一词广泛使用的同时,学术界也明确了“套路贷”既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罪名,也不是刑法学上的概念,“套路贷”的称谓源于实践,主要更偏向于对于某一类犯罪现象的描述,所以其作为一个概括性称谓,其实是属于犯罪学上的概念。
第二节“套路贷”的行为模式与构造
一、“套路贷”的常见“套路”
实践中,套路贷的行为模式多种多样。为了逃避打击、攫取高额的不法利益,犯罪分子设计的“套路”不断转型变化,并且渗透到了人们的医疗美容、买房买车等日常的生活场景之中,让人防不胜防。以下笔者就简单罗列几种较为常见的不同借贷场景下存在的“套路”和三种较为典型的行为模式。
(一)“空贷”中的“套路”模式:“套路”+暴力手段索债
“空贷”是指门槛非常低,并且无须任何抵押、担保,甚至不需要看个人的信用情况,只要借款人进行申请就能取得借款的借贷方式。一般来说,正常的民间借贷,即便是“高利贷”,出借人为了保证收回本金并赚取利息,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或者要了解查证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这也是作为出借一方所应具备的正常的“谨慎”义务。显然,“空贷”就是为了吸引一些“特定”群体,比如有消费需求而经济实力不足的青年,大学生群体、无业人员或是个人征信不好,又没有可以抵押的财产的人,落入“套路贷”的陷阱之中。“空贷”背后的“套路”特点:(1)零门槛、无利息引诱。行为人往往基于网络借贷平台或者借贷app应用,通过“无抵押,无担保”来吸引目标群体上门,又以“低利息”来引诱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在《民间借贷若干问题规定》生效前,其所承诺的利率标准一般为月利率2%或3%,年利率24%或36%来表明其出借行为不属于“高利贷”,而是合法合规的“民间借贷”。在这样的利率标准承诺下就能吸引到不少有切实资金需求的客户。(2)期限短、“砍头息”严重。“空贷”的出借人为了尽快提高本金数额和累积高额利息,一般的出借期限仅有一个月左右,当期限届满借款人无法还款时,出借人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垒高债务,然后再暴力逼债。除此之外,“空贷”中使用“砍头息”的手段是最为严重的。从合同条款来看,借款人所借这份“空贷”的利息最高不会超过法律保护的年利率,但是出借人却通过“砍头息”可以砍走合同标的三分之一甚至是一半以上的本金,借款人能拿到借款合同载明本金的情况几乎不存在。例如,借款人借款10万,合同约定的月息为2%,但借款人实际能拿到手的本金只有7万。1个月到期后,要归还的本金加利息就为102000元,加上被“砍头息”的3万元,借款人实际需要支付的利息实际为32000元,月息已经高达32%。愿意以此种方式进行借贷的借款人往往是急需资金,或是本身存在不良的征信记录,因此在无奈之下仍选择被出借一方“砍头息”。
第二章“套路贷”刑法规制的现状
第一节“套路贷”相关的现有规制文件
一、国家层面
针对“套路贷”犯罪的规制,当前国家层面的规范文件除了“扫黑除恶”方面的以外,也包括民事、刑事等领域。具体来看的话,涉黑涉恶的“套路贷”案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将大部分涉及黑恶的“套路贷”案件归到了黑恶势力犯罪内,而专项行动中出台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6也是国家层面上有关“套路贷”犯罪的最早的规范性条文,对“套路贷”的一些基本行为进行了概括,对“套路贷”可能涉嫌的罪名予以示明等。但是该文件将“套路贷”行为限定于“涉黑涉恶”案件,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还是局限性较大。随后《“套路贷”意见》对“套路贷”是什么进行了概括性描述,指出“套路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区别于民间借贷的关键因素,规定了“套路贷”案件的刑事管辖确定依据,明确了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整体导向,目的就在于要为“套路贷”案件办理工作提供法律指引。此外,《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也有关于“套路贷”犯罪案件处理的规定,对甄别“套路贷”犯罪提供了不同方面的参考依据。基于这样的一个法律规范的出台历程,笔者认为我国对于“套路贷”相关问题的重视程度是随着“套路贷”案件危害性的不断显现而逐渐提高的,并且也在处理相关案件的实践过程中不断积极摸索对于“套路贷”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
第二节“套路贷”的司法适用现状
国家在“套路贷”案件社会危害性的不断显现、危害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影响下,不断提高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的重视程度,出台了相关法律文件,“套路贷”案件的处理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增加,罪名的适用选择范围也进一步明确和固定。
一、“套路贷”犯罪的司法适用的总体情况
(一)涉及“套路贷”的刑事案件数量发展趋势
在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套路贷”这一案由进行检索,检索的结果显示,到2022年11月16日为止,共检索到一审刑事判决书1176份,同时根据裁判年份进行了简单的统计归纳,“套路贷”案件所呈现的发展趋势表格中统计的数量所示,2017年仅检索到3份“套路贷”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到了18年、19年,“套路贷”案件数量激增。
从这一发展趋势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机关还没有做出回应以前,司法上对“套路贷”的规制经历了“容忍-识别-严厉打击”这样一个的渐进的过程,这一变化过程虽然显现出了司法的滞后性,但实际上这种反应是符合法律对这种现象的认识理解的规律的。毕竟“套路贷”这一经济发展下的产物在出现之初我们并不知道它究竟会带来何种结果,经过时间检验后才明确它会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刑事法律应当对其进行规制。这种以时间为代价的检验方式有利于为经济市场中的不同发展方式提供保障,也不会阻碍到金融领域的创新动力发展。
第三章 “套路贷”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24
第一节 “套路贷”现有规制意见未明确之处..............................24
一、“套路贷”的刑事定性规则不完善...........................24
二、“套路贷”的罪数认定的规则不具体................................25
第四章 “套路贷”刑法规制的完善路径..................................28
第一节 完善“套路贷”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28
一、细化《“套路贷”意见》的规则内容.........................................28
二、明确“套路贷”罪数认定的适用规则.........................................29
结论...............................37
第四章“套路贷”刑法规制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完善“套路贷”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全国开展依法打击“套路贷”犯罪活动的行动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打击行动,能够给涉“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及相关黑恶势力犯罪一定的威慑,能在一定时期内有效遏制相关案件,逐步扩大对“套路贷”案件的刑事规制是大势所趋。但是在具体定罪过程中部分司法机关会忽视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考察,进而对存在“套路贷”手段的行为作出入罪化的盲目认定。因此,应当恪守罪刑法定原则,推进立法方面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全面梳理全国各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在经验基础之上确立起详细、统一的“套路贷”犯罪司法认定标准,细化具体的办案规则。实现在现有的刑法体系内依据现有罪名对“套路贷”案件予以严格、准确评价,并做到不枉不纵、准确定罪量刑。
一、细化《“套路贷”意见》的规则内容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这类犯罪的具体罪名,如“套路贷”罪。如果设立专门的罪名,就需要使用大量的资源来起草和公布,可能导致浪费司法资源。虽然目前刑法中也有可以规制“套路贷”的罪名,但不同的具体罪名对其的规制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出台相关的解释可以使相关的法律规定得到进一步优化使用,使审判工作获得有效的指导。目前,我国已有的《“套路贷”意见》这一规范性文件,对于“套路贷”的几种典型手段行为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以及“套路贷”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细则。首先是是要明确“套路贷”犯罪与其他非罪行为的界定标准。因为具有与一般违法性的高利贷等非罪行为存在一些相似性,如果模糊“套路贷”犯罪与这些非罪行为的界限就容易造成刑事打击面过大。而“套路贷”犯罪与其他非罪行为的本质区分就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目的,因此,对于非法占有占有目的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可以通过一些客观上的行为来对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判断,例如根据走账行为中钱款的最终去向可以判断出是否真的将钱财出借。其次要进一步明确手段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标准。对于《“套路贷”意见》中叙明的制造借贷的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这几种典型的“套路贷”行为手段,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细化,对这几种行为手段的具体表现形式也表述出来,并且要从质的方面明确行为与构成要件具有符合性的标准,对行为的质的方面进行准确判断才能明确行为到底属于诈骗抑或是敲诈勒索,才能准确认定罪名。
结论
“套路贷”犯罪的司法定性问题,“套路贷”概念的明晰、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始终应当作为问题的主要矛盾来重点予以关注。“套路贷”犯罪不仅类型多,使用的犯罪手段也隐蔽多变,触及到的刑法罪名也较多。该类犯罪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就决定了在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对于定罪量刑等问题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并从整体上进行把握,还要考虑各种具体的情节因素。各种关于“套路贷”的法律文件颁布,虽然对我国探索“套路贷”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但文件规定内容的粗疏化加上“套路贷”犯罪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特点,使得司法机关对识别和惩治“套路贷”犯罪行为的准确性方面还有所欠缺。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套路贷”犯罪的定性问题上,既要牢牢把握住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性特征,也要抓住具体的客观表现行为根据,在结合两者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来选择具体罪名的适用,并且在做到在罪数认定环节全面、合理的评价,实现罪责相适应。通过这篇文章,笔者希望能为“套路贷”犯罪的刑法规制的相关问题、为进一步探索出更合理、完善的“套路贷”刑法规制途径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