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范本代写:数字时代公民受教育权保障探讨

发布时间:2023-12-21 15:14:23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研究发现,针对数字教育治理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数字时代的公民受教育权保障首先应当将共建共享作为教育治理的核心理念,其次将智慧模式作为治理的方式手段,再次需要打破单向度的保障方式,将其拓宽为多向度的主体并行制,最后将数字正义作为教育治理的首要价值目标。

一、数字时代公民受教育权保障面临的新问题及其挑战

(一)受教育权保障所面临的新问题

传统时期的受教育权保障模式在数字化的背景下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多重问题,主要体现为:传统保障模式无法适应数字治理的要求;单向度的保障方式存在缺陷;传统保障的物理空间受限性以及传统保障资讯不清晰无法实现数字正义等方面。

1 .传统受教育权保障模式无法适应数字治理的要求

张翔教授认为“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在‘权利-权力’范式基础上构建的,基本权的保障主要通过对国家课加义务、限制国家权力的形式来加以实现”1,受教育权也不能排除在外。故而基于宪法中的权力制衡理论,各国在受教育权保障过程中所采取的传统做法是立法、司法、执法并行的“三位一体”固定范式。譬如法国就通过《教育法典》立法进一步确认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权,规定政府部门应履行的教育保障义务,以及最高行政法院有权对公民受教育权侵权行为予以制裁。2而就我国的教育保障体系而言,管华教授评价说“自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保障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教育立法领域从空白走向初步构建,教育行政逐步从依靠政府领导走向依法管理,教育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也取得了重大突破。”3由此可看出,我国的教育保障也同样选择将三位一体作为受教育权保障的基点,并逐步开展制度体系建构的传统保障模式。因此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都属于传统时期国家指导下的受教育权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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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挑战与机遇:数字治理的微型展现

智慧时代的受教育权保障从本质上讲是数字治理在教育领域的微型展现。区别于传统时期的教育保障制度,数智时代背景下的受教育权保障既有挑战也有机遇。

1 .数字治理背景下受教育权保障的挑战

随着人类进入数字时代,受教育权保障的范式也逐渐实现了从国家单一保障到共建共享模式的转化。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共建共享的保障机制能够平衡和化解教育在智慧社会中产生的新矛盾、新问题。但是事物的发展总有两面性,共建共享的保障机制在数字治理的过程中仍然会面临新的挑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权力的过度制衡引发的效率问题以及公民自由泛化导致的行权“无边界主义”。

其一是权力的过度制衡引发效率问题。数字智能社会创造了新三元结构,形成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相互平衡的局面。从客观上讲,数字时代的权力关系解构有助于防止权力的高度集中,阻止了单一“监控国家”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社会的综合治理和稳定。就受教育权而言,一方面数字时代的权力分散有助于打破国家对教育保障权力的“垄断”,突破单纯以国家建构主义为指导的框架型教育保障模式,最大化地减少国家在运用数字受教育权保障过程中出现的权力滥用现象,推动国家和社会实现教育治理的共建共享。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权力体系的过度分散会使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制衡性得到强化。数字教育平台作为私权力的行使者基于自身的权力自主制定、执行和解释规约,而这种私立规约并非完全与国家主导的教育治理社会关系相契合。同时由于各权力主体之间所遵从的利益出发点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数字时代中三元结构之间的制衡关系也被无限扩大了。21需要明确的是,适度的权力制衡有助于教育治理层面实现共建共享,但是过度的权力关系制衡会严重影响数字教育治理的综合效率,每个单独主体的权力被“散化”,最终不利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

二、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数字法治议题

(一)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传统理论框架

在近现代德国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往往以“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加以展现。在个人有权向国家“主张”的层面上,基本权利被视为一种“主观权利”。另外,基本权被德国《基本法》所确认具备有“客观价值秩序”。公共权力必须选择自觉遵守这一价值秩序,尽力创造和维护基本权利实现的有利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基本权利可以看作是抑制公权力扩张中最直接的“客观规范”或“客观的法”。本文将受教育权保护放在数字时代背景下进行研究,利用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进行阐述,可以更充分地展现当下受教育权保护的范式,从而加深对宪法基本权利理论的理解。

1 .作为“主观权利”的受教育权

(1)国家对于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消极义务

所谓消极性国家义务范畴主要是针对基本权利中自由权为主体的消极权利,这些人权的享有与实现要求国家对其不加干涉或不予侵犯,即国家负有尊重这些基本权利的义务。这是一种不作为性质的消极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则经常被表达为“免于……的自由或权利”。23魏文松教授认为,国家的消极义务是指把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国家的基本义务,强调尊重。24因此“尊重主义”立场也是国家第一层次的义务。尊重义务作为数字化受教育权保障中国家的首要义务,“不作为”是国家消极义务的主要内容。尽管我们不能直接正面地阐述国家行为的“不作为”侧面,但是可以从反面关于避免国家对受教育权侵害的角度去界定。国家受教育权消极义务中的“尊重主义”主要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尊重义务。

(二)数字法治背景下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基本问题

1.受教育权保障的核心问题

数字法治背景下公民受教育权保障核心问题的本质是关于现代数字环境与传统法治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此点也为学界所讨论。学界通说认为数字环境下的法治并不是传统法治的数字化,也不当然是传统法治在数字时代的延伸,而是传统法治在数字时期的转型与赋能升级41,笔者也表示认同。数字法治建立在数字生产力基础上的,它使公权力、私权力和私权利实现了有效的平衡和制约。同时数字法治被视为是实现数字正义的最佳治理机制,因此数字法治奠定于传统法治之上,并融入了数字化元素实现了自身的重塑。但是如果从数字环境的角度来看,又会对传统法治造成何种影响?二者是何种关系?这些问题都值得讨论。对此我们可以从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两个角度加以展开:

从工具价值的角度来看,数字环境实现了对传统法治赋能重塑。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原则层面的重构。传统时期的法律目标在于对公权力施加必要限制,对私权利予以保障,因此主要原则都是针对物理空间内的法治运行逻辑所作出的凝练。法律自身所具备的公正性、公开性,确保司法公正与程序正当符合法律的原则和法治精神。由于无法脱离于物理空间,故此阶段的法律原则带有明显的地域性和中心主义立场。然而数字环境拟造的虚拟空间打破了传统人之间的自然属性和介质,对传统时期的法治原则和理念进行了重构,形成了以算法为轴心的全新逻辑。例如从物理二元架构到虚拟三元架构的转换;从以自由价值为中心的法律逻辑到向分享控制为核心的法律逻辑演化。其二体现为秩序层面的重塑。传统法治注重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以控权为核心,而升级后的传统物理空间依然保持存在,只是对原有的传统秩序进行了必要改变。秩序的重塑主要可以通过四个方面加以实现:第一,从价值维度上将自由平等融入数字法治范式的内涵机理,对权利的边界进行重新厘定。第二,从规则维度上确立数字社会内部空间、数字社会间行为以及数字社会纠纷解决等三个体系。第三,从机制维度上确立交互型秩序运作模式,推动执法和司法机制由以人力为核心转向以代码为核心的运作机制。第四,从共建维度上构建交互型规则体系,促进多元主体的互动与协调。

三、数字法治与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模式更新............................... 6

(一)数字技术环境对于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影响........................ 6

(二)数字法治的基本主张................................... 7

四、数字时代的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完善..................................33

(一)保障理念的改变..........................................33

(二)保障层次的调整..........................................35

结语........................................4 2

四、数字时代的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完善

(一)保障理念的改变

数字时代公民受教育权要想实现充分保障必须先从理念层面加以转变,由传统时期的国家教育构建主义理念迈向智慧时代的共建共享。数字受教育权所具备共建共享理念主张打破教育的数据信息“孤岛”,形成国家、社会共建的教育治理新秩序。我们可以从宪法基本权利性质的角度对受教育权共建共享理念的转变进行细化分析。

首先,明确共建共享理念有利于受教育权防御权功能的启动,助力国家消极义务的履行。防御权功能实质是基于基本权本身要求国家履行不侵权义务。在这个维度上,与防御权相对应的国家义务是消极的,即要求国家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主要体现在防止侵害受教育权的国家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尊重公民的教育自由。延伸到共建共享的理念上应包括两方面:其一,社会力量助力公民的防御权能。当公民面对国家公权力对自身数字受教育权的干涉或侵害时,可以选择寻求社会中教育公益组织的力量协助自身制止国家的侵害。此时社会力量对国家公权力起到了制衡作用,制止公权力的滥用,从而协助公民防御权能的实现。其二,强化了国家消极义务中的“尊重主义”立场。共建共享的理念要求国家不得过度干涉公民数字教育自由或者为其权利设置物理甚至虚拟层面的障碍。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都应采取“尊重”公民在数字教育层面的自主创造、参与和选择,并对其数字教育自由保持审慎克制的态度,切实履行国家消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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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教育是促进时代发展的重要助推器,而受教育权的保障则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兴旺发达。面对复杂多变的数字化社会,受教育权保障范式更不能选择抱残守缺。本文立足于“权力——权利”,运用宪法学基本权利性质的分析框架,对数字时代的受教育权产生的新变化进行了阐述,列举了当下受教育权保障的现状以及遇到的困境、对其原因进行了充分分析的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但不可否认的是,本文仍然属于理论化的分析,不免存在一定的空洞和实践上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由于数字权力并不属于宪法所直接规范公权力的范畴,故而现代宪法也未对其有明确回应,对数字教育权力限制的论述也因此仍然停留于应然层面。需要明确的是,数字时代背景下的受教育权保护问题,依然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可以继续深入探寻,例如看待数字受教育权与人权的关系。不过相信在学界的不断努力下,数字教育基础理论会得到充分建构,教育规范也会不断完善,数字教育的司法裁判也将有法可依,最终我国的数字教育法治体系建设也将迈上更高的台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