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模板代写:人格权禁令司法适用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3-11-21 21:54:16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通过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人格权禁令进行分析,明确侵害人格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人格权禁令的申请主体、保护客体、证据标准、侵害“紧迫性”以及损害后果“难以弥补”等适用人格权禁令的法定条件,同时分析了法定要件之外法院审查人格权禁令时还应当考量的因素。

第一章案例及争议焦点

第一节案例介绍

一、案例基本情况

王某为某房地产企业所开发住宅的业主,在购买住宅后,由于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以及房屋质量问题,王某与该房地产企业之间产生纠纷。2020年5月至8月间,王某通过微信自媒体平台及知乎网站,利用其个人注册账号陆续发布了十篇牵涉该房地产企业的文章,文章中出现了大量关于该房地产企业的批评性言论以及个人负面情绪的表述,并且也披露了有关房屋的质量问题,使用了例如“这个黑心商人”、“虚假宣传”、“房屋漏水”等言论。事后,该房地产企业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上述多篇文章被网络平台经营者删除,之后王某又通过该自媒体平台发布多篇文章,内容主要记录了其购买房产的不愉快经历以及对该房产质量的否定与批评,其中包括王某对该企业消极的主观评价。该房地产企业于次年1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请求法院采取措施以制止王某在互联网平台发布涉及侵害其名誉的文章及评论。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王某以往的行为虽然可以推定其有继续发表关于该房地产企业违约与住宅质量问题文章的可能性,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内容来看,涉案文章主要是对住宅质量问题以及该房地产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房以及存在违约等问题。其中所包含的情绪消极且略显极端的措辞,属于购房者对其本人真实购房体验的主观描述,王某发表该文章与言论的目的在于通过媒体对该房地产公司施压,要求其履行购房合同中本就该其承担的责任,因此王某的目的在于维护其合法权利,而不是基于不正当竞争等不法目的扭曲客观事实,故意诽谤诋毁。王某作为消费者有对产品以及服务进行监督与批判的权利,因此该房地产企业作为生产者及经营者对此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容忍。同时,某房地产企业并未就其房产价值、销售收益、企业信用等因素由于王某的行为正在或即将遭受损失进行举证证明,且王某是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表相关言论,从涉案文章的阅读情况来看,其波及范围较小,影响有限。

第二节本案争议焦点

法学毕业论文怎么写

本案是全国人格权禁令首案,由于人格权禁令是《民法典》创设的全新制度,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并无完备的法律依据可供参照,也未有先前案例可循,因此对于人格权禁令的适用前提,法院审查人格权禁令申请所需考察的具体因素,以及适用人格权禁令的程序问题,皆存在可供探讨的空间。

一、行为人是否侵害人格权

申请人某房地产企业认为,王某的行为系故意对该房地产企业及其开发的房屋进行诋毁与诽谤,其目的是为了利用公共舆论向该房地产企业施压,迫使企业满足其不合理诉求。如果王某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权,而不是发表包含大量极端措辞,消极情绪化用语的文章,该行为严重降低了该企业的社会评价,侵害该企业的人格权。

被申请人王某则认为,其在自媒体平台所发表的相关文章与言论,是其作为消费者对自己真实购房体验的客观评价,其中部分文章转载自其他媒体公众号,所发表文章全部是基于事实的客观描述,即无捏造事实的行为,也不存在诋毁、诽谤某房地产企业的主观恶意。其发表文章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揭露某房地产企业所开发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真相,从而防止其他购房者被某房地产的虚假宣传所蒙骗。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作为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评价,王某发表涉案文章系行使其合法权利的行为,并没有侵害某房地产企业的人格权。

第二章侵害人格权的法律分析

第一节人格权的权能

一、积极实行权能

人格权的积极行使权能含义为人格权之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控制及依法利用其人格利益的权能。例如,基于姓名权,权利人可以选择随父姓或随母姓、对自己的姓名进行更改以及要求他人正确使用自己的姓名;基于肖像权,权利人可以有权许可他人将自己的肖像予以商用,并取得报酬;基于隐私权,权利人可以决定公开或保密自己的隐私;基于身体权,权利人有权决定进行献血或者捐献器官。人格权的积极利用应当以不违背人的主体价值且有利于人的主体价值为前提,权利人并不能完全自由而任意地支配其全部人格权,有些人格权的行使往往受到严格的限制,权利人应当在遵从道德伦理与公序良俗的条件下积极行使其人格权,如权利人不得任意放弃自己的生命、转让自由,又如血液、器官等人体资源不得进行违法交易。

二、消极防御权能

消极防御权能是指人格权在已经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所享有的保护其人格权的权能,这种权能要求除人格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都应尊重其他民事主体之人格权,禁止实行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不法行为,也不得不当妨碍他人人格权的正常行使。在侵害人格权或可能侵害人格权的情况发生时,权利人可以采取人格权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人格权进行保护,通过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及赔偿损失等措施对人格权进行救济。

第二节侵害人格权的构成要件

一、不法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当权利人之人格权被不法侵害、不当妨碍或者有受到侵害、妨碍的可能性时,其有权直接要求侵害人抑或通过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以恢复人格权完满的权利状态,这种权利就是人格权请求权。由于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关乎权利人的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有精神性、专属性及非财产性,因此人格权一旦受到侵害往往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通常难以通过金钱衡量且无法通过经济赔偿得到妥善救济。人格权请求权本着对人格权特殊保障的目的而出现,其行使并不要求加害人的行为已然构成人格权侵权。因此判断人格权被侵害与民法传统的侵权认定有着不同的构成要件。

在此有必要对妨害、损害与侵害之内涵进行理论上的区分,妨害是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要件之一,而损害则是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两者适用于不同的救济体系,相较于损害,妨害的程度较轻,而侵害则是可以包含妨害与损害的上位概念。杨立新教授认为,侵害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上位概念,侵权行为的覆盖范围有限,仅包括能够导致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而侵害行为涵盖范围则更为宽泛,除侵权行为外,其他一切能够对他人权利和利益造成侵害的行为都包含在侵害行为中。只要行为人侵入了他人的权利领域,破坏他人权利的完满支配状态,存在侵入事实,即可以认定为侵害行为。据此,即便是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尚没有构成侵权,仅仅造成妨碍的状态,人格权的权利人亦可针对此行为行使人格权请求权。

第三章 人格权禁令的合理适用 ........................ 11

第一节 适用人格权禁令救济人格权的必要性证成 ......................... 11

一、人格权禁令禁止不法行为的及时性 ................... 11

二、人格权禁令的事先预防功能 ............................ 11

三、人格权禁令效力的独立性 ........................... 12

结语 ............................... 24

第三章人格权禁令的合理适用

第一节适用人格权禁令救济人格权的必要性证成

一、人格权禁令禁止不法行为的及时性

人格权禁令是指在申请人的人格权被侵害或侵害之虞,为能够及时制止正在进行或将要发生的不法行为,权利人请求法院作出的责令被申请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强制性命令,是高效迅捷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充分全面保护人格权的强制措施,有在侵害行为发生之前便制止其发生的特殊价值,开创了我国适用禁令制度对各种人格权进行及时救济的新方式。

人格权禁令的制度价值内涵了其具有禁止不法行为的及时性。人格权禁令适用于人格权遭受重大紧迫侵害的情境下,当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即将导致迫在眉睫的不利后果,向法院起诉的繁琐程序及较长的周期导致诉讼程序无法为人格权提供周全且及时的保护,即使最终权利人的诉讼取得了胜利,但是侵害人格权的损害结果已然发生且往往难以逆转,经济性赔偿已于事无补。此时,人格权禁令高效性、迅捷性、及时性等优势得以彰显,法院在审查人格权禁令的过程中无需对具体的人格权纷争进行处理,仅需侵害人格权的情形符合人格权禁令的法定要件,法院便可直接核发禁令对紧急侵害人格权的不法行为进行制止。因此人格权禁令有高效快捷禁止人格权侵害行为,充分及时保护人格权的制度价值。

二、人格权禁令的事先预防功能

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停止侵害责任等侧重于在权利人权利受侵害之后进行损害赔偿的救济模式不同,人格权禁令制度在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时便可及时救济人格权,该制度不仅具备事后救济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其具备事前预防的功能,即在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还未着手并造成损害后果之前就将其及时遏制,这便是对人格权最有力的救济与保护方式。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

结语

我国《民法典》开创性地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以期在侵害尚未发生或侵害已然发生但还未造成损害后果时即时遏止不法侵害行为,为人格权提供高效便捷的事前预防性保护,该制度填补了以往传统民法受限于事后赔偿模式对人格权保护的不足,回应了民事主体对全面充分保护人格权的需求,体现了立法者对妥善全面保护人格权的重视,但现行法仅对人格权禁令的申请主体、一般适用条件等问题进行了抽象的概括性规定,人格权禁令申请的证据标准、审查因素、禁令效力等重要问题均存在规范法上的空白,导致法院面对权利人的人格权禁令申请,审查尺度不一,认定标准混乱,驳回率高等问题。本文通过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人格权禁令进行分析,明确侵害人格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人格权禁令的申请主体、保护客体、证据标准、侵害“紧迫性”以及损害后果“难以弥补”等适用人格权禁令的法定条件,同时分析了法定要件之外法院审查人格权禁令时还应当考量的因素。

网络时代的洪流推动着我们享有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与信息获取的途径,同时也导致了侵权成本降低与侵害人格权案件发生数量骤增,人格权禁令是在当前这个信息高速传播时代中保护人格权的有力措施,本文将理论融入实践对人格权禁令制度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探究,冀望为人格权禁令的妥当适用与价值实现提供新思路。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