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通过对我国法学学术群体结构性变化的观察,以及对该变化背后制度性原因的分析,可以发现,法教义学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法学界的主流研究范式。由此,我们需要对法教义学之本体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
第一章导论:讨论的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背景:进入舞台中央的法教义学
21世纪已经走完了它的前20年,回首中国法学,变化不可谓不大。遍览这些变化当然不是本文的任务。但是,借助法教义学这个窗口去领略一些当中的风景,却也不失为一条合适的进路。具体来说,在本世纪之初,当民法学者借“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区分,强调法律人应注重培养和提高自身的“解释论”技能时,[1]是否能够想见“解释论”研究已经成为当今学界的主流研究范式?当行政法学者还在呼吁一种行政法学之教义学的研究立场时,[2]恐怕也没想到今日各种以“XXX法教义学分析、XXX法教义学构造”[3]命名的论文在各大法学核心期刊大行其道。另外,在这些表象背后所隐含的对法学(Jurisprudenz)固有意义即为法教义学的潜在共识,也非当时还在探讨“法学为何?”的一些学者所能想象。[4]这一切变化的背后,都在告诉我们,法教义学已经进入了法学舞台的中央。[5]对此,我们不禁要问,法教义学因何又为何可以成为中国法学的主流研究范式?正如卜元石教授在其氏著前言中所述:“……中国法学的面貌是整个学术群体共同塑造的,……。”[6]因此,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首先需要对中国法学学术群体的结构性变化稍作观察。有学者对1978-2021年间留学德国的法学博士及其论文进行了不完全的统计。[7]从中可以明显看出,随着时间推进,留学德国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数是逐年递增的,其中不乏有一些早年留德的法学博士现在各自研究领域已经成长为国内的学术中坚,为中国法学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8]因此,可以从中得出的一个大致的结论是,我国法学受德国法学的影响与日俱增。[9]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学专业留学国选择多样性的前提下,为何仅选取留德人员作为观察对象?原因在于,法教义学这一术语译自德文Rechtsdogmatik[10],而德国法学的传统与特色就在于其发达的法教义学。这些具有德国学术背景的学者对具有深厚教义学传统的德国法学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回国后在其学术研究中会自觉不自觉的受到教义学方法及其思考方式的影响,尤其是部门法的学者,他们会以教义学的视角分析法律问题进而为司法裁判提供法律适用上的指引,而这恰恰是教义学最重要的功能。因而,中国法学研究群体知识背景的德国化倾向就构成法教义学成为主流研究范式的前提之一。
第二节接下来的问题是什么?
有主流就会有非主流,如果说上文关于法教义学为何会成为当下中国法学主流研究范式的原因分析也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正当性证成的话,那么矛头直接指向这一正当性的莫过于来自社科法学的挑战。“社科法学”一词最早可见于苏力教授在2001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37]苏力教授在文中也是在研究范式的意义上去使用社科法学这一术语的。[38]即便该文在当时引发的反响可能有限,但作者的眼界显然不在当下而在于对未来的展望,后续有关“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对话”[39]的持续展开也从侧面验证了笔者的这一观察。可以说,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社科法学已经成长为中国法学的一股不可忽视的研究力量,他们创办自己的期刊作为学术阵地,[40]成立了类似研究学会的学术共同体意义上的组织,会定期邀请学者讲座进行学术交流。[41]总体来说,社科法学所描述的是一种跨学科的研究范式,[42]议题通常表现为“法律与XXX”,涉及领域非常广泛,涵盖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多个社会科学领域,其在比较法上的范式原型为:20世纪在法律现实主义的影响下,广泛吸收社会科学进入法学领域的美国法学[43]。之所以要提到社科法学,主要还是因为其对于法教义学的质疑与批判。例如,社科法学认为,法教义学对于解决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尚可,但面对疑难法律问题就会显得有些束手无策。[44]又例如,社科法学批评法教义学最大的弱点是“不长知识,无法以简单的统一规则系统来解说复杂问题;其中还隐含了对语词和概念的迷恋,……”[45]类似种种批评,不一而足。下面笔者将对上述两个来自社科法学的批评作简要回应,以为进一步的论述铺平道路。
第二章法教义学历史源流略考:一个始点和三条线索
第一节始点:历史法学派的法学更新运动
在欧洲,17、18世纪被称为“理性法的时代”。[60]据维亚克尔(Franz Wieacker)所述,这个时代特色在于“特定社会哲学主张其本身为可直接适用的法理论,不须经过稳定之专业法学的媒介。”[61]而已经独立于伦理神学的该“特定社会哲学”主张,如同发现自然规律一样,人类亦可以藉其理性探求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社会法则。随后,透过沃尔夫(Christian Wolff)在体系方法论上的努力,以及理性自然法与启蒙运动的结合,理性法完成了它的实证化任务。[60]309-311这集中表现在三部自然法法典[62]的颁布。本来,追求永恒正义的法律理念,其正当性不言而喻。然而,当超越历史的正义被固定在实证法之中,以及在开明君主专制主义的配合下,原本理想的立法追求反倒变成了阻碍自身前进的桎梏。质言之,当自然法法典的立法者希望通过一部法典穷尽所有“正义”规则,进而企图为自己的国民作全景式的“理性生活规划”时,自然法法典的命运已经昭然若揭。也正是在此时,当日益觉醒的国民意识与人文主义的文化更新一道排斥这种僵化的、机械式立法所体现的“监护理性”时,历史法学派开始逐渐意识到自身的历史使命。
同法国民族革命式的反抗不同,[63]德国实现此一目标的路径是所谓的“实证法学之更新计划”。[61]351主导这一计划的正是历史法学派,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新的、自主的法律学门,即创立有方法意识的、体系性的现代法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历史法学派选取了两个关键性的坐标即“历史的”与“体系的(哲学的)”。前者意旨,如其学派称谓一样,历史法学派并非将法视作历史,毋宁是在当时的历史哲学的影响下看到了法的历史面向,亦即发现了法的历史性。[61]350-351换言之,法作为一种“绝对事物”需要在历史中展开自身的存在。藉由法的历史面向,历史法学派为其法学更新运动划定了法律素材的范围——罗马法。这一点,可以从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著作——《当代罗马法体系》[64]——的名称中看得很清楚。而“体系的(哲学的)”指向的是处理法律素材的方式,即,不是将各种素材予以简单罗列,而是通过辅助工具(逻辑媒介)将其建构为一个内在统一(Einheit)的体系。
第二节线索一:秉持教义观念的法教义学
如前文所述,法教义学一词译自德语Rechtsdogmatik。缘何被译为法教义学当然有各种各样的解读。但是,如果对概念指称的事物本身有相当深刻的把握,概念的名称为何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重要。[69]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从概念名称中无法获取任何有效信息,相反,对译名用词越是考究,那么语词背后所隐含的信息可能也就越丰富。作为Rechtsdogmatik汉译表达的法教义学就属于此种情况。观察其用词,最为吸睛的当属“教义”二字,以此作为一个小窗口,或许我们也能看到一些关于法教义学的有趣风景。
日常生活中,一提到“教义”,往往会使我们联想到另外一个词——“教条”,甚至二者经常被混用,而后者常常包含贬义,用于描述一些生搬硬套、不注重灵活应用的情况。[70]但这毕竟只是日常的生活经验,还不足以作为评判专业术语的标准,尤其是在充斥着各种“人工语言”的法学领域,对其概念术语的判断更是如此。既然这样,那么不妨再回到译源Rechtsdogmatik,与中文“教义”对应的是“dogma”,据学者考证,“dogma”源自希腊文“δογμ”,而该词可以被理解为“有拘束力的指示、原理等。”[71]朱庆育教授将其概括总结为“我相信”。[72]因为,当我内心相信某个东西是正确的时候,那么这个东西对于我而言就是有拘束力的。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法教义学中“教义”一词表达的其实是对某种事物正当性的“内心确信”。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是在教义学思维特征的意义上理解教义观念的,即教义观念指的是对某一事物正当性的内心确信,并以此作为分析问题的出发点与前提。而与一些学者讨论的“法教义学观念”[73]有些许的差别。具言之,法教义学观念指的是人们对法教义学这一事物的理解,属于对法教义学本体论的研究范畴。虽然作为教义学思维特征的教义观念也属于法教义学本体论这个范畴,但二者并非指代同一事物,其间区别,不可不察。第三章 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基础理论 ................................ 28
第一节 法教义学研究的素材 ................................ 28
一、法源 ............................... 29
二、教义学命题 .................. 31
第四章 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具体展开 ................................ 38
第一节 两点说明 ................................. 38
一、关于示例的选取 ............................ 38
二、关于视角的切换 ................................... 40
第五章 法教义学的能耐和无奈 ............................... 73
第一节 能耐:为法治社会运作供给知识 .................................. 73
第二节 无奈:价值判断的基础从何而来 ...................... 76
第五章法教义学的能耐和无奈
第一节能耐:为法治社会运作供给知识
在上一章中,围绕某一具体的教义学工作样本,笔者以一种比较具象的方式对法教义学的工作方式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展开。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当然是希望通过此种研究进路,在本体论层面促进对教义学的理解从而能推动形成一定共识,进而能以此作为基础提升教义学工作者在进行教义学工作时的自觉意识,最终能为中国法教义学的发展提供一定助益;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借此观察一下,以此种工作方式展开自身的法教义学到底有什么能耐。换言之,它究竟能满足我们怎样的社会期待?
通过前文,对教义学工作方式的描述,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法教义学强调概念精准、体系融贯以及实践导向,并且这些特征彼此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但这些都是教义学在实现自身目标时所展现出的特征罢了。仅从这些角度切入,恐怕只能对法教义学有个主观印象式的了解,稍有不慎,甚至会对其产生误解,因而也就无法真正触及法教义学的实质。进而,对其功能的观察也就难免会流于表面。在笔者看来,要想观察到法教义学对于人类社会的真正效用,仍然需要回归到其学科属性。即将其看作一门学问,以此作为立足点,去看看法教义学这个事物能为我们带来什么。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法教义学是大陆法系文化所独有的一个文化元素。因此,接下来的论述,也将在大陆法系的语境下展开。
结论
通过对我国法学学术群体结构性变化的观察,以及对该变化背后制度性原因的分析,可以发现,法教义学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法学界的主流研究范式。由此,我们需要对法教义学之本体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在对法教义学的历史源流进行简要考察后,可以得出,作为一门学问的法教义学肇始于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法学更新运动;秉持教义观念是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体系思考是教义学思维的基本特征;沟通平台是法教义学运行的主要机制。运用概念、原则等教义学工具,针对规范法源和教义学命题,法教义学学者可以进行诸如学说创立等研究工作。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追偿问题作为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展开的示例具有合理性,主要理由是,该问题是我国法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故而有助于全面展示教义学研究过程。借助拉伦茨理论系统中的“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可以发现,针对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追偿问题,法教义学的研究过程主要是,通过“内部体系”得出可否追偿的价值判断结论;以此作为前提,在“外部体系”中进行相应的教义学构造(如连带债务等)以落实价值判断结论。最终将上述在教义学框架内进行的智识思考在实证法内部予以展开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并开启科学教义学的思考工作以完善教义学体系。以此种研究方法存在的法教义学最大的优势即在于为一国法治的运作供给知识,而最大的局限则在于仅靠教义学自身无法完成对价值判断的评价工作,于此需要其他学问的协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