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案例代写:刑事涉案财物没收探讨

发布时间:2023-10-04 18:46:1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完善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制度,应以我国司法实践需要为导向,修订和扩充刑法典中关于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规范,对没收的重要实体问题予以明确,从而适应刑事法对财产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

第一章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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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看,科学研究,尤其是理论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提出、分析、论证和积累概念的过程。①在对概念的理解中,人们往往忽视了两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其一,概念必须和只能在概念的特定框架中获得意义;其二,在不同层次概念框架中概念具有不同的性质。②准确界定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概念,是研究刑事法中没收制度一切相关问题的前提。因此,在对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制度进行全面探讨之前,需要首先在刑事法的框架内对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相关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

一、刑事涉案财物概念的提出及外延厘清

(一)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

研究刑事涉案财物没收问题,其基本前提是明确“刑事涉案财物”的含义。从实体法的角度讲,刑事涉案财物主要包括《刑法》第64条所规定的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在我国刑事法中,涉案财物是外延非常宽泛的概念,并不是一个规范的、专门的法律术语,其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各类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③有时在广义范围内使用,有时在狭义范围内使用,还有的在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交叉混用。

一般而言,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均是在广义上使用涉案财物这一概念。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①,该规定将“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统称“扣押、冻结款物”,表面上在程序法的意义上使用,其实质上指的就是《刑法》第64条所列的涉案财物。最早明文使用“涉案财物”这一概念的,并不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而是地方性法规。2003年1月,云南省人大颁发的《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②中,明确使用了“涉案财物”这一术语,目的在于规范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准确认定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价值。2005年12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这部部门规章中,多次使用“涉案财物”一词,但并未明确涉案财物的具体含义。③但从具体表述看,其是在广义上使用涉案财物的概念,指的是查封、扣押、冻结的与犯罪有关的财产。直到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多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通知》,④对涉案财物这一概念才给出了基本明确的定义。2015年3月,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对涉案财物这一概念再次明确。

第二节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

“刑事涉案财物”与“没收”概念内涵的界定,是刑事涉案财物没收最基础的问题。但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法律地位为何,这就涉及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问题。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是没收制度的核心问题,只有明确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才能明确其体系定位,也才能对它的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作出进一步的探讨,进而选择适合我国的刑事涉案财物没收进路。总体而言,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刑法均规定了刑事涉案财物没收,但是对没收的法律性质又有所不同,在刑法理论上,更是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将从规范维度和理论维度对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进行梳理和阐释,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观点和选择建议。

一、刑事涉案财物没收法律性质的规范表征

(一)域外刑法规范中的涉案财物没收

1.作为刑罚的没收

将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列在刑法典中作为刑罚的国家,具有代表性的是的日本、韩国、泰国。日本的没收为财产刑的一种,在刑罚体系上,依据日本刑法第9条后段规定,没收属于附加刑,必须从属于主刑而宣告,若无法追诉犯罪行为人或是无罪、免诉等没有宣告主刑的判决,则无法裁判没收。日本刑法没收条文规定在刑法第19条,本条并没有将违禁物与犯罪所得区分成不同条文规定,且本条第2项同时包含非善意第三人的没收规定。依据本条规定,没收是为处罚、预防再犯及禁止享受不当利得而科处的从刑。没收的内容为对财产的剥夺,与罚金、科料同为财产刑,但因系从刑,故须附随主刑,无法与罚金或科料般独立存在。①在韩国刑法典中,没收是剥夺与犯行相关的财产将其归属于国库的财产刑,原则上附加在其他刑上进行科处,但是,行为人即使不被判决有罪,只要具备没收的要件,也可以例外地单独宣告没收。②在泰国刑法典中,刑事涉案财物没收作为刑罚的一种规定在第三节第一目“刑罚”中。其中,第32条对犯罪所制造或持有的财物的单独宣告没收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凡是依法认定犯罪所制造或持有的财物,不论是否属于犯人,或者是否判刑,都应当没收;第34条对供犯罪所用财物、持有的财物及犯罪所得没收作出规定,即因犯罪而使用或持有的财物、因犯罪所得的财物,法院有权没收,但是其财物属于没有纵容犯罪的他人的,不在此限。③此外,在我国台湾地区没收新制实施前,其刑法典38条将没收规定为从刑的一种,必须有主刑的存在,方能没收。原则上,如果没有主刑的宣告,就不能宣告没收。这种主从关系,使得没收的实行受到限制。特别是行为获判无罪,主刑即无从宣告,没收也就不能跟着宣告。④

第二章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困境检视与成因分析

第一节刑事涉案财物没收规范检讨

刑事涉案财物没收是对犯罪行为人的财产权益的实体剥夺,但在我国《刑法》中却仅用一个法律条文予以概括规定,立法可谓粗陋不堪。为弥补这种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补充规定了一些实体性规则。①这种立法模式,也反映了我国刑事涉案财物没收规范的不足。本节将主要从实体法层面,对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立法规范进行梳理和评析,并兼顾程序法规范。

一、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立法梳理

自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刑法典诞生,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国家先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单行刑事法规,其调整的社会关系面很窄,办案主要依靠的是政策。因无法可依,全国各地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分方法不统一,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方发生私自动用、贪污侵占等违法行为。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专门制定《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涉案财物的没收、退还、处理、保管等程序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对于涉案财物的种类、没收的范围等内容,却鲜有涉及,人们对涉案财物的认知仍然是赃款赃物。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1979年《刑法》将刑事涉案财物没收作为一种量刑情节,规定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章。①根据1979年《刑法》第60条的规定,追缴和责令退赔的客体是违法所得的财物,没收的客体是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1979年《刑法》颁布后,立法机关先后制定20余部单行刑法,其中部分单行刑法对1979年《刑法》第60条涉案财物没收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正。

第二节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实务样态

目前,无论是我国的刑事实体法,还是刑事程序法,要么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根据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要么因为司法机关滥用公权力而致不当处分。主要表现在涉案财物没收裁判主文表述不具体,在部分罪名中涉案财物没收功能被没收财产刑替代,涉案财物没收保全附随于证据保全之中,涉案财物没收审判程序空转,第三人合法财产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等。具体而言,呈现出以下样态:

一、涉案财物没收裁判主文概括模糊

刑事判决书是审判机关决定对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基本载体,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是对犯罪行为人执行刑罚、履行附带民事诉讼民事义务的执行依据。刑事涉案财物没收,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制裁方式,也应当在刑事裁判书中作出实体判断,但实际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具体表现是,审判机关适用概括模糊的没收方式,对涉案财物作出笼统的处理;或者对在案的涉案财产不作出具体判断,而径直判决由查封扣押机关处理或退回检察机关处理,至于如何处理,则语焉不详,试举例说明。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杨瑞、唐幸世等人为了非法盈利,在没有任何授权、资质的情况下,商议假冒“百威”商标,在河源市源城区某工厂加工生产、销售假冒“百威”商标啤酒。被告人唐幸世负责提供资金购买假冒百威商标啤酒罐、纸箱等原材料,被告人杨瑞负责联系购买假冒的百威商标啤酒罐、纸箱等原材料以及寻找客户销售假冒的百威啤酒,被告人何某又伙同余某等人负责租赁场地、购买设备加工、生产假冒的百威啤酒。何某、余某等人加工生产出来的假冒百威啤酒以每箱(规格为330ml,24罐装)20.5元提供给被告人唐幸世、杨瑞等人销售。被告人杨瑞等人再以每箱50元至6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假冒的百威啤酒到广州、揭阳等地。被告人杨瑞每销售一箱从中分得1元的提成。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杨瑞共购买了64400个空罐子和盖子给何某、余某等人的工厂用于加工生产假冒的百威啤酒。同年9、10月份,何某、余某等人将在工厂加工、生产出来的2908件假冒的百威啤酒以每箱20.5元的价格提供给被告人杨瑞等人销售,共计得款59614元。后被告人杨瑞以每箱50元的价格销售了1000件给刘某(在逃),杨瑞获利1000元。2020年5月13日,公安人员在加工现场缴获22罐未有生产日期的百威字样的啤酒,100个印有“百威”字样的纸箱,10010个“百威”字样啤酒瓶盖,6014个“百威”字样啤酒空罐、设备若干台。①法院以被告人杨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被告人唐幸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判处依法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实体面向应对 .............................. 68

第一节 犯罪所得的没收规则 ................................. 68

一、犯罪所得的基本内涵 ............................. 68

二、犯罪所得的认定标准 ............................ 72

第四章 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程序面向应对 .................................. 120

第一节 刑事涉案财物没收保全与证据保全的分立 ....................... 120

一、刑事涉案财物没收保全措施的比较考察 .............................. 120

二、建立刑事涉案财物没收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 122

第五章 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完善: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进路 ............. 149

第一节 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实体层面的体系再造 ........................... 149

一、法律地位重构:将涉案财物没收作为刑事制裁体系的第三轨 .................................... 149

二、统一没收概念体系:删除追缴、责令退赔措施 ..................... 154

第五章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完善: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进路

第一节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实体层面的体系再造

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这在我国的刑法规范中并未明确。破解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困境,首要的是厘清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在刑事制裁体系中的地位,将其从刑罚与保安处分独立出来,作为刑事制裁体系中的第三轨。在此基础上,统一涉案财物没收的概念体系,增加没收不能时具有替代作用的追征措施,延伸非以定罪为基础的特殊没收范围,并对我国的涉案财物没收立法规范系统性修改完善,从而最终实现充分彻底剥夺不法涉案财物,有效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效果。

一、法律地位重构:将涉案财物没收作为刑事制裁体系的第三轨

(一)刑事制裁体系中的“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

刑事制裁体系是由刑事法律确立的对犯罪和其他危害社会行为进行制裁的方法和制度有机组合而成的统一体。①刑事制裁体系中的“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之争,主要是围绕刑法中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关系而展开的。在刑法中同时规定刑罚与保安处分的立法主义是以二元主义为基础的,与此相反,采用舍弃刑罚观念立于保安处分一元论的,即为一元主义。②二元论者从刑罚是报应的报应刑论出发,认为刑罚是对犯罪所做的非难性的恶害,保安处分乃是对于未来犯罪危险性的预防措施,因而主张二者性质不同,属于不同的制度。一元论者则从特别预防或改善型论出发,认为保安处分不外乎以防卫社会为目的而谋求改善具有犯罪危险性者的制度,因而主张二者具有共通的性质。①在理论上,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论,为刑事古典学派(旧派)所主张;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元论,为刑事实证学派(新派)所主张。

刑罚与保安处分虽然均属刑事制裁,但仍有较多不同。从目的上看,刑罚以罪责原则为基础,主要针对的是过去的犯罪行为,而给予对应犯行的处罚,并企图同时达到报应、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综合效果。而保安处分不以罪责原则为基础,主要考虑的是犯罪行为人个人的危险性格,以及对社会的危险性,针对的是犯罪行为人未来不会再犯,故以特殊预防为其主要目的。从本质上看,刑法的本质具有痛苦性,并以此痛苦的恶害并用以抵偿罪责。但保安处分的本质不在于使人痛苦,其本质是借由矫正、教育、治疗犯罪人,以期未来可以顺利回归社会。当然,即使矫正、治疗或教育等措施可能带来痛苦,但制造痛苦并非保安处分的主要目的,而是一种附随的效果。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我国,财产权作为市场经济制度安排的核心,其价值也日益凸显,并成为我国法律的重要保护对象。有鉴于此,无论是刑事实体法还是刑事程序法,都对财产权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刑事涉案财物没收是经由法院依照刑法规定裁判后,将公民的财产权强制移转给国家的行为,属于国家实施的一种公法行为,关涉行为人与利害关系人财产利益的剥夺,其必将成为我国未来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发展更为重视的部分。

从我国刑事涉案财物没收规范体系而言,其呈现出四个主要特征:一是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实体法规范严重不足。由于没收的客体范围、主体对象、认定标准等实体内容缺失,在规范适用上,常以没收财产刑替代涉案财物没收,或者作出不明确、不具体的裁判,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财产剥夺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二是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程序法规范缺位。为保障涉案财物没收实体法功能的实现,对于涉案财物没收保全措施、没收的审判程序、第三人参与程序等均应当具体完备,但现实情况却是涉案财物没收保全附随于证据保全之中,涉案财物没收的审判程序空转,第三人程序参与权受到严格限制。三是以程序性规则代替或补强实体规则。典型的如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范围,原则上应当在刑法规范中界定,但却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四是刑事涉案财物没收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偏低。主要以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等作为规范存在的法律渊源。这与域外的德国、英美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进的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制度形成鲜明对比。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