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案例代写:伴侣动物饲养人法律义务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3-09-11 23:28:05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关于伴侣动物饲养人的法律义务问题,从学理上游梳理相关概念时以伴侣动物的概念为起点,借由对饲养人身份的定义、伴侣动物与饲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探究伴侣动物饲养人法律义务的思想基础,即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几种观念。

一、伴侣动物饲养人法律义务的思想基础

(一)人有不侵犯动物权利的义务

主张动物权利的学说认为,动物享有与人相同的权利,因此可以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主体资格,人类负有不侵犯动物权利的义务。虽然动物欠缺主张和争取权利的能力,但是这可以通过设立一种监护制度,由人来代替动物主张权利的方式来进行补救,例如为动物设定代理人或保护人。动物主体论是一种较为激进的动物保护理论,认为动物作为生命形式之一,具有感知痛苦的能力,因此应当享有支配自己身体,免受人类伤害的权利,所以人们应该将动物视为法律主体,保障其应有的权利。该种观点虽然可实践性不强,但却打破了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桎梏,对动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理论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理论

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理论主张,动物应该享有与人类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应该仅仅是基于动物是否能够感受痛苦或快乐来决定。他认为,动物应该作为一种有自主意识的生物被尊重和保护,不应该被视为人类利益的工具或资源。雷根的理论主张人类在对待动物时应当遵守“不利益原则”:不对动物进行任何形式的伤害或剥夺其自由,同时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动物的生命。他立场鲜明地反对人类所有使用动物的方式,认为人类应该放弃对动物进行实验、娱乐、食用等行为,以确保动物的权利得到保护。

雷根的动物权利理论具有广泛的影响,引起了对动物权利的讨论和反思,推动了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他认为人类所有利用动物的方式都不可避免地会对动物造成伤害,因此在道义的角度,把动物当作工具使用是错误的,应当受到谴责的。人类应该尊重动物的基本权利,所有的生命都具有最基本的愿望(不受饥渴、没有痛苦、有安全感、有自由和快乐、能和自己的同类和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和生存权。动物权利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对世权使得人类作为不特定主体之一,负有了不侵犯动物权利的义务。

二)人对动物存在直接义务

1.边沁的直接义务论

边沁1789年在他的书中表示:“或许有一天,动物可以取得原本属于它们,但只为人的残暴之力而遭剥夺的权利……问题不在于它们是否具有推理的能力,也不是它们能否以语言表达自己的想法,而是它们是否具备感知痛苦的能力?”边沁认为动物的语言能力、数学能力不等于感受痛苦的能力,动物同样能感受到快乐和痛苦,动物与人具有同样的趋乐避苦的天性,所以人对动物负有直接义务。若要最大限度地增加整个社会的幸福快乐,减少存在于社会中的痛苦,就应当将人对动物造成的苦难与快乐,纳入到对人的行为的评价标准之中。“我们已经开始关心奴隶的生存状态;我们得把改善所有那些给我们提供劳力和满足我们需要的动物的生存状况作为道德进步的最后阶段。”

2.卢梭的天性共通观点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强调:因为动物拥有的感知与人类的天性存在共通之处,这种性质既然在动物和人类之间共通,那么至少应该给予动物一种权利,即在对人类毫无益处的情况下,人类不应当虐待动物。卢梭不仅指出了不当的行为对动物利益的侵害,同时还注意到了这类行为对人自身所造成的影响。他指出了人类的这一种天性,即人在看到痛苦被承受时,天生会产生反感的情绪,从而使其为自己谋求舒适生活的热情受到限制。这一来自天性的原理,使人类在某些情况下,减轻了对自我保存的强烈欲望。18此处“自我保存”的含义是指“保障自身的存在与延续”,不仅包括面对当下危险时的自我保护,还囊括了对长远威胁的应对准备,而这种状况的产生无论是对人类个体还是整体的发展而言都是不利的。虽然同样主张动物能够享有权利,但是卢梭的关注点更侧重于人的行为对他人及人类体所造成的影响,认为饲养人的义务是人对动物的直接义务。

二、伴侣动物饲养人法律义务的基本框架

(一)伴侣动物饲养人法律责任的法律渊源:以城市养犬为例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涵盖了动物检疫、运输、屠宰、环境卫生保护等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民、企业、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在动物的养殖、检疫、运输、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地区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对伴侣动物的饲养、管理和处理处置等行为进行规范。这些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内容,仅聚焦于饲养人与他人的矛盾产生之后的责任归属问题,对于饲养人的行为应怎样进行评价以及如何划定界限并未加以规范。我国社会中的伴侣动物里犬类的数量最为众多,其相对其他伴侣动物也更容易给他人的生活造成困扰。因此各省市大多根据社会公民的需要制定了《养犬管理条例》,从饲养条件、活动空间、管理体制和监管制度等方面对城市居民的养犬行为进行管理。以下是我国城市相关立法中具有代表性的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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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义务

1.保障义务

伴侣动物饲养人在饲养伴侣动物时应保障伴侣动物的生存与健康。伴侣动物并非独立自主地生存于自然界,而是在人类社会中与饲养人为伴共同生活,其生存与健康需要饲养人积极地做出一定行为才能得到保障。饲养人以陪伴为目的,出于对伴侣动物的爱护而将伴侣动物饲养在家庭等场合时,剥夺了伴侣动物一定的自由,那么饲养人为伴侣动物提供的生活条件至少不能比在外流浪差。否则所谓的饲养不过是“主人”为满足自身掌控欲而做出的囚禁行为。

若要做到正确科学地饲养伴侣动物,饲养人需要主动学习该类伴侣动物的相关知识。饲养人还需要注意控制伴侣动物饮食的营养结构,要用营养学的观点来看待饲喂行为。减少它们因饮食不当而诱发疾病甚至导致死亡的可能。由此可见,保障伴侣动物的生存与健康是伴侣动物饲养人的积极义务,饲养人需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并且积极地行动才能履行该义务。

2.救治义务

饲养人应当及时给伴侣动物接种相应的疫苗,以预防伴侣动物患上常见的传染病。但是在饲养过程中,伴侣动物难免会产生或者被传染上一些疾病,如果伴侣动物出现了异常的症状或行为,饲养人应及时地给予检测和治疗。在日常生活中,饲养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饲养经验或动物的身体变化来辨别动物的健康状况。虽然各物种之间存在差异,但是大致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判断:主要是检查其皮肤是否柔软而弹性,如有皮毛,毛发是否浓密、柔软,富有光泽,无秃斑,皮肤不发红、无肿块。无虱、蚤等寄生虫。观察其眼睛是否明亮,有无异常流泪或分泌物、左右眼能否正常睁闭,大小是否一致。其次检查其耳道是否清洁干爽,口腔有无异常涎水,再就是观察其躯干及四肢有无异常表现,是否能对外界刺激做出正常反应。观察其精神状态是否萎靡不振、饭量与排泄是否正常等。

三、约束伴侣动物饲养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制度规范 .......................... 22

(一)明确伴侣动物的法律属性 ............................ 22

(二)完善认养登记制度 ............................................ 22 

四、设定伴侣动物饲养人法律义务的立法条文建议 .......................... 29

结论 ............................... 32

四、设定伴侣动物饲养人法律义务的立法条文建议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制定《伴侣动物保护管理法》,条文中列出的动物物种若无特殊需求,例如作为实验动物、工作动物利用等,均应被视为伴侣动物。基于前述讨论,笔者建议条文如下:

《伴侣动物保护管理法》(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尊重生命及保护动物制定本法。第二条【主管机关】各级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国务院、在地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条【定义】本法所指的伴侣动物,是指出于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在家庭被人们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驯化动物,包括猫、犬、鸟、马等。当某一不被法律所禁养的动物个体被作为伴侣动物饲养时,该动物将终身被视为伴侣动物。国家禁止将野生动物作为伴侣动物饲养。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四条【资格限制】自然人成为伴侣动物饲养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需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消极义务】饲养人不得无故伤害、虐待伴侣动物。除送至主管机关或民间组织设立的收容救治场所之外,饲养人不得遗弃其所拥有的伴侣动物。饲养人不得繁育具有遗传性基因缺陷的伴侣动物品种,对于已拥有的该类伴侣动物,应予以绝育。

第六条【约束义务】伴侣动物饲养人应防止其伴侣动物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及生活安宁。伴侣动物出入公共场所时应有具备约束其行为的人伴同。各地方主管机关应结合本地情况,针对伴侣动物饲养人可携带伴侣动物出入的场所、时间段等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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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伴侣动物的法律地位是客体,但因对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精神意义,不可替代而有区别于普通财物。伴侣动物虽是属于其饲养人所有的物,但不同于所有权人的其他物,饲养人因对伴侣动物的所有权而负有法律义务。饲养人不但不能像处分其他财物一样任意处分伴侣动物,而且对伴侣动物负有照看和约束等义务。伴侣动物饲养人作为一个数量呈不断上涨趋势的社会群体,其行为举止是否得当关系着人与动物,人与他人甚至国家与国际等多个方面。趋利避害、自私自利、软弱妥协是人性,舍生取义、奉献牺牲、坚韧不拔也是人性;钱谦益的“水太凉”是人性,谭嗣同的“死得其所”亦是人性。人性善恶两念交织于心,此消即彼长,法律应当惩罚恶行弘扬善举,否则文明不过是乔装打扮的野蛮。

公民饲养伴侣动物时应当以不妨害他人,不伤害动物为底线。具体表现为不杀害、不虐待和不遗弃伴侣动物、保障伴侣动物的生存和健康、在伴侣动物患病时积极救治、关注伴侣动物的精神健康、主动约束伴侣动物的行为等。明确了饲养人的法律义务所在,以确保其能正确认识并承担起自身责任义务,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矛盾的消解,提升人民的生活幸福感。欲达此目的,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首先从源头角度,在饲养人取得伴侣动物之时即进行登记和知识普及,以实现对饲养人素质的提高和考核。其次可以通过完善对虐待遗弃伴侣动物的惩罚性规定,对何种具体行为属于虐待或遗弃进行解释,丰富相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对公民产生明确的行为指引和正确的价值倡导。最后通过对监督体系的完善,扩大相关立法的执法主体范围,以加强立法内容的可行性,使得法律能得到切实的执行和充分的监督,而不是一纸空文。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