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通过20世纪中期以来的修正,当代英国对于议会主权法律限制问题的认识仍然存在较多争议,但在以下方面似乎达成了一定的共识:首先,绝对不受法律限制的议会主权原则已经受到广泛质疑,法官通过判决的附随意见表明了态度,即使是支持者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限制的存在。
一、戴雪法学上的议会主权观
(一)议会主权的性质
戴雪关于议会主权基本原则的论述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对英国政治现实的思考,以及先前学者对于这一话题的论述,戴雪在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奠定了英国宪法的基础。在戴雪之前的18世纪,英国最为著名的宪法学者布莱克斯通就提出英国宪法的两大基本原则:议会至上和法治原则。在其著作《英国法释义》第二章中,对议会至上作了论述,“在制定及确认某项新法,扩大或限制某项法律的适用范围,撤销、废止或重新启用某项法律及对某项法律加以阐述方面,议会拥有的权力是至高无上且不受约束的……简言之,只要不是本质上不可能的事,议会都能做到……”26布莱克斯通认为,首先,议会制定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在判决中不得拒绝适用;其次,当议会立法明显违法自然理性要求时,法院也不得直接宣布该法无效,只能根据原则进行合理性解释。显然这些关于议会至上的论述已经趋于成熟,对后世戴雪议会主权的经典理论的形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戴雪在19世纪对议会主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其所说的议会主权是法律上的主权,也就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立法权,而这一立法权属于议会。关于立法权的重要性,洛克曾作出过经典论述:“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27这也论述了议会主权的合法性来源。在议会主权的性质方面,戴雪首先界定了议会“是指君主、上议院和下议院的集合”,28而议会主权是指议会根据英国宪法有权制定或废除任何法律;而且英国法不承认任何个人或者团体享有推翻或者废除议会立法的权力。29通过以上定义不难看出,戴雪是从法律的角度,从正反两个方面对议会主权作出了论述。
(二)议会主权不存在法律限制
戴雪认为议会可以制定和废除任何法律,并且不受任何法律上的限制,那些所谓的法律限制都是不成立的,对于这一观点,戴雪做了进一步的论述,对可能存在的法律上的限制,一一作了反驳。
首先,可能存在的法律上的限制,就是议会立法是否受到前届议会法律的限制。也就是说,是否本届议会制定的法律,后面任意的一届议会都不能更改,进而认为现有议会立法权受到前届议会法的限制。戴雪的答案是否定的。40在英国宪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议会企图通过自身立法限制后任议会的情况,但结果大多没有成功,议会主权在这个问题上给出的答案就是,议会可以制定和废除任何法律的权力及于每届议会,议会立法不受随意限制,包括了不受前届议会立法的限制。但是不能否认会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前后届议会就同一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针对这一问题按照戴雪议会主权的理论,仍然是以后届议会立法,也就是最新的议会立法为准,所以由此就产生了对于之前立法的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议会有权力在后来的立法中声明部分或全部先前的立法被废除。当议会在某一立法中制定一套新的法律时,它通常会在该立法中增加一个附表,列出被废除的旧法案,或旧法案中的某些条款,这被称为明示废除。如果议会颁布的新法律与以前的法规不一致,并且没有明确解决这个问题,那么法院仍然有宪法义务执行新法律,因此,在两者不一致的情况下无视旧法律,这就是所谓的默示废除,也就是在后一项法案中没有明文废除的话,但前一项法案被视为默示废除,因为这两项法案互不相容。41在司法领域,默示废止的原则在埃伦街地产有限公司诉卫生部长一案中得到认可。
二、20世纪中期以来英国的议会主权论及其争议
(一)韦德对议会主权不受法律限制理念的修正
韦德赞成戴雪的观点,他认为议会的主权是绝对的,不能通过任何法律或宪法手段改变,特别是议会不能通过颁布立法来限制自己。同时他也承认,戴雪对议会主权的描述过于浅显,对于粗枝大叶的人来说,存在一些潜在的思想陷阱。57所以韦德对其进行了修正,他进一步将议会主权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议会颁布了一项绝对不得废止的法案。假设议会就某一特定事项颁布立法,并且该法案包含一个条款规定:“该法案不得废除。”韦德看来,这一部分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两项法案之间发生冲突,法院的工作仍然是根据议会意愿的最新表述作出判决,这意味着任何包含明确废除措辞,或暗示不符合前一项法案的条款的后续立法,都将导致前一项法案的废除。58绝对不能更改,也就是说将一项法案完全置于废除之外是不可能的。
第二种情况是,议会颁布的法案中规定满足某些条件才能废除。假设先前的法案没有说它根本不能被废除,而是说只有在满足某个程序上的条件时才能被废止,例如,下议院三分之二多数,而不是简单多数通过,才能废除本法。如果议会随后立法不符合先前法案的程序要求,这一情况下后来立法的效力是怎样的呢?59韦德认为,后一项法案将成功地废除前一项法案,无论前一项法案规定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60反过来看,这意味着议会的所有法案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没有一项法案可以变得更难或不可能废除。
(二)方法与形式理论:议会主权受有限的法律限制
不同于韦德的观点,方法与形式理论的支持者认为,议会主权应受到有限的法律限制,议会可以通过规定某项法案必须满足特殊条件或程序,才能被废除或修订,从而加大立法难度。这一观点是在经典议会主权理论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支持者认为这一观点的提出是一种折中的智慧,因为它既保留了原有议会主权的权威性,又使得议会主权经典理论能够适应英国宪法实践中的新情况,“这不是一种旨在限制议会立法权的自成一体的理论,而是一种赋予议会改变权力使用方式的权力的理论。”66这一理论也被称为新观点。
新观点支持者将议会制定的法律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实质立法;一类是程序立法。在此基础上,新观点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议会不能制定一部完全不可以被修改的立法;二是,议会可以制定比通常更难修改或废除的立法议会。
首先,新观点的支持者也认为使得一项法案完全无法被废除是不可能的。67允许某届议会的立法绝对不可被修改,就能够把他们的主张写入永远不会改变的立法中,而这届议会又是被某个特定的政府所控制的。对于未来议会和人民来讲,这样的规定或许阻碍了他们权利的实现,所以在这个角度上,这是不民主的,并且未来不可预判,如果情况发生变化,这些政策很有可能变得不再合适。即使成文宪法国家也规定宪法可以修改,虽然宪法起草者可能会故意让宪法的修改变得困难,但人们普遍认识到,没有一个群体能够如此有先见之明,以至于能够制定出适合未来所有情况的规则。三、《1998年人权法》对英国议会主权论的影响 .............................. 21
(一)《1998年人权法》的诞生 .................................. 21
(二)法院解释义务对议会主权的限制 ............................. 23
(三)不一致声明对议会主权的限制 ...................................... 29
四、当代英国关于议会主权法律限制的基本立场 .............................. 32
(一)绝对的议会主权理念受到质疑 ....................................... 33
(二)议会主权仍是基本原则 ....................................... 37
(三)小结 ................................. 40
结语 .............................. 42
四、当代英国关于议会主权法律限制的基本立场
(一)绝对的议会主权理念受到质疑
在戴雪看来议会主权是绝对的,也就是说议会立法权至高无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限制,所谓对立的立法权是不存在的。132这就意味着议会主权不受自身权力行使的限制,即不受前届议会立法的限制,议会无法制定一部不可修改的法律,每届议会都拥有完整的立法权,议会可以制定和废除任何法律的权力及于每届议会。其次,议会立法不受外部权力的限制,即不受法院的限制,法院不得认定议会立法无效。133这就是绝对的议会主权理念。但是随着更多的现代民主国家的建立与发展,人们对于宪法实践的研究,从议会主权为代表的不成文宪法模式转向了成文宪法模式,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苏联解体之后,东欧新独立的国家并没有将学习的目光转向英国,而是主动效仿美国模式开始了宪法实践的新开端,即成文宪法和违宪审查,注重法律控制。
在现代民主理论之下,一个绝对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往往意味着专制,正如杰斐逊所说,“政府的全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归结到立法机关。把这些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手里正是专制统治的真谛。”135而议会主权原则恰恰就是将议会立法权奉为最高的、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力。在英国语境下的分权,并不是传统的三权分立,而只是司法权的独立,立法权与行政权则通过内阁相互联系,具体表现为在大选中获胜的议会多数党组阁,在白芝浩看来这是英国宪法“有效的秘密”。136所以英国作为一个现代民主国家与以上所论述的民主原则南辕北辙,这看上去十分的矛盾。
结语
戴雪的传统议会主权理论认为议会主权绝对不受法律限制,这一理论对英国影响深远,但是随着不断发展,在戴雪去世之后,特别是二战之后,绝对不受法律限制的议会主权逐渐变得不合时宜,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和修正。
在20世纪中期以来主要是集中在理论上的探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三种学说,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议会主权是否存在法律限制作了修正,韦德仍然主张议会主权绝对不受法律限制,但他从论述方式这一角度为议会主权作了修正;方法与形式理论的修正更进一步,认为议会主权受到前届议会立法有限的限制,即一些不涉及实质内容的、程序的规定,可以实现立法的自我限制,从而使得不符合前届议会立法程序要求的议会法,不发生法律效力;普通法宪法理论更为激进,认为议会主权受到实质的法律限制,议会立法不具有最高地位,而应受到普通法价值的限制。在经过激烈的学术讨论后,到20世纪后期《1998年人权法》的出台对这一问题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规定的法院解释义务和不一致声明制度,加大了法院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权力,对议会主权构成了一定的形式上的法律限制。
通过20世纪中期以来的修正,当代英国对于议会主权法律限制问题的认识仍然存在较多争议,但在以下方面似乎达成了一定的共识:首先,绝对不受法律限制的议会主权原则已经受到广泛质疑,法官通过判决的附随意见表明了态度,即使是支持者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限制的存在。其次,但也仅限于此,对于议会主权的修正并不意味着对经典理论的抛弃,也并不意味着议会主权原则发生了动摇,因为在英国不成文法的背景下,如果要推翻议会主权原则,往往需要一场革命才能实现,议会主权仍然是现阶段英国最为重要的一个宪法原则。最后,议会和法院之间通过自我限制、相互尊重,实现平衡。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