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案例: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法律保障机制的检视与优化

发布时间:2023-08-12 23:49:13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在执法层面,需要加强执法保障机制的建设与革新。应从提升全流域生物监测效能、加强流域生物保护执法队伍的相关素质建设、强化流域内各行政部门间的执法联动方面来改进。

一、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法律保障机制概述

(一)法律保障机制内涵

“机制”一词最早源于希腊文,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现代汉语层面上的“机制”出自清代丘逢甲的《汕头海关歌寄伯瑶》:“西人嗜糖嗜其白,贱买赤砂改机制。”对机制的本义可以从两方面来解读:一是机器由哪些部分组成和为什么由这些部分组成;二是机器是怎样工作和为什么要这样工作。现在“机制”作为名词,在汉语词典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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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机制”的概念引申到不同的领域,会产生不同的机制,如在经济学领域中,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被视为一种最重要的协调机制,被亚当·斯密称为“看不见的手”,它指在竞争过程中市场价格形成和运行的过程和方式,这一机制的功能是促使供求、成本和收益迈向均衡。4在社会学领域,“机制”一词是“事物运行的内在机理和规律,即它的各个部分是如何相互连接、并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活动的”,5学理上按照功能的不同,将机制分为激励机制、制约机制和保障机制,其中保障机制是为了保证某项工作顺利进行而存在的一套体系。法律保障机制则属于法学领域的机制,也是现代法治社会较为普遍的一种保障机制,结合现代汉语词典中第④种解释和其他领域对于“机制”的阐释,法律保障机制可视为在某工作体系中,从针对该工作的法律的制定、实施、遵守环节出发,对各环节的形成和运行进行调整、协调,以保障该工作顺利进行的一种整体运行模式。

(二)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特殊性

黄河一直以来以多沙闻名于世,输沙量比世界其他多沙河流多出一至两倍,含沙量高出其他多沙河流十数倍至数十倍。9由于多沙容易产生淤积问题,也导致湿地资源丰富的黄河下游容易产生洪涝灾害,对下游栖息的生物产生了威胁。此外,由于黄河中游地区干旱少雨、黄土土层厚、土壤侵蚀严重、天然植被少、人口密集等独特的自然条件,导致了该区域生物物种的生存环境与其他流域生物相比更为严峻。黄河上游地区占流域整体面积的51.3%,面积广,地理环境和复杂,可分为河源段、峡谷段和冲积平原三部分,同时上游的水多沙少,是黄河的清水来源,水源涵养植被丰富,拥有独特的高原物种。黄河上、中、下游自然条件的差异较大,生物物种的分布也相应地具有特殊性,因此制定与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有关政策和法律时不得不考虑到各区域的差异性和各区域各自独特的生态条件,不能与其他流域等同治之,也不能简单地将整个流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做笼统概括。

1.黄河流域生物资源特征

(1)水生动物分布特征及生存境况

黄河流域孕育了多种水生生物物种,主要分为鱼类和底栖动物两大类,根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发布的《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显示:据不完全统计,黄河流域有鱼类130种、底栖动物38种,其中包含秦岭细鳞鲑、水獭、大鲵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此外还记录有兰州鲇、北方铜鱼、大鼻吻鮈、黄河雅罗鱼等流域特有的珍稀鱼类。

黄河上、中、下游由于气候条件及地质特征的不同,水生生物的分布也有所差异,黄河上游鱼类以裂腹鱼类和条鳅鱼类为主,它们属于高原特有的鱼类,有着独特的内外部结构以适应食物贫乏、气候严寒、紫外线强烈的自然条件,但与此同时,它们的生长速度较缓、生长周期长、繁殖能力弱,一旦收到外界的干预和破坏,其种族生存状况很难得到恢复。11此外,上游还分布有刺鮈、厚唇裸重唇鱼、花斑裸鲤等7种珍稀或黄河特有的鱼类,但根据近年的调查显示,厚唇裸重唇鱼、极边扁咽齿鱼、骨唇黄河鱼分布区正在压缩。2013年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黄河龙羊峡以上干流及附属湖泊只采集到10种上游土著鱼类,相比2007年的调查数据有较大的幅度的缩减。

二、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障机制现状

(一)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立法保障

1.现有法律法规体系

(1)法律

我国针对黄河流域的专门立法还在制定与完善的过程中,其他部分法律中有包含了以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的的条文规定,在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也是当下对破坏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行为进行司法审判主要援引的依据。目前有关立法中关于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定可大致分为对流域内生物的生存环境进行保护的规定和对黄河流域栖息的生物物种进行保护的规定。

其中,对于生物生存环境即黄河流域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的规定主要见于2010年修订的《水土保持法》、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6年修正的《水法》、2017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2021年最新通过的《黄河保护法(草案)》等,这些法律分别从污染防治、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为专门针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提供了上位法依据。而我国有关生物物种保护的立法规定主要见于2013年修订的《渔业法》、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8年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2020年10月通过的《生物安全法》、2021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等。

除上述法律以外,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责任;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了非法采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第四百一十三条从规范执法人员的角度规定了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造成环境损害的主体应担负的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承担等侵权责任。《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则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程序法上的依据。

(二)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执法保障

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的执法保障是指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进行监测管理,并对危害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机制。该机制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

1.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的职能

职能可分为职责和职权两部分,其中职责是法律法规规定职位主体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即应当履行的工作内容,职权则是法律法规赋予主体对应的权限权力,通过行使这些权力,可以使职责得以履行。

根据201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改革以后,目前国务院除内务机构办公厅外,共设置组成部门26个。按照方案的相关规定,流域内水资源、草原、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归属于自然资源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防止流域生态环境污染,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职责归属生态环境部;制定黄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战略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的职责归属水利部;水旱灾防治的职责归属应急管理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管理、保护耕地和永久性基本农田、渔业水域、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以及水生野生动物的职责归属农业农村部;资金支持职责归属财政部。各部门在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需要相互协调合作,其他部门也要积极配合。

三、现行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法律保障机制的不足.................................. 23

(一)立法保障体系系统性和完整性不足 ..................................... 23

(二)生物保护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 ......................................... 25

四、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法律保障机制优化建议 ................................ 32

(一)完善现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 32

(二)加强执法保障机制的建设与革新 .......................................... 34

五、结语 ............................. 43

四、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法律保障机制优化建议

(一)完善现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1.尽快完善黄河保护专门立法及配套法规

黄河保护法属于流域综合立法,在对现行草案进行修改以及出台配套政策、法规的过程中,要注意与现行《刑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的衔接,对其他部门法中已有的规定并且在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管理中需要继续适用的,黄河保护立法仅做出指引性规定,避免立法冲突,在对黄河流域的生态问题进行处理时,应当优先适用作为特别法的黄河保护法。同时也应当根据黄河流域的流域特点、生物特征、文化特色、资源价值等体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立法的独特性,如可以在立法中体现黄河流域上、中、下游各自的工作重点和重点保护目标。对应当由其他领域的专门立法规定的内容,要减少相关倡导性软条款的规定,节约立法资源,提高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对专家、学者们的修改建议,立法部门应当广泛听取、结合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吸纳,早日出台正式的黄河保护专门立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对法律中需要说明的专门概念、术语及适用的条件,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应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国家层面出台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立法以后,各省级人大应结合地方生物本底情况,适时的出台地方性法规,细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措施和规则,确保法律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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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专门立法中,要注意强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的实现,在立法目的条款中明确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价值追求。同时应当设专章规范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明确地方政府部门对所辖区域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的职责及目标。专章中的条款要具有问题导向性,梳理出实践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进行规范,例如根据上文对生物生存境况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现状的总结,可以看出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亟需加强,因此可以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之中加入对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职责的规定,又例如由于项目建设导致流域内生物多样性下滑现象严重,针对生物危害性较大的水电开发项目,应在立法中予以禁止或是严格限制。

五、结语

黄河流域面积广阔,生存着种类丰富的野生动植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但在近几十年流域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随之而来的是日益严峻的生物多样性破坏问题,尽管国家已经制定一系列措施来保障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实现,但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强调仍有不足,流域生物生存形势仍旧十分严峻。地球不只是人类的家园,也生存着成千上万的野生动植物,其他生物的灭绝同样会影响人类自身的生存。对于污染生态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惩处,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有关职责的行为,不能姑息,要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依法追究环境污染者和生物资源破坏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地方行政部门也要注意密切关注生物资源的变动趋势,提高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的重视,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社会公众层面不断进行改进,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顶层设计、提升执法效率、落实监测职责,构建跨流域跨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流域生物多样性案件司法审理体系、推动公众参与,保障黄河流域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