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案例代写: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规则完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7-28 15:25:21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遗嘱继承反映了对私人权利、传统家族关系的尊重与保护,承载了国家对家庭和谐、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的期望与愿景。因此,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分析上都应对遗嘱继承问题予以重视。

第一章  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规则的实施情况

第一节  立法规定

2010年《法律适用法》第32条、第33条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次以成文法形式对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追溯立法历史,建国前,我国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就规定了遗嘱的法律适用规则。建国后,1985年《继承法》第36条、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都涉及了继承的准据法规则,但都存在不完善之处,直至2010年《法律适用法》颁布。我国遗嘱继承法律适用规则的历史演进与我国在不同时期对待继承制度态度的发展变化密不可分。

一、法律适用规则的历史演进

中国有关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已有百余年立法史,最早的涉外继承冲突规范出现在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中。《法律适用条例》首先对继承作出概括性规定,确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然后对遗嘱作出特殊规定,确立遗嘱的成立与撤销分别适用遗嘱成立时与遗嘱撤销时遗嘱人的本国法。21该条例对遗嘱的法律适用作出确定性、唯一性的规定,反映了当时立法者对法律适用确定性的追求,并且该规定不区分遗产性质而同一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避免了不同准据法适用结果之间的冲突,具有一定先进性。但是,一方面,从立法上看,该法仅规定遗嘱人本国法这一个连结点,忽略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不能很好地保障遗嘱人利益,且“撤销”一词用于并未开始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太妥当;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上看,基于当时不安定的社会历史背景,我国整体立法都未能很有效地运用于司法实践,因此该继承法律适用规则并未在实践中发挥有效的规范与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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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司法实践

检视我国涉外遗嘱继承准据法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兴利除弊,对保障遗嘱人遗嘱自由权利与继承人继承权益大有裨益。只有结合具体案例中法条的适用情况,才能得出我国涉外遗嘱继承冲突规范在实践中发挥的实际效果与面临的主要困境。笔者主要检索“北大法宝”数据库收录的案例,以《法律适用法》正式施行时间2011年4月1日为时间起点,至2022年3月1日为止,选择案由为“遗嘱继承纠纷”以及“遗赠纠纷”,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分别以“《法律适用法》第32条”以及“《法律适用法》第33条”为关键词搜索,筛除重复案件,共检索到58个案件。同样的前提条件设置下,以“涉外”为关键词搜索,共检索到97个案件,前后数据差异较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部分涉外遗嘱继承案件虽然在2011年至2022年期间审理,但因法律溯及力问题而适用《法律适用法》生效之前的《继承法》36条等法律来确定准据法;二是法院错误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条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条款、第3条意思自治条款、第34条遗产管理条款等法条;三是部分案件中,法院在确认管辖权或执行问题时考虑了涉外因素,但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却未考虑涉外因素而直接适用中国法。另外,实践中存在将包含遗嘱的涉外继承纠纷错误认定为“法定继承纠纷”的情形,因此,笔者又对认定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但实际上涉及遗嘱继承问题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18个案件。最终,本文主要以这总计115个案件样本为研究对象。

一、案件总体特征

通过对案例样本系统梳理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遗嘱继承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总体数量上,相比于涉外法定继承案件,涉外遗嘱继承案件总量并不多。33一方面是因为遗嘱本就是一种尽量避免产生继承纠纷的方式,所以遗嘱继承纠纷相对较少;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国家普法力度的加强,法律意识较强的被继承人会到有关公证部门对遗嘱进行公证,公证往往由专业的法律人士确认其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且公证后的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可以由指定继承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而有效减少了需要诉至法院的纠纷数量。此外,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立法与司法实践尚有不完善之处,因此,部分当事人可能更倾向于到立法与司法实践更为完善的国家起诉。尽管目前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案件数量有限,但遗嘱继承作为继承的重要实现路径,近年来愈加受到人们的重视。从中华遗嘱库公布的数据来看,自2013年该遗嘱数据库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其已向全国提供遗嘱咨询将近31.5万人次,登记保管22万余份遗嘱,且遗嘱咨询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另外,立遗嘱人群平均年龄逐步下降。34可以预见,遗嘱继承制度的价值功能历久而愈新,涉外遗嘱继承纠纷必然不会在短期内消除,我国仍需检视在过去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并不断完善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

第二章  遗嘱效力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

第一节  属人法的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33条有多个属人连结点可以适用,在不同案件中究竟应适用哪一连结点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合理的法律解释能在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基础上促使已有立法适应发展变化的实际需求,解释规则越统一,越能为人们提供合理预期。因此,法官首先应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解释第33条规定,形成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此外,经常居所地法在实践中得到十分广泛的适用,为增强裁判的公信力,法官不应省略遗嘱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过程,而应作出明确解释。

一、属人法的选择适用依据

《法律适用法》第33条规定四种属人法可供选择适用的初衷是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在国际私法愈加重视法律适用灵活性的价值倾向以及实现个案正义的价值目标下,该规定方式具有一定合理性。出于确定性目的而武断地将我国立法修改为仅适用一个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的做法不符合国际私法向灵活化发展的趋势。有学者建议可以借鉴《欧盟继承条例》的做法,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涉外遗嘱继承领域。78但是,如何界定哪种联系为“最密切”仍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以致法官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只要连结点之一在法院地国,便可认定法院地国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情形。况且,《欧盟继承条例》仅规定惯常居所地这一个连结点,所以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以增强法律适用灵活性,但我国立法规定了多个属人连结点,本身就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所以不适合贸然移植《欧盟继承条例》的做法。为平衡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与确定性,目前最适宜的做法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确定《法律适用法》第33条不同属人连结点的选择适用依据。冲突法规则不能脱离实体法规则而存在,要确定遗嘱效力冲突规范中不同属人法的适用依据,应从遗嘱继承的实体法本质入手。

(一)遗嘱继承的实体法本质——尊重遗嘱人意愿

法定继承中,继承权存在的主要依据是家族维持,即法定继承权因保障被继承人财产起到维系家族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感情联系之作用而存在;而遗嘱继承中,继承权存在的主要依据是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同时也必须兼顾家本位的理念。79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之所以成为遗嘱继承权的主要依据,根源于遗嘱继承的核心原则——遗嘱自由原则。遗嘱自由承载着民法对于个人意愿的尊重与保障,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之法理基础也来源于此。80早在18世纪,在资本主义自由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之下,遗嘱自由即成为普通法世界表达自由思想与属性的主导理念。81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继承领域,私法自治最集中的体现即为赋予被继承人自由处分其个人遗产的权利。82遗嘱继承制度以充分保障被继承人遗嘱自由为核心,被继承人有权以遗嘱的方式决定自己的遗产分配内容、方式、份额等事项。

第二节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引入与适用

尽管《法律适用法》并未明确意思自治在涉外遗嘱继承领域的适用,我国实践中当事人选择遗嘱继承准据法的情况却已屡见不鲜。该现象一定程度上表明,伴随涉外遗嘱继承案件变得愈加复杂,传统的属人法、属地法规则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开始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涉外遗嘱继承中平衡法律适用灵活性与确定性的价值,我国在将来的国际私法立法改革过程中,也应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涉外遗嘱继承中发挥的作用。

一、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争议的厘清

理论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涉外遗嘱继承领域的适用是存在争议的。持反对态度的学者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反驳:一是认为公法自治优于私法自治,继承关系涉及身份关系,出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目的,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不应由私人意志决定,而应由国家立法规定,私人意志应服从公共利益的考量;二是主张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法律将损害债权人及继承人不可取消的利益。实际上,这两个反对理由都难以令人信服。

(一)公法自治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反对将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于遗嘱继承领域的观点倾向于对比继承法与合同法性质上的不同,然后得出继承关系具有人身性,涉及公共利益与秩序,其准据法应由国家立法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意志决定的结论。104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有关国际合同的冲突规范中的适用已得到大多数国家认可。合同与纯粹的财产法问题有关,完全属于私法领域。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纳入国际私法契约领域基于实用主义与理想主义背景,实用主义即国际贸易与商业全球化对交易便利与效率的需要,理想主义即个人有权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安排个人的经济生活,只需受到维持公共秩序和防止剥削弱者所必需的限制。而继承与身份关系有密切联系,在身份关系中,应更加重视公平正当的程序以及国家基本政策的遵循等国际私法价值,个人利益必须服从特定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的考量,即公法自治优先于私人自治。

第三章  遗嘱方式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 ................................... 39

第一节  遗嘱优遇原则的内涵与适用 ............................................ 39

一、遗嘱优遇原则的内涵 ....................................... 39

二、遗嘱优遇原则的适用 ................................... 41

结论 ............................... 48

第三章  遗嘱方式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

第一节  遗嘱优遇原则的内涵与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32条采取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规定了遗嘱人属人法及遗嘱行为地法等多个连结点,并明确遗嘱方式符合其中任一连结点指向的法律均为成立。该规定体现了遗嘱方式法律适用中的遗嘱优遇原则,即尽量使遗嘱有效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引下,司法实践确定遗嘱方式准据法时应以“使遗嘱有效”为结果导向适用法律,但我国实践中存在偏离结果导向而以适用法院地法为标准的情形。该情形表明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未正确理解《法律适用法》第32条所体现的遗嘱优遇原则的内涵与适用方法。

一、遗嘱优遇原则的内涵

196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届会议通过了《遗嘱处分方式法律适用公约》。在形成公约的过程中,会议确立了遗嘱方式法律适用的三个指导原则:一是有利遗嘱原则(favor testamenti),也即遗嘱优遇原则,其含义为,公约的主要目的为支持遗嘱的有效性,增强遗嘱方式有效的可能性;二是判决一致原则,即为了避免当事人选择到有利于自身的法院起诉,统一冲突法规则以实现裁判一致;三是全部遗产一个遗嘱原则,即公约采取同一制原则,全部遗产适用统一准据法。122为了实现促进遗嘱方式有效的目的,公约在第1条确立了遗嘱行为地法、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本国法、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不动产所在地法等多个连结点,并规定遗嘱方式符合其一法律的规定即为有效。在遗嘱优遇原则的指引下,司法实践确定遗嘱方式准据法时应以“使遗嘱有效”为结果导向适用法律。为扩大遗嘱优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公约还在第2条规定:“遗嘱撤回行为如若符合第1条列举的任一法律所规定的方式,也应被认为方式上有效。”即该公约将“处分方式”解释为既包括订立遗嘱,也包括变更、撤回遗嘱,从而使遗嘱变更与撤回问题也能适用有关遗嘱方式的一般规定,该做法对我国遗嘱变更与撤回方式的法律适用有一定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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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涉外遗嘱继承关系兼具涉外性、人身性与财产性,使得涉外遗嘱继承规则的确立面临极大的复杂性。同时,规则的形成还受到各国本土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的影响。因此,涉外遗嘱继承法律冲突普遍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官审理涉外遗嘱继承案件离不开冲突规范的适用。

通过对我国涉外遗嘱继承冲突规范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分析可以发现,《法律适用法》第32条、第33条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有需要完善与改进之处,主要表现为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具有不确定性以及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未贯彻遗嘱优遇原则。以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体系为目标,我国应正视问题,从法律解释与立法完善两个层面解决问题。对于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方面,法官在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3条时应明确解释选择适用特定属人法的依据。基于遗嘱继承尊重遗嘱人意愿的实体法本质,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也应以尽量尊重遗嘱人意愿为连结点选择适用依据;另一方面,在立法上允许遗嘱人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我国应在将来的《法律适用法》立法改革中将有限意思自治引入遗嘱效力冲突规范中。对于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方面,法官应明确《法律适用法》第32条冲突规范所体现的遗嘱优遇原则的内涵,从而以正确方式适用第32条,即以“使遗嘱方式有效”为结果导向,根据条文所列的连结点逐一判断遗嘱方式有效性;另一方面,在将来的《法律适用法》立法改革中将不动产所在地法引入遗嘱方式冲突规范中,对于在遗嘱方式上更彻底地贯彻遗嘱优遇原则具有重要价值。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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