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在我国完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并非易事,尤其是在“重追责,轻豁免”传统的影响下,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应当在众采域外经验之所长的同时,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发展动态,逐步建立完善。
一、法官责任豁免制度概述
(一)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基本内容
1.豁免与豁免权的概念
豁免,英文为“immunity”,有豁免、受保护、免除的意思,如各成员国的官员均享有某些特权和豁免权。1豁免在《牛津法律大词典》中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在某些法律规则外行事不受干涉;其二指的是:拒绝成为他人权利支配的对象。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上的豁免权专指司法管辖豁免,一个国家的财产、外交代表仅属于本国司法管辖的范畴。豁免权于国内法中涵盖三个方面的意思:其一,免于负担特定义务,如税收免除;其二,免于承担某些法律责任,如时效免责;其三,免于司法上的追诉,如律师行使辩护权免责。2前两层含义表明在实体上对特定义务与责任的免除;第三层含义体现了程序上对司法追诉的免除。由此,本文所述的豁免权是国内法范畴内第三层含义中的司法豁免权。
2.法官责任豁免权的法律要义
国内许多学者定义法官责任豁免的概念存在相同之处,认为法官责任豁免权制的是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基于案件事实、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并根据内心确信所表现出来的言论、行为以及做出的审判结果享有免除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其法律要义包含两个方面:1.法官责任豁免权是一种程序性保障权利。程序性权利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解释:首先,在工具价值层面,程序性权利能够作为实体性权利的坚强后盾,保障法官的实体性权益。尤其是当法官面临被追究责任的风险时,需要相应的救济权。其次,在独立价值层面,法官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也就是说法官在面临被追责的风险时,拥有举证权、质证权、申辩权等司法程序上的权利。法官有理由享受程序给予的民主和尊严。公正的程序与正确的审判结果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公正程序可以使得法官受到公正对待,给予法官群体一个可以和审理者进行理性协商、对话、说服的机会,这种公正对待使法官的人格尊严得以重视。2.法官责任豁免权具有不可放弃性。
(二)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1.司法裁判“唯一正解”的不可能性
德沃金认为,在法律规则空白、事实认定困难的疑难案件中,法官通过建构性解释,也能发现那个"唯一正解"。2中国语境下,错案责任追究制预设了一个前提,即每一个案件均有一个正确的裁判结果,若案件被最终被认定为“错案”就表明法官的判决是错误的。3人们习惯性地以判决结果的好坏作为评判法官功过是非的标准。而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基于理性主义法律观构建的错案责任追究制认为人们是能够凭借理性创造出逻辑严密的法典。而法律实证主义者哈特有关“空缺结构”论是对司法裁判“唯一正解”的强力反驳,他认为法律不是一个逻辑闭环的体系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第一,立法者的认识具有有限性,其只能掌握认知范围内的知识;第二,用以表述规则的语言是模糊的;第三,法律需要给高明的官员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方便未来出现难以解决的社会矛盾时做出选择。
首先,法官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有限理性的制约。在法庭上法官通过“审理案件”得以作出判断。而“审”的是诉讼两造提交的证据,法官作为中立的审判者不能主动搜集证据,5发现法律事实是一个反向推理的过程,只能通过双方当事人以及律师提交的证据“主观制造并加工”形成法律上能够被证据证明的事实。这就表明证据对于法官做出符合正义的裁判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最大的难题就在于证据并非是完整的。这时对于不完整的证据,法官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作出裁断。
二、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现存问题
(一)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法律位阶低
目前,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法官法》、《国家赔偿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件中。《法官法》和《国家赔偿法》中对法官责任豁免的规定十分不明确,较为模糊。比如:《法官法》仅在第11条关于法官的权利中提到责任豁免。《国家赔偿法》只是规定法官享有民事责任豁免权,此种豁免权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豁免,是有限度的豁免。其他规定多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中。基于此,笔者绘制了一个思维导图(如图2.1所示),可以清晰地看到构成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立法构成。
因此,从总体上看,法官责任豁免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规范性文件中罗列了法官能够豁免的具体情形,但是这种方式没有办法做到穷尽一切可以豁免的情形。明确的法规是该制度能够良好运行的依据和前提,没有完备的依据,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最后的兜底条款,不足以恰当解释关涉豁免的情形。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过度强化——基于15份案例的实证分析
我国错案追究制度诞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盛行于全国,在各个地方法院施行,不同的地域制定了与之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值得肯定的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增强法官的职业道德以及提升办案质量方面起到积极作用。1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该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强化的状态。2司法责任追究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固有的矛盾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不适应的状况。近几年,法官被追究责任的情形越来越多,笔者通过检索制作了表2.2,以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列举了案件发生时间、判案法官在案发时所担任的职务、追责的原因以及追责的对象四部分内容。由于法官被追责的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所以笔者采用简化方式对法官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后,案件一经二审法院审理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予以纠正的情况列为错案的行列。1除此之外,“错案”在实践中也存在别的形式,比如:法院作出判决以后,一方当事人以一种过激的行为(自杀)或是通过上访,使得案情真相得以付出浮出水面,该案件也会被认定为错案。由于没有统一界定什么是“错案”,所以各个地方法院以及权力机关有自己的判断标准(如表2.3所示)。由此,追究法官的“错案责任”常常在实践中异化为“什么都可以归责的大口袋”。“错案”这一词传达了一个潜意识的想法,就是每一个法官裁判的案件均有一个固定且正确的标准。一旦案件被改判,就会被认定为“错案”。上文论述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时提到了司法裁判“唯一正解”的不可能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决定了每一个法官对条文理解不会完全一致,尤其是面对法律规则空白的复杂案件时,得出判决的过程无形中充满了不确定性。法官面对利益与利益的博弈,肯定要做出偏袒一方的决定,而这个决定不是非黑即白的,有对错的差别,也有适当与更适当的区别。但迄今为止,制度理论和司法实务均没有统一界定错案的认定标准,由此产生的责任范围也无法明确。
三、域外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考察..........................................21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官责任豁免之考察................................22
1.英国......................................22
2.美国....................................22
四、完善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27
(一)完善法官责任豁免的立法构想..................................27
1.明确法官责任豁免的原则....................................27
2.加强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相关立法.................................28
结语..............................36
四、完善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一)完善法官责任豁免的立法构想
1.明确法官责任豁免的原则
域外国家在豁免原则的确立方面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改变,从完全豁免发展到相对豁免,实践得出绝对豁免原则稍欠妥当。给予法官一定范围的豁免,设置严谨有序的豁免制度是域外国家的常见做法。从侧面保护一线办案法官的权益一定程度上可以消解法官的疑虑,考虑自身利益情况下无法做到公平公正。所以,为实现司法公正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从正面直接有效地保护法官群体的权益,从而使得法官在没有其他干扰因素的影响下根据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合法、高效地处理案件。纵观两大法系国家的豁免制度以及司法实践,美国司法豁免的原则经历了从完全豁免到相对豁免的转变。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以及日本始终采纳的是相对豁免的原则,所以,在世界各个国家形成相对豁免的趋势,为缓和法官独立裁断与司法责任两者的矛盾提供了良好的对策。
综合考量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以及法官职业固有的特性,法官群体仍然存在着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违背司法规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存在,由此造成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但是,推进法治的过程中,责任豁免与责任追究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毋庸置疑采用相对豁免原则既能促使法官公正裁判,又能防止法官滥用职权,对其进行约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结语
司法责任制是完善司法体制改革要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作为上位概念囊括责任追究与责任豁免。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全民法治意识不断加强,对法官责任追究的呼声越来越高。追究法官责任的相关制度和政策相继出台正是法治发展的重要表现,在督促法官群体秉持正义之心行使审判权以及规范法官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官享有豁免权、实体上责任豁免标准混乱以及缺乏正当的责任豁免审议程序。本文基于15起错案进行分析发现,司法技术理性与大众自然理性在一些案件中表现出来明显的张力,法官因为错案被追究责任。由于豁免制度的缺位,法官群体在行使裁判权时压力倍增,随时面临被处分、追责的风险,不再以司法公正为审判目的,更多的是息事宁人、减少不满。此种情形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违背司法责任改革的初衷。
在我国完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并非易事,尤其是在“重追责,轻豁免”传统的影响下,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应当在众采域外经验之所长的同时,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发展动态,逐步建立完善。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希望可以给豁免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在《宪法》和《法官法》中对法官责任豁免权分别作原则性规定和具体规定;实体上结合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使得法官责任豁免的判断标准客观化;程序上构建准司法化的责任豁免审议程序,设立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法官评价委员会来调查审理,以降低泛行政化对法官责任豁免运行的不必要影响。本文不能保证制度的设计和改进在实践运行中能够切实有用和有效。它还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经受实践考验,深入细化和改进这项研究。希望侵犯法官权利的历史悲剧将不会再重演,在全体法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下,法官的尊严和地位将得到尊重,司法公正、社会和谐必将成为实现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