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通过对新冠肺炎疫情下各大法系中不可抗力概念、特征和范围的探析,明确了不可抗力并没有统一的概念,以及各大法系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和运用也各不相同。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2019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简称“新冠肺炎”的爆发,给全球经济的发展带来重创,大量国际商事合同因为疫情履行困难,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受损企业究竟能否依据该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而主张免责已成为当下各国法律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各国均已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即便如此,疫情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依然不可估量。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对各种法律中的不可抗力进行分析,并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中外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解决争端的国际贸易协定的适用法律,这在适用国际条约,外国法律和中国法律时会导致不同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是否会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对相关法律问题和事实进行具体分析。可以看出,问题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在对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的不可抗力及国际商业契约争议进行研究时,应注意到特定的情况与违约的因果联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国际商业合同各方无法将新冠肺炎疫情视作不可抗力,理所当然地认定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受此疫情影响的合同方能否援引不可抗力减免或者免除责任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1.2 研究意义
受新型冠状病毒爆发引起的疫情影响,部分中国从事国际商贸交易的企业不能、或者部分不能按国际商事合同履约,无论在一般商人眼里,还是依法律人的观点,这种情况的应对都十分棘手。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则会导致合同的履行被中断、暂停或者不能履行,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又一次证实了国际商事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条款的重要性。本文除了清楚地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范围外,还就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调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流程以及举证流程和方法等,通过详细阐述不同法系对不可抗力条款的不同规定及适用,对涉外企业今后签订的国际商事合同给出行之有效的建议,尽量减少或者避免在类似新冠肺炎这种不可抗力事件中受损。本文所归纳的应对措施为我国涉外企业签订国际商事合同带来很大便利,也为今后完善合同条款提供了借鉴。
2 不可抗力的基本理论
2.1 不可抗力的概念及种类
不可抗力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超越了合同义务和责任。什么是不可抗力?解释因国家而异。尽管该术语起源于法国,但已被并入普通法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不可抗力的含义和分布是不同的,具有灵活性,它们在法律上确立的作用绝不仅限于免除责任,还应包括合同的终止和履约的延期。简而言之,不可抗力条款针对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事件,这些事件是意外的,而且是在合同执行期间会发生意外的事件。另外,此类事故并非因双方之过失而产生,执行方不能采取行动来防止其负面影响或控制其发生与发展。造成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自然原因,例如洪水、风暴、地震、干旱、暴风雪和其他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力量;另一个原因是诸如战争、罢工和政府禁令之类的社会原因,等等[3]。实际上,不可抗力条款非常严格,应与正常交易风险(例如商品价格波动和汇率变化)区分开来。下面对于几大法系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我们逐一进行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了不可抗力: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民法规定的义务,则不接受民法规定的义务;第194条:如果在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以下障碍而无法行使求偿权,则应中止时效期限:(1)不可抗力[4]。可以看出,不可抗力在我国是一个例外的免责条款,这意味着在签订销售合同后,发生这种情况并不是因为当事人方的过失,而是因为发生了缔约的事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控制的。为了防止合同未按计划执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解除履行合同或推迟执行合同的责任。我国对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从衡平当事人利益出发为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提供了可供遵循的行为规范。
2.法国作为大陆法系中的两个代表国家之一,非常重视民法学界和法学界对不可抗力的定义。1804年《民法典》首先确立了不可抗力的法律责任。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这个法律概念在法国《民法典》中是指“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事件或效果”。《法国民法典》(2016年10月1日生效)第1218条明确地对不可抗力的定义进行了界定,指出不可抗力是“由于不受控制的情形,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这种情形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而且其结果也不能用恰当的措施来避免”[5]。
2.2 不可抗力的特征
不可抗力是各国合同法的共有制度,但各国立法中很少能明确其含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不可抗力类型很复杂,充满了变化和灵活性,很难理解它们的共同点。此外,这种立法是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其适用范围往往会有所不同。民法专家对不可抗力的枚举充其量可能完整列出不可抗力的含义列表,但不能列出不可抗力的所有情况。因此,仍然需要解释不可抗力的法律特征,阐明不可抗力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异同,并提供相对客观的标准来评估给定情况是否为不可抗力。通常,不可抗力具有以下特征
1.不可预见性。不可抗力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不可预见性。即,在订立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当事人方之间的事件的发生。对于不可能的特定评价准则,应顾及各方的个别情形(如经历和知识),并且他们不能评估和预测事件的发生,并且标准不应该要求适用于专业人员(例如,传染病专家,医生)。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有两种不同的标准来评估它们是否可以预见特定事件。其中之一是客观标准。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各方应该能够预见到一个合理的人通常可以预见的事情。在预测此类事件时,如果它们处于正常水平,则需要一定程度的知识。各方必须预见该人可以预见的事情。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用于根据参与者的主观条件(例如年龄,智力发展,知识水平,教育程度和技术技能等)来评估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是否应可预测。可以使用两个标准也可单独使用,但在许多情况下,应结合使用。总之,应当指出,不可抗力的评估应基于现有技术,并且应将普通百姓而不是有关当事方的可预测性用作确定当事方是否可以预测事件的标准。在特殊情况下,要考虑到相关人员的可预测性。这不仅可以防止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认知障碍所造成的损害,同时,也能避免债务人因意外原因而规避法律责任。
3 国际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 ................................ 23
3.1 不可抗力的范围 .............................................. 23
3.2 不可抗力发生的通知程序 ...................................... 25
3.3 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 25
4 新冠疫情中不可抗力的举证 ........................................ 27
4.1 不可抗力举证责任的分担 ...................................... 27
4.2 不可抗力的举证事项 .......................................... 27
4.3 新冠疫情中的不可抗力举证 .................................... 29
5 新冠疫情下国际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设计与适用 ................ 32
5.1 不可抗力条款的设计 .......................................... 32
5.2 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问题 .................................. 34
5.3 对涉外企业的建议 ............................................ 36
5 新冠疫情下国际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设计与适用
5.1 不可抗力条款的设计
每份合同关于不可抗力规定其内容也不尽相同,一般包含: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出具事故证明的机关,以及事故发生后告知另一方的时间。在国际上,出现不可抗拒的情况绝非少数。这就是为什么不可抗力条款经常被纳入国际贸易协定的原因。因为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无法照常执行。经常导致的结果是,合约被中断,暂停,或者成为无法履行。因此,不可抗力条款中,不仅要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还要规定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出现后的责任,比如延长履行期限,暂停履行,或者只履行部分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即使延迟了一段时期,合同中的一位当事人也有权利终止合同。此项修正是指在协商合约时,各方都会在对合约进行协商时,充分考量到交易本身及目标等因素而做出改变[44]。因为每次的交易和每个合约的具体条款都不尽相同,因此这些变更必须在合同中有一个清楚的协议。基于以上原因,若希望不可抗力条款能对适用英美法的合同发挥作用,需完全依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规则进行拟制[45]。正因如此,实务中,涉外合同通常包含大篇幅的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大体上是围绕针对的事项是什么、作出通知的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项的后果、有争议时由谁裁定等几个方面。
结语
本文通过对新冠肺炎疫情下各大法系中不可抗力概念、特征和范围的探析,明确了不可抗力并没有统一的概念,以及各大法系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和运用也各不相同。大陆法系和中国法中都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的情形,但英美法系中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概念只有合同受阻,且该原则的适用非常严格。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行之有效的不可抗力条款就只能适用严格的合同受阻。所以在涉外合同中拟定一条明确的、用词严谨的不可抗力条文是非常重要的。之所以要说明不可抗力条文的拟定用词要准确涵盖面要到位,是因为即便合同中有不可抗力条款,如果没有指明瘟疫、传染性疾病或者直接列举比如非典这样的词汇,依然有可能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不能免除履行责任。本文通过分析不可抗力举证责任的分担以及在新冠肺炎疫情下举证的流程及相关事项为我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方明晰了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履行困难应该如何处理。建议我国涉外企业站在大局考虑,放长远目光,采用积极的态度合理地同外方就履行困难这一实际情况进行沟通,尽可能采取对双方都有利地解决方式,为了今后长远的合作,不要过渡依赖不可抗力条款。同时通过本次事件对涉外企业在今后的国际商事合同中拟定和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提供了大量的建议。建议我国涉外企业在今后拟定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将不可抗力条款明确列出,其中包括不可抗力的范围、种类、通知方式、通知期限、举证流程等详细条款。另外在约定适用法时,为了减少像新冠肺炎疫情事件给我国涉外企业履行合同中有可能带来的纠纷或者不良影响,应尽可能约定使用中国法或者大陆法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