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对女性主义法学话语理论的研究,有助于分析权力和意识形态为维持等级森严的性别化社会秩序在话语中复杂的运作方式。
第一章 女性主义的语言学构建
第一节 萨丕尔-沃尔夫假说对女性主义的启蒙
一、概况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一些美国人类学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语言究竟是如何与世界观联系起来的?它仅仅是一种反映吗?还是说在某种意义上,某种语言本身的结构决定了说话者对其现实的分类?后一种可能性可以视为是索绪尔结构主义的一个逻辑延伸,通常被称为萨丕尔-沃尔夫假说(Sapir-Whorf Hypothesis),它是一种认为语言结构会影响说话者的世界观或认知,从而使人们的感知与其口语相关联的理论。
众所周知的萨丕尔-沃尔夫假说自提出之日起就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它的创始人是美国著名语言学家萨丕尔(Edward Sapir),之后沃尔夫(Benjamin Lee Whorf)又在其文章中对这一假说进行了重新的表述。萨丕尔-沃尔夫假说宣称语言对思维和感知有影响,这意味着说不同语言的人以不同的方式思考和感知现实——每种语言都有自己的世界观。这一假说提出的问题不仅涉及语言学领域,也涉及心理学、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哲学以及自然科学等等。如果现实是由我们所说的语言来感知和建构的,那么客观世界的存在就会受到怀疑,我们所能获得的科学知识也必然是主观的。我们所说的语言是否完全决定了我们对现实的态度,以及我们是否仅仅受到其固有世界观的影响,时至今日仍然是一个值得学者们积极探讨与研究的话题。
第二节 语言与性别
以往学者针对语言和性别的研究都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语言使用,为语言与性别之间的相互作用,特别是权力与这种相互作用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假设与猜想。针对权力的语言和性别研究呈现出的压倒性趋势是,要么强调说话者及其社会关系(如女性在与男性的日常对话中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要么强调语言系统中的含义和规范以及历史上一些语言方面的习惯用法(如“他们”一词的普遍使用)。语言在一方面被认为支持男性统治;而在另一方面,它又被视为女性反抗压迫、实现自己目标的一种手段。尽管该观点获得了诸多学者的支持,但它们的解释力因为缺乏连贯的理论框架而有所削弱。
一、性别差异对女性的诠释
女性主义学者如果想要通过对性别差异的研究来帮助女性获得解放,使女性不再处于从属地位,就必须认真对待,拒绝接受在现有体制中极易发现的简单答案,在对性别差异的解释中,不得将社会性别视为静态且单一之物,也不可以忽略塑造它的力量以及它在不同时间和地点所呈现的各种形式。过于简单化和片面化的解释有百害而无一利,因为无论其意图为何,最终往往会像其他非女性主义研究一样,通过为司空见惯的刻板印象加以学术上的粉饰,使得女性的处境更加艰难。当然,仅仅关注性别差异——肯定女性的存在及女性不同于男性,本身并非女性主义,女性主义的研究需要学者们就性别差异是如何被构建的并且出于谁的利益来进行解释,并意识到它们使得女性可以使用的话语受到限制。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始终认为女性的逻辑能力与男性大不相同,甚至认为女性的逻辑能力不如男性,这种想法的产生可能出于以下几种原因。其一便是以往在许多正式和公开的演讲活动中,女性参与率往往比男性低。然而通过这些演讲活动,演讲者得以输出自己的观点与想法,使与其相称或所习惯的说话风格得以明确,并展示其逻辑能力。女性主义学者认为,女性并不缺乏组织演讲发言时的思维逻辑,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女性部分地甚至完全地被排除在此类正式的话语之外;其二,女性在与他人沟通交流时可能会表达得较为含蓄,这不仅仅是因为在她们看来有些内容是不言而喻的,更反映了女性的社会化特征,即关注他人的想法与感受。但当男性发现难以理解女性的表达时,他们可以通过将女性的行为定义为错误的方式加以处理,不合逻辑或缺乏逻辑便是说辞。在笔者看来,对女性的这种看法只是一种刻板印象,与女性的行为并没有真正的关联。女性主义学者必须重视女性话语的构建,因为同女性相关的事实有时会被偏见所掩盖。
第二章 传统女性主义法学的主要流派及其话语构建
第一节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话语构建
一、倡导平等观的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
西方女性主义受到了自由主义的影响,而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又深受自由主义和女性主义政治理论的影响。以洛克(John Locke)思想为代表的经典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在政治权力方面挑战了父权制权威,而玛莉·渥斯顿克雷福特(Mary Wollstonecraft)、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等人又将洛克的批判扩展到私人权力层面。早期的女性主义学者将对女性的自由承诺视为关乎正义的问题,这些自由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自由、信仰自由、个人自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机会平等以及道德平等。
在美国,许多争取女性权利运动中的积极分子起初都是废奴主义者,她们在反奴隶制运动中所受到的性别歧视,促使她们将争取女性权利同废除奴隶制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这些女权改革家认为,在奴隶制和婚姻制这两种制度中都存在着与美国自由与平等原则不符的不平等现象。反过来,奴隶制的捍卫者则利用奴隶制同婚姻制之间的相似之处,试图证明在这两种制度下白人男性主宰是具有合理性的。争取女性选举权的运动也利用自由主义原则对不公正的家庭管理结构以及将女性排除在选举活动之外的做法提出了批判,认为这与民主不符,与宪法的理想目标更是背道而驰。
部分学者指出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都剥夺了女性选择的权利,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实现女性平等。这种对性别不平等的批判深受密尔的影响。密尔认为,作为一种组织原则,一种性别在法律上从属于另一种性别是错误的,它应该被另一种完全平等的原则所取代,不得让一方享有特权,而另一方在权力方面存有缺陷。密尔支持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有关个人和政治自治以及反对家长式统治的观点,他指出丈夫对妻子有着近乎专制的权力,认为妻子应该享有与他人一样的权利,并且以同样的方式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节 激进女性主义法学及其话语构建
一、激进女性主义法学对父权制的鲜明批判
对于激进女性主义法学而言,父权制作为最古老和最主要的压迫制度,不仅控制了公共领域,还深入到了私人生活范围。44父权制是造成女性受压迫的重要原因,是所有社会中不平等现象的根源,因此有关学者致力于父权制的废除。在她们看来,“法律是按照男性看待和对待女性的方式来看待和对待女性的。”45几千年来,父权制社会发展出了神学以及世俗的各种理由来维持这种不平等,并使它看起来像是一种常识——它本该如此。父权制是根深蒂固的,尽管它有时会对挑战作出一定让步,但仍然阻碍着女性与男性完全平等的实现。格尔达·勒纳(Gerda Lerner)认为,父权制始于男性发现如何将差异转化为主导地位,并为所有等级制度、剥削制度和不平等奠定了意识形态基础。父权制的形式因时间和地点而有所不同,但它为男性保留了社会制度中的大部分权力,并限制了女性获得这种权力的途径。例如,在这种威权和等级模式中,男性拥有更大的经济权力,并得以定义成为女性的方式,无论是在行为抑或着装方式上。因此,女性的身份是被预先设想的,并被视为施加社会功能的工具以此加以控制与支配。尽管女性内部在父权制社会中的经历并不相同,但同男性相比较,女性明显处于劣势。鉴于这一现实,激进女性主义法学还主张废除性别,因为它致使女性身上存在各种社会标记以及沉重的刻板印象。
根据该流派学者的观点,应该关注的核心问题并不是女性和男性在本质上是否相同,而是国家如何赋予女性的更大权力。女性不同于男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其作为一个群体缺乏权力。当然,聚焦于国家对女性的差别对待,充其量只能分散人们的注意力。问题的根源不是歧视,不是差异,而是剥夺女性权力;不是法律,而是父权制。法律反映了父权制的影响,但父权制也独立于法律而存在。因此,法律可以而且应该被用来终结它。
第三章 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及话语理论 ....................... 33
第一节 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概述............................... 33
一、后现代主义........................................... 33
二、女性主义对后现代主义的响应................. 34
第四章 对女性主义法学话语构建的反思 ................................ 42
第一节 女性主义法学自身的局限性........................................ 42
一、各流派间的争论阻碍着女性问题的解决............................. 42
二、未能从根本上动摇父权制................................... 43
结语 ...................... 52
第四章 对女性主义法学话语构建的反思
第一节 女性主义法学自身的局限性
尽管女性主义法学内部各个流派的学者专注于不同的问
女性主义法学内部对许多问题的看法都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对家庭的看法上,激进女性主义法学对父权制社会下的传统家庭提出了批判,然而文化女性主义法学关注以女性为中心的家庭在生活中所提供的养育和照顾并借此肯定与赞美女性特征。前者是一场致力于消除性别阶级制度的政治运动,而后者则是一场旨在扭转女性特征价值的反文化运动。
而在强奸这一问题上,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倾向于将强奸视为对个人自主权的中性攻击,将其与其他形式的攻击和/或非法侵占相提并论,并主要关注强奸对受害者个人的伤害。相反,激进女性主义法学认为,必须意识到并且承认强奸是父权制的一个重要支柱。他们认为,在父权制的社会制度中,男性拥有极大权力并享有极高权威,核心规范和价值观都与男性特征密切相关,且在大多数文化空间里男性是主要关注的对象。强奸是在更广泛的男性权力体系背景下,对性别和性行为进行父权制建构的产物。因此不同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激进女性主义法学着重强调了强奸对女性群体的伤害。
结语
有学者认为女性主义法学的发展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女性要求与男性平等;第二阶段是重新诠释差异,使女性自身的活动有其社会价值,即使与男性有所不同;而第三阶段是彻底超越性别划分。在这一阶段,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差异不一定会消失,但它将变得无关紧要,就像现在人与人之间身高、血型不同一样。目前女性主义法学内部各流派的发展尚处于第一和第二阶段之间,也就是说,还未能超越性别差异。
当然,进步是分阶段进行的,法律、政治等各方面的变革往往是渐进的,而不是革命性的。尽管可能存在各种文化和政治层面的障碍,但女性主义法学理论还是需要不断完善。例如,主流的女性主义法学理论会被少数民族和第三世界的女性主义法学所批评,认为其部分思想存有偏见,是未经检验与承认的。女性主义法学必须永远对自身进行微调,以适应进化过程中的每一个新阶段。
当今社会性别意识形态和权力不对称变得越来越微妙。本文对女性主义法学话语理论的研究,有助于分析权力和意识形态为维持等级森严的性别化社会秩序在话语中复杂的运作方式。为构建女性主义法学话语,笔者建议引入篇际互文性角度、充分发挥语言的工具主义作用以及解构法律话语中的性别二元对立。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