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代写: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现状及批判——双重危机下法理学的理论重构

发布时间:2023-05-18 16:46:52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通过对中外主流法学基础理论的批判探讨,笔者认为应当不拘泥于传统的、以西方理论体系为主的法学理论研究,而应当以“系统且科学的法学研究”为目标自觉开启中国的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并提出一种理论构想,即 “大法学观”与“三位一体的法本体论”。

第一章  当代中国法学面临的双重危机

第一节 中国法学的民族性危机

19世纪末,随着以“精耕细作、男耕女织”为特点的自然经济的解体,作为“文明国家”的中国所形成的一整套政教体制受到来自西方文明外部的冲击,这个古老的国家睁眼看到世界的剧变,不仅要在生存意义上谋求自己的方向,同时也要在世界各国提供的各种文明范式产品中挑选出文明转型所需的路径。西方国家用武力裹挟着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32貌似为中国人应于何种社会秩序中生活,与之构建出的何种社会制度具有正当性等国家转型问题指明了方向。从清末法制改革到全面依法治国,这场持续了一百多年的法律现代化运动到底在中国形塑了何种结构的法律制度,其下的中国人在该种制度的价值尺度下多大程度上是在清醒地、有尊严地、正当性地活着,对其思考同时还在根本上意味着中国人民是否在为自己而活——即是否拥有理解过去与未来并选择民族自己的发展道路的权利。

法学毕业论文怎么写

在当代,法律在正当性上确认并在效力上维护着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法制基本处于“荒漠状态”。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四十余载改革开放以来,关心中国法学自身命运的学者指出所谓的中国法学发展过程其实就是大规模移植和遵循西方法律制度的运动,批判对西方现代化理论不加质疑、不予反思和不加批判的情形下便将西方现代法治发展的各种结果视为中国法治的当然前提,没有中国法学有的只是“西方法学在中国”,并发出了“中国法学向何处”、“用西方的理论和例法例来改进中国的立法,我们自己的贡献在哪里?”33以及“什么是你——中国法学——的贡献”34等叩问。基于中国法学之于世界法学之林的影响力与中国综合国力的严重不平衡,与当前法学发展整体上受“现代化范式”所支配,笔者将这种法学研究“主体性迷失”称之为中国法学的民族性危机,其危机表现接下来会细述之。

第二节 法学的科学性危机

“法学是一门科学吗”这一追问是迄今为止法学史上一个重大的辩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围绕着法律的基本属性的讨论,是法哲学元问题“法律是什么”的论题延申。正如张文显教授在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的科学性”学术研讨会上指出,法学的科学性问题是当下中国法学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是中国法学时代性的、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也是中国法学在新时代科学发展过程中所必须解决的问题。38在主流法学流派都承认法学是一门科学的背景下,这个问题的论辩仍然呈现出两个问题意识,一是法学界本身对该问题是其所是的论证理由存在分歧且不时有反对的论说,二是知识界其他同行对法学的科学性日甚一日的质疑。尤其是后者这种来自外部的对宣称“法学是一门科学”的非科学性的批评指责,使得法学学科的科学性产生了危机。为了证明“当今中国法学具有科学性危机”这一命题不是一个伪命题,下面将一一述之。

一、科学性危机:科学到底意味着什

“某某说法/做法是科学的”、“大力发展科学”、“他的结论不科学”……实践生活中“科学”这一概念做名词和形容词使用最为普遍。做名词时,“科学”这一概念的核心所指是由实践检验并无限接近真理的方法。而作形容词时,“科学”则指知识(对事物的认知)具有系统性和客观性的属性。当我们在问“法学是不是一门科学”时,其实这里的“科学”既有作为名词时的“法学属不属于科学”,又有作为形容词时的“法学是否是科学的”这两种思维模式。此种情况下如果论辩该论题的学者只阐述其一,而另一学者聚焦其二,就会造成无效争议,这也是该论题复杂难解的原因所在。

第二章 我国主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现状及批判

第一节 法学的“基础理论”释义及梳理

本文的论述结构围绕“法学的基础理论”展开,故在此出于表达有效及减少理解偏差,需对“基础理论”的内涵予以界定。

基础理论,学术界公认为是在一门学科体系中,起基础作用且具有稳定性、根本性、普遍性特点的理论原理。基础理论犹如地基,其自身越扎实,建造起来的知识大厦往往才能够不易动摇。法学的基础理论公认为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主要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其核心是法的本体论,即揭示“法”或“法律”的存在和运行规律的学说。可以说,什么样的法本体论决定了什么样法学理念。 梳理漫长的法律史和法律思想史,我们以对“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的不同认识为标准,选取当今主流法学思潮以及对法本体观念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法学思想,笔者在这里列出西方法学理论中六大基本法学流派。在列出之前,为减少不必要的争论和误解,需要说明如下几点:

第一,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具有开放性,建构性。类型划分尤其如此,标准不同、视角不同,类型所属的范畴亦不同。对西方法理论主要流派划分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把“法学基础理论”在历史上的变化发展理出宏观图景。

第二,本次划分的标准是对“法是什么,法律是什么”的不同元认识。有的学派并没有在学说中构建法本体论,而是以解释具体法律问题为出发点,发展出不凡的法学研究方法,比如由科斯开创、波斯纳集大成的法经济学,以庞德为主要代表的法社会学。笔者从这些学派的方法出发,追溯其本质上的法观念从而进行划分。

第二节 我国主流法学理论对于“基础理论”之态度

我国历史长河中关于法现象的演说也有着源远流长的学说体系,在西方古代自然法兴起确立的同阶段,中国先秦时期儒、墨、道、法等诸子百家也有着对法律的起源、理想法与实在法、法律的作用等法的基础理论有着相对系统性的论述46。但是这些古代的法学思想倾向于为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服务,并没有演变为学科意义上的法学理论。近代西法东移引进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概念,法学在中国正式作为一门学科得到确立。当今我国主流法学理论实是法学现代化的产物,本节亦致力于对这种现代化产物的批判。

整体历史上来看,从睁眼看世界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到全面依法治国阶段,西方法学作为“老师”,中国法学作为“学生”,中国法学的基础理论总体上是将各个西方法学基础理论的集合不加质疑、不予批判地视为其基础理论。现阶段,即21世纪上半叶,法教义学、社科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无疑是影响中国法学发展变革的三大主要学派(在此采取广泛意义上的学派,即以某种研究立场为主要学术活动的群体)。本节将考察并梳理此三大法学流派对于“法学基础理论”所持的态度及观念。

第三章 西方主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现状及批判 ........................ 25

第一节 批判对象及说明............................. 25

第二节 西方主流法学理论在基础理论的建构上难称科学.................. 26

一、自然法学派经不起客观事实检验................................... 27

二、实证法学派抛弃价值认识而仅从规范层面构建....................... 28

第四章 科学的法学基础理论图景 .................................... 29

第一节 什么样的法学基础理论具有科学知识属性........................ 30

一、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本体论................................. 30

二、“大法学观”..................................... 30

结语 ................................. 39

第四章 科学的法学基础理论图景

第一节 什么样的法学基础理论具有科学知识属性

一、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本体论

在科学这个人类确立的探索知识的最高典范引导下,科学精神是我们构建法学基础理论的最高指引。如前文所述这种精神旗帜的核心在于综合可检验的知识尽可能获得对另一事物的真理性认知。在此需要对此核心做如下几点的界定以明确本文所欲传达的概念。一,“检验”不等于“实验”。有人认为法学研究中“正义、平等、行为背后人的动机和目的”等无法通过量化的形式加以处理而否认法学的科学性,其实这种错误理念就是把“检验”理解为自然科学中的量化实验从而陷入了狭义的科学观。二,“尽可能获得”以及“真理性”,揭示了这样一个人类认识事物的思维过程,即人类对某一特定事物的认知是在综合整理陆续被接收的信息过程中不断更新的。

面对法律这一庞大的规则集合体,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要达致科学的标准,就必须确保我们在获得知识的过程中对每一个概念本身即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每一种关系都尽其所能是它们的真理性认识,即我们在综合认识之前,必须以科学的标准保证认识的元素所提供的知识是来自客观事实而不是虚构或想象的,在构建或更新基础理论时采取可信度最高最具说服力的知识。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

结语

本文旨在对我国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现状进行批判式梳理,以及在此基础上思考构建中国法学理想图景的路径,以求中国法学走出民族性和科学性之双重危机,使法学能提供解释力产生知识,真正作为一门系统性、科学性的学科而受人敬仰。文章基本路径是“双重危机——批判中探讨原因——路径构建”。

中国法学存在民族性危机和科学性危机是背景。民族性危机表现在对西方法学理论总体性盲目推崇以及基础理论研究缺乏自主性,科学性危机核心是法学越来越被看作是技术性工具,表现在法学不能提供一般性的社会理论、理论与实践的长期疏离以及法理学学科边缘化。

认识决定方法,在该背景下,对当今的法学基础理论展开批判式梳理。我国主流法学基础理论中,或忽视基础理论研究,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过于简单处理基础理论走向了实用主义而在法学界影响甚微。与此同时,目前中国法学学习和借鉴的源头——西方法律制度同样存在着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缺乏科学性的症灶,包括自然法学派经不起客观事实检验、实证法学派抛弃价值认识而仅从规范层面构建以及社科法学派忽视基础理论构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