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范例代写:体系思维的二阶形成及司法适用路径探讨

发布时间:2023-05-10 20:17:31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无论是体系在法认识论、司法理性以及法官职业伦理中的科学素质要求等层面,体系在法的现象中依然存在着事实上的功能价值。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的背景

法学毕业论文怎么写

体系思维与法治、法律和法学等法概念建立关联具有浓厚的学理、历史和实践基础。学理层面,对于体系的认识已经从概念研究上升为命题层面,不少学者已经开始从元层面对“什么是体系”、“体系有什么样态”等基础理论问题展开了知识理性探索。历史层面,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已经运用体系思维来认识法的现象,并产生了诸多收获。这种历史背景可以从大量语词中寻获素材。例如“法律体系”、“立法体系”、“法学体系”等法现象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行动场域。实践语境层面,法治的政治逻辑已经明确,体系兼具分析方法和目标的双重属性,具体化在规范、实施、保障以及监督等子体系行为过程中。同时,随着《民法典》体系化方法的运用,体系思维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得到愈加重视。体系框架内的规范性要求存在两点:一是经验素材的多样化,二是体系要素内部的结构优化。多样性和适应性之间存在协调上的矛盾。如何实现体系协调又成为经验视角下必须直面的科学性问题。尤其在法治实施环节,经验素材的科学性成为检验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准。大背景为体系思维的功能发挥提供着不竭动力。需要注意的是,体系思维不仅是抽象关注,而是在推进依法治国、法治现代化等实践背景中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功能价值。体系的魅力是强大的,例如“法治体系”、“一体建设”、“共同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以至于静态科学文本层面的“法律体系”,以及学科层面的“法学体系”等相关的语词都表现在法治建设的知识背景关照中。发挥好体系思维在法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层面的统摄力量,成为体系思维作为一个分析工具应追求的良善品质。可喜的是,法治建设的价值导向体系思维作为一个时代命题赋予了一个良善的实践环境。然而,如何在这一背景中通过实践理性的方式实现其功能价值,是体系思维必然面对的问题,也是本研究需要回答的一个基本问题。

(二)选题的意义

体系思维不仅是抽象,其思维方式的运作具有统一秩序价值,在法学中具有显著整合功能。尤其体系同一属性功能,对于提炼法理思维具有显著路径价值。体系思维不是脱离实在法,仅存在于法律人的意识中,而是实实在在与司法实践密不可分。体系思维在法官裁判中也是可以具体适用。体系作为法官裁判的抽象认知思维方式,对法律适用具有穿透、融贯的价值塑造。法官作为法律适用者也要坚守二元的结构。遗憾的是,已有的体系关注研究过于抽象,需要从判例入手对法官裁判过程中的二阶体系观察尤其是

背后的利益序列形成和样态进行客观教义学解读。从判例的样态来看,尽管不乏法院敢于突破法条体系的束缚,动用类推和利益衡量作出裁判方法。囿于裁判方法的主观法属性导致出现裁判说理的论据不足等现象的发生。同时由于学界理论准备的不足,使得这种“晨光初现”的二阶体系思维未能得以普及,因此需要法理学提供智识支援。如此,研究法官裁判中的体系思维相关内容就具有鲜明的学理意义。

同时,发现法官运用二阶体系思维进行裁判背后的利益序列,尤其进行客观化论证,有助于检验法官裁判是否严格遵循立法目的,检验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合理。然而必须承认的是,利益作为概念的存在也缺乏实体性属性,尤其在法官裁判领域,很难界定的是利益的标准问题。利益衡量中的价值判断需要进行合法性的客观规制。在社会场域中,利益衡量身处构成要件和社会事实之间,法律价值的实现需要进行精细化处理,虽然利益衡量作为主观法范畴,仍须进行客观证立。这需要运用适当的方法论。缺乏方法规制的利益衡量是盲目的,背离了法律体系的安定性。然而,确定一种规制的标准并不是易事,需要权威者依据正义观念作出价值导向。例如,有必要以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正态导向作为利益衡量的客观法标准,发现法官裁判中的利益序列,实现利益衡量裁判方法的规制适用。如此,将体系思维的二阶适用的方法过程予以证成也具有了学理和现实意义。

二、选题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法学关于体系思维的研究主要从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领域价值及方法论功能进行切入。在法理学领域,陈金钊教授是关注体系思维抽象意义的典型学者。在根本上,他侧重于体系思维本体论领域,尝试将体系思维与本土法治在概念逻辑、实施等层面展开一般研究。另一层面,因为体系思维在德国法学中渊源颇深,法学的知识梳理必然离不开比较法学的参与。全面理解体系思维在西学中的历史、逻辑和现状是不可忽视的“经纬”,也是比较法研究的前置条件。舒国滢教授则是从事这一工作的重要学者。《法学的知识谱系》作为这一经纬的文本成果,具有重要的学理意义。在部门法学领域,体系思维的研究主要集中两个方面,一是主动强调体系化思维对部门法律规范的价值引领,二是在部门领域研究具体问题时,应主动领悟体系思维的方法论功能。例如张明楷、王利明、陈璇等学者都强调体系思维在部门法学中的功能价值。值得关注的是,“什么样的体系化”是编纂法典的最佳选择,是目前部门法学者普遍关注的体系重心。同时,在国家治理的制度主义语境下,构建模式成为体系思维走进治理现实的逻辑语言。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法学关于体系思维的研究存在一条主线,公理性的体系路线已被否弃,目的、利益的主观法发现成为体系建构的真理性尝试。尤其随着价值法学的发现,体系思想被区分为“价值无涉”和“价值有涉”。一方面,实在法的体系秩序在尤其注重安定性的欧陆依然强调形式逻辑的演绎体系价值。但时至今日也会发现,体系的实质层面,在秩序、自由、正义等价值之间依然存在一般性的建构难题。无论是卡纳里斯、科殷、恩吉施等,都未能给出跳出真理的历史局限。超越经验论的体系建构或许通过个案论题学意义上的秩序发现,或许是有效尝试。同时,在部门法学中,法律技术主义的体系关注也是西学的关注重点。“规范”本身的体系价值以及“规范”与“规范”之间的体系秩序问题是主要方面。尤其注意到了体系效果的后果主义方面,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

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对体系思维的研究依然侧重于立法论。毋庸置疑,立法论的主要功能是确立体系秩序,这是体系思维的现实化起点。国外的研究主流也更偏向体系的一般性功能。逻辑上看,这是一种“演绎”的正向思维。但反向来看,体系思维的司法适用效果如何,实务人员对体系思维的理解(“原本的解释”)是否与立法者意志吻合,对体系的生产(“法律续造”)是否属于体系违反等问题尚未与立法论对体系思维的广泛关注及时呼应。因此,以发现司法裁判的现实思维为观察,或许是一条检验体系效果的反向进路。

三、体系思维的二阶性司法适用及不足···························31

(一)体系思维二阶性司法适用································32

1.体系的一阶司法适用·························32

(1)体系一阶司法适用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32

(2)体系一阶司法适用的逻辑规则·····························33

四、体系思维二阶性的规范建构········································52

(一)法律体系的融贯逻辑证立·································53

(二)一阶概念形式体系的态度和方法································54

1.涵摄的存在价值:法安定性视角·····························54

2.概念的功能诠释方法·························56

结论:科学性的体系追求···············67

四、体系思维二阶性的规范建构

(一)法律体系的融贯逻辑证立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

无论是法学、法律还是法治的实践范畴,体系思维二阶性的规范建构离不开科学性这一过程。科学的态度是尊重客观事实,法的现象同样存在科学功能属性的影子。在历史源流中,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成为法学家们始终关注的对象。德国耶林认为当法学对“实证法的文化”进行了三个层次的反思时,它就是一门科学。[153]所谓三个层次分别是实证——历史——哲学三个层面的反思。经验事实构成了法的现象的内容,从来源认为,科学属性和认识法的现象存在着关联,这种体系化恰是法教义学的规范逻辑。困惑之处在于,即便作为经验范畴的实践性法律体系,却又是主观的构成意志,这注定法律体系不是价值无涉,法律依靠构成意志运用这种体系形式履行价值批判。然而价值批判必然面临立场之争的可能困惑。这种冲突因为不同的利益和立场,对同样一件事情会有完全对立的事实判断或价值判断。[154]从这个角度出发,法学和科学是对立的。同时,价值观也面临着开放性结构问题。例如“一物二卖”(买卖不破租赁)、“正当防卫必要性”等法律问题,在不同的历史类型中存在着价值论、目的论等主观法层面评价取舍。

因此,主观层面的价值已经面临着高度的评价难题,客观的形式设计层面必然追求一套合乎逻辑,追求系统协调的法律体系。面对疑难案件时,一套融贯的法律解释等教义学路线是必须的,通过确定的法秩序实现体系协调。

一阶体系的规范表达是完整意义上的融贯适用。在知识论中,融贯性(coherence)概念在多学科中得到适用,[155]历史的真理获取上,融贯论和符合论作为对立存在。符合性判断是基于经验事实的客观观察,融贯论强调认识与认识之间的密切结合,是一种获取真理认识的类型。[156]雷磊曾对法律融贯性理论研究进行归纳法律推理和法律体系的研究二分。他指出,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具有程度差异,它包含连贯性、体系融贯性与理念融贯性三个层次的要求。

结论:科学性的体系追求

体系的多重属性已经被直观了出来,观念哲学维度上的体系探寻成为法学家不断思索的品性表达。人们终于发现,在体系的结构框架里,形式、逻辑、历史都有其存在的位置。从古希腊的自然性探索,到数学理性的强大公理魅力,再到体系拥有了历史范畴,人们发现了它的有机性,体系的力量无疑是强大的,它不仅可以将有形的客观存在寻求同一属性,建构科学法的规范体系,也可以将主观法进行整体推导,形成集合力量,这种控制力是体系二阶观察的进路所在。高低的阶层观察成为探寻二阶体系思维的有效分析工具。在经验层面,体系可以将法律规范进行综合,法律的安定性得到了框架式保障。然而并不能被体系学的的强大魅影所迷惑,一个正确的态度是,立足双阶观察的整合视角进行现实考虑,预防极度高估和蔑视的矛盾视角。因为我们必然面对一个体系要素的更新问题,历史的向前迈进,秩序的稳固也应是变动的。虽然体系思想在观念哲学领域中得到适用,人类实践理性却具有同一性,随着体系思维的魅力为中国法学和法治青睐,将继续为法律现实化过程贡献着检验性力量。

首先,在法律体系的内容(权利、义务)构造层面,体系的双阶性要求法律体系在完善过程中追求特定价值理念的品性。应当注意到,科学法层面的法律体系内部秩序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构造。在抽象法层面,在价值观念的选择过程中,法本位的争论实际上是在二阶层面控制一阶经验法律体系的力量表达。学界认为,法本位之争标志着中国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意识开始觉醒。作为法学基础范畴的权利和义务功能却有着各自的体系定位。无论是“权利本位论”、“义务重心论”、“权利义务一致论”或“法权中心论”,看似立场在现象争鸣上的针锋相对,实则各自有着适用场域的限制。在现象上不可否认的是,权利话语成为人们思考法律问题的主流,权利作为一种法律机制贯穿法始终。在法律实现的过程中,道德、利益或习惯需求都会成为法律权利的可能。这种认识存在着明显的时代偏向。随着《民法典》的权利法典定位等重大历史事件继续向前推进。将体系的法典主义立场放大至法律体的科学性追求中,法律体系的许多构成是由权利派生,权利本位思维方式(权利发现——权利推定)需要强调体系整合,从而生产出以基础规范为价值导向的权利法律体系。从本位之确认回溯至法律体系本身,特定要素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实践理性的体系整合逻辑。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