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模板代写: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探讨

发布时间:2023-05-02 21:58:48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为了保障被追诉人多项合法权利的行使,需要更进一步作出努力,不仅要借鉴各国相关程序中的各项有益经验,还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从立法、司法各个层面进行细化,明晰各项权利并做好各项制度保障,从而真正发挥刑事速裁程序提升效率与保障人权的双重效能,也使得每一个被追诉人都能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一章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概述

1.1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1.1.1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我国立法上没有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做一个明确界定。综合2014年《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以及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来看,案件适用条件经历了重大变化,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但该程序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一种专门针对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设置的简化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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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社会各界对于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界定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李本森教授将其概念概括为两个方面。广义概念就是指所有的刑事快审程序。而狭义上的定义,是指适用于被追诉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社区矫正和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中国的刑事速裁程序也应当属于其狭义上的范畴。①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助理检察员黄志坚、聂婷婷在《从试点情况看认罪认罚从宽在速裁程序中的实现》一文中将其界定为:针对刑事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追诉人自愿认罪并认可法律适用且依法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单处罚金的情节较轻的案件实行的简化处理程序。

综合我国立法规定和学界的观点,笔者将刑事速裁程序的定义总结为: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的一种过程简化的快速诉讼程序。

1.2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的主要权利

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处理案件虽然简化了案件处理过程,但是不能减损被追诉人的正当权利。被追诉人在此程序中应当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2.1知悉权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由于控方相对处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等,被追诉人对于案件相关信息的获得具有很大的滞后性,而这种情况会使被追诉人处于一种很迷茫的状态,不利于案件后续的处理。因此在开庭审理之前,被追诉人对于自身所处阶段、自身享有的权利义务、所触犯的罪名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等问题应当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此时,如果案件符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条件,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被追诉人可以选择适用何种程序,同时也应当将适用该程序的注意事项以及不适用该程序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一并告知被追诉人。

1.2.2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是指被追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选择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或对速裁程序性事项做出选择的权利。康德曾提出:“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由。”①从一般意义上讲,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并选择与之有关的程序及与程序推进相关事项的权利。同样,被追诉人对于刑事速裁程序的选择适用也应当出于自愿。程序选择权是被追诉人对自身现状进行权衡判断之后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所行使的一种处分权,完整意义上的程序选择权应当包括程序建议权和程序变更权两个方面。

第二章域外相关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考察

2.1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程序

2.1.1美国辩诉交易程序

19世纪,辩诉交易程序在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美国诞生,在这个时期犯罪率随着人口流动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也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该程序从诞生之初的非公开状态直到1974年美国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确立了法定地位,最终实现了制度化和法律化。在美国所属的各个州,在该程序的设置上均存在一些差别,也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方式。但是,其大致内容总体上可以表述为“检察机关通过减少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或允诺降低对其判处的刑罚幅度,从而获得被追诉人认罪答辩”的交易和协商方式。据统计,在美国本土的司法实践中,以辩诉交易的方式审结的刑事案件占到了全部案件数量的90%,有效缓解了美国各州司法资源短缺以及大量诉讼案件积压的状况。同时,在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方面,辩诉交易程序也给予了充分关注。

第一,知悉权方面。在辩诉交易程序中,美国通过设置权利告知清单的方式细致规定了应当告知被追诉人的内容,包括:被指控的罪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控方所掌握的证据等,从而使被追诉人能够明确知悉自己当前的情况。为了确保被追诉人的知悉权得以充分实现,在不同的阶段,辩护人、检察官和法官要对相关权利内容进行详细地解释,同时美国联邦法院在批准辩诉交易之前,还会调查被追诉人是不是自愿做出的认罪声明、是不是清楚自己犯了什么罪、自己应当放弃什么权利以及自己可能要接受的刑罚等问题。

第二,程序选择权方面。在辩诉交易中,被追诉人可以充分选择和参与该程序。控方与被追诉方可以通过被追诉人只承认所有指控中的某一个指控,检察官在其承认其中某一个指控的基础上承诺“撤销或不起诉其他罪名”或者是被追诉人做出有罪答辩,检察官承诺“减轻量刑”这两种交易方式来实现。无论被追诉人选择哪种交易方式,他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选择以及参与都是明知且自愿的。

2.2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程序

2.2.1德国刑事处罚令程序

刑事处罚令程序是德国刑事快速审理程序的一种,主要内容规定在了《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的特别诉讼程序中,它主要适用于基层法院判处罚金、1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包括本数)并宣告缓刑或者在交通犯罪案件中吊销驾驶执照的轻罪行为。它采用简单的书面审理方式使很多轻罪案件不需要经过开庭审理即可获得迅速解决,充分体现了德国刑事诉讼中的速审原则,大大提升了司法机关处理轻罪案件的效率,成为德国司法实践中处理日常轻微案件必不可少的途径。

第一,知悉权方面。法院在传唤被追诉人时就应当履行一次告知义务,从而保证被追诉人知悉被控告的内容及案件的相关证据。

第二,程序选择权方面。在处罚令程序中,被追诉人的程序选择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包括程序同意权与程序回转权两方面。第一,该程序的适用需要征得被追诉人的书面同意。《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追诉人同意适用处罚令程序,法院才会接受检察院发布处罚令的请求。第二,被追诉人如果不认可处罚令的内容,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在异议成立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将审判日期确定下来,并采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反之异议不成立时裁定驳回,被追诉人还可以通过抗告的方式使案件有机会再次通过普通程序审理。除此之外,只要法院还没有宣告判决,被追诉人均可以撤回其对刑事处罚令的异议,从而使刑事处罚令重新生效。这一连串措施,全面充分地保障了被追诉人进行程序选择的权利。

第三,辩护权方面。为了弥补刑事处罚令程序“书面审理”方式的不足,德国法典规定了强制辩护制度,即如果法官经过书面审查,同意检察院提出的处刑申请,在将判处被追诉人不超过一年缓期执行交付考验的自由刑时,法院就需要为没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指定一名辩护律师。无论是审前还是审判过程中,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只要法院对于检察院提出的处刑申请表示同意,检察院也认为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处罚令来审理,那么法院就必须为被追诉人指定辩护。

第三章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问题............................18

3.1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现状................................18

3.1.1立法现状....................................18

3.1.2司法现状.....................................19

第四章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完善..........................26

4.1严格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机制...............................26

4.1.1明确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标准..............................26

4.1.2规范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过程..............................27

结语....................36

第四章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完善

4.1严格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机制

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是适用该程序的前提和关键所在。《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就规定了法院在受理被追诉人的有罪答辩时,首先就应当审查该答辩的事实基础,涉及对检察官、辩护人以及被追诉人本人的询问、对达成辩诉交易合意的确认和审查、对控方提交的案卷材料等内容进行详细查阅分析以及必要时控方和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内容做出的进一步说明。由此可以看出,在辩诉交易历史如此悠久,规则适用如此成熟的美国,对于被追诉人犯罪事实基础的审查尚且如此严苛,那么在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过程中,对于被追诉人犯罪事实和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也不能放松警惕。在我国,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被追诉人对控方的指控自愿认罪,这关系到被追诉人后续的程序适用,权利享有以及量刑处理。因此对于其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机制的构建应当严格,从审查标准、审查过程以及被追诉人正当反悔权多个层面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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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进程中的一大程序亮点,它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共同丰富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进一步贯彻了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理念。从2014年在全国多地开展试点、2018年正式成为法定程序以来,发挥其过程简化和审理快速的程序优势,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提供了高效的处理方式,为司法效率的提升做出了重大贡献。

当然,任何诉讼程序的存在除了为提升司法效率服务,还应当充分兼顾人权,这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被追诉人作为刑事速裁程序的主体之一,因这种程序的特殊性可能会导致其诉讼权利的减损,所以更加需要将其权利保障放在重要位置。为了保障被追诉人多项合法权利的行使,需要更进一步作出努力,不仅要借鉴各国相关程序中的各项有益经验,还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从立法、司法各个层面进行细化,明晰各项权利并做好各项制度保障,从而真正发挥刑事速裁程序提升效率与保障人权的双重效能,也使得每一个被追诉人都能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