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代写:“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18 18:35:55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通过本文的分析,笔者的观点“入户抢劫”认定标准不统一,司法解释过于限缩应当适当扩大解释以更好的对公民的住宅平稳和安宁权进行保护。

第一章“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争议

1.1对“户”的司法认定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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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发布的《两抢意见》对“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作出了更加详细的限制性规定。据此规定,若要符合“入户抢劫”的“户”,必须满足两个特征:一是功能特征,即满足他人家人生活;二是场所特征,即与外界相对隔离。但在实践中,对“户”的认定还是存在争议,争议主要发生在对这两个特征的不同理解上。对“户”的功能特征的判断可以具体分为两个不同的分歧点。第一个分歧点主要表现在一人生活和不具有血缘或者拟制关系的人共同生活是否属于家庭关系,第二个分歧点是同时具有家庭生活功能和经营功能的场所应当如何判断其是否为“户”。对于“户”的场所特征存在的争议点在于该场所是否与外界相隔离,主要体现在合租房的公共区域、没有封闭的庭院、卖淫者所居住并同时卖淫的房屋这三个案例中的场所是否符合“与外界相隔离”的特征。

1.1.1对“户”的功能特征的认定存在争议

根据《两抢意见》第1条的规定,“户”是指住所,供他人家庭生活为其功能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馆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关于“户”供他人家庭生活这一属性,实践中就出现过因不同司法机关理解不同而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以下案例充分展示了这种争议。

案例一:行为人王甲、王乙和文某于2008年6月28日2时左右闯入被害人李某某租住的位于天元区黄河北路某小区内房间内,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控制住被害人,最终抢到200元现金以及价值640元的手机。天元区人民法院认为,一人在屋内生活不能称之为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仅构成普通抢劫罪。但是,二审法院却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以及社会发展十分迅速,随之而改变的是社会对家庭生活的观念。在追求独立和自由的现代社会中,只要是租住的用于生活的一个空间就可以认为是一户,所以王甲、王乙以及文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入户抢劫”。

1.2对“入”的司法认定存在争议

2005年发布的《两抢意见》就已经明确规定“入户”必须具有非法性,但是实践中对此也争议不断。对“入”客观行为的争议主要体现在对“进入”的客观行为以及对“当场使用暴力以及暴力相威胁”存在不同认定标准,“成立‘入’是必须带着抢劫的故意还是只要是带着非法目的,违背被害人意愿进入他人住宅即可”,这是实务界对“入”主观目的讨论的主要争议点。

1.2.1对“入”客观方面的认定存在争议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入户抢劫”,不仅要看行为人的目的,还应当看其客观行为。对于“入户”的客观行为主要体现在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对此的不同理解在审判实践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首先,对“当场”的认定存在争议,以下两个案例是对此的集中体现。

案例八:2013年9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吴海民为实施盗窃将事先准备好的长约四、五十公分铁质撬棍藏匿于身选择被害人王某某户为盗窃对象,并用撬棍撬开防盗门入户翻找财物,却未寻得财物。19时50分许,被害人王某某、汪某某夫妇及女儿王甲回到家中,发现防盗门被撬并且室内地板上留有陌生人脚印,怀疑家中被盗,王某某遂电话报警。此时,躲在小房间床下的被告人吴海民听到王某某报警,又被进房间查看的汪某某发现,欲逃离该户,遂持撬棍从小房间冲出,王某某见状,从客厅地上捡起一根吸尘器塑料管朝吴海民脸部打去,吴海民被打后继续携带撬棍朝大门方向逃跑,王某某追赶至门外楼梯处,拽住吴海民手中的撬棍,吴海民因害怕作案工具被抢走,遂与王某某争夺撬棍,为迅速逃离,吴海民用手推了王某某的胸部,并趁机朝楼下逃跑,王某某遂持撬棍在后面追赶并用撬棍击打吴海民背部两下,当王某某追至单元楼门口时不慎跌倒受伤。一审法院认为吴海民的行为不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因为“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前提是行为暴力以及胁迫行为必须当场发生在户内。由于“入户抢劫”法定刑较重,“当场”的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制解释,类似门口这种不属于户的内部空间的场所,理应不属于“当场”的范畴,所以其不属于“入户抢劫”,定普通抢劫即可。①门口到门内几厘米的空间就能面临相差如此巨大的结果,该解释理由实在无法使人信服。

第二章“入户抢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2.1“户”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两抢意见》从功能上对“户”进行了限制解释,即“户”必须具备两个特征,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前者属于功能特征,后者属于场所特征。制定这两个特征的目的就是对“入户抢劫”进行限制解释,不过实践中对“户”的这两个特征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

2.1.1“供他人家庭生活”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户”的司法认定主观标准的不统一,实际上就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判断标准不统一。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家庭”的含义不明确,没有提供一个相对确切的司法认定标准。《刑法》第263条仅仅是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并没有对“户”作出任何详细的规定。出于限制解释的需要,司法解释对“户”作出了限定,但是不同司法解释之间对“户”的解释并明确。2000年的《抢劫案件解释》中规定,“户”是供他人生活的住所,2005年的《两抢意见》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两者之间存在“家庭”两个字的差别。很明显,“他人生活”比“他人家庭生活”的范围要大的多,如果适用《抢劫案件解释》,一个人以及没有血缘或者拟制关系的人属于“生活”的范畴,该场所应当属于“户”。而按照2005年《两抢意见》则会得出相反的结论,这是对“家庭”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统一的体现。其次“生活”的内涵不完整,致使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除了《刑法》263条对“生活”没有规定之外,《抢劫案件解释》和《两抢意见》都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生活”,没有将其细化。2016年的《抢劫案件指导意见》中对此做了解释也仅仅是规定为“生活起居”的场所,也没有将其进一步细化,概念范围还是十分的宽泛。所以当面对具有生活和经营双重属性的场所,在行为发生时是否具有“生活起居”的特征难以判断,最终也存在意见向左的判决。

2.2“入”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无论是《抢劫案件解释》《两抢意见》还是《抢劫案件指导意见》,都将“入户抢劫”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是普通“入户抢劫”,第二种是“入户盗窃转化成入户抢劫”,并针对其分别制定不同的认定标准,而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类型都存在认定客观和主观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首先,普通型“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其中,“为实施抢劫而进入”十分重要,意味着行为构成“入户抢劫”要需要两部分的内容:一是客观上要有“进入”行为,二是主观上必须有“入户”的犯罪目的。这就意味着认定“人户抢劫”中的“入”时,需要从客观行为和主观目的两方面来判断。但是,不论在客观行为还是主观目的的认定上,均没有统一的特定标准。其次,转化型入户抢劫在是指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窝藏罪证或者毁灭赃物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转化成“入户抢劫”的行为,司法解释条文之间存在矛盾;同时三个司法解释之间对主观目的的限定范围也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此外司法解释没有对拟制成抢劫罪其他犯罪类型进行规定。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

第三章“入户抢劫”司法认定的合理化建议....................................23

3.1明确“入户抢劫”的保护法益....................................23

3.2合理认定“入户抢劫”应坚持的原则........................24

结语.....................................33

第三章“入户抢劫”司法认定的合理化建议

3.1明确“入户抢劫”的保护法益

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必须以该罪的保护法益为指导,而不能仅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义上。换言之,解释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明确该犯罪的保护法益,然后在刑法用于可能具有的含义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使符合该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6]研究“入户抢劫”的保护法益的前提是研究抢劫罪的保护法益。根据体系解释抢劫罪虽然位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但是其极为特殊的是该罪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法益还严重的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法益。关于“入户抢劫”的保护法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保护法益相同,加重处罚的依据是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危害程度更深;第二种观点是除了财产和人身法益,“入户抢劫”还侵害了住宅平稳和安宁法益。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入户抢劫”应当承担更重刑事责任的原因是住宅平稳和安宁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并同时“入户”后可能会对更多的人造成更多损害以及有可能抢到更多的钱。包括张明楷教授认为:以抢劫为目的入户进而实施抢劫,使得行为人在入户的违法性与抢劫的违法性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有机的结合。这种有机的结合使得行为人在入户前就做好抢劫的各种准备,如准备了抢劫工具,共犯人之间有明确的分工,抢劫行为按周密的计划进行等,由此使入户抢劫的违法性明显增加。[7]持这种观点的根本原因是认为住宅安宁权是依附于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不具有其本身的独立价值。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住宅安宁权并不是人身权的延伸,人身权是身体健康和生命权;住宅安宁是公民对于“家”这个特殊场所产生感到安全、放松以及私密的特殊需求,其内涵与健康和生命权完全不同,所以住宅安宁权不是人身权的依附。

结语

在“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的司法现状下,很多司法工作人员对“入户抢劫”进行过于限制的解释的情况下,笔者通过对案例的搜寻,搜寻出十六个具有争议的典型的关于“入户抢劫”的案例,这是文章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就是对争议案例的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即对“户”和“入”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探究出现该原因的深层次原因,以及该问题会导致的司法后果。最后一部分就是根据发掘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首先分析“入户抢劫”的保护法益,确定后再得出认定时应当注重的刑法原则,在刑法原则指导下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本文就是按照问题的提出、问题的分析和问题的解决这个基本逻辑进行分析和论证的。通过本文的分析,笔者的观点“入户抢劫”认定标准不统一,司法解释过于限缩应当适当扩大解释以更好的对公民的住宅平稳和安宁权进行保护。文章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案例样本过低,争议问题可能分析不全面;作者本身理论水平有限,对“入户抢劫”认定问题理解不够合理客观;最后,阅读文献相对不够多,论证水平有限。相信随着深入的学习和思考能得出更客观和合理的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