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代写:合同诈骗罪实质解释探讨

发布时间:2023-04-03 10:27:25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从实质解释论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合同诈骗罪保护法益的考察,对合同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犯罪对象与结果、非法占有目的等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解释,从而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的界分提供实质依据。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难题

第一节  合同诈骗罪认定难题的具体表现

一、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区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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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骗取对方财物且至少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的行为。合同欺诈行为,指行为人通过合同所实施的民事欺诈行为,民事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①理论及实务中的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存在诸多的相似之处:行为人均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行为人均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对方当事人均因被欺诈而陷入了错误认识,因此两者的区分难度较大。事实上,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的范围要大于合同诈骗犯罪。合同欺诈系以行为人利用合同所实施的欺诈行为为核心的概念,因此它既包括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欺诈行为,即合同诈骗犯罪;也包括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合同诈骗行为;还包括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欺诈行为。②换言之,合同诈骗犯罪系满足特定条件的民事合同欺诈行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合同欺诈完全包含了合同诈骗行为,两者是一种包容关系,合同诈骗只是民事欺诈中的特殊情形。③在明确了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并非互斥关系的前提下,两者的区分意义便在于,如何确定合同诈骗犯罪所需具备的特殊条件,将其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中识别出来,进而发动刑罚予以处罚;如何将不满足特定条件的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仅作为民事违法行为予以处理,从而实现罪与非罪的有效界分。实务中通常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成立合同诈骗犯罪所需具备的特殊条件予以把握。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区分标准较为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处无罪的合同诈骗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且占有一定比例。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的区分较为困难,集中表现为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上。

第二节  合同诈骗罪认定困难的理论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争议

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符合的违法类型。当人们问某个行为是否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时,需要审查的是,这个行为是否满足了刑法分则针对某个特定犯罪所规定的表明违法性的各种要素。①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于我国《刑法》第224条,是认定行为是否满足合同诈骗罪各要件要求的法定标准。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难题,其原因在于对该罪的认定标准,也即对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认定结论不一致,出现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难题。对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争议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非法占有目的内涵“捉摸不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要素,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重要条件,司法人员更是将该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核心标准。因此,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着行为性质的判断。目前,理论及实务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理解大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势,让人“捉摸不定”。理论上,关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主流观点以盗窃罪的不法所有目的为基准统一解释刑法各种罪名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包含了排除所有与对财物进行利用两方面意思;②其二,较为有力的观点认为,我国刑法不同罪名的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应根据其各自保护的法益进行分别解释,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权,故其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法所有的意图,而诈骗罪保护的是整体财产,故非法占有目的指的是不法获利意图;③其三,少数学者观点认为,我国刑法中盗窃与诈骗保护的法益同为整体财产,故而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统一解释为不法获利目的。④实务中,关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也不尽一致。

第二章  分析的前提: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

第一节  法益保护的基础理论阐释

一、形式的法益概念与实质的法益概念

刑法是权利保护法,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而不是对伦理道德的保护,因此刑法制定的目的系为了使法益免受侵害或者威胁。②日本刑法学者関哲夫认为,法益概念本身系由“法”和“利益”两个词汇所组成的复合概念,具体包括“利益的要素”和“法的要保护性”要素。其中,利益的要素是与法益存在本身相关的中心要素,指存在于社会现实生活中利益;而法的要保护性要素则是与法益性质相关的法律属性的要素,是指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得到了值得刑罚保护的评价。③从法益的两个组成要素出发,引申出对法益概念两个不同层面的理解,其一是从“利益要素”出发的个别化、具体化的法益概念;其二则是从“法的要保护性”要素出发的一般性、抽象性的法益概念,张明楷教授将这两个层面的法益概念分别归纳为形式的法益概念与实质的法益概念。

(一)形式的法益概念与司法解释机能

形式的法益概念又称为实定的法益概念、方法论的法益概念,具体指刑法分则罪刑规范的目的,也即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具体法益。①形式的法益概念以构成要件为基础,通过逻辑的演绎、规范的涵摄,确定罪刑规范所侵害的具体的法益内容。由于此类法益概念是以实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又称为实定的法益概念。形式的法益概念不是一个能够自我给付、独立存在的概念,它的存在体现在法益与规范的关系之中。换言之,形式的法益需要在罪刑规范的范围内确定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生活利益的内容。②因此形式的法益具有解释具体构成要件的功能,也即司法解释的机能。正如関哲夫教授所言,在实定刑罚法规制定后的法益概念应当具有提供合理的解释指针的体系内机能,也即法解释、法适用的机能。③关于保护法益的司法解释机能,王充教授进行了较为形象的阐述,即当刑法典已经通过立法形式将某种生活利益以抽象的方式确定为刑法的保护法益时,司法者应当揭示刑法典中所凝结的这种形成价值共识的生活利益,并从这个价值共识出发,判断具体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某一罪名的犯罪构成,也即判断该行为是否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侵害或者威胁了该项生活利益。因此,保护法益的司法解释机能是一项将具体事实与规范联系在一起的价值判断的过程。④由此可见,形式的法益概念的提出与保护法益的司法解释机能的期待密切相关。

第二节  合同诈骗罪秩序性法益的实体化考察

一、合同诈骗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及问题

刑法学中的法益,大致相当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从理论及实务上的现有观点来看,关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内容,总体上可以分为复数法益说与单一法益说两种类型,其中复数法益说为多数观点,单一法益说为少数观点。

(一)观点梳理

1.复数法益说

复数法益说总体上认为,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内容并非是单一法益,而是数个不同的法益,且多个法益之间并非是择一关系,而应当是同时具备的关系。换言之,行为只有同时侵害了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全部法益时,才构成犯罪,仅侵害其中某一项法益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评价。在复数法益说的内部,不同观点对法益的界定与表述也存在具体差异,内容如下:

(1)市场交易秩序、合同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

该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三项法益内容。其中,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为主要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为次要客体。⑤市场交易是现代意义的市场中的重要环节,现代市场要求交易主体遵循市场交易规则,自愿、平等、公正、合理的进行交易行为,因此合同诈骗行为的实施破坏了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与秩序。除了市场交易秩序之外,该观点认为合同活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国家通过民法、行政法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查处,形成了合同管理制度,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交易的安全感,从而侵犯了我国的合同管理制度。最后,合同诈骗犯罪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也是必要的客体。由于合同诈骗罪被设置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因此该观点将市场交易秩序、合同管理制度作为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为次要客体。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财产所有权

该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内容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前者为主要法益,公私财产所有权为次要法益,两者之间不可本末倒置。①该观点一方面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沿革出发,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前身”规定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该解释第2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也即依照1979年《刑法》中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财产法益承袭于诈骗罪。另一方面,从类罪的角度来看,合同诈骗罪被规定在1997年《刑法》分则第三章,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为该章罪名所保护的类罪法益,也必然被合同诈骗罪所保护。最后,从合同诈骗罪所处的章节位置出发,认为该罪保护的主要法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章  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分析(一):实行行为........................69

第一节  合同诈骗罪实行行为释义..............................69

一、合同诈骗罪实行行为的构成要素...................................69

(一)实行行为本体:骗取财物................................70

(二)实行行为附随状况: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71

第四章  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分析(二):犯罪对象与结果............91

第一节  合同诈骗罪犯罪对象及结果释义................................91

一、合同诈骗罪犯罪对象释义......................................91

(一)犯罪对象与保护法益的关系..............................91

(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合同与财物...............................93

第五章  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分析(三):非法占有目的..............108

第一节  保护法益与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界定.............................108

一、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理解症结.......................108

二、双重法益路径下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界定....................110

第六章  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分析(四):罪间界限

第一节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一、合同诈骗罪与涉合同诈骗罪的界分

所谓涉合同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合同为工具,实施普通诈骗罪的行为。由于合同诈骗罪具有财产犯罪的面向,因此其在诈骗行为的逻辑结构上与普通诈骗罪相一致,即两者均具备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这五个要素。与此同时,合同诈骗罪系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而涉合同的诈骗罪是以合同为工具诈骗被害人财物,两者均与合同密切相关。正是基于前述客观要件的相似性,使得合同诈骗罪与涉合同的诈骗罪的界分问题长期困扰着实务人员,因此有必要结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结论,对两者进行系统有效的界分。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

(一)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系经营性合同

虽然合同诈骗罪与涉合同的诈骗罪均与“合同”紧密相关,但“合同”在两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存在实质性差异。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既是构成要件要素,又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而涉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则并不具有犯罪对象的属性。犯罪对象是表明犯罪客体存在形式的客观事物,其与犯罪客体之间系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对象存在于所有犯罪之中。①正因为犯罪对象是保护法益的载体,因此当某一犯罪以特定的犯罪对象为构成要件要素时,犯罪对象则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即是如此。

结论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司法人员的难题,实务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定难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在于,对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理解存在分歧,而构成要件理解分歧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理解缺乏基于保护法益的实质性考量。基于此,本文从实质解释论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合同诈骗罪保护法益的考察,对合同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犯罪对象与结果、非法占有目的等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解释,从而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的界分提供实质依据。具体形成以下结论:

第一,关于合同诈骗罪保护法益的考察。法益概念包括形式的法益概念与实质的法益概念两个侧面。形式的法益概念具有司法解释机能,客观上要求法益能够被具体把握,即法益内容的实体化。由此出发,应当对合同诈骗罪中的秩序性法益内容进行实体还原。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结合民法、行政规范中对合同予以规制的条款的保护目的,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合同管理秩序应当还原为合同信赖利益。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及历史解释的方法,合同信赖利益应当进一步限缩为经营性合同的信赖利益,即由全体经营性合同参与人共同享有的,对经营性合同得以按照合意内容发生财产权益流转的信赖与期待,该利益是所有参与人共享的外部交易环境,经营性合同信赖利益具有集体法益的性质。另一方面,实质的法益概念具有立法规制机能,客观上要求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应当与刑罚的严厉性相匹配。由此出发,对于具有法益侵害同质性的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的界分而言,应当确立合同诈骗罪法益侵害程度这一界分视角。对于合同诈骗罪法益侵害程度的判断,应当从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出发,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等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实质性、整体性的判断合同诈骗罪所造成的严重的法益侵害性。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