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代写: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探讨

发布时间:2023-03-26 23:39:5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理念不仅要合乎国家发展规划,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还要平衡自然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需求,既要保障个人权益也要满足行业发展需要。

第一章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概述

第一节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相关概念梳理

一、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的概念辨析

置身于大数据背景之下,数据传输和信息处理活动之间关联密切,但在不同情境下语义却并非一致,数据传输和信息传播模式也并不相同。加之国内外用语存在差异,所以在对学界关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进行梳理和界定之前,有必要明晰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概念差异。

《民法典》第1034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网络安全法》第76条等都有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规定。上述法律规范主要突出其三项特质:一是个人信息的主体为特定自然人。二是记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方式。三是将直接识别与间接识别两种识别方式共同囊括在内。毫无疑问,提到个人信息便会联系到可识别性这一关键特点。这种识别分为两类,一是独立识别,二是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识别。其另一特征是关联性,个人通过行为产生的信息经过技术分析运算能反映其活动情况的,亦属于个人信息。①由此,个人信息的范围之宽泛是不言而喻的。不仅如此,我们可以明确获知的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个人信息的种类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扩充。②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工作首先要求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当前,我们可从五种角度对其进行如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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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特征和权益性质

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特征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反映人的生物特征,用于个人身份的识别,是具有身份识别性的生物信息,其有别于他种类型的个人信息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唯一性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①。该信息可以用作身份验证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其独一无二的特质。人的生物标识各不相同,直接反映每个人与众不同的身体、行为等特征,即使双胞胎之间也存在些许差异,这就成为区分个体的本质要素,为生物识别技术提供了合理启动基础。此外,不同于姓名、联系方式等一般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一般无法更改,一旦泄露无法以更换信息的方式解决问题。

(二)直接识别性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生物特征的数字化表达,依靠生物识别技术提取,且具有直接识别性。一般的个人信息无需经过计算机程序的识别,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需要通过生物识别技术进行提取才能得以保存并利用。就其识别性来讲,借助生物识别技术可以将捕获的生物信息转化为数字代码同数据库中的数据模型进行匹配,直接锁定自然人的数字身份,准确性更高。

(三)敏感性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敏感性。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能体现人的生理、心理状况,不同于反映人外在社会属性的一般信息,其直接反映自然人内在本质特征,且通过大数据分析运算便能得知个人的健康情况、生活习惯等其他私密内容,属于高度敏感信息,一旦泄露将给信息主体造成无法逆转的损害。

第二章强化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节基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内在价值剖析

一、信息主体视角下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价值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唯一性和直接识别性是生物识别技术的重要支撑。作为自然人生理特征的数字化成果,其相比一般的个人信息,敏感程度更高,具有更为强烈的人格属性,能直接反映人格形象,体现信息主体的本质特征。

科技进步应当以保障人格尊严为基础,但生物识别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不规范应用却在多方位地侵蚀人格尊严。算法歧视拓展了现有的社会歧视方式、加深了歧视程度,①黑箱操作严重影响着社会公平,公共场所过度应用人脸识别技术使人们产生了刷脸忧虑等。利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关联其他个人信息并经由大数据算法深入分析不但能追踪到人的社会痕迹,还能通过长时间、多方位的信息捕获进而运算出人的自然痕迹,形成数字人格画像。②对习惯于快节奏生活方式的人来说通过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生成的数字人格画像初步了解他人不失为一种高效便捷的方法。但是思考马斯洛提出的“人格标识的完整性与真实性是主体受到他人尊重的基本条件”①,我们却不得不担忧现有技术能否达到如此高的标准。经由大数据分析得出的人格画像是否完整取决于信息收集是否全面、真实、准确,这对信息处理者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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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基于生物识别技术的外在挑战考量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应用以生物识别技术作为媒介,随着该项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信息安全问题暴露在公众视野中,人们心中逐渐减弱的安全感影响了科技增添的幸福感,引发了人们对技术的恐慌。生物识别技术利用敏感度极高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借助计算机和生物传感器等对人的生物特征展开分析,匹配身份信息进行验证。②各项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方向和市场份额均不同,应用范围最广的当属速度快、成本低的指纹识别,人脸识别次之,具体情况见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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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困境..................................31

第一节法律保护意识不充足..................................31

一、信息主体的法律保护意识不科学..............................31

二、信息处理者的法律保护理念不合理............................33

第四章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路径完善.................................39

第一节增强信息保护法律意识................................39

一、信息主体法律保护意识科学化..........................39

二、信息处理者法律保护理念合理化...............................40

结语...............................54

第四章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路径完善

第一节增强信息保护法律意识

一、信息主体法律保护意识科学化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丰富且珍贵的价值,关乎我们的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事关社会信任机制的稳固性,甚至会影响人的自由发展。包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不仅要靠道德引领、法律规制、行业自律等外在助力,更重要的是唤醒公民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这就要求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主动性,增强权利保护意识,紧跟时代脚步,提升信息素养。

一方面,公民要增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信息重要性认识和权利保护意识,增强信息敏感性。应当向公众普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敏感信息的丰富价值和保护的必要意义。只有了解并对其保有科学的认知,当发生信息收集、使用等处理行为时大家才能保持审慎性和质疑性,理性地对待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不只为省时和便利而放弃自我保护的第一道屏障,才能为信息保护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展开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宣传工作:第一,以科学宣传为基础,司法部门应同律协一起深入社区和单位开展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宣传工作。宣传工作宜采用生动多样的观展宣传影片、线上场景模拟和线下有奖问答等相结合的方式,但不应仅停留于理论的灌输和法律规定的解读,还要注意与实践相结合,对典型案件和日常生活中易出现问题的信息处理行为进行着重讲解和分析。在车站、机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可以播放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宣传片。第二,以科学教育为助力,我们可以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教育送入校园、引进课堂。从小学到大学分别进行不同层次的趣味学堂教育,让学生对我国前沿科技有进一步了解的同时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有不同深度的认识,从小学开始接受正确而专业的安全教育,逐步提升信息素养和权利保护意识,由点及面,带动各方面、多层次的权利义务认知。

结语

在信息化、智能化、科技化的时代,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独特性促进了信息的价值挖掘和开发,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引发了诸多的信息安全问题,亟需强化法律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理念不仅要合乎国家发展规划,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还要平衡自然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需求,既要保障个人权益也要满足行业发展需要。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工作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下形成了良好开端,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法律保护是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部分,除以法律强制力保障作为刚性规制以外,还需要发挥道德的柔性约束作用。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保护需要多方参与,共同发力,国家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公民要提升法律意识,自立自强,行业要做到自律,企业要自觉守法,社会各方要发挥监督作用以期待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局面。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