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模板:家事裁判文书说理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20 21:39:24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以家事裁判文书这一特殊的裁判文书类型为研究对象,来探讨说理的重要性。全面、充分的说理不仅可以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还可以吸收不满,缓和家庭关系,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注重“家”文化的大国,“家和万事兴”“家齐而后国治”“天下之本在于国,国家之本在于家”,“家齐”对于个人的影响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对于社会来说,家是社会最重要的组成单位,只有每个家庭都和谐,社会才会稳定。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意识到家庭的重要性,对于家事案件应当谨慎处理,于是在2016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意见》),一大批试点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事业方兴未艾,在家事审判改革的热潮中,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改革作为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部分,受到了司法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作为家事裁判文书的核心,不仅有利于让家事案件当事人心服口服,解决矛盾,而且有利于体现法官的审判水平,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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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对于司法活动的作用重大,但在实践中,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现状却不容乐观,存在事实认定部分缺乏证据分析与争议焦点归纳,文字风格上缺乏个性与晦涩难懂的问题,尤其是情理说理部分未受到重视的问题最为突出。在实践中,情理说理上存在情理说理形式单一与情理说理依据不恰当的问题,这导致在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中,情理温暖人心,缓和家庭关系的积极作用难以发挥。本文对实践中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运用情况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完善路径。

1.2  研究意义

2016年我国最高法开展了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维护家庭稳定的良好社会成效,关于家事裁判文书的形式有许多的创新,对于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关注也有所加强,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探索有着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具有实践意义。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是家事审判理念进步的突出表现,改变裁判文书说理的方式,是家事审判理念进步的关键性步骤。理念的进步是改革实践的指南针,在正确理念的指导下,家事裁判文书在维护家庭和谐和修复亲属关系,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具有多重意义,既有利于突破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困境,也有利于在改革与发展中积累充足的实践经验,并明确家事案件说理理念的基础上寻求可行性的未来走向。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具有理论意义。说理处于家事裁判文书的关键地位,备受法学研究者关注。判决理由是裁判文书实现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重要纽带,所以实现公平正义需要发挥说理在家事裁判文书中作用。法官通过说理论证实现司法审判的程序正义价值,同时从还原案件事实到得出裁判结果的动态过程也会推动实质正义的实现。通过对家事裁判文书说理进行研究,多角度说明强化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意义,促进我国家事法学朝着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为国家完善立法、改善司法服务。运用法学理论知识抽象出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特性并总结裁判文书说理的共性,为其他部门法研究说理奠定理论基础,推动我国法学理论与时俱进。

第二章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理论

2.1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概述

家事裁判文书的对象是家事案件,所以要通过研究家事案件范围和特点,进而明确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内涵。也即家事裁判文书对哪些案件说理,以及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应当有什么说理的内容,在此基础之上,对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做出诠释。

2.1.1  家事案件范围及特点

我国一直没有“家事审判”这个概念,也没有专门的家事审判审理活动。近年来,随着家事纠纷的不断涌现,家事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我国对家事案件越来越重视,家事审判这个概念才慢慢出现。家事审判的对象是家事案件,所以要明确家事案件的范围。对此进行的研究,有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的,也有从法理上进行分析的。法律上对家事案件范围的规定不断完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意见》中规定,“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主要包括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亲子关系案件,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同居关系纠纷案件,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①随着家事审判改革的深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中新增了六类案由,“包括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监护权纠纷案件、日常家事代理纠纷案件、遗产管理纠纷案件。”

在法理上分析的学者,杨立新认为,“家事案件所涉及的是一定范围的亲属身份关系,也包括基于亲属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此处的身份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③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家事纠纷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以及由此派生的财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家事案件包括婚姻案件以及与此相关的纠纷案件、确定亲子关系的纠纷案件、赡养纠纷案件、收养关系纠纷案件、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2.2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分析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法院的司法属性决定了其应当讲理,人民群众将矛盾交由法院解决的原因就是想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家事裁判文书承载家事审判的结果,说理性的强度就决了结果公正性的强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2.1  增强听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同

“裁判文书说理一定要以实现诉讼的全部目的,发挥诉讼的全部功能为标准,诉讼的目的和功能,就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和吸收不满。”②家事裁判文书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裁判文书,说理同样应当以此为目标。案结事了涉及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一个重要价值,增强听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同,也就是说,通过对不同类型听众的需求定位,选择不同的说理内容,获得不同类型的听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同。

佩雷尔曼将说话者的听众划分三类,普遍听众、特殊听众和特定听众。具体到家事案件中,法官的普遍听众是一般的社会公众,特殊听众是家事案件的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特定听众是指法官自己。对于法官、社会听众中的学者以及委托代理人来说,他们有一定的法学基础,掌握了法学基本理论,法官通过运用法言法语说理,就可以获得他们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对于家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他们本来就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在运用法言法语之外,家事裁判文书通过情理以情动人,以情感人来获得他们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在某些社会影响力大的家事案件中,一般社会大众便是另一类听众,一般社会公众对法律知识比较陌生,但对家事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会产生情感上的偏向,家事裁判文书中说理的价值就是通过情理性、通俗性的说理增强他们对裁判结果的认同。

第三章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考察 ............................. 14

3.1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历史考察 .............................. 14

3.1.1 古代判词的特点 .................... 14

3.1.2 古代判词对现代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启示 ...................... 16

第四章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20

4.1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问题 ................................. 27

4.1.1 情理说理的论证形式单一 ..................... 27

4.1.2 情理说理的依据不恰当 ................................ 28

第五章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完善路径 ................................... 35

5.1  巧妙融入情理 ..................................... 35

5.1.1 创新情理说理的模式 .......................... 35

5.1.2 明确情理说理的依据 ....................... 36

第五章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完善路径

5.1  巧妙融入情理

5.1.1  创新情理说理的模式

家事案件具有独特之处,当事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所以家事裁判文书应向古代判词学习,将情理融入法理,注重运用道德、伦理说理,体现法官对当事人在情感上的引导和规劝,努力帮助当事人修复家庭关系。前文提到传统的司法三段论模式,导致情理说理的形式单一,使情理发挥的作用有限。为了充分实现情理在家事案件中的价值,应该积极探索新的情理说理模式。

在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的努力探索下,产生了许多讲明情理的新模式,其中效果最好的是传统司法三段论附带法官寄语的模式。法官寄语就是法官对案件产生法律之外的感想,并将其运用情感化的语言表达出来。法官寄语的目的是规劝和引导当事人,劝诫当事人与家人和睦相处,让家庭中的伤害降到最低。虽然传统司法三段论附带法官寄语的模式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其不仅保证了家事裁判文书内容的完整性,而且还可以充分发挥情理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运用这种模式的情况却不太乐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收录的72765565份民事裁判文书中,婚姻家庭纠纷有160982份,本文以法官寄语为检索内容,检索出4205份民事裁判文书,其中,婚姻家庭的纠纷有146份,占所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0.09%。本文认为这种家事裁判文书中附带法官寄语的方式应当在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中进行推广,让当事人感受到家事裁判文书中的温情,抚慰当事人受伤的心灵。同时通过附带法官寄语的方式可以提高家事裁判文书的可接受度,让当事人在感动中自觉自愿的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法官寄语模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思考。在效力上,法官寄语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官寄语对当事人的行为起到指引作用,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对法官寄语部分不满的,不可以以此为理由进行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在位置上,法官寄语应当放置于落款与附带的法律条文中间,这样既可以保证内容的完整性,也可以强调法官寄语的重要性;在字数上,为了避免家事裁判文书变为抒情式散文,应该限制法官寄语的字数。所以法官寄语的字数应当规制在500-600字左右为宜,但是如果正文部分篇幅过长,为了充分表达法官的感情,也可以适当的增加法官寄语的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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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法院担任着司法的角色,就决定其是一个说理的地方,法院说理的司法载体就是裁判文书。本文以家事裁判文书这一特殊的裁判文书类型为研究对象,来探讨说理的重要性。全面、充分的说理不仅可以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还可以吸收不满,缓和家庭关系,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家事案件体现出明显的伦理性、道德性,因此,要通过情理说理充分体现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独特之处。但是在实践中,情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存在情理说理形式单一、情理说理依据不恰当等问题。情理说理又以事实认定说理为基础,受到说理文字风格的影响,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对于改变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欠缺的现状至关重要。基于此,本文从巧妙融入清理,改变说理的文字风格,加强事实认定说理以及说理制度为研究进路,提出创新情理说理的模式、明确情理说理的依据,从内部完善法官说理能力养成机制,从外部完善说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期提高说理的质量,完善说理的制度。改善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现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我们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精益求精。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