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增加了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诞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宅基地制度,是一项以城乡户籍制度为基本遵循,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住房的同时,限制城乡之间人口流动的制度安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为“《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迁移,农村空心化问题严重,相较于我国城市房价的日益攀升,农村许多地区的宅基地资源却长期处于一种闲置的状态,并且这种现象甚至还存在着愈演愈烈的态势。这不仅造成了严重的土地及相关资源的浪费,也使得我国农民的基本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这一切都表明,原有的宅基地制度已然无法与我国社会发展现实相适应,宅基地制度亟待改革。随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我国之后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拉开了序幕。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诞生”在浙江省义乌市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之中。2015年3月,义乌市被选为全国十五个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同年4月,义乌市提出将原有的宅基地二元权利制度改革为三元权利制度,构建出以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为内容的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体系设计。随后,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上升为中央顶层设计。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央一号文件,我国的宅基地制度由此正式迈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阶段。文件强调要重视宅基地资格权的保障工作,为今后的宅基地资格权制度改革指明了基本方向。
1.2 理论依据
1.2.1用益物权理论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享有在一定范围内对于他人所有的物品行使特定权利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理论对于本此研究的理论性指导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阐释。
首先是关于宅基地资格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的问题在学理界存在争议。关于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有学者认为从本质上来说宅基地资格权应当被认定为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其权利内容主要表现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因为享有宅基地资格权而派生地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将该使用权进行合法流转的权利。
其次,抛开上述争议不谈,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而无论是原始获得还是通过合法流转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其取得都与宅基地资格权密不可分。首先,宅基地使用权是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范围内,可以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主体;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他物权,其设立目的就是赋予权利主体以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为规制并完善宅基地资格权提供了理论基础。
因此,不论从以上哪个角度出发,用益物权理论都为本次研究提供了重要支持。
第二章 宅基地资格权权属性质争议
2.1 宅基地资格权权属性质学说
自“三权分置”改革开始至今,学理界从不同的立足点出发,沿着不同的思考路径,展开了关于农户宅基地资格权权属性质问题的论证,学者们众说纷纭,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从大体上来看,形成了三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分别是“成员权说”、“用益物权说”和“新型权利说”。
2.1.1 成员权说
持“成员权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将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为是农户所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容之一。他们认为,顾名思义,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从实质上而言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一种“资格”。具体而言就是指,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宅基地分配给自己使用的一种“资格”。
该学说认为,虽然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将宅基地二元权利制度扩充为三元权利制度,但所增加的宅基地资格权从本质上而言并不能被看作是一种类似于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新设“权利”,而是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一种带有一定可期待性质的利益。该权利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和社会福利属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具体而言可以理解为,农户基于其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当然地享有集体成员权,该权利在内容上涉及到集体成员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个权利集合,而其中体现在宅基地制度上,就表现为农户宅基地资格权。
实践中,在该学说指导下所形成的“三权分置”模式表现为:宅基地所有权、符合条件的农户所享有的宅基地资格权、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本身或者通过合法流转的第三方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实践中的典型试点代表有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象山市和安徽省旌德市。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有二:特点一,农户的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节点是其取得宅基地之时,此时农户实际享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特点二,宅基地资格权人享有将其所享有的部分或者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合法的形式流转给第三方主体的权利,但应当注意的是,此时宅基地资格权人所转让的仅仅是这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其所享有的宅基地资格权并不因此次合法转让而缩小范围或灭失。也就是说,在“成员权说”的理论指导下,农户享有宅基地资格权仅仅取决于其是否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同时这种逻辑也使得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属性,成为了一种纯粹的财产性质的权利。
2.2 关于宅基地资格权法律性质三种学说的评价
实质上,三种学说所产生的分歧根源在于各学说对农户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来源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方面体现在,对于是否需要农户对已经取得的具体宅基地存在占有的问题上存在不同认识。“成员权说”并不以农户对已经取得的具体宅基地的占有为条件,而“用益物权说”和“新型权利说”则都以对已取得的具体宅基地存在支配为前提。另一方面体现在,“成员权说”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来源于成员权权利集合;“用益物权说”认为宅基地资格权自身就属于一种本权利;“新型权利说”则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所存在的一种特殊的总有关系。
正如同一枚硬币存在两面,上述三种学说也都是各有利弊,完美契合的学说是不存在的,只能权衡利弊去寻找当下与我国法学理论和各宅基地资格权改革试点实践都更为贴合的学说。因此,有必要对于上述三种学说进行评价考量。
第三章 宅基地资格权实践探索情况分析 ................................ 13
3.1 宅基地资格权试点实践情况 ....................................... 13
3.1.1 云南银桥 .......................................... 13
3.1.2 安徽东至 ................................. 14
第四章 宅基地资格权保障的法律构建 ................................. 23
4.1 确立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属性质 ......................... 23
4.1.1 以法律规制,确立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地位 ..................... 23
4.1.2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属性质——成员权 .............................. 24
结语 ...................................... 31
第四章 宅基地资格权保障的法律构建
4.1 确立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属性质
4.1.1 以法律规制,确立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地位
宅基地资格权的重要地位决定其有必要上升至法律法规层面进行规制。此次宅基地改革,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将二元权利制度发展成为更适宜我国当下社会发展的三元权利制度,而其中所增加的一项宅基地权利就是“宅基地资格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此外,从中共中央制定的十四五规划来看,宅基地资格权制度仍旧是我国未来几年改革工作的重要一环。 宅基地资格权改革试点工作的有效推进决定其有必要上升至法律法规层面进行规制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的三个权利并非是彼此割裂、毫不相关的,恰恰相反,三者的关系是相互关联、彼此依托的,三者的关系如同三角形的三条边,少了其中任何一条,都将使得三角形不复存在,同理,将宅基地资格权上升至法律法规层面,也关系着宅基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与实现。此外,从实践层面而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当然是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各试点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也已然如火如荼地开展,如果不将宅基地资格权上升至法律法规层面加以规制,势必会导致实践中各地对于相关问题的认定存在差异,这无疑为日后的统一规制的困难埋下了隐患。
既然有必要将宅基地资格权上升至法律法规层面,那么是否需要对其进行详尽的规定呢?至少在当下,答案是否定的。从理论层面来说,学界对此的探讨尚且零散,且并未形成较为系统、统一的结论,尚未做好将宅基地资格权的各项内容事无巨细地进行规定的准备。从实践层面来说,我国幅员辽阔,就目前得情况而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水平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地理环境特征也各不相同,宅基地资格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内容之一,具有相当的“个性”,在规范其具体内容时,应当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完全统一的规定并不利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有效推进。
结语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增加了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保障宅基地资格权的有效实施,必须将加强宅基地资格权的立法规制与制度完善。自2015年6月选取15个试点启动第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到2017年11月将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到33个试点,再到2020年10月选取107个试点启动第二轮宅基地制度改革,多年以来各试点对于宅基地资格权的探索从未停歇,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值得肯定。然而,对于资格权制度的探索尚处在进行时状态,各地所初步形成的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办法、实施方案等,仅仅实行于该行政区域内,尚未对宅基地资格权进行法律规制,也并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宅基地资格权制度体系。未来长期时间内,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仍然会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会是我国乡村振兴中不可缺失的一环,尽快推进宅基地资格权入法工作、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意义深远。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应当尽快于法律法规层面对于宅基地资格权中具有核心性和普遍性的内容进行统一规制,确定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性质,设定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标准,完善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内容,探索宅基地资格权多样化的行使方式,构建包括宅基地资格权的登记制度、灭失机制、救济制度等在内的宅基地资格权制度体系。同时,要注意把握规定的尺度,在统一规定的同时,应当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结合当地不同情况进行自主调整的空间。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