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在人口总量即将达峰、老龄化提速的新格局下,围绕“生育-就业福利”概念,运用个案访谈的质性研究方法,对女性的“生育-就业福利”内涵进行了客观描述,进而运用元治理理论,分析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等供给主体在生育-就业供给中的主要问题和其深层次的原因。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中国2021年人口总量为14.13亿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34‰,比上年末增加48万人,增幅大幅降低,且2021年全年出生人口1062万人、死亡1014万人。且由于自1962年起的出生人口高峰致使2022年起人口老龄化进入提速期,少子老龄化将更加严重。中国人口发展态势表明,人口总量将提早于2022年达峰,随后进入负增长阶段。而人口增长率持续下降会严重影响资本形成,导致持久失业和经济停滞。人口事关民族兴旺、国家兴衰,在新的人口态势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老的快”难以避免,“生的少”如何有效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女性就业与生育冲突又是影响“生”的关键矛盾之一。
研究发现,中国的人口结构、发展态势与日韩有诸多相似,而日本和韩国等部分东亚国家近年来由于人口负增长与经济长期停滞,已从“东亚奇迹”陷入“东亚陷阱”,中国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警惕“东亚陷阱”。特别是日本,2005年的生育率跌到1.26,随着陆续出台包括促进结婚、加大补贴等在内的鼓励生育政策,在2015年回升到1.45,但一直未能提升到1.5以上。近年来,日本的生育率持续在1.4左右低位徘徊。韩国于90年代中叶批准了人口政策由限制向鼓励生育的转变,其后不断加大鼓励生育的政策力度。但政策力度仍显不足,2010年宣布拨款3.7万亿韩元(约合37亿美元)以提高生育率,但这一数字不到韩国GDP的0.5%,与欧洲国家相比,仍是相对较低。也因此,韩国的总和生育率长期以来在经合组织(OECD)国家中垫底,2018年起更是成为全球生育率唯一进入“零字头”的国家。2021年,韩国的生育率更是跌到0.81的全球最低水平。[1]可见,鼓励生育的政策应早、力度应大,必须及时抓住宝贵的窗口期。否则,一旦跌入总和生育率低于1.5的低生育率陷阱,将极难反弹。
1.2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个案访谈的质性研究方法。选取了包括中小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和事业单位四种性质单位中己经生育或者面临生育选择的两大类群18名相对差异性岗位的女性,基本信息见表1.1所示。
第二章 文献综述
2.1女性生育与就业的关系研究
女性生育与就业关系的相关研究
最早是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提出的,他以微观经济学的效用论为分析基础,提出:对于一个理性的家庭来说,是以追求家庭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从而做出关于生育和就业的决策。随后,国内外学者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影响且互相排斥的负相关关系[24]。
2.1.1 生育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研究
根据以往研究,从“单独二孩”“全面二孩”到“全面三孩”,不断放开的生育政策对生育率和女性就业的影响是相对消极的,不但没有改变低生育率的持续低迷,还会造成女性在就业机会、就业质量和就业稳定性等各方面的状况进一步恶化。
高媛指出,“全面二孩”政策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的实施势必加剧劳动力市场的女性就业歧视,建议要对生育成本的分担模式进行重新构建[25]。杨慧、白黎通过研究“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城镇20-44岁职业女性二孩生育和就业的相互关系,发现在必要的社会化支持条件缺乏的情况下,城镇职业女性生育对就业的最大影响是减少收入,其次是减少培训、提拔晋升与就业的机会;为避免二孩生育给自身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大多女性选择延迟二孩生育时间甚至不生;二孩生育和就业互为因果,彼此影响[26]。邓莉莉以广西为例,从女性生育和就业的关系视角,提出面对二孩生育的高成本和低效益,女性会理性地选择少生甚至不生。因此,要实现全面二孩政策的预期效果,需要构建起一种全社会共同承担生育成本的分担机制,从而解决女性生育高成本和低收益的困境[27]。
2.2 破解女性生育和就业困境的研究
基于女性生育与就业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为解决女性生育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平衡女性生育和就业,学界进行了相关研究并提出了许多建议。
2.2.1 健全法制建设的研究
虞雅琴认为《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初衷并不是把生育保险权定位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妇女就业是享受生育保险的前提,这样就把未就业的女性排除在外。因此,要将生育保险制度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定位为全体公民的权利,是对所有人民因为生育而产生的损失进行保障,还要对婴儿进行补偿,不应有女性是否就业的限制,也不应有男女补偿的差别,立法目的应是提高人类的素质,保证人类的繁衍生息的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47]。王念哲提出,反就业性别歧视法缺失和就业歧视概念界定不清,导致法律责任规定模糊、举证责任不明确和司法救济途径不顺畅等现有法律的不完善以及法律监督不到位,是现阶段女性就业方面的三大法律障碍,亟待尽快予以解决[48]。张妍也认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前提,应当尽早地出台《反就业歧视法》,系统且具体地对就业歧视的概念、构成要件、相关案件的举证责任和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和明确[49]。
2.2.2 完善制度建设的研究
黄桂霞、姜大伟等提出,一方面设置灵活的产假制度,另一方面明确生育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计发[50]。彭敬、吴茜等建议完善公共幼托等社会化照料服务以支持家庭照料年幼子女[51]。高媛提出,要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社会、企业、家庭和个人协同治理体系,改变生育成本的分担模式,才能真正缓解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歧视[52]。康蕊、吕学静提出,要发挥政府、企业和家庭的共同作用: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缓解女性“养孩子”的压力,减少女性基于生育的职业中断;企业要积极响应人口政策改革、实施生育友好型的人力资源战略、营造女性友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家庭要充分尊重女性的生育和就业意愿、男性主动分担家务劳动和提倡老人帮忙照料孙辈[53]。
第三章 女性“生育-就业福利”内涵分析 .................... 16
3.1经济支持 ................................ 16
3.1.1 “生孩子”的成本分担 ........................................ 16
3.1.2 “养孩子”的医疗保障 ................................... 18
第四章 女性“生育-就业福利”供给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28
4.1传统文化使女性个体及其家庭成为核心的供给主体 .......................... 28
4.1.1 血缘文化 ............................................. 28
4.1.2 性别分工文化 ........................................ 29
第五章 日本女性“生育-就业福利”供给的经验启示 .......................... 35
5.1经验 ........................................ 35
5.1.1 完善法律,从法律层面保障 .................................... 35
5.1.2 改革制度,从制度层面优化 ........................................ 37
第六章 女性“生育-就业福利”有效供给的路径探索
6.1基于元治理理论的供给主体与供给原则
6.1.1 供给主体关系分析
由于我国社会服务供给的理论尚在发展之中,关于包括“生育-就业福利”供给在内的社会服务供给实践仍处于探索阶段,而元治理理论范式恰恰可以提供社会福利供给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的新视角与方法框架。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社会服务供给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更加科学的界定和调适好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之间的对话、协作与互动关系。
正如前文所述,元治理理论主张政府不是福利的唯一主体,市场、非营利组织、社区及家庭等其他社会部门都是不可或缺的供给主体。
首先,政府与家庭的关系。在女性“生育-就业福利”分析框架下政府与家庭关系的基本内涵,是指对于女性“生育-就业福利”的供给政府主导的情况下,在一个相应的程度内支持家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或者说,如何在政府的支持下家庭更好地参与这个福利供给,从而改变既往生育的大部分责任由家庭承担却极度弱化社会性的问题,这对于家庭小型化情境下,将传统家庭部分养育责任让渡到政府支持下的社会来承担,可以更好地体现元治理的本源。
其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女性生育和就业具有公共服务特性,这类公共资源的配置无论是政府、家庭或市场,单一承担总会存在效能、效率等各方面的缺陷,低水平、低效率、低覆盖面往往伴随其间。特别是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构建、女性劳动者产假等等,必须在政府政策、财税的主导作用下,给予市场和家庭以一定的支持,才有可能实现福利的有效供给。女性“生育-就业福利”是关系到国家、民族未来的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大计,政府作为主要供给主体才有可能保证其福利性质的兜底性、普惠性、公平性和正面、积极的支持意义,市场在政府的支持下可以在提供更具效率、更高质量、更加个性化的福利领域有所作为。
第七章 总结
本文在人口总量即将达峰、老龄化提速的新格局下,围绕“生育-就业福利”概念,运用个案访谈的质性研究方法,对女性的“生育-就业福利”内涵进行了客观描述,进而运用元治理理论,分析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等供给主体在生育-就业供给中的主要问题和其深层次的原因,同时,对日本女性“生育-就业福利”供给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借鉴,最后探索我国女性“生育-就业福利”有效供给的实施路径。主要研究结果总结如下:
1、女性“生育-就业福利”内涵主要包括:基于“生孩子”的成本分担、“养孩子”的医疗保障和“教孩子”的普惠公益三方面的经济支持;基于学龄前儿童托育服务和学龄儿童托管服务两方面的服务支持、基于灵活劳动和就业制度的时间支持和基于对女性生育和就业价值的社会性的充分认可的社会环境支持。
2、女性“生育-就业福利”供给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是:由于血缘和性别分工等历史传统文化因素,以及政府没有承担其主导性供给责任,导致政府、市场和社会等主体的供给乱序,政府、市场和社会均存在供给不足甚至缺失的情况,女性个体及其家庭成为了我国“生育-就业福利”供给的核心供给主体,反映出政府供给不足、家庭供给乏力、市场供给缺失和社会供给缺位等主要问题。
3、日本女性“生育—就业福利”供给经验对我国的启发主要包括:供给主体上,政府始终是福利供给的核心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形成与市场、社会和家庭良性互动合作的有效供给机制;供给原则上,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供给什么、怎么供给以及何时供给等各方面都是根据政府的国情和国力适时地推出量力而行的福利供给。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