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案例代写:无人驾驶汽车侵权问题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3-01-10 21:25:35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尝试以现行侵权责任法律框架体系为基础,综合考虑人工智能技术与传统汽车的特点,对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过错分析等进行初步探究,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实现对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有效规制。

第1章 引言

1.1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选题背景

近年来无人驾驶汽车发展迅猛,各大巨头纷纷加入在无人驾驶领域的产业布局。这意味着无人驾驶在短短几年内将从新兴事物逐步走向量产。作为新生事物,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在极大便利人类社会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为当前立法及司法带来空前挑战。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称谓,在当前阶段,从我国政府部门出台的文件上来看,其官方名称一般为“智能网联汽车”。2017年,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对于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为:“在机动车上配置自驾系统,无需人类驾驶员进行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就能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决策和指导,并代替驾驶员操控完全安全行驶的车辆。”除此之外,国际广泛参照由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确立的SAE分类标准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基础技术分级,其于2014年发布并于2016年进行修改。依据车辆系统的智能程度将自动驾驶分为L0-L4五个等级,其中L0为无自动化阶段,即完全人工驾驶,车辆不具备任何智能化功能;L1为辅助自动驾驶阶段,车辆初步配备单一的智能功能可供驾驶员更为全面的操控汽车行驶,即在适用的设计范围内,自动驾驶系统可执行车辆控制的子任务,该系统能在某些突发危险情形下帮助驾驶员提供额外的控制;L2为汽车配备多项自动化功能阶段,此时汽车配备安全气囊、定速巡航、车道防偏离等功能,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实现无需驾驶人员控制便可启动及触发。需要注意的是,从L2等级开始,驾驶操作的主题由驾驶者转变为系统,而往后系统作为主体的控制范围将逐步增大;L3为有条件自动化,即是指在适用的设计范围下,汽车行驶的全部操作均自动化进行,但在必要时保留驾驶人员对汽车的控制;L4为完全智能化,汽车行驶所需的全部操作均由系统完成,此时驾驶员的角色相当于乘客。1这成为目前划分较为清晰、应用范围较为广泛的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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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方法

1、比较分析法:考察国外的经验,探究国外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定与实践情况,并从中借鉴。

2、文献分析法:通过阅读大量的相关文献,吸收现有的学者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立足于本文的研究重点,选择性吸收和思考,以期取得对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的一点新突破。

3、对策研究法:本文研究的另一个目的是检讨和探求应取的自动驾驶法律改进方案。这就需要开展对策研究,通过价值意义相关选择和比较、具体方案的合理设计以及可操作性求取合理改革建议。

4、历史研究法:无人驾驶技术的出现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人工智能与传统汽车行业的融合体,但究其本质,在当前阶段,无人驾驶汽车仍然以传统汽车为基础和重点。故本文的研究也要立足于此,通过对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法律体系的研究和分析,对比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同点和不同之处,进行分别分析和概括,以事物不断发展、技术不断创新进步的眼光来看待当下应当进行的法律建设。

第2章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基本理论

2.1 无人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界定

无人驾驶技术是人工智能在传统交通运输领域的最新发展,近年来成为了极为热门的理论研究方向和商业投资方向,使得其发展一日千里。但应当看到,自动驾驶技术在目前仍处于并将持续处于实验测试阶段,这项技术应用于实践还难以称得上成熟,因此学界对其法律地位的界定众说纷纭。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而言,普通人一般难以区分自动驾驶、无人驾驶等一些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更甚至会混为一谈。“智能网联汽车”则是我国工信部提出的官方概念,各国对此的称谓和叫法也有不同。所谓智能联网的概念,实际上是立足于当前技术发展的程度进行的一般概括。但不难看出,“无人驾驶汽车”则是自动驾驶汽车的终极目标和最高版本。

当前,业界已对汽车驾驶技术自动化的级别作出了划分,主要依据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于2013年发布的分级标准。根据汽车对驾驶人员及其自身的智能化程度的不同,汽车驾驶技术共分为五个等级。最低等级为0级,意味着无自动化。在该等级下,驾驶汽车所需要的各项工作都依赖于驾驶人员的手动操作,典型的动作如点火启动、踩刹车、松离合等。0级之上为1级,该等级意味着汽车驾驶已初步实现个别功能的自动化,但仍然主要依靠于驾驶人员的操作来进行。如当下中高端车辆普遍配置的定速巡航系统、车道偏离回正系统等。在此级别下,汽车虽然具备了一定的自动驾驶功能,但仅起到驾驶车辆的辅助作用,仍离不开驾驶人员的全程关注。1级之上为2级,在该等级下,代表着汽车可以实现多项功能的自动运作,可以允许驾驶人员暂时脱离驾驶位,但其总体上的驾驶安全性仍旧依赖于驾驶人员的掌控,驾驶人员需要不间断的观察周边驾驶环境,以便及时应对突发状况并重新接管驾驶权。

2.2本文的立场

通过上文分析,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采取彻底的主体说和彻底的客体说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瑕疵,本文主张折中说。正如机器人学之父阿西莫夫所言:“机器不伤害人类;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类的命令,除非这条命令与第一条原则相矛盾;机器人必须保护自己,除非这种保护与以上两条原则相矛盾。”2从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的纬度上而言,人工智能必将经历从初级到高度成熟的过程。初级阶段,人工智能可能仅能实现听从人类具体指令,并据此作出具体动作,此时人工智能仅担当着工具角色。但当人工智能发展到高度成熟阶段,它完全具有独立的思考和自主学习能力,在此种阶段,当它从产品线上下来的一刹那,就具备了精神品质,理应享有法律人格。因此,本文认为,对人工智能法律定位的分析,应从以下两个层面分析。第一,是否具有独立意志。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是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的(虽然法人是通过自然人来具体实施)。就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过程,在没有达到最高等级L4级之前,虽然其在某些特定场景下表现出其高度的人工智能性,但其在本质上依旧受算法的约束,其所做的行为依旧是在强大的预设算法下作出的,并不具有意志力。第二,是否具备物质条件和能力,简言之就是是否具有支持其从事社会生产生活的财产。因为在《民法典》中对人的主体地位规定,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以便独立承担责任是其必要条件。当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侵权行为时,若需其独立承担责任,在其财产份额内进行赔偿,显然对于当前阶段的汽车产品来说是无法达到的。综上,只有当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高度成熟阶段之后,具有独立意思表示能力及独立财产价值时,因诉讼行为与真人并无两样,便可以授予其人格地位。

第3章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现状 ................................. 7

3.1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立法困境 ................................ 7

3.2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制现状 .............................. 8

第4章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 ....................................... 10

4.1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 10

4.1.1.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角度 .................................. 10

4.1.2. 产品责任主体认定角度 ....................... 11

第5章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 ...................... 18

5.1因果关系认定的重要作用 ..................................... 18

5.2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学说 ...................................... 18

第7章 我国无人驾驶汽车道路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

7.1 明确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

本文认为,无人驾驶汽车是一种产品,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法律地位。就当前乃至将来长期一段时间来看,无人驾驶汽车将最多处于L3级以下,其运行过程或多或少还需要人工驾驶员的介入,处于为人类服务的工具地位。即便将来无人驾驶汽车发展到L4等级,演化出独立思考和创造能力,或许可以适当赋予其有限的人格地位,但依旧不影响其作为产品而所固有的追责路径。因此,本文建议,在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产品质量法中,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专章或专节规定,明确其为产品的法律地位,同时对无人驾驶汽车存在质量缺陷情况的认定方式和标准,将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含系统软件设计者及车辆硬件的制造者)及销售者纳入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范围内,对于生产者而言,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对于销售者则适用过错责任追责原则。当然了,在对外承担责任方式上,为了便于受害人主张权利并及时获取赔偿,仍应坚持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并赋予无过错的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的权利。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

此外,我国还应当制定或修改现有的交通法律法规,明确无人驾驶汽车在测试、交付运行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格,明确使用人员的驾驶资格,通过相关考核后予以核发准入资格。对于无人驾驶汽车发生的道路侵权事故,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对于过错原因的认定,应当明确所有人及使用人的注意义务,如操作规范、对警示信息的正确处理、对软件系统及时更新、对车辆按要求及时维护保养等。

结语

自动驾驶汽车是当前科技创新发展的趋势,世界各国均对此高度重视,已在相关领域展开了激烈了竞争,以期占领新一轮的制高点。人工智能驾驶技术从无到有,从0到1,可谓发展相当迅猛。但是技术发展快,不代表就是成熟的,自动驾驶技术的完善还需要更多的实践去检验,这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人工智能技术是个新生产物,与传统汽车相结合的,势必会产生新的法律问题亟需合理应对,本文尝试以现行侵权责任法律框架体系为基础,综合考虑人工智能技术与传统汽车的特点,对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过错分析等进行初步探究,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实现对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有效规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