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为解决现阶段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应立足执法实践探究完善林业执法活动、深化林业机构改革的进路。在制度层面应着手推进涉林法律同步建设,设置统一的林地认定标准并细化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保障林业部门实现依法行政。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生态空间治理工作全面开展。21世纪是生态文明的世纪,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和两山理论的指导下,国家积极推进生态空间建设,拟将“潜绿空间”转型升级为“显绿空间”。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生态空间”由此正式进入国家治理话语体系。2019年,《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印发推动了“三区三线”格局的正式形成,由此,生态空间成为国土空间规划的关键组成部分。其中森林作为我国生态空间的“绿芯”,是生态空间治理的核心,是推动“中国绿”实现的重要载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是生命共同体”等诸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揭示出人与森林共生共存、命运相依的关系,同样,“绿色原则”的确立也将保护生态的价值理念深刻融入到《民法典》的法律体系,为推动林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的主体,其行政执法活动直接影响着生态空间的治理成效。国家陆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及操作指南。2018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原国家林业局职责,农业部草原管理职责连同国土、水利、住建等部门的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管理职责相继整合。基于此,各省市的林业主管部门也相继开展机构改革,重新划分职责、调整人员、组建队伍、完善机制,推动林业行政执法新格局的形成。2019年11月2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将林业行政执法案件分为14大类,推进我国林业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向制度化和规范化转变。2019年12月30日,在“军是军、警是警”原则的指导下,森林公安转隶至公安部,各地方森林公安也同步开展转隶工作。2020年7月1日,新《森林法》正式实施,对林业行政执法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对涉林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罚幅度等做了修改,增加了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定,为依法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新依据。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研究目的
在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完备的生态法制和高效的林业执法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森林资源永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如下:
以林业行政诉讼案件为切入点,揭示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的现存问题。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及“聚法案例”为抽样平台,筛选出300份裁判文书并对其进行可视化分析,在涉林行政诉讼案例的语境中,揭示现阶段我国林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探求完善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着力点。
挖掘为我国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提出规范林业执法的对策建议。分析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厘清执法的法律依据、权责配置、层级关系与归口管理,并在此基础上从法制完善、权限适度、程序法定等多方面进行对策设计,以实现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融合,充实林业法制体系的建设。
第二章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
2.1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等多项内容。涉林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林业行政确认、林业行政许可、林业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四种具体行政行为,本文主要梳理该四种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林业行政确认。
林业行政确认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确认,核发林权证;林种划分确认;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更名、终止、宣告无效;采伐作业质量验收;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等。关于林权证的核发,《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登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和确权进行了规定。同时,《退耕还林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也涉及森林权属内容。
林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有关行政许可的定义可知,林业行政许可是指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林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对森林、林木、林地资源管理、保护及利用的行政许可,例如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经营加工木材审批等。《森林法》第五十七条至七十条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主体、申请材料、禁发情形进行了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进行了补充规定,同时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对木材运输证的核发与申请进行了规定。《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审批、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进行了规定。
2.2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组织(石荣胜,2018),主要包括法定行政机关、依有权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受委托组织。
法定行政机关。《森林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本条明确了我国林业执法的法定机关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现阶段为林业与草原局,其主要职责包括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等。同时,《森林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据此,公安机关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森林公安转隶有关文件,依法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
依有权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该条规定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其核心是行政执法机构的综合、行政处罚权的集中,产生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这一类新型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其职权范围涉及生态环境领域(黄海华,2021)。
第三章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的案件管窥与问题分析................19
3.1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的案件管窥......................19
3.1.1总体案件的来源与筛选..............................19
3.1.2样本案件的选择与抽样............................22
第四章我国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考究...........................39
4.1制度因素....................................39
4.1.1立法滞后影响法律适用.............................39
4.1.2林地认定缺少统一标准......................................39
第五章完善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46
5.1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法律规定...........................46
5.1.1推进涉林法律同步建设................................46
5.1.2统一规范林地认定标准........................47
第五章完善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
5.1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法律规定
5.1.1推进涉林法律同步建设
《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为长期指导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林业执法的新发展,该法律逐渐呈现出滞后性,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解决林业行政执法“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需要在《森林法》及《行政处罚法》修订的同时对《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涉林法律进行完善,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有法可依。
《森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应以林业行政执法的实际工作需求为导向,根据林业行政执法、复议和诉讼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并结合各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对新《森林法》中有待进一步细化的内容进行规定。首先,参照新《森林法》关于法律条文的保留与废除,同步废除关于木材运输许可的执法规定,使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木材运输许可证等相关审批的申请;其次,压实乡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执法责任,明确其执法内容和权限范围,明确林业执法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实施机制和监管方式;最后,细化林业行政执法程序和标准规定,保证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和规范。关于行政确认条款的修订,应明确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权属的审批主体、审核条件和程序规定,以及细化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权属保护和争议解决方式;关于行政许可条款的修订,应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审批和核发单位进行具体规定,特别是涉及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的执法程序要进行专门规定;关于行政处罚条款,除《森林法》已规定的对14种涉林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外,对违反《森林法》的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的行为,《条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违法情形:擅自临时使用林地、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非法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采伐许可证等。
结语
森林资源作为实现国土增绿、提升碳汇增量的重要生态要素,在助力国家绿色经济发展及生态空间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自2020年起,《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为林业行政执法提供了新依据,森林公安转隶、行政执法权下移等新形势要求林业执法机构进一步深化改革。
新背景下传统林业行政执法模式面临诸多挑战,2020至2021年涉林行政诉讼案件量急速下滑,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林业行政执法在法律适用、权限行使、程序应用、证据认定、管辖分工方面暴露出诸多问题,这便导致权力滥用、催生程序漏洞进而影响执法成效。从制度因素、主体因素、机制因素三个角度对其成因进行分析可知,在此过渡阶段,涉林法律修订的滞后、林地认定标准的缺乏及处罚基准规定的模糊致使法律适用错误问题的产生,职权划分不明造成林业执法主体的权力行使不当,人员素质低下、执法队伍转型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影响林业执法程序及证据的规范性,而管辖与协调机制的不健全则导致林业执法部门管辖分工不明。
基于此,为解决现阶段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应立足执法实践探究完善林业执法活动、深化林业机构改革的进路。在制度层面应着手推进涉林法律同步建设,设置统一的林地认定标准并细化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保障林业部门实现依法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主力军,深入林业执法实践前线,因此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重构将直接影响办案效果,需尽快制定权责清单以理顺各执法机构的权责范围,强化林业执法人员素质培训,提高涉林证据的采集与认定能力,并按照将多支执法队伍整合为一支队伍的要求,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在配套机制的优化方面,不仅要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外部监督,还要制定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程序运行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同时应厘清基层部门管辖范围,实现乡镇政府有效承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执法权的下放,并进一步完善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调机制,解决森林公安转隶后涉林案件移送不顺畅的问题,推动两部门的高效配合,准确打击林业违法行为。以上对策建议的提出有利于推动新形势下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形成新格局,使林木资源固碳增汇、惠民富民的效能得以持续发挥,生态空间建设得以深入推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