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在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有效衔接的大背景下,关注并解决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相关问题有利于相关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对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导论
1.1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案件类型不断增加,涉及行刑衔接的案件逐渐增多,关于行政证据是否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关系着具体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及判决结果。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在第52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65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也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材料的定义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以上两条法律规定的出台为行刑衔接案件的证据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仅仅是原则性的宽泛规定,导致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还是存在诸多的问题。行政机关对于涉嫌犯罪案件的判断、确定移送后的程序、移送完成后的证据审查等都是尚未解决的现实问题。有关以上问题的法律法规效力位阶较低且相对分散,没有以《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为中心形成完备的配套细则,因此有关该规定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的理解以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现存的问题,不管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领域都属于热点难题。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行刑程序衔接中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研究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受到了众多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由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因此在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时存在诸多争议,争议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可使用的行政证据种类范围以及对于证据的审查等方面:
1.2.1.1关于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关系
对两种证据的转化问题进行研究,必须对两种证据之间存在的关系予以探讨。黄硕(2018)从两种证据的证据能力入手,通过对两种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分别研究和比较来阐述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相比证据能力要求较低。张晗(2015)认为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内在属性和外在表现形式均相同,为二者转化提供了可行性基础。也有如商浩文(2020)则认为两种证据的收集标准、收集主体不同为两者转化带来了困难,但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以刑事诉讼法为标准或者邀请司法机关予以指导,保证行政证据顺利向刑事证据转化。
第二章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规则评析
2.1对《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解读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历过三次修改,分别是1996年、2012年、2018年。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此条款,在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之前,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此条款表述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比意见稿和正式发布的刑事诉讼法,明显可知,两者在表述上存在明显的差别。在证据种类方面,征求意见稿只明确列举了书证和物证,正式修改版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增加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证据审查方面,意见稿表述为经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正式修改的条文删除了证据审查的内容,直接表述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1.1可用于刑事司法的行政证据取证主体的界定
结合《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可知行政执法证据的取证主体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从这个定义上讲行政机关的定义类似于行政执法机关,但在行政机关中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众多,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将行政执法机关定义为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张心怡2020)。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2.2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程序规则评析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在案件涉及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以及后果等方面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尤其是案件发生现场便有证据证明明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立即移送。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案件,只要行政机关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即使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绘制图2-1,但是关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审查期限,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中有不同规定,其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是接到行政机关移送案件之日起10日内,最长可延长至30日。对于案件证据材料的移送,行政机关的时间期限为接到公安机关制作的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对于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移送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处理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由控告检察部门进行受理并且在3日内完成审查。
第三章 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司法现状分析 ........................... 21
3.1 100份裁判文书样本选取说明 ............................... 21
3.2 100份裁判文书的总体情况介绍 ............................... 21
第四章 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现存问题 ............................... 27
4.1 100份案例所体现的行政证据转化的立法困境 .......................... 27
4.1.1 立法模糊,配套细则不统一 ..................................... 27
4.1.2 证据转化种类的冲突 ................................. 28
第五章 完善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建议 ............................... 36
5.1 完善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法律制度 ...................................... 36
5.1.1 明确言词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严格条件 ...................................... 36
5.1.2 明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行政证据种类 ................................ 37
第五章完善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建议
5.1完善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法律制度
5.1.1明确言词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严格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言词类证据不能够一概而论,因此建议对不同类型的言词证据确立不同的适用条件,首先对于兼具实物、言词证据双重属性的笔录证据,在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过程中,应当侧重于其实物证据属性,并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第64条第2款明确了笔录类证据可以与书证、物证等四类实物证据一样获得刑事证据能力。原因在于行政笔录类与其他言词证据不同,其是取证机关对取证过程的记录,并不像言词证据需要一个感知、记忆、表述的程序(蔡元培2016)并且考虑到其特点和作用,为了其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得到有效使用,应当肯定该类证据的实物证据属性,允许其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
其次对于鉴定意见,在上一章节的案例分析中,对于行政执法程序中所制作的鉴定意见,审判机关的采信率为100%。这正是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稳定性以及相对客观性,但由于其在性质上属于言词证据,因此部分学者对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持反对意见,笔者认为应当充分考虑其与其他类型言词证据的差别,鉴定意见制作的主体与案件并没有利害关系,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在鉴定意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重点对其鉴定主体是否具有合法资格、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论点论据是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等内容进行审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规定的内容为标准完成审查后,就应当允许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不可采取全部重新收集的做法。
结语
在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有效衔接的大背景下,关注并解决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相关问题有利于相关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对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关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对于行政机关的范围、证据种类范围等问题均存在争议,这也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作依据,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面对同一类型的争议时所采取的做法不一,因此解决行政执法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中的证据转化问题刻不容缓。
本文通过对100个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对于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相关规则进行综合研究,总结分析我国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过程中在立法和司法上分别存在的各类问题,再根据司法案例所体现的相关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措施,以期能为行刑程序衔接中的证据转化提供一定的借鉴。
在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证据规则之前,对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研究就不能停止,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我国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就应当越来越规范,对于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整个过程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能够有效进行案件的衔接,减少“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的现象。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