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法律契约中语句静态特性及其汉译

发布时间:2014-09-09 18:19:57 论文编辑:jingju

1. 引言


英语和汉语是现今被广泛使用的两种语言,然而它们却有着显著的区别。从整体上来看,英语多用名词,具有静态的倾向,而汉语多用动词,具有动态特征。在将英语译成汉语的过程中需要将大部分英语的静态特征向汉语的动态特征进行转换,以符合汉语的习惯,从而加强中西方的交流。英汉对比研究在学界由来已久,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比较透彻的研究,也颇有成果。就英汉静态动态二者的区别来说,最先提出这一概念的是英国学者夸克。他在《现代英语语法》一书中提出:“名词自然地被定为'静态’;相反,动词自然地被定为'动态’。(夸克,1975: 58-59)”我国学者连淑能先生也在其著作《英汉对比研究》的第七章中详细阐释了此观点。英语法律契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具有一般法律文书的特点:用词严谨、语言严肃等等。受这些固有特点的影响,英语法律契约在行文上多体现出多长句、多名词等特征。一般情况下,长句更能够体现语义的完整、表达的庄重性,因此英语法律契约多用长句。然而在长句中动词通过派生变化迎合句子谓语动词需要的情况最为常见,这样,英语的静态特征在法律契约中便体现得较为明显,许多地方在翻译成中文时需要向汉语的动态特征转换。本文将以大量的法律契约翻译实践中的实例,从英汉语静态动态差异的角度探讨翻译中的具体转换方法,以更好地指导我们的翻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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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语的静态特征与汉语的动态特征


2.1英语的静态特征
“英语倾向于多用名词,因而叙述呈静态(static)”(连淑能,1993:104)。连淑能先生在其著作《英汉对比研究》一书中,明确指出英语具有静态特征。而名词的优势又造成了英语中的介词优势,这就使得英语的静态特征更为明显。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西方思维方式与语法结构。西方人的思维趋向于理性、具体,注重科学分析。体现在语言上就是其语言的逻辑性、完整性。因此,英语句子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这让许多学者认为英语是具有形合特征的语言。作为一门形合语言,英语的主要特点是词汇的形态变化以及连接手段的多样性。英语的语法中心是动词且每个句子中只有一个主要动词,这就限制了句中其他动词的使用。因此其他的动词不得不通过形态变化,如:动名词、介词等弱化自身的动词意味来迎合句中主要动词的需要。因此,在英语句子中动词的叠加或者连用是很少见的,通常只有一个动词既与主语保持一致,又要兼顾句中的其他成分(宾语、定语、状语等)。在这种情况下,英语句子中动词的使用频率便逐渐减少,句子的静态特征逐渐显现。“一般而言,名词在广义上是一种具有静态性的语言单位,在英语语言中大量被使用,可以替代动词来表达动态的含义,使语言具有抽象性。”(利奇,1987: 79)加之其语法规则的约束、词形变化的多样性,英语中名词的使用比动词更有优势。这两个句子都是嵌套句,谓语“avoid”与“provide”的宾语都不是简单的名词,而是短语甚至句子。这些短语中频繁使用名词,如“compliance”、“exemption” 以及 “performance” 等与其前后成分构成名词性结构以遵守语法规则。然而这样一来却弱化了动词在句子中的作用,体现出了强烈的名词性特点,凸显出了英语的静态特征。可见,名词堆砲增强了英语的静态特征,弱化了语句的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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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汉语的动态特征
汉语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动态语言。英语强调句子语法的完整性,多形态变化,因此被称为综合语。而汉语则被看作是典型的分析语,主要表现在其语法关系的表达不甚依赖于形态变化。如英语中的词缀构词法、时态,人称等引起词形变化的情况在汉语中几乎没有。因此,汉语中一个词形往往表示多个词性,各种词性的界限也往往比较模糊。且中国人的思维体现为“万物皆备于我”的“人本”思想,认为人具有能动性,是改造世界的主体。长此以往便将人放在了主动的位置,体现在语言上便是人对物的影响力,多用动词,呈动态。在句法结构方面,汉语造句的重点则在于语义的表达、流畅,不在于特定的语法结构(在学界被大多数学者界定为意合语言),因此汉语在结构上比起英语来更具有灵活性,动词的使用也不受句型的限制。又因汉语重意合,不重形式,连接手段也不如英语多,其介词的缺乏,使得其不得不使用动词填补这个缺陷。于是在一个句子中,它的各个部分都可能出现动词,还会出现多个动词,甚至是动词连用的现象,这就使得汉语的动态特征十分突出。在学界,许多学者都对汉语的动态优势进行了归纳总结,以下特点主要以他们的观点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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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动词连用
与英语不同,汉语中的词语是没有形态变化的,一个句子中对于动词的使用不像英语那样有严格的“规定”。动词的随意使用造成了,汉语中动词的连用、堆砌,其中最常见的现象则是连动式与兼语式。7a是一个连动式的句子,句中“有权”与“了解”两个动词连用。可分解为“甲方有权” + “甲方了解”。这个句子的主要动词应该是“有权”,然而作为句子其他成分中动词的“了解”却没有在形态上发生任何改变,仍然以动词的形式出现在句中且与主要谓语连用,表达了同一人的两个动作。这说明在汉语中两个动词在同一句子中连用是符合其语法规则的,体现了汉语动态特征。8a中的“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是典型的兼语式句式。句中的“亏损方”,既是动词“要求”的宾语,又是动词“交付”的主语。本句的主体为“(条例)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是用来说明宾语“亏损方”的。然而句子两个部分之间没有任何连接手段,动词也没有转换为其他词性的词,仅用一个宾语“亏损方”承接了两个动作状态。这样的动词排列方式也体现出了汉语强烈的动态特征。“汉语的介词贫乏,完全没有分词。英语使用介词和分词之处,汉语经常直用动词”(林同济,1980: 394)。学界一直存在的一种说法是“现代汉语没有介词,所谓介词实际上都是动词”(吕叔湘,1979:33)。也可以说汉语中绝大部分介词都是由动词演变、引申而来的。因此,现今汉语中我们所理解的介词大都原义为动词,含有动词的意思,体现出了汉语的动态特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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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语法律契约中语句的静态特征 ........ 11
3.1派生名词(短语)表达动词意义................ 11
3.2介词结构表达动词意义 ........12
3.3派生形容词表达动词意义........ 13
4.英语法律契约中静态语句的汉译........ 15
4.1名词译为动词 ........15
4.2介词结构译为动词(短语)........ 16
4.3形容词译为动词........   18
5.结语 ........21


4.英语法律契约中静态语句的汉译


4. 1名词译为动词
英语具有名词优势,习惯用名词来表达动词含义,许多名词不能单纯地从其词形上来断定其表达的就是名词的含义,尤其是将其翻译为汉语的时候,若一股脑地全将其译为名词,则在语法与语义上都会显得别扭。然而汉语具有动词优势,若在翻译的过程中注意将一些名词转换成动词,则能够更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原句中的名词“adherence”由动词“adhere”派生而来,“adhere”本身有依附、遵守、追随的意思。此处若将其译为句中名词的意思即“以确保对这些程序的遵守”,显然不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因此,译文中将“adhere”的意思引申开来,把它译成了动词“跟进”。既体现了法律语言的用词特点,也符合汉语的动态特征。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句中“that”引导的是一个宾语从句,需要一个名词或名词结构作主语。于是为了遵守语法规则,第一个违反“violate”便变成了其派生名词“violation”。在将其翻译为汉语时,若仍然保留其名词词性则整个短语会变成“对于适宜性制度的违反”,这样的语句读起来十分欧化,不像地道的汉语。因此需要考虑将其翻译为汉语习惯使用的动词。这里的“violation of”是“名词+of”的结构,通常可翻译为汉语动宾结构,且汉语中一个句子里多个动词共存是可行的,因此译文中便将“violation”译成了动词“违反”,实现了静态向动态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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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结合学界英汉对比研究的成果及笔者学习过程中的经验,分析了英语的静态特征与汉语的动态特征。英语的名词优势及介词、形容词的优势使其具有强烈的静态特征。而汉语是以动词为主的语言,其动词的连用等现象使其动态特征明显。本文也探讨了英语法律契约材料及其译文,并找出符合特征的实例进行分析、阐释,总结出了其静态特征,如派生名词、介词结构以及派生形容词表达动词含义等。在此基础上,本文总结了英语法律契约中具有静态特征的语句的汉译方法:将名词、介词结构以及形容词译为动词(短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英语法律契约的汉译起到指导作用。当然,静动转换在翻译中也并非唯一的方法,译者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做出比较,选择最适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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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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