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论文代写 :
1案例
某男,40岁,未婚。16岁时,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刑满释放后,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形成了一种酷爱女人长发的癖好,只要见到女人留有长发,就有一种强烈的占有欲。某年,该男作案3起,其中2起得手,将被害人的长发剪回家中。在作另一起案时,由于两名女被害人的竭力反抗,不但没有弄到头发,还挨了打。从此,该男下定决心再发现目标时先杀人后取发。一次发现某女留有一头秀丽迷人的长发,便滋生杀人夺发的歹念。后多次尾随跟踪该女,掌握了其上下班规律及行走路线。某日晚,携带斧子、剃须刀、塑料方便袋等作案工具来到事先踩好的点潜伏。待该女和其姐姐路过时,用斧背将该女砸死、将其姐姐砸昏。后用斧子砍下其头颅,装入方便袋拿回家中。2日后,将该头颅带到河边,用刀剥掉头皮和面部皮肤后,把颅骨藏在河中,将面部皮肤和带有头皮的长发带回家中。回家后,将该女的面部皮肤和猪皮一起炒辣椒做下酒菜。酒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审查过程中,该男或闭口不言或编造谎言。而谎言很快被从其家中获得的物证戳穿。从其住所内还搜出10多缕女性长发、刊载大量长发女性图片的杂志和锅内的皮肤。经法医技术鉴定证实带头皮长发和锅内的皮肤均为人体组织,并与死者的血型相符。在有力的证据面前,该男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如实供述既往曾两次持剃须刀蒙面闯宅伤害、抢劫钱财和女性头发的事实。第一代写网代写
2讨论
性变态又称性心理障碍、性欲倒错。分为性行为对象选择的异常和性行为方式的异常,前者又称为性指向障碍,包括同性恋、恋物癖、恋童癖、恋尸癖、恋兽癖等;后者又称性偏好障碍,包括异装癖、露阴癖、窥阴癖、摩擦癖、性施虐或性受虐癖、异性癖、性窒息等。
恋物癖以某些异性的非生命物体作为性兴奋的刺激物,通过欣赏、抚摩、闻嗅这类物体获得性满足。所需物体很少使用暴力手段获得,多数通过偷盗获得,并以曾用过的为特征,一般不偷商店内陈列的或未使用过的物体,所窃之物仅以刺激性兴奋为用途,用后多收藏起来,并不出售。这些恋品多为异性贴身衣物或女性用品,如内衣、胸罩、三角裤、丝袜、月经带、手帕等。
很多司法精神病学家认为,恋物癖行为虽属“惯窃”,但价值不大,且没有“销赃”行为,是由于心理变态所驱使,在其实施“偷窃”时,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因而建议评定部分责任能力或从轻处罚。恋异性身体某部分癖,又称偏爱癖或器官偏爱癖,是恋物癖的极端类型,是把性欲集中于异性躯体的某部分。恋发癖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爱恋异性身体某部分的恋物癖。许多民族文化传统往往把秀发作为女性的重要特征,有丰富的性刺激内涵。恋发癖也与此有关。恋发癖者迷恋头发,既可能是散发,也可能是发辫。
本文该男把散发作为刺激物,对异性长发有强烈的性兴趣,将得手的长发珍藏起来,以此获得性欲的满足。甚至为了获取自己爱恋成癖的异性的长发,不惜使用抢劫、伤害、杀人分尸等犯罪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生命财产,情节恶劣,手段残忍,有施虐色情杀人和食人肉癖倾向,是严重的暴力刑事犯罪行为,实属罕见。其犯罪具有意识清楚,有自知能力、有预谋和计划、有自我保护能力,采取掩饰罪行和逃避打击的反侦察手段等特点。其施暴是为了满足性变态心理的前提条件和作为代偿其性行为实施的,是通过对异性施暴夺发、食肉来激发性兴奋和获得性满足的怪癖残暴行为,是围绕满足性变态心理的需要和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实施的,应评定有刑事责任能力,应予严惩,在世界各国一般皆处以最高刑事处罚。
恋物癖是众多性变态种类之一,其形成机制国内外学者曾提出诸多论述。导致性变态的因素很多,有时是几种因素共同起作用。除生物学因素外,性心理发展受到挫折或歪曲,也是性变态形成的重要因素。如幼儿时期家庭教育不当,家庭环境特殊均能对幼儿的性心理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
此外,当青年时期进入异性恋后,若遇到重大挫折或打击,使正常性心理发生障碍,也是重要的性变态形成因素。大部分恋物癖者的变态心理与行为是后天习得的,与环境影响和经历有重要关系。当青春发育期性兴趣开始强化并伴有性兴奋出现时,与某一种物体或身体的某部分的联系是偶然的,但是在日后的漫长过程中反复操作,逐渐培养成一种兴趣和嗜好,通过条件反射机制固定下来,就形成了对此种物体的强烈的性兴奋的依赖性,从而形成恋物癖。有的甚至仅一次深刻的印象就可造成心理上的固定阴影,这种情况多是青春期出现的。纵观该男的人生经历,由于家庭教育的不当,16岁少年时期既已经犯下故意杀人罪,这对其心理发展可谓是一次重大创伤。其后在狱中度过了与常人不同的青春发育期,其正常性心理可发生障碍。早年心理发展的挫折与性欲的发展受到现实的阻拦而退行到早年的固结点与其成年后性变态有着动力学的因果关系。特殊的环境和经历是辅助性的条件,性心理异常才是恋物癖的根本原因。
参考文献:
[1]骆世勋.宋书功.性法医学[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6.199-208./
[2]庞兴华.性变态犯罪及其对策[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120-142,464.
[3]张维贤.性窒息浅析[J].法医学杂志,1989,5(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