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下的商业保理创新机制思考——以A公司为例

发布时间:2021-05-25 21:07:11 论文编辑:vicky
笔者认为商业保理与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阶段,处于发展阶段的两种新生产业的结合需要加强监督。互联网支付是由中央银行负责管理,网络贷款、消费以及信托是由银监会负责管理,证监会负责监督股权众筹和互联网基金的销售,P2P 具有多种功能,需要接受多方管理。政府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商业保理的监管。若两者合作,多方监管会造成混乱与职责的重叠,影响效率又可能会出现各部门推卸责任的监管现象。因此为实现商业保理与互联网金融的更好融合,需要设立一致的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直都是困扰决策层和学术研究者关注的问题,商业保理可以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商业保理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通过对企业现有尚未完成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企业可以提前获取资金,从而有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近年来,中国政府致力于不断完善商业保理,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2012 年 6 月出台了《关于信用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业保理试点在上海和天津设立,试点的设立促进了商业保理企业的增长,在设立之初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各保理企业的业务量以及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额均呈现连续增长的趋势。2017 年 7 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将商业保理公司纳入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中国的保理业务在近几年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进入迅速发展阶段,增长速度较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保理业务发展时间较短,据 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官方数据统计,2018 年我国大陆地区保理业务达到 4115.7 亿欧元,占全球保理业务量的14.87%,较上年基本持平。但中国保理以银行保理为主,2018 年商业保理的所占比例为 31.75%,银行保理的比例为 68.25%,并且当今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在后续发展的过程中会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目前,保理企业大多为自有资金融资,企业股东资金实力和股东行业背景成为影响保理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企业进行规模扩张、进入新的细分市场的阶段,保理企业的融资也成为一个绕不开的话题。银行保理主要为大企业及国际融资服务,商业保理针对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虽然规模较小,所占的市场份额较低,但是其对实体经济的作用不容忽视。国际商业保理对我国企业的适用范围较小,我国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均具有中国特色,因而当今发展较好的国际保理在对中国中小企业服务时可能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而适合中国特色的中国商业保理企业,创建时间相对较晚,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之下,其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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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保理研究的发展动态
一、国外文献综述
保理业务最开始起源于国外,其作为一项贸易交易过程中的结算工具和融资模式备受国外研究者的关注。保理业务的研究开始较早,涉及范围较广,对保理的概念、优势及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研究。
第一,对保理的概念的研究。william(1939)探究了保理的起源,认为纺织品行业的发展是保理兴起的源泉,同时保理的发展促进了纺织业的发展。Carron(1989)进一步完善了保理的定义,他指出保理是保理商与出口商根据应收账款所制定的一项协议,保理商需对应收账款的卖方即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购买、催收以及承担坏账担保的服务。Salinger(1991)认为保理是买卖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理商依据债务相关的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提供融资服务以及其他相关与协议的服务。Bakker(2004)比较保理与其他贷款融资工具的特点和运作程序得出保理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Klapper(2006)指出保理除了融资功能外还有资信服务和托收这两项重要职能。
第二,对保理的作用的研究。Emery(1987)认为保理融资方式能明显提高公司的收入,同时保理公司收入和融资服务的积极性也随之提高,Summers(2010)和 Wuttke(2013)也持相同的观点。Smith(1994)、Kalyanasundaram(1998)、Ralf(2011)、van(2015)、Lekkakos(2016)认为国际保理能为企业带来以下益处:一是保理商对卖方进行信用风险控制更有优势;二是保理商可以提供更专业的相关于应收账款的服务。此外保理服务可以提供坏账担保,这可以为中小企业的信用增加新的筹码,利于提高小企业的议价优势。Philbreck(2004)认为保理对各个当事人都有益处,其作为结算工具利于出口企业的经济发展。Surendar(2014)认为保理可以确保受资金流动影响的公司不至于出现因应收账款未及时交付而出现中断经营和生产的现象。Seifert(2013)、Wuttke(2013)、Matthew(2015)以及 Gelsomino(2016)、Deng(2017)认为反向保理可为供应链的参与者带来直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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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商业保理的理论及发展现状

2.1 商业保理的内涵与界定
2.1.1 商业保理的内涵
保理一词最先见于国际贸易方面,在跨国交易的过程中,进口企业和出口企业双方信息缺乏,这就需要中介商提供资信调查、账款收取等一系列的服务。当前已有较多学者对此做出明确的定义。保付代理是保理一词的全称,“保”一字代表应收账款到期后若债务人不能支付账单,则由保理商“承保”坏账风险。而“付”字代表保理商在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资信以及合同进行详细的评估后,依据应收账款的价值,向应收账款的卖方“付”款。“代”字代表依据保理商和应收账款卖方所签订的保理合同,保理商“代表”账款卖方到期后收取账款。“理”代表依据保理商和应收账款卖方所签订的保理合同,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卖方的账户,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综上所述,保理是债权人和和保理商之间关于应收账款所缔结的契约关系,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按照保理合同的价格卖给保理商,债权人多为商业活动中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保理商则通过对债务人的资信进行评估以买入应收账款。保理商则针对应收账款提供以下至少一种服务: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以及坏账担保和融资。
根据保理商主体的不同,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银行保理的主体为银行,其监管机构多为银监会,其产品多具有统一性。商业保理的主体为专业的保理公司,主要受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通常针对具体的细分市场有不同的产品。
商业保理是在赊销这种特殊的交易模式下发展起来的综合性的贸易融资工具。若供应商与采购商选用赊销此种交易模式,商品的供应商在交付商品后,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只能等待采购商在付款期支付货款。与此同时,应收账款的收取还需要取决于采购商的信用、此后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支付能力。而供应商若将其与采购商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则对采购商资信情况的调查、应收账款的管理催收以及坏账担保均由保理商负责,供应商即可以提前获得货款解决资金困境,又可以免去其应对应收账款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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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商业保理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2.2.1 商业保理的发展
1988 年国际保理协议的签订是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起点,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与政策法规以及贸易紧密相关,保理发展历程可大致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一、萌芽时期(1988-2007)
1989 年《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对经济合同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多数规定的计划性较强,并未推动保理业务的发展。1999 年,《民法通则》中对债权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债权转让的条规并不切合实际,并不能实际应用于保理业务中。2003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出口保付下的外汇核销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关于应收账款以及外汇业务的法律法规,促进了保理法规的发展,但保理相关的法规明显落后,这增加了保理行业的风险,不利于保理行业初期的发展。
二、起步时期(2007-2012)
2006 年,国家下发推动天津滨海新区发展的通知,推动了滨海新区在金融业务以及金融开发的进程。2009 年 3 月,制定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这是在整个保理领域内的第一份正式法规,此举利于保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2009年 10 月在天津可以注册商业保理企业。
图 2.1 中国保理市场估算
图 2.1 中国保理市场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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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的创新机制研究....................18
3.1 互联网金融模式.................................18
3.1.1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点...................18
3.1.2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18
第 4 章 互联网金融下的商业保理案例研究.................... 24
4.1 A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现状.........................24
4.1.1 A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概况.........................24
4.1.2 A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业务优势及风险......................27
第 5 章 结论与建议........................ 47
5.1 研究结论...........................47
5.2 研究建议...........................47

第 4 章 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案例研究

4.1 A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现状
4.1.1 A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概况
A 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9 月, 2015 年由有限公司转为股份公司,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天津市商委和天津开发区管委会核准的国内规模最大的商业保理公司之一。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注册资本为 1.9 亿人民币,其成立时间相对较早,在 2009 年商业保理得到正式认可前就成立,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其上属投资公司,投资公司现金投资 1550 万元,持有股权为 51.67%。2011 年第一次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 3000 万元增至 7700 万元。同年 7 月第二次增资,增至 10300 万元,2012年,第三次增资,同年 8 月进行了第一次股权转让。2015 年 6 月,进行了第六次增资和第五次股权转让。2015 年由有限公司转为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如图 1.1 所示。其在香港、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均设有子公司,并与上海某高校共通建立了“此企业保理与供应链金融研究中心”,此企业现已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全国工商联民办教育出资者商会等国内外组织。A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服务的行业主要为医疗、教育、物流、航空、公用行业,其中航空行业和医疗行业是其初具规模的领域。服务范围主要是: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担保。
表 4.1 股权结构
表 4.1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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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5.1 研究结论
商业保理企业是基于真实发生的货物合同所进行应收账款的管理与融资,互联网金融拥有的广阔的融资渠道和较为低廉的成本,当前国内保理企业与互联网金融通常采用的是“保理公司提供业务,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融资渠道”的合作模式。保理企业同样需要借助互联网所提供的信息对小微企业进行评估和信用筛选以及根据企业特征进行营销宣传,互联网这个信息平台能为保理企业的市场进行合理的区分。互联网金融下商业保理具有如下的优势:1.商业保理公司利用互联网发现新的用户资源;2.改变传统保理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节约成本;3.利用互联网金融业务,商业保理公司扩大了业务领域。
但是互联网金融下的商业保理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供应链融资中可能存在上游企业的信用风险和平台风险,而在 P2P 平台融资中则可能存在合规性问题、应收账款问题以及平台问题。通过 A 保理企业与 B 平台和 C 平台的案例研究,可以发现:1.在两者合作的过程中增加了关联风险,会使得 P2P 平台和保理企业的风险都加大。2.P2P 平台和商业保理的行业规定不同,互联网金融的部分规定并不适用于进行大金额融资的保理行业。3.P2P 平台的多样化、综合化发展使得两者的权责划分存在分歧。4.发展初期的 P2P 平台追求高收益与商业保理追求低风险并不匹配。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