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言
1.1 选题背景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近年来,数据增长的速度也显著提高,数据转换的种类也更加多元化,以海量数据为基础的信息传播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建立。与传统媒体相比,数据时代的信息传播以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消耗成本低为特点,使人们能够更便捷和迅速地了解信息,但是,海量数据传播也具有不确定性,它在便捷人们生活的同时带来了盗版等非法行为的风险,是文化产业的变革者也是非法使用的孳生地。在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不明确时,著作权人的利益必将会受到“数据化”的影响,作品所有者、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被打破。那么,作品所有者、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该如何平衡呢?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著作权领域的利益平衡问题再一次被提上议题。此外,日本新《著作权法》的出台也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了经验。
为了使互联网技术发展与著作权保护协调一致,国际上的著作权保护组织都明确发表权利保护观点并且制定相关制度:WIPO①已经在 2017 年年底便针对技术转让、互联网技术以及知识权益等内容召开会议,在会议中明确把互联网技术所涉及的必要复制行为纳入到 WIPO 制定的“图书馆档案馆相关例外和限制”以及“关于教育教学和科研机构以及其他残疾人士的例外与限制”这两份规章的开头;为设置关于“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必要复制行为”的权利保护例外和保证公众能够便捷高效地获取知识信息,LIBER②也在 2015 年上半年制定并发布《数字时代知识发现海牙宣言》。除此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实现互联网技术与著作权保护的协调一致,纷纷通过立法解决社会发展不协调问题:德国在 2013 年最新出台的《著作权法》中针对已经发行的报纸期刊中的少量与互联网技术相关的必要复制行为作出例外规定;英国于 2014 年出台最新的《著作权与表演权(研宄、教育、图书馆与档案馆)条例》并对于互联网技术相关的必要复制行为作出“非商业性目的”的例外规定;不仅如此,世界上其他国家纷纷在立法上采取行动以保持社会与法律平衡发展,比如美国、法国、爱尔兰、日本、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也相继加入到著作权保护的变革队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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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调节作品所有者、作品使用者和作品传播者三者之间利益的协调机制,是促进科学技术与法律制度相辅相成的重要制度。随着数据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的广泛传播,著作权保护自然而然地延伸到互联网领域,互联网领域内如何处理好作品所有者、作品使用者和作品传播者三者之间的关系成为重要问题。从不同的视角出发,著作权的扩张与限制成为互联网领域下新的利益之战,合理使用制度将在新的社会背景下重新实现各方利益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限制的规定,也可以被称作是著作权限制规则,合理使用问题实质上也是著作权限制规则的问题。
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进展情况可以看出,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学界仍然存在很多争议。《草案》第一稿中试图以原则性概括与具体例举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但是,在《草案》第二稿、第三稿以及送审稿中取消了原则性概括与具体例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与立法技术,当前《著作权法》中通过闭合式的具体例举模式来概括合理适用实践问题无法应对互联网世界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从当前实践看,在互联网领域公众的合理使用权利被大大限制,使得法律规定在互联网领域无法发挥作用。
为此,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必须针对互联网领域下的合理使用问题进行修正,以日本著作权法修改经验为借鉴,学习日本的著作权限制性规则的灵活运用,适当采纳适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经验建议,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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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2.1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起源
为什么会产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呢?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体现在哪里呢?这是对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研究时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数字时代的技术发展使传统著作权法面临新的挑战,怎样突破新兴技术带来的危境成为数字时代的棘手问题。虽说这篇论文的内容不是探讨著作权法的基础理论,但是,为有效解决时代带来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必须从著作权制度本身着手进行研究。著作权也是一种交易,与其他权利种类的交易相同,是文明社会演变到相当大程度后形成的一种现象。印刷机的创造带动了出版事业的兴盛,因此出版社等机构拥有发行和出版作品的权利。发布作品的人成为政府的工具,什么类型的作品被发布是由政府来控制的,是政府控制言论的一种手段。期初,著作权的概念是由出版制度发展而来的,与现在的著作权概念是不同的,但是随着出版业的发展,作家阶层也在不断发展。经过与出版者的长期斗争,该组织最终为现代版权系统的出现做出了贡献。从某种程度来说,我们可以认为当代版权制度的出现是必然的也是偶然的。正是因为版权制度的出现背景非常复杂以至于无法明确具体背景,因此,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引进或者构建适合本国发展的著作权制度时要考虑很多问题,比如著作权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什么?著作权人为什么能够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是作为自然权利而存在还是作为机械安排而存在?针对上述问题社会各界存在不同的声音,这些不同的声音背后代表着不同的群体。不同群体对版权的制度建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甚至会影响个别案件的审判。更值得强调的是,上述问题引导我们探索未来版权的发展方向。
2.1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起源
为什么会产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呢?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体现在哪里呢?这是对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研究时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数字时代的技术发展使传统著作权法面临新的挑战,怎样突破新兴技术带来的危境成为数字时代的棘手问题。虽说这篇论文的内容不是探讨著作权法的基础理论,但是,为有效解决时代带来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必须从著作权制度本身着手进行研究。著作权也是一种交易,与其他权利种类的交易相同,是文明社会演变到相当大程度后形成的一种现象。印刷机的创造带动了出版事业的兴盛,因此出版社等机构拥有发行和出版作品的权利。发布作品的人成为政府的工具,什么类型的作品被发布是由政府来控制的,是政府控制言论的一种手段。期初,著作权的概念是由出版制度发展而来的,与现在的著作权概念是不同的,但是随着出版业的发展,作家阶层也在不断发展。经过与出版者的长期斗争,该组织最终为现代版权系统的出现做出了贡献。从某种程度来说,我们可以认为当代版权制度的出现是必然的也是偶然的。正是因为版权制度的出现背景非常复杂以至于无法明确具体背景,因此,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引进或者构建适合本国发展的著作权制度时要考虑很多问题,比如著作权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什么?著作权人为什么能够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是作为自然权利而存在还是作为机械安排而存在?针对上述问题社会各界存在不同的声音,这些不同的声音背后代表着不同的群体。不同群体对版权的制度建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甚至会影响个别案件的审判。更值得强调的是,上述问题引导我们探索未来版权的发展方向。
世界上最早的著作权法是《安娜法案》,由英国于 1710 年颁布。著作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创作者的权利,创作者对作品享有专有权和排他性权利。随着技术的进步,著作权法发展至今,价值追求也在发生改变,利益平衡成为新的价值追求。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文化生活,对作品的需求加大,如果仍然过分地保护著作权人权利,会阻碍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所以,司法机关在裁判的过程中依据判例的指导对案件作出利益平衡的判断。在一次司法裁判中,司法机关使用了“合理节略”的概念,这个“合理节略”便是“合理使用”的最初表达,允许社会公众对作品进行适当使用以完成新作品的创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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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和性质
2.2.1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
何为合理使用?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便可使用作品,第二种是在第一种的规定上增加法律规定的前提,第三种是指为了实现某种正当目的而对作品进行的适量使用。从上述三种观点中,我们可以发现合理使用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为了实现正当目的,二是不必获得作者的许可,不必向作者支付报酬,三是对作品进行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吴汉东教授是这样形容合理使用制度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实现某个正当目的,可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作品,并且无需支付报酬。但是,从这种表述中我们不能明确合理使用制度所针对的客体是一项权利还是一个作品。在能够明确合理使用制度所针对的客体上,加上具有正当目的,无需获得许可,无需支付报酬,符合法律规定这几个特征,构成合理使用制度的整体概念。
2.2.1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
何为合理使用?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便可使用作品,第二种是在第一种的规定上增加法律规定的前提,第三种是指为了实现某种正当目的而对作品进行的适量使用。从上述三种观点中,我们可以发现合理使用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为了实现正当目的,二是不必获得作者的许可,不必向作者支付报酬,三是对作品进行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吴汉东教授是这样形容合理使用制度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实现某个正当目的,可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作品,并且无需支付报酬。但是,从这种表述中我们不能明确合理使用制度所针对的客体是一项权利还是一个作品。在能够明确合理使用制度所针对的客体上,加上具有正当目的,无需获得许可,无需支付报酬,符合法律规定这几个特征,构成合理使用制度的整体概念。
那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首先,它是一种事实行为。从理论层面来讲,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有人的意思表示参与行为过程中,仅仅是使用者使用作品的主观目的,并不能具有法律意义,该行为所产生的客观结果才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超出合理使用制度规定的十二种情形范围,行为人为了实现某个不正当目的而未经许可对作品进行使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的性质被认定为非法侵权。
其次,合理使用情形是有法律所规定的的,除了法律规定的这十二种情形之外,不可将其他作品使用行为称为合理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对作品进行使用,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创新和发展。
再次,合理使用行为是为了实现某一个正当目的而进行的。之所以设立合理使用制度,是要通过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来实现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条款中便体现了对正当目的的要求,比如为了学习研究,为了新闻报道等。在判断正当目的的过程中,可将是否具有商业性作为考量因素。但是,不具备商业性的行为并不都是正当的,在某些情形中,即使使用者没有获利,也可视作具有不正当目的,比如获得某些便利的情况。社会发展较快,法律制度无法将所有的正当目的写入法律之中,但是可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原则性判断标准。
再次,合理使用行为是为了实现某一个正当目的而进行的。之所以设立合理使用制度,是要通过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来实现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条款中便体现了对正当目的的要求,比如为了学习研究,为了新闻报道等。在判断正当目的的过程中,可将是否具有商业性作为考量因素。但是,不具备商业性的行为并不都是正当的,在某些情形中,即使使用者没有获利,也可视作具有不正当目的,比如获得某些便利的情况。社会发展较快,法律制度无法将所有的正当目的写入法律之中,但是可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原则性判断标准。
最后,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作品之中包含着创作者时间和精力,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财产权和人格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放弃作品产生的经济利益。所以,即使合理使用情形下可以未经作者许可而对作品进行使用,也不可侵害作者的正当权益,否则该作品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行为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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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本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以及现实意义.................... 20
3.2 提供与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相对应的原则性条款.................. 24
3.3 改善与教育信息化相对应的权利限制条款..................... 27
4.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39
4.1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存在问题......................... 39
4.2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则中存在问题.................. 40
5.中日合理使用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57
5.1 中日合理使用制度比较...................................... 57
5.1.1 在保障技术发展方面...................... 58
5.1.2 在教育使用方面.............................. 58
6.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6.1 坚持利益平衡价值选择
利益平衡是著作权制度的根本价值追求,《著作权法》不仅仅是保护著作权还要保护公共利益,是协调多方利益的法律手段。具体来讲,《著作权法》通过合理使用制度来限制作者权利过于扩展,平衡个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状态。在互联网领域,新的权利形势出现导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下的利益平衡状态被打破,需要对合理使用制度作出新的调整,以平衡网络环境中的利益关系。所以,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利益平衡的关键途径。
6.1 坚持利益平衡价值选择
利益平衡是著作权制度的根本价值追求,《著作权法》不仅仅是保护著作权还要保护公共利益,是协调多方利益的法律手段。具体来讲,《著作权法》通过合理使用制度来限制作者权利过于扩展,平衡个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状态。在互联网领域,新的权利形势出现导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下的利益平衡状态被打破,需要对合理使用制度作出新的调整,以平衡网络环境中的利益关系。所以,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利益平衡的关键途径。
6.1.1 重视社会公众对合理使用的诉求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协调互联网领域多方利益平衡状态的重要制度。美国认为,在著作权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当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著作权制度怎样鼓励创作者继续创新,并且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对文化作品的需求。二是著作权制度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会给公众造成何种损失。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享有的权利,但是对作者对作品的权利不能成为剥夺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著作权制度的根本价值追求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状态,著作权在设立之初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参与文化生活,而不是全面保护作者权利不受损害。因此,著作权制度应当将为社会公众提供接触作品的机会作为首要目的,防止作品所有者的权利过分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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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论
2016 年,我国台湾地区修改《著作权法》,对“非营利目的”的概念进行分析,表示经常进行“非营利”的使用行为是不能够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这一修改引起了大规模的讨论,有学者认为这一修改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过分扩张,限缩了公众对文化作品的使用空间。也有学者认为这一修改是强化权利保护机制,促进著作权人不断创作。关于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引发学界对著作权权利应当扩张还是受限制的讨论。
著作权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是舶来品,在对著作权制度进行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参考国外著作制度的发展情况。我国著作权制度可以说是一夜之间便被塑造完成,著作权制度由无到有,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受到有效保护。但是,我国著作权制度仍然需要完善和发展,仅仅依靠外国的立法技术和经验是无法建立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著作权制度的,比如著作权的扩张与限制问题引起社会的激烈讨论。
2016 年,我国台湾地区修改《著作权法》,对“非营利目的”的概念进行分析,表示经常进行“非营利”的使用行为是不能够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这一修改引起了大规模的讨论,有学者认为这一修改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过分扩张,限缩了公众对文化作品的使用空间。也有学者认为这一修改是强化权利保护机制,促进著作权人不断创作。关于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引发学界对著作权权利应当扩张还是受限制的讨论。
著作权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是舶来品,在对著作权制度进行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参考国外著作制度的发展情况。我国著作权制度可以说是一夜之间便被塑造完成,著作权制度由无到有,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受到有效保护。但是,我国著作权制度仍然需要完善和发展,仅仅依靠外国的立法技术和经验是无法建立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著作权制度的,比如著作权的扩张与限制问题引起社会的激烈讨论。
著作权制度的最终价值追求在于维系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如果不合理的扩张著作权人的利益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比如,咖啡馆等经营场所播放歌曲是否需要付费的问题。歌曲的作者将版权交给音乐平台管理,音乐平台会对作者进行付费,咖啡馆等经营场所在音乐平台下载歌曲进行播放需要向音乐平台付费,如果再要求其向作者付费的话,这对咖啡馆等经营场所来说是二次收费,过度消耗公众利益。这样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过度保护的行为被认为是对著作权的扩张。著作权扩张是对作者脑力劳动的认可,但也不必将脑力活动过于神话。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是对作者劳动成果的认可,也是对创新的激励,并不是追求资本的集中化。近年来,著作权的扩张使其保护客体越来越多,保护程度也越来越强,但是已经发展到了过犹不及的地步,公共空间被大大缩减。
参考文献(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