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摘帽”研究——以J公司为例

发布时间:2021-03-24 19:37:50 论文编辑:vicky
笔者分析得出下列结论:第一,根据指标变动分析和应计利润模型测算,J 公司确实两次摘帽均存在盈余管理行为;第二,J 公司两次扭亏为盈,利用向关联方出售出售房产、计提资产减值和债务重组等盈余管理手段;第三,上市公司进行盈余操纵的直接动机是为了避免退市风险,只有保住上市资格才能继续在市场融资、筹资。但这一行为能实现与我国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有着很大关联;第四,从长远看,盈余管理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第五,ST 公司盈余管理现象屡禁不止,为防止证券市场“乱象”,应从多方面着手解决,ST 公司自身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相关会计准则、监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意义及背景
1.1.1 研究背景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因为我国当前证券市场尚未完备,财务制度和监管机制并不成熟,存在大量的自主选择权,证券市场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导致过度盈余的现象。盈余管理是公司管理者利用应计盈余管理手段或真实盈余管理手段来美化利润水平,修饰公司的财务报表。盈余作为一项衡量公司利润水平的关键指标,盈余管理在不违犯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只是合理美化财务信息,但若上市为了避免退市反而过度盈余,改变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加投资和筹资机会,这违背了会计准则,导致财务信息质量下滑,侵害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危害我国经济市场的秩序。
我国证券交易所存在一种会计制度——ST 制度,ST 制度即为 Special Treatment,是我国目前专有的一项会计制度。ST 制度主要对上市公司利润水平未达到会计标准而实施特殊处理,若利润水平恢复到以往水平,可以向证券市场申请撤销特殊处理。ST 制度作为一种风险预警制度,早在 1998 年 4 月开始在我国上交所、深交所实行,经过几十年多次修订,不断完善,ST 制度规定:若上市公司前两年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亏损状态,公司股票之前会被冠以“ST”,受到风险警示,若公司第三年还是亏损水平,将会遭遇暂停上市,公司股价日涨跌幅也会被约束为 5%,第四年持续亏损,公司就会被退市。2012 年第七次修订后,关于ST 制度的会计准则修改了衡量指标,不再是之前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而是放松了要求,直接修订为净利润,同时新增了“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等权衡标准,2014年第九次修订退市警示制度,第一次提出了主动终止上市这一规则。虽然退市制度在不断完善,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制止,相反撤销风险预警的衡量标准变得宽松,不限制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致使公司可以依靠非经常性损益摘帽,在会计准则的具体实施当中,监管部门和审计机构也为公司扭亏为盈创造了空间。最初制定 ST 制度目的在于一方面提醒投资者识别这类公司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也是给上市公司警醒,迫使上市公司采取行动改善企业运营情况,优化营业收入,减少营业成本,但是很多上市公司往往在公司主营业务陷入窘境,无法在短时间恢复,为了保住上市资格,便利用 ST 制度漏洞进行盈余管理,这一做法背离了 ST 制度制度初衷,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也为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了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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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1.2.1 盈余管理概念相关研究
(1)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资本市场相较于我国发展较早,对于盈余管理的研究早了几十年,盈余管理研究已经相对于比较成熟。
在盈余管理内涵方面,Schipper(1989)作为首位定义盈余管理的学者,认为盈余管理主要基于会计数字作为信息,为了影响使用者的投资或融资决策,通过多种形式人为干预收益组成部分,实现改变财务报告的收益,最终将这个收益进行披露的行为[1]。
Scott(1997)则将盈余管理界定为:在 GAAP 容许的界限内,企业管理者在面对会计政策抉择时,为了使企业能获得尽可能大的市场价值或实现切身最大利益,主动选用最佳的会计政策的行为[2]。
Mora,Yaari 和 Ronen(2009)定义盈余管理为:盈余管理是上市公司在所属会计期间对于经营收入、投资收益或会计选择进行调整盈余利润的行为,盈余管理是由公司管理者决策组成的集合,这个集合很容易致使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存在虚假性和迷惑性[3]。
从 Schipper 和 Scott 定义盈余管理的差别能够发现,两人基于的角度和方式存在差异。Schipper 主要从信息观角度出发,而 Scott 则从经济收益观角度进行界定,Schipper 强调对财务报表上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操纵,而 Scott 强调运用会计政策管理盈余。而 Mora 等三位学者则是对 Schipper 和 Scott 的盈余管理定义进行了综合,对盈余管理内涵的界定也相对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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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盈余管理理论相关概述
2.1 ST 制度概括
1990 年底,伴随着我国沪交所和深交所的建立,我国股票交易市场也正式成立。到 1993年之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堕入经营困境,但由于当时并没有会计制度的约束,这些公司虽然财务状况差,但还没有被淘汰出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只进不出,我国相关会计制度亟需制定。1994 年 7 月,《公司法》出台施行,其制定了若上市公司相继三年亏损或违纪,则会被暂停交易,若下一年没有改善盈利水平,则公司将会遭遇退市压力的准则。虽然这在当时一定程度上开启了我国以利润水平作为退市衡量指标的先河,但是由于退市机制并不完善,出台的法律还是损害了外部使用者的利益。于是在 1998 年 3 月 16 日,证监会出台了对于部分股票特别处理的文件,其中首次提出 ST 制度,即对财务状况存在异常的上市公司实行特别处理。1998 年 4 月 22 日,我国 ST 制度正式在深、沪两个交易所推行,这些被实行特别处理的公司,其股票前会被冠上“ST”,以此与正常公司区分开来,用于提醒投资者,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时,ST 股票的报价日涨跌幅也从 10%束缚为 5%,且年中报表必须经过审计。这种做法使投资者对自己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审慎的认知,能有效遏制投资者的非理性投机行为。
伴随我国证券市场趋向成熟,我国的退市制度也要顺应市场需求,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2004 年沪深两交易所同时颁布《股票上市规则》,新增了*ST 制度,即终止上市风险特别处理。*ST 制度表示若上市公司相继两年遭遇亏损就予以退市预警,通过在公司股票前冠以“*ST”,区别于 ST 制度,即其他特别处理。但无论*ST 股票还是 ST 股票,一旦受到处理,股价日涨跌幅均不得超过 5%。2012 年我国证券市场再次修订退市制度,增加了营业收入、股票成交量等计量指标,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衡量指标也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净利润”,该项规定的修订使得 ST 公司更易实现“摘帽”。2014 年证监会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市制度,这次首次提出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其余并没有大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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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盈余管理理论基础
2.2.1 盈余管理的概念界定
对于盈余管理的概念,学者有不同的界定,通过对盈余管理文献的整理,发现盈余管理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盈余管理的发生主体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公司的管理层负责着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筹资活动,负责财务报表的对外发表,管理层基于自身目的而实行盈余管理行为。只有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才能吸引投资者融资。
第二,盈余管理的客体是会计准则和会计科目数额。上市公司通过多种手段改变财务报表会计科目数据,调整会计利润,这些手段包括了会计估计变更、关联方交易、重组等,这些调整行为是上市公司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情况下,隐蔽进行的,公司能进行盈余操纵是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尚存在缺陷,具有一定主观性和灵活性。
第三,盈余管理是公司管理层基于自身的目的。有些公司管理层是为了保住上市资格,有些公司管理层是为了提高自身管理报酬。第四,盈余管理是一种短期改变行为,从长远看,盈余管理并没有真正扭转该公司的财务水平。
综上所述,盈余管理可界定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基于自身利益,在遵守会计准则的前提下,通过操纵财务报表会计科目金额而进行的短期行为。
图 3.1 J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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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J 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初步识别.....................22
3.1 J 公司基本情况概述......................22
3.1.1 J 公司简介........................................22
3.1.2 J 公司行业背景分析...........................23
第四章 J 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具体分析.......................31
4.1 J 公司盈余管理手段分析....................................31
4.1.1 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进行盈余管理.......................31
4.1.2 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盈余管理............................40
第五章 规范 ST 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建议............................. 59
5.1 完善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59
5.1.1 完善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与披露................59
5.1.2 完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60

第五章 规范 ST 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建议

5.1 完善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我国目前经济市场上盈余管理现象层出不穷,其首要原因还是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尚不完善,此外制定会计准则只是规定一个通用的框架,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经营情况自主选择最适合的会计方法。现行会计准则的这些漏洞就给了 ST 公司想要利用盈余管理扭亏为盈可趁之机,所以完善进一步我国会计准则能抑制上市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操纵利润的违规现象。在本案例中,J 公司就利用不完善的会计准则通过关联交易、非经常性损益和资产减值两次摘帽。
5.1.1 完善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与披露
首先,需要加大力度完善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准绳,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将非经常性损益归入到现行会计准则中,将非经常性损益标准化,减少人为可控性,在细化非经常性损益时,需要结合各个行业的不同导致的差异,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标准,通过这样进一步压缩运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概率。
其次,需要进一步提高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要求,现行的会计制度下,我国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披露都列在“营业外损益”“投资收益”等会计科目中,这严重不利于报表使用者直接获取非经常性利润,我国应当规范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将非经常性损益科目在财务报表中单独罗列,在附注中详细说明这些损益来源,以及对净利润的贡献程度,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况一清二楚。
表 3.1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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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我国证券市场上滋生了大量僵而不死的上市公司,这些 ST 公司为了能继续维护上市资格,往往利用盈余管理来实现自身经营状况的扭转,给市场经济造成了不良影响,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茁壮成长。本文以 J 公司为研究对象,在梳理国内外关于盈余管理的文献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综合我国新修订的会计准则,采用经验识别法、模型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和行业对比分析法,研究了 J 公司两次“摘帽”的手段、动机以及产生的经济效果。分析得出下列结论:
第一,根据指标变动分析和应计利润模型测算,J 公司确实两次摘帽均存在盈余管理行为;第二,J 公司两次扭亏为盈,利用向关联方出售出售房产、计提资产减值和债务重组等盈余管理手段;第三,上市公司进行盈余操纵的直接动机是为了避免退市风险,只有保住上市资格才能继续在市场融资、筹资。但这一行为能实现与我国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有着很大关联;第四,从长远看,盈余管理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第五,ST 公司盈余管理现象屡禁不止,为防止证券市场“乱象”,应从多方面着手解决,ST 公司自身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相关会计准则、监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
对于 ST 公司来说,盈余管理只能短时间扭亏为盈,依靠技术创新、实现主营业务扩大才是公司持续发展的良策,虽然我国关于盈余管理相关制度存在缺陷,但是置信我国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下,通过不断修订完善会计准则、规范监管制度,一定能起到真正约束盈余管理的作用,我国的资本市场也会最终完善,市场经济呈现一片大好。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