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选题背景
当下,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快,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企业的融资方式也趋于多样化,股票的流动性强且业绩优秀的企业,他们运用股权质押的融资方式就更加可能被不同的质权人接受,因此,股权质押融资这样快捷高效的融资方法在我国市场中的使用人数也越来越多。
1995 年在我国实行的《担保法》为我国的股权质押的制度提出了规范,其中的规定为,企业的股东合法拥有的股权股东可以将其质押给金融机构来获取流动资金,并且该部分的股权在质押前就与金融机构确定了其解压的时间,在解压时间到期时,如果该股票的出质人无法向金融机构偿还这部分的资金,那么质押人就有权利处理质押的股份。以股权弥补自己的融出资金,保证其债权不受到损失。近些年来,股权质押这一融资方式因其便捷性及流动性高而被越来越多需求资金的企业股东所青睐,且据统计,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并且呈现出越来越快的发展趋势。
自 2014 年来,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无论是股权质押的规模还是利用该方法进行融资的企业的数量都有所增加。统计表明,运用股权质押这一方法进行融资的企业由 1995 年的不足百家发展到现在已经超过了 3500 家企业,而该部分企业用于股权质押的股票其市场价值竟然达到了惊人的 6.15 亿,至 2018 年 10 月,
我国股票市场的质押股数在市场的总股本中已经占据了百分之十,由此数据可见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中股权质押这一方法由于其自身的及时与便捷已经深受企业股东的青睐,众多的企业股东由于该种融资方式的种种优点甚至会经常性的忽视在股权质押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导致自身企业的控制权转移这一风险。......................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本文对同洲电子公司的整个股权质押过程进行研究分析,并试图阐明该企业的大股东是在何种背景下进行股权质押这一行为,其股权质押的具体动机究竟为何,大股东的股权质押对公司造成了哪些影响,以及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对企业的中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的过程与方法,最后提出改进意见。股权质押在 A 股市场上的盛行是因为其拥有及时便捷的优点,但同时带来的风险与隐患却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首先,这种融资方式会使企业大股东的两权分离的程度加剧,这就使得大股东有了利用自己手中的控制权来掏空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其次,平仓线的存在可能会使得企业的控制权发生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内部的治理环境与发展往往就会受到影响。目前世界上部分国家的现行相关法律中规定,在大股东质押自身股权导致其现金流权削弱时,其控制权也同样要转移,这就限制了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占中小股东利益,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该部分的内容还有待完善,这就使得大股东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控制权实行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本文也对识别与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股权质押后产生的利益侵占行为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1.2.2 研究意义
目前情况下,股权质押在我国资本市场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但我国现行法律却有待完善,并不能有效的防范与遏制股权质押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会产生的问题,导致了股权质押在学术研究中的运用还不完善,但在我国的资本市场却不断发生的现状。而从法律方面对股权质押的文献进行分析,或者在经济的角度对股权质押及其风险的研究都是有限的,政府目前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来应对当前环境下股权质押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但却因为部分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漏洞,并不能对股权质押起到很好的限制作用,也难以完善的解决在股权质押的背景下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因此,本文试图通过阐明一个典型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并在此背景下实行利益侵占的过程,来研究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实行利益侵占这一行为,也可以对现有理论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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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献综述与相关理论
2.1 文献综述
2.1.1 国外研究文献
目前国外的研究学者对于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动机研究较为丰富,chiou与 kao(2004)[1]在研究台湾地区的案例时提出,当时台湾地区的大部分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目的并不是因为企业的发展缺少资金,而是为了增强自身对于企业的控制权,而 Chen 与 Hu(2001)[2]的研究也表明了这一观点,认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增强自身的控制权。La Porta(1999)[3]则提出就是因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导致了其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两权分离的程度加剧,使得大股东有了侵占企业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Jolinson(2000)[4]的研究则发现上市公司大股东以股权质押的融资方式获取资金事实上为了转移资产而从中获取利益。Friedman 与 Mitton(2003)[5]的研究显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帮助公司的发展,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掏空上市公司,在公司的发展阶段其对公司进行注资也是为了给将来掏空上市公司做准备,Jian 与 Wong(2010)[6]得出的观点也与 Friedman 一致,认为上市企业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掏空上市公司,Cheung(2006)[7]在研究香港的资本市场时发现,由于当地法律并不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姑且质押的背景下通常是通过非公平的关联方交易来掏空公司并且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YiMien Lin 与 YenYu Liu(2012)[8]在对台湾市场的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后也指出非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确实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股权质押背景下进行利益侵占的重要手段,Khnaan 与 Plepu(2000)[9]的研究结果显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后就会运用手中的控制权使得集团企业内部的金融市场以及生产要素市场都会成为企业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平台,之后大股东一般会通过关联方担保的手段来掏空上市公司。Philip(2016)[10]的研究中提出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后其进行关联方担保与关联方交易的数量都多了起来,而这些关联方担保与关联方交易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了负面的影响。Grill 与 Brumm(2015)[11]的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股权质押的背景下掏空上市公司侵占企业中小股东的利益主要是运用对外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这两种方式。在资金占用方面,Ronald(2015)[12]的研究中总结,认为资金占用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股权质押的背景下经常使用的侵占企业中小股东利益的手段。Piotroski(2015)[13]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研究中提出资金占用,关联方交易以及对外担保已经成为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股权质押后侵占企业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Massimo(2015)[14]的研究中总结,国外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股权质押的背景下侵占企业中小股东利益的手段也主要是资金占用,关联方交易与对外担保三种。Singh (2017)[15]的研究中也对上述观点表示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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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相关概念界定
2.2.1 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又被称作股权质权,指的是出质人以拥有的股权作为其出质的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目前按照大多数国家现行的担保法,以出质人的质押物为标准,可以分成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而股权质押属于后者。
一般的观点认为,出质人的股权在作为质押标的时,质权人并不能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力,而只能享有其财产权利,即是说,在股权出质后,质权人也只能行使其收益权等财产权利,而关于公司的重大决策以及管理者的选择这些权利则继续由出质人行使。
2.2.1 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又被称作股权质权,指的是出质人以拥有的股权作为其出质的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目前按照大多数国家现行的担保法,以出质人的质押物为标准,可以分成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而股权质押属于后者。
一般的观点认为,出质人的股权在作为质押标的时,质权人并不能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力,而只能享有其财产权利,即是说,在股权出质后,质权人也只能行使其收益权等财产权利,而关于公司的重大决策以及管理者的选择这些权利则继续由出质人行使。
2.2.2 利益侵占的概念
目前认为的关于利益侵占最为准确的观点是“在企业大股东拥有企业半数以上的控制权时,其往往会通过控制权操控企业以获取控制权私利,而企业的中小股东时无法同大股东分享这些控制权私利的。”这样的行为就表明企业的大股东利用自己手中的控制权来操控企业的发展方向,在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目前在国内的现行法律规定中,关于企业大股东是否利用自身的控制权侵占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与规定。
本文将采用邵佳丽(2018)[49]对利益侵占的最新定义,当企业大股东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前提来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合资公司的管理者其行为不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而是为了管理者利益最大化,该行为就被称为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利益侵占这样的行为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利用现行政策及法规的不健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中小股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因素,实施的一系列获利行为,由于我国现行的关于该方面的法律还并不完善,因此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容易界定,而且这种行为并不一定会违反法律法规,也并不一定就会发展成为掏空上市公司这样的严重事件,但如果听之任之,就会对企业的正常发展造成及其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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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情况下利益侵占行为理论分析......................15目前认为的关于利益侵占最为准确的观点是“在企业大股东拥有企业半数以上的控制权时,其往往会通过控制权操控企业以获取控制权私利,而企业的中小股东时无法同大股东分享这些控制权私利的。”这样的行为就表明企业的大股东利用自己手中的控制权来操控企业的发展方向,在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目前在国内的现行法律规定中,关于企业大股东是否利用自身的控制权侵占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与规定。
本文将采用邵佳丽(2018)[49]对利益侵占的最新定义,当企业大股东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前提来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合资公司的管理者其行为不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而是为了管理者利益最大化,该行为就被称为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利益侵占这样的行为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利用现行政策及法规的不健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中小股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因素,实施的一系列获利行为,由于我国现行的关于该方面的法律还并不完善,因此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容易界定,而且这种行为并不一定会违反法律法规,也并不一定就会发展成为掏空上市公司这样的严重事件,但如果听之任之,就会对企业的正常发展造成及其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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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股权质押制度背景......................-15
3.1.1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15
3.1.2 股权质押的信息披露制度....................... 16
4 同洲电子大股东股权质押背景下利益侵占案例分析.................. 23
4.1 同洲电子公司简介及股权质押概况....................... 23
4.1.1 同洲电子公司简介...............................23
4.1.2 同洲电子公司股权质押概况........................... 24
5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利益侵占行为的防范措施............................. 39
5.1 监管层面.............................................. 39
5.1.1 完善股权质押相关法律.......................... 39
5.1.2 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40
5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利益侵占行为的防范措施
5.1 监管层面
5.1.1 完善股权质押相关法律
在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过于集中的情况下,大股东在公司内部很难通过公司的监管机制去限制大股东的个人行为,因此我国的法律法规就更应该在这方面不断地完善,切实规范大股东的行为,对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建议,本文提供如下的几个方向:第一点,结合上市公司的情况对于股权质押的比例以及股权质押的金额进行限制。股权质押的情况之所以在现阶段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如此之多,首先是因为其方便快捷的特点,相对于其他的融资方式,这一融资方式无论是融资获取的金额还是企业进行融资的成功率都大大的提高了,但股权质押这一情况之所以如此盛行的第二个原因就是因为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具体比例进行限制,这就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能随心所欲的质押自己名下的股权,这种情况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的不确定性对企业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也是个很大的隐患,再比较同为亚洲的日本相关的法律法规,日本的法律规范中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质押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股权的 5%,如此,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而且由于股权质押的比例较小,造成两权分离的程度不会太高,大股东就没有那么强烈的动机去侵占企业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二点,结合上市公司以往的信誉情况,以及目前的经营状况,企业的现金流等情况对企业目前的发展现状进行等级评定,该等级评定的标准决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日后的股权质押的规模以及期限。
5.1.2 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我国目前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虽然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关键事件时要以对外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但对于披露的细节与内容没有很好的规定,这就导致很多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敷衍了事,对于重要的问题总是含糊其辞,就例如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这一事件中,股票市场上的广大投资者通过公告只能知道企业的大股东对外进行了股权质押,但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目的究竟为何,是因为大股东的个人原因还是因为公司的经营问题,广大投资者对于股权质押所获取资金的流向一无所知,这就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因此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关于股权质押的部分还应该进行完善,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的股权质押,公司对外的公告上应该清楚的列示股权质押的规模,期限,此次股权质押所获取的资金数额,该笔资金的具体用途,进行股权质押的大股东近期的个人财务状况,都应该进行明确的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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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虽然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关键事件时要以对外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但对于披露的细节与内容没有很好的规定,这就导致很多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敷衍了事,对于重要的问题总是含糊其辞,就例如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这一事件中,股票市场上的广大投资者通过公告只能知道企业的大股东对外进行了股权质押,但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目的究竟为何,是因为大股东的个人原因还是因为公司的经营问题,广大投资者对于股权质押所获取资金的流向一无所知,这就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因此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关于股权质押的部分还应该进行完善,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的股权质押,公司对外的公告上应该清楚的列示股权质押的规模,期限,此次股权质押所获取的资金数额,该笔资金的具体用途,进行股权质押的大股东近期的个人财务状况,都应该进行明确的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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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论与展望
本文以同洲电子公司的案例研究入手,分析了该公司股权质押下利益侵占的整个过程,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研究同洲电子公司整个股权质押的过程可以看出,在股权质押的前后,同洲电子公司大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两权分离的程度非常的严重,大股东对公司进行利益侵占的成本也大大的降低了。
第二,通过分析同洲电子公司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置换资产,对外提高大额担保,利用关联方占用资金,操控信息披露减持套现这四种大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的方式可以发现,随着同洲电子公司大股东两权分离的程度加剧,其对公司的利益侵占程度也随之不断加深。
第三,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绩效,反过来,企业的财务状况也会影响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当公司大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且在监管不严、企业内部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不合理情况下,大股东可能利用股权质押转侵占公司以及企业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未能在大股东丧失企业控制权后的角度去分析,大股东的股权质押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目前的市场上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使企业的控制权转移进行利益交换的案例也有很多,可以作为未来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略)
本文以同洲电子公司的案例研究入手,分析了该公司股权质押下利益侵占的整个过程,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研究同洲电子公司整个股权质押的过程可以看出,在股权质押的前后,同洲电子公司大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两权分离的程度非常的严重,大股东对公司进行利益侵占的成本也大大的降低了。
第二,通过分析同洲电子公司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置换资产,对外提高大额担保,利用关联方占用资金,操控信息披露减持套现这四种大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的方式可以发现,随着同洲电子公司大股东两权分离的程度加剧,其对公司的利益侵占程度也随之不断加深。
第三,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绩效,反过来,企业的财务状况也会影响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当公司大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且在监管不严、企业内部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不合理情况下,大股东可能利用股权质押转侵占公司以及企业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未能在大股东丧失企业控制权后的角度去分析,大股东的股权质押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目前的市场上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使企业的控制权转移进行利益交换的案例也有很多,可以作为未来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