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会计论文模板: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行为分析及防范思考——以光一科技为例

发布时间:2024-08-19 16:53:04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会计论文,本文以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作为案例主体研究对象,研究大股东的掏空动机、方式、影响以及防范建议,以期望资本市场及中小股东能够有效识别大股东掏空行为,同时也期望上市公司自身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大股东。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高质量发展是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首要任务,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显性话语表达,其中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新发展格局下畅通国内循环、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竞争的生力军。为民营经济发展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区域经济活跃度的有效方式。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可见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但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问题,而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此类问题如果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不仅会影响企业健康正常的发展,甚至还会阻碍金融市场的建设和金融强国目标的实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特点是起步晚,走得快。但这种快速发展必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我国资本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掏空的案例。这种掏空行为给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这种行为就是A股市场中的一大痼疾。A股市场创立近30年来,掏空行为屡见不鲜。从当年“猴王案”“三九案”以及“轻骑案”“华泽钴镍案”,到如今的ST科迪、ST保千里、ST海航等等,可谓“年年岁岁招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从2005年开始到现在,国务院为了防止大股东实施“隧道挖掘”侵害中小股东、质权人、债权人、企业等相关利益出台了数条投资者保护制度,同时加强了相关法律处罚措施。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众多股权集中的企业铤而走险,大股东利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缺陷、中介机构履职缺位、法律监管漏洞等等,通过虚假出资、直接占用、关联方交易、重组、违规担保等方式掏空上市公司,这不仅对相关利益者尤其是中小股东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冲击。

1.2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大股东“隧道挖掘”“掏空”“委托代理”等问题是当前学术界比较关注的问题,其研究成果也较为成熟,但现有文献大多集中于实证研究,案例研究比较少。本论文在整理文献和搜集资料中选取了A股市场中具有典型性的企业——光一科技。对光一科技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实施“隧道挖掘”行为进行系统性分析,得出其实施动机、方法,以及所带来的后果,丰富了相关案例研究文献。

现实意义:近年来,尽管政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受大股东侵占出台了相关监管措施、加强了相关违法成本。但仍存在中小股东利益被侵占的现象,究其原因是大股东实施侵占的手段变得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复杂,使得中小股东防不胜防。本案例通过对光一科技实际控制人龙昌所实施的两种转移资金手段、后果等进行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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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

2.1概念界定

2.1.1大股东掏空

经济学家Sheling等人首次提出大股东掏空行为,用来形容大股东对上市公司使用一些不易被察觉的手段,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优势,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转移公司各种资产和利润,从而把上市公司掏空的违法行为。由于掏空手段不易被发现,有种像从大山底下偷偷挖洞的感觉,故而形象地称为“隧道挖掘”。大股东掏空行为之所以会产生,最主要的原因是掏空带来的利益高于其成本。

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存在着一个或几个影响力比较大的股东,对于中小股东来说虽然他们数量上占绝大多数,但他们实际拥有的控制权只是名义上的,其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风险实际上是不对等的。特别是当资本市场对小股东的利益没有相关保护机制时,对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的大股东在对上市公司进行掏空时就会更加肆意妄为,完全不顾中小股东的利益。以众多中小股东牺牲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非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2.2理论基础

2.2.1委托代理理论

现代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特征是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所有者委托经理人从事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所有者作为委托人,管理者为受托代理人,彼此之间按照合同的约定建立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代理人追求工资津贴、名声、闲暇时间的最大化,而委托人追求的则是自己财富最大化由于两者所追求的目标不一样,就会产生利益冲突,解决这种问题主要方法是对代理人进行激励,减少其进行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问题的发生。

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Porta在1999年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角度分析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问题,扩展了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思路。当大股东只需付出少量的投资就可以获得上市公司较大的控制权时,控制权就会与现金流权发生偏离。两权的分离度越大,大股东就越有可能产生获取私有收益的动机。

控制权主要是看所掌握的股权结构金字塔链条上的持股份额,而现金流权则是股权结构金字塔链条上所有持股份额的乘积。例如,小王持有A公司50%的股份,A公司持有B公司60%的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50%的股份,那么小王就是C公司的大股东,拥有C公司的控制权,但小王只拥有C公司50%×60%×50%的现金流权。本案例所讲述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控制权和现金流权不匹配下的代理关系。

第3章光一科技大股东掏空概述.........................12

3.1案例公司基本情况介绍.................................12

3.1.1公司简介................................12

3.1.2股权结构....................................13

第4章光一科技大股东掏空行为成因分析....................................25

4.1股权质押比例处于高位...............................25

4.2股权结构不完善.....................................26

4.3内部控制失效.........................................28

第5章光一科技公司大股东掏空行为后果分析................................33

5.1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33

5.1.1盈利能力分析..............................33

5.1.2偿债能力减弱............................................34

第6章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治理对策

6.1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

6.1.1优化股权结构

在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掏空事件中不难发现,大股东进行掏空主要原因就是由股权结构不合理所导致的,龙昌明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远高于其他前十大股东持股合计数,而这种情况是国内大多数发生掏空行为的公司所存在的共性。因此,在优化股权结构方面,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将大股东持股比例控制在适度的比例范围。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可以提高公司决策效率,降低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但当大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时,基于控制权私有收益理论,很可能引发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掏空。股权集中度较为分散的公司虽然能够有效抑制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但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容易引发恶意收购、降低公司的决策效率等等。因此,应该将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控制在适度的比例范围,使其既能够抑制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发生,又能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和防止恶意收购的出现。

第二,引入第三方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不同,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非常雄厚的资金流、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专业的管理团队,一个优秀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有效改善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提高公司在同行业的竞争力,而且他们往往更注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而非一些微小的短期利益。因此,引入机构投资者可以与中小股东站在一边,能够抑制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发生。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类似,不过其优势更加明显,因为战略投资者有更加丰富的管理团队和治理经验。因此,引入第三方投资者可以优化股权结构方面的不足,协同中小股东对大股东形成有效监督。

会计论文参考

第7章研究结论与不足

7.1研究结论

本文以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作为案例主体研究对象,研究大股东的掏空动机、方式、影响以及防范建议,以期望资本市场及中小股东能够有效识别大股东掏空行为,同时也期望上市公司自身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大股东。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宜过高或过低,应权衡利弊后将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控制在一定水平范围,同时也可以考虑引进机构或战略投资者,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方案来优化股权结构。其次,完善独立董事以及监事制度,考虑建立类似于行业协会性质的公会对独董实行派遣制度,同时改善薪酬发放制度等等。再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累计触发机制,综合考量具体处罚措施。最后,提高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考虑对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以及知识水平等方面进行提高,也可以考虑对审计机构强制轮换制度的全面落实。

总而言之,大股东掏空事件近年来广泛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发生,要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还需要法律制度、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等各方形成合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