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论文模板代写:监管与并购重组中的业绩承诺

发布时间:2023-06-05 23:19:42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会计论文,本文探究了中国特殊制度背景下做出业绩承诺决策的另一动因——监管因素,并同时研究了监管动因下业绩承诺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后果,对后续的拓展研究。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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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已经历过五次并购浪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在中国,企业间的并购活动逐渐成为调整产业结构和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并购活动通常可以为企业带来成本优势和市场优势。具体而言,首先,并购可以利用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职能和业务部门等的重叠来降低单位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也可以剥离或重组低效率、低回报的生产活动,从而减少投入;其次,并购能为企业注入优质资源和稀缺性资源,扩大产品组合,培育品牌优势,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增强获利能力。对于处于发展期的企业来说,并购可以实现快速扩张,提高市场地位,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企业来说,并购可能还可以为他们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维护市场优势。

但是,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成功的并购活动却不到一半。并购失败的主要原因是收购方和被收购方之间对于标的资产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于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上,在估值过程中,信息优势方会倾向于隐藏或有选择的披露一些信息,为相关利益方牟取利益,这会加大并购活动中的估值风险;其次表现在组织内部结构方面,并购必将面临着整合,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必然会导致员工、管理层、股东之间存在理解偏差,从而可能会引发代理问题;第三是并购的类型。如果是跨行业并购,那么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等的程度将会更高,并且整合的难度也更大;第四是空间距离所引起的。交易双方距离越远,并且如果不在同一个地区,那么信息不对称程度将会更高,信息的搜集成本也更高(Morck&Yeung,2003);第五是被收购方的公司类型。如果被收购方不是上市公司,那么信息披露不完整,被收购方有动机隐藏一些坏消息,提高估值泡沫来获得更高的交易对价。

第二节  研究贡献

本文在理论和实际上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有文献对于业绩承诺形成原因的探究较少,一般认为并购重组活动中的业绩承诺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Kohers&Ang,2000; Datar, Frankel&Wolfson,2001),或者是研究促进业绩承诺实现的影响因素(于迪等,2019;余玉苗等,2020)。本文发现了在中国特殊的情境下,监管因素对业绩承诺的重要影响,丰富了有关业绩承诺成因的文献。

其次,丰富了业绩承诺经济后果的相关文献。现有文献认为业绩承诺存在正反两个方面的经济后果。业绩补偿承诺一方面能够提高并购协同效应(吕长江和韩慧博,2014)、对并购后标的企业的经营绩效具有激励效应(潘爱玲等,2017),另一方面会提高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刘向强等,2018),并且业绩承诺没有完成可能会诱发潜在的金融风险(张继德等,2019)。本文研究监管驱动下的业绩承诺的经济后果,拓展了相关文献的边界。

最后,为政策制定方、监管方以及并购重组双方提供了一些启示。本文发现,受监管因素驱动签订的业绩承诺并不能真正解决并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反而会降低并购的交易效率,对企业没有产生正面的影响,说明企业在进行业绩承诺时应更关注其带来的实际价值,而不是仅仅是为了迎合监管部门。

第二章 文献综述

第一节  现有研究结果的文献综述

一、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由于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发达,市场并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因此为了纠正市场失灵,保证资本市场有效运行,我国设立了相关部门来对其进行监管,想要达到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的目的。监管部门的设立有多种,例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等,监管的手段也多种多样,比如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发问询函、提高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和可持续性考核的标准以及严厉打击违规操作和内幕交易等等。

国内一些学者研究发现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会计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黎文靖,2007;于李胜,2007;谢志华和崔学刚,2017)。

宋衍蘅和肖星(2012)研究发现,由于中国的法制环境尚不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小,因此监管部门提高对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力度,更有可能提高审计质量。进一步研究发现,当法律诉讼环境改善时,即注册会计师面临的诉讼风险更大,能够普遍改善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这说明了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的监管是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一个替代机制。

鲁桂华等(2020)通过对某一时间段内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收到的问询情况的研究发现,当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曾经受到的监管措施越多,那么在IPO过程中监管部门为了保证信息披露质量,会对发行人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具体表现有问询的问题数量和轮数更多、审核时间更长,并且还会使股票的发行市盈率更低、波动率更高。这体现了IPO过程中监管部门通过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关注,能够督促其提供更加可靠的会计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二节  文献评述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并购市场中业绩承诺的动因的研究主要围绕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于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是否可能存在影响企业做出业绩承诺的其他因素、以及在该因素影响下给企业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的探讨较少。根据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总结,本文发现在该研究领域还存在以下可能的研究方向:(1) 在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企业做出业绩承诺的其他动因。

与西方国家不同,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国最初是强制要求交易双方在并购活动中做出业绩承诺的,在2014年取消了这一强制规定之后,并购市场上的数据显示,大部分企业依然会选择签订业绩补偿协议。那么,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资本市场上并购活动中进行业绩承诺的动机是否同西方国家的有些学者研究的那样,仅仅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是说因为业绩承诺可以提高并购的协同效应,监管部门可能更青睐签订了业绩补偿协议的并购活动,企业才会为了迎合监管部门而去做出业绩承诺呢? (2) 迎合监管动机签订的业绩承诺会给企业带来怎样的经济后果。

已有文献认为业绩承诺会存在正向和反向的经济后果。从正向方面来看,做出业绩承诺能够降低并购风险、提高并购绩效、加快并购进程,对管理层也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从反向方面来看,做出业绩承诺会使得公司更可能发生盈余管理行为,还可能会减损企业价值、加大金融风险等。

本文发现国内外对业绩承诺经济后果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业绩承诺本身,没有结合做出业绩承诺的动因来研究其对企业的影响。因此,结合动因和业绩承诺二者来研究业绩承诺的经济后果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第三章 理论基础和研究假设 ............................ 12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12

一、委托代理理论 ............................... 12

二、信号传递理论 ......................... 13

第四章 研究设计 ...................................... 17

第一节  研究模型 ........................................... 17

一、并购活动中业绩承诺对审核时间的影响 .......................... 17

二、并购活动中签订的业绩承诺的动因是否包括监管因素 .............. 17

第五章 实证分析 ...................................... 24

第一节  描述性统计 ............................. 24

第二节  相关性分析 ......................................... 24

第三节  实证结果 ........................................... 25

第五章 实证分析

第一节  描述性统计

表5.1显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其中,Earnout的均值为0.305,说明在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的情况下,仍然有30.5%的企业仍然选择进行业绩承诺;Earnoutlevel的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0.598和6.585,一方面说明业绩承诺的高低以上年净利润为基准,在不同公司间有差异,另一方面可以比较粗略的说明目前资本市场上业绩承诺存在偏高的现象;Regulationtime的平均数为4.516;Backdoor的均值为0.285,说明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青睐借壳上市;Incomemethod的均值为0.921,说明了在并购活动中,采用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估值是比较普遍的做法;Ratio的均值、中位数和标准差分别为0.786、1和0.272,说明样本内大部分并购活动中股份的转让份额都超过50%,为控股合并;Diversification的中位数为0.299,现实并购活动中多元化并购的确会占一定比重,因此本文的样本选择没有较大的偏差。

会计论文参考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建议

第一节  研究结论和启示

并购重组活动中签订业绩补偿协议的初衷是希望在事前约定或有补偿来防止信息优势方虚增标的资产估值来牟取利益,以及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交易的透明度,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政府一直鼓励基于产业整合的并购重组,在2014年以前,为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监管机构强制要求所有的并购活动均要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但在2014年取消了这一强制规定,仅要求关联并购交易必须进行业绩承诺,但是随后的并购交易市场数据显示,在监管方不强制要求的情况下,仍有较多的并购交易活动签订了业绩补偿协议。相关国内外学者研究认为签订业绩补偿协议的主要原因都是从缓解并购前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角度出发,但是由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并且监管机构与资本市场之间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的关系,而业绩承诺可以提高并购的协同效应,因此企业在非强制情况下仍然选择签订业绩补偿协议的一部分原因可能是出于监管惯性,他们可能认为监管部门可能更青睐签订了业绩补偿协议的并购活动。本文以2014年-2020年作为研究区间,探究了业绩承诺的决策动因以及所带来的经济后果。研究结果表明:(1)签订了业绩承诺的并购重组活动的审核时间更短,审核进程更快;(2)并购双方签订业绩补偿承诺的动机之一是为了迎合监管部门,签订的业绩承诺会更高,并且非国有企业为了迎合监管部门做出业绩承诺的动机更强;(3)出于迎合监管方所签订的业绩承诺会给企业带来不好的经济后果,比如会加剧并购后企业未来的股价崩盘风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