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问询函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绩效的影响探讨——以立中集团重组类问询函为例

发布时间:2022-08-15 21:41:16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会计论文范文,笔者基于我国特殊背景与制度,选取创业板上市公司,研究重组类问询函对企业短期并购绩效的影响。发现当创业板企业收到重组类问询函时,收函公告日附近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为负,并购企业表现出显著的负向市场反应;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一)制度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资本市场虚假陈述、股市异常波动、股价崩盘等事件频发,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方与股东的合法利益、合理引导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自1998年以来,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一直未曾放松,随着上交所和深交所于2013年7月和2014年1月分别开通信息披露直通车,审核制转变为注册制促使财务信息披露由“事前审核”转变为“事后监管”。2013年新修定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交易所的法定监管地位进行了进一步强调,要求证监会下放部分监管责任,同时在交易所内部要加快转变,进一步合理化运行机制,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是党在十九大报告中对我国监管机构提出的新要求、新方向。2018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信息披露指引》,此文件明确强调了问询这一监管手段,要求应发尽发,及时对各种市场不良现象进行监管监督。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应建立综合监管体系,树立事中监管思维,增强事后监管本领。因此在这一监管体制改革趋势下,以问询函为研究对象为探索证券交易所一线自律监管作用的有效性提供了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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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处罚性监管不同,问询函内容主要聚焦于信息披露过程中存疑的地方,并未严重化到已经违反相关监管制度,仅仅要求被问询的上市公司对存疑的地方进行补充说明或解释,主要关注内容涉及上市公司销售收入、营业利润、业绩真实性,业绩对赌商誉减值风险、现金流难以为继等持续经营能力存疑现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高管履职、利润分配、关联交易等公司治理问题。其特点表现为发放及时且聚焦热点问题,问询内容涉及的专业化程度较高,问询对象为企业重大事项与主要风险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及时性和专业性。现有文献说明,缺乏行政处罚权力的交易所发放的问询函具有提高信息披露质量(Bozanic等,2017;Johnston与Petacchi,2017)[1][2]与风险警示作用(黄浩与常亮,2021)[3],能够有效遏制资本市场乱象。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

一、研究思路

(一)提出问题

“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于监管事业的新要求,为我国监管体制改革指明了新方向,同时为探索证券交易所一线自律监管职能作用的有效性提供了切入点。在交易所不断强化发挥自身监管主体功能,进一步推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过程中,理论研究发现,定期财务报告问询函这一制度具有监管有效性,那么重组类问询函是否具有同样的效应?并购重组可以通过优化产业结构,以市场力量进行资源配置,进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发展的目的。我国并购市场同比增长率与并购金额显示,有必要探索并购重组活动资源配置效率。创业板企业因其独特性,并购活动频繁且风险较大,易出现超发超募、企业实控人暗箱操作以及上市前后业绩严重不符等乱象。相比A股上市公司,创业板企业的监管效果可能更明显。因此,重组类问询函的监管有效性作为影响并购重组活动资源配置效率的因素之一,是否通过降低并购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而影响创业板企业并购绩效?

(二)确定研究对象

并购整合作为重要的市场化资源配置方式,在上市公司“以重组之名”寻求转型升级的过程中,易出现“行掠夺之实”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因交易市场信息的复杂性与不对称性,中小投资者相比于企业来说天然具有劣势,容易成为资本市场失序的受害者。企业在并购重组时,中小投资者更容易被“掠夺”。定期财务报告问询函这一监管制度具有监管效力,因此针对并购重组活动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规范的重组类问询函可能具有类似的有效性。根据当前创业板上市公司问询函件增长数量与速度这一市场表现,以及对问询函与并购绩效相关文献的回顾,在了解当前研究脉络与成果的基础上,探索重组类问询函对创业板企业并购重组绩效的影响,并经过筛选与比较,确定立中集团作为案例分析对象。

第二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

第一节 问询函有效性研究现状

通过对比美国、澳大利亚和我国各自的监管模式,可以发现在参与审核的监管主体、函件主要关注点、发函时间与回函要求、对外披露的及时性等方面均具有差异,但基于不同国家的问询函制度均发现这一监管体制具有信息含量,对于降低市场不透明程度有促进作用。现有关于问询函制度的研究,主要包括影响因素与经济后果两方面,相比国外现有研究成果,我国2014年才开始公开披露问询函发函与回函信息,学界对该领域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

一、改善信息披露质量

(一)提供增量财务信息

经过实证检验,国内外研究结论均认为问询函能降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信息不对称程度(Bozanic等,2017;Johnston与Petacchi,2017)[25][34]。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不足,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时,就有可能收到年报问询函时,这不仅会损害企业声誉,而且会降低投资者的信赖。基于信誉挽回目的,收函企业会提供增量信息,改善信息披露质量,进而降低被问询的可能性(Fang等,2017)[35],且在下一年度规范自身信息披露行为,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相关的问询函同样可以促进相关公司改进财报信息,对公允价值的相关数据披露更加充分,增加市场透明度。当函件内容涉及的问题较为严重或回函要求涉及证券律师时,财务报表倾向于披露更多的信息,其可读性更强、乐观语气降低、语言更为谨慎(Bozanic等,2018)[34]。

区别于经济发达国家的问询函制度,我国学者从不同角度探索了中国情境下问询函在信息改善方面的有效性。从会计信息可比性角度,问询函通过揭露功能与舆论压力,遏制企业高管的机会主义动机,降低隐藏坏消息的可能性,增加企业违规成本,进而提高企业财务报告信息可比性,且同一行业、审计联结和董事联结关系创造了信息传递渠道,与收函公司具有这类关系的企业,更有意愿改善自身年报披露行为(翟淑萍等,2020)[22]。以科创板审核问询函为研究样本,发现问询函这一监管方式通过提高企业信息隐藏成本、降低管理者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动机,进而可以提升关键事项信息披露水平(蒋尧明与张雷云,2021)[21]。

第二节 并购绩效研究现状

一、并购绩效内涵

并购绩效是指通过并购行为后,企业实现并购业绩和效率的总称。提高并购绩效,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提升企业整体价值。按照是否能被计量可以分为财务绩效和非财务绩效,其中理论界对前者得研究较为广泛。使用财务指标评价上市公司并购绩效的包括经营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超额收益、销售利润率等。有文献认为,在成熟的资本市场,股价变化基本上就能反映并购的绩效(李心丹,2002)[72],并得出结论收购公司超额收益。经过对连续五年间五十家并购案跟踪调查,发现企业并购行为提高了上市公司资产回报率,但并未增加经营性现金流(Healy或Rubak等,1992)[73]。研究非财务指标的文献相对较少,如专利发明、职工工资水平、税收贡献(朱滔,2007)[74]、职工就业机会(Hema A Krishnan与Park,2002)[75]等。以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将专利发明作为上市公司并购绩效的指标发现,并购对专利的产出没有显著影响(Fisch与Sandner,2019)[76]。

二、计量方式

(一)事件研究法

事件研究法,通过计算某段窗口期的超额累计收益来测量企业的短期并购绩效,其侧重检验事件发生是否引起股价显著的波动(Fama,1969)[77][96]。该方法具有相对成熟的数理基础、且易于理解,可通过股价变化来衡量企业购前后绩效的变化,这种做法的好处是事件发生的时间较短,可以有效的排除其他事件对于股价的影响,正确地反映出事件产生的超额累积收益。但其以成熟完善的高效资本市场为前提,因此其在我国的适用性有待进一步考察。

(二)财务指标法

财务指标法,也称会计研究法,即选取并购事件发生前后有关财务指标数据,通过比较其变化来综合评价企业的并购绩效(余鹏翼等,2014;周绍妮等,2015;葛结根,2015)[78-80],一般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以及成长能力等方面。相比事件研究法而言,其优点较明显,不仅数据易获得方便计算,而且不存在对我国股票市场有效性的质疑,一定程度上更能反应绩效状况。因此,该方法在我我国学者中运用较为广泛。DEA(数据包络分析法),可以避免计算成本的细节,能够准确地衡量输入和产出的关系,这种衡量方法比普通的会计指标更具综合性(Ehsan Feroz 等,2002;常丹丹,2013)[81][82]。运用因子分析法,选取财务指标根据公共因子得分和该因子的方差贡献率构造综合评价函数,来比较以市场为主导的有偿并购的绩效和以政府为主导的无偿并购的绩效(葛结根,2015)[80],其结果更为客观,评价更具说服力。

第三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21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21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22

第四章 案例选取与数据来源 ................................ 28

第一节 案例背景 ................................... 28

第二节 问询函件信息 ................................ 29

第五章 案例分析 .................................... 33

第一节 重组类问询函与并购成功率 .............................. 33

第二节 重组类问询函与短期绩效 .............................. 35

第五章 案例分析

第一节 重组类问询函与并购成功率

一、并购成功率

交易所通过发放问询函揭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信息或传递出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等消极信息,降低资本市场投资者对该企业的投资意愿,引发负面市场反应进而提高投资的风险。另一方面,媒体关注、机构投资者与分析师等具有监管溢出效应,通过信息扩散进一步提高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感知力,如果企业收到的重组类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较为严重,且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回函,会引发本次所问询的并购活动以失败告终,且延期次数越多,逾期回函时间越长,补救的成本越高。另外,回函的详细程度直接与市场透明度相关,最终对企业的并购成功率造成影响。

(一)从发函角度分析

比较立中集团与天津立中前后两次并购,可以发现,2016年6月14日立中集团发布通告购买天津立中100%股权时,于当月22日即收到了深交所发放的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其函件内容包含此前公告中相关的11个信息披露问题(如表4-3),且要求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人员发表审核意见,并在2016-6-24前完成函件信息回复。立中集团在2016年11月22日宣布,鉴于资产并购的客观条件尚未成熟,经过与资产重组各方商定,决定停止此次并购重组事宜。该宣告同时披露了部分信息,指出并购失败原因主要是受到了国内证券市环境及政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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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第一节 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一)重组类问询函对并购成功率的影响

重组类问询函通过揭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信息或传递出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等消极信息,降低资本市场投资者对该企业的投资意愿,且媒体关注、机构投资者与分析师等通过信息扩散进一步提高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感知力,如果企业收到的重组类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较为严重,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回函,会引发并购活动以失败告终,且延期回函次数越多,逾期回函时间越长,这一影响越大。上市公司回函详细程度越高,其向资本市场投资者传递的信息越多,这一监管过程通过暴露上市公司的更多非公开信息可以降低信息披露者与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助于减弱问询函严重性对并购成功率的影响效果。

(二)重组类问询函对短期绩效的影响

基于我国特殊背景与制度,选取创业板上市公司,研究重组类问询函对企业短期并购绩效的影响。发现当创业板企业收到重组类问询函时,收函公告日附近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为负,并购企业表现出显著的负向市场反应;企业收函后积极回函,其公告日附近表现为正向累计超额收益率,短期市场反应为正。进一步说明,重组类问询函具有信息含量,且市场认可这一类型函件的监管作用。

(三)重组类问询函对长期绩效的影响

基于我国特殊背景与制度,选取创业板上市公司,研究重组类问询函对企业长期并购绩效的影响。发现企业在收到重组类问询函之后,其长期综合绩效在次年降低,随着时间推移其监管问询的影响力度减弱。另外,在交易所再次问询的声誉压力下,上市公司高管处于挽回声誉损失或提高投资者的信心这一目的,通过提供增量信息,降低了并购信息不对称程度。因此重组类问询函对企业长期并购绩效具有负向影响,即使企业并购活动具有积极的资源整合效力,但并购活动本身并未影响问询函对企业长期综合绩效的负向影响作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