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小学课后托管现象形成的背景
(一)小学作息时间的政策演变
小学“三点半”放学的政策不是一蹴而就制定的,是国家和政府为解决不同时期出现的教育问题而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在不断的积累与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三点半放学”的现象。
建国初期,由于受到战争的影响,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我国全面学习以凯洛夫教育思想为主的苏联先进教育理念和实践经验的教育模式。但是,全面地照搬学习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如系统的知识学习超出了教学大纲要求、学科增多、考评机制过严、课时安排不合理等现象的出现,使得小学生课业负担逐渐加重。并且建国初期经济情况较差、物质生活贫乏,导致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堪忧。于是国务院、政务院、教育部等多部门发布政策文件,从学生的健康角度出发为小学生减轻课业负担,明确规定小学生每日上课和自习时间不超过 6 小时,这为小学生“三点半”放学的形成提出了初步的时间要求。
自 1977 年我国高校恢复统一招生考试、择优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以来,迫于升学的压力,好多学校不按教育规律办事,加班加点,搞题海战术,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抓智育、挤掉德育和体育,“无限度地增加学生负担,有的节假日都不让休息”①,导致学生负担过重。为了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国家再次出台政策,规定小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 6 小时,学校要按时放学,不能占用学生的课余时间或节假日时间为学生补课等相关政策。
20 世纪 90 年代,学校长期坚持以升学为导向的教育思想所产生的危害开始逐渐显现,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持续下降,短板明显,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为此,国家为培养复合型人才,要求由应试教育转变素质教育,出台了“缓解升学压力、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的教育政策。20 世纪 90 年代的教育政策继续强调了小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 6 个小时,也严格要求学校、教师不得占用学生的课余时间,同时明确规定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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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学“三点半”放学的现实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地方政府是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主体。因此,各地方政府结合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 6 小时”等内容,对小学生的放学时间进行具体规定与调整,将小学放学时间提升至“三点半”“四点半”。比如:2001 年深圳市教育局下发《关于调整中小学作息时间进一步落实减负有关规定的通知》(深教[2001]30 号)中规定,“下午 4:30 前结束学校统一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2017 年贵州省下发通知,“要求小学生不得早于 8 点到校,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 6 小时”①,换而言之,放学时间就是在下午 15:30 之前放学;浙江省宁波市将“小学生离校时间 15:30”②作为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并让学校开展评估自评③。
小学“三点半”放学,表面看是地方政府作为国家义务教育政策的实施者,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控制学生的 6 小时在校时间,将放学时间由五点半提前至三点半,减轻学生负担,为造就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人提供更多自由的时间与空间。但是“三点半放学”却衍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为学生、家长带来了更多的难题,甚至一度成为全国两会上的热点问题。④小学“三点半”放学政策的实施,把小学生的放学时间提前至三点半、四点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并给予了孩子一定的自由活动时间。可是,“我国妇女就业数量和比例一直保持较高水平,2004 年底全国城乡妇女就业人数比例为 44.8%”⑤。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家庭多为双职工家庭。双职工家庭的父母下班时间多为五点或五点以后,而孩子的放学时间为“三点半”,因此大多数家长存在着无法直接接送孩子放学,孩子在放学后与家长下班前这段时间该何去何从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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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学课后托管存在的问题——R 小学的个案
(一)R 小学课后托管的现状
1.R 小学的现实状况
呼伦贝尔市 Z 县 R 小学始建于 1981 年,占地面积为 2.3 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 0.74 万平方米。学校现有教职工 69 名,除了参与学校管理的各部门行政人员 4 人,参与学校建设的后勤人员 4 人以外,教师共有 61 名,包括 24 名语文教师,24 名数学教师,5 名英语教师,8 名其他学科教师。其中 30 岁以内(包含30 岁)的教师为 0 人,31 岁至 39 岁教师共有 20 人,40 岁以上(包含 40 岁)的教师共有 41 人。有 5 个教学年级,24 个教学班,801 名学生。
表 2-1 R 小学各学科教师年龄情况表
表 2-2 R 小学学生“三点半”放学去向情况表
(二)R 小学课后托管的学生困境
1.无人接送的学生,存在安全隐患
部分流动人员家庭以及双职工的主干家庭,因为没有赋闲在家的家庭成员接送学生,且因为家庭经济水平较差,家长不太愿意承担额外的课后托管费用,因而放学后有部分无人接送的学生。
图 2-10 R 小学学生“三点半”放学后的离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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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R 小学课后托管问题的归因............................. 33
(一)家庭因素 ............................. 33
1.家长攀比心理作祟............................ 33
2.家庭教育角色冲突.................... 34
四、小学课后托管问题的治理对策与建议 ..................... 40
(一)政府层面的治理对策与建议 ................................. 40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课后托管合法地位........................... 40
2.政府部门协同合作,统筹规划课后托管服务........................... 41
结语 ............................ 51
四、小学课后托管问题的治理对策与建议
(一)政府层面的治理对策与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课后托管合法地位
目前,我国多个地区已经率先开展了小学生校内课后延时服务的治理模式,但是我国关于小学生校内课后延时服务的法律条文还不完善,对于小学生课后托管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课后“三点半”放学后,R 小学未开展校内课后延时服务,大部分小学生会被家长送到无办学资质的校外课后托管班进行托管,这不利于小学生全面发展。然而,课后托管开展相对较好的国家从 20 世纪就开始颁布了关于校内课后延时服务的法案,以保障小学生课后托管服务机制的运行。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教育事业,保证学生的全面发展,我国可以根据国情,借鉴一些国外发达国家的校内课后延时服务经验,确立我国小学校内课后延时服务法律法规。
其一,要在法律上明确学校开设校内课后延时服务的服务性质、地位,明确校内托管的归属问题,使学校开展课后托管合法化、合理化,以消除 R 小学学校管理者、教师、家长的质疑与抵触。其二,小学生作为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其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要将小学生校内课后延时服务的服务功能定位至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纳入到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服务范围惠及至每名小学生,以保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不同地区不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而产生较大质量差异,促进教育公平。例如,美国在 2002年出台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No Child Left Behind Act)法案,将儿童托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确保每名小学生都能享受到课后托管服务。其三,明确小学生校内课后延时服务服务经费来源、运行机制、课程标准、服务方式、时间地点和其他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设立小学生校内课后延时服务服务的具体标准。其四,要明确小学生校内课后延时服务服务运行的职责,对小学生校内课后延时服务的课程内容、班级规模、教师资质、教学时长、教学质量、教育场地、教师比例、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学校、教师有违法违规现象,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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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Z 县 R 小学为个案,通过实证调查的方法,对我国小学生课后托管的实然状态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与分析,发现由于资金缺少和教师的抵触情绪,Z 县 R 小学暂未实施课后延时服务,小学生仍为下午“三点半”放学。而家长的下班时间为下午五点以后,因而对学生和家长都产生了一定的困扰。基于此,本文对产生这些问题与困扰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挖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优化措施,期望于为我国小学生课后托管的事业奉献一点微薄的力量。
小学生课后托管是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却是理论研究的初始阶段,未来必然会有更多复杂的问题涌现。但是由于本人的修业年限、学识及个人能力所限制,本论文的研究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例如,访谈对象的数量较少,不能完全地显示出小学生课后托管的全部景象。因此,对小学生课后托管的研究还需要更进一步的考察与完善。
近代思想家梁启超曾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小学生课后托管质量不仅关乎学生个人的成长,还关乎整个国家的前途未来。因此,小学生课后托管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也诚愿越来越多的力量能够加入小学生课后托管的行列中,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共同推动小学生课后托管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