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e租宝事件探索中小投资者有效教育实现方式

发布时间:2017-06-27 22:16:03 论文编辑:wanzi
一、e租宝事件透析

 

1、e租宝事件始末
据以往经验,平台跑路后,受害人能够获得偿付的比例最低的只有10%左右的本金可获得偿还,高一点的可达50%。“e租宝”抓住了部分老百姓对金融知识缺乏及投资者与企业信息不对称的因素,用虚假的承诺编织了一个“陷阱”。2014年7月,钰诚集团组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
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P2P是近年来金融创新的产物,创新初始,对于满足中国大量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P2P平台在经历野蛮生长后,P2P平台频频倒闭、频频跑路,给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及投资者蒙上了阴影。
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短短1年半的时间,“e租宝”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除e租宝之外,截止2015年12月,全国除668家P2P平台跑路,还有1302家平台死亡,涉及金额巨大,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给相关金融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谓触目惊心。有统计显示,2016年1月,跑路平台达到124家,2016年2月,跑路平台达到80家。部分涉案P2P平台信息。
这危害的往往是很多家庭近30年所积累下来的财富!而这些投资人中小投资者又占多数。如果再不采取措施,任由这种现象蔓延,最后伤害的不仅是整个行业,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2、投资者分析
对于传统投资理财,高收入、高学历的男性投资人是主力军。但在P2P理财投资领域,由于投资门槛较低,一些小规模的P2P平台,100元就可以进行投资,草根投资人占据主力。根据投之家的数据统计,参与P2P理财的投资者中,单户投资金额较低,以中小投资音为主,工薪阶层及中低收入人群占50%以上的比例。
由上图可以看出,P2P平台与普通民众生活的相关性越来越高,中小投资者数量庞大,已成为当前金融产品的生力军。但是中小投资者对金融专业知识了解甚少,往往缺乏专业的投资技能,风险意识与防范能力普遍不足。因此,对中小投资者进行正确引导,增强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前对中小投资者教育存在的问题

 

从教育主体来看,我国教育主体对投资者教育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目前我国对于中小投资者教育主要由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这三方机构监管和推动,主要依靠各类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营业部)来具体承担投资者教育的职责。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这种以证券机构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投资者教育模式已经出现了种种问题。由政府推动的投资者教育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缺乏刚性束缚;另一方面,以佣金收入为主要盈利模式的金融机构(如营业部))在利益的驱使下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和教育不足;其次,证券机构对投资者的教育缺乏系统性和有效性,缺乏对投资理念和投资素质的教育提升。
从教育内容及质量来看,现有的中小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方式和内容还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在对中小投资者教育的具体教育实践中,往往存在着阶段性、突击性教育实践效果不够明显,队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工作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内容上,教育材料因未严格把关,在内容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还有欠缺,对金融理论知识,投资理财理论,基本法律法规等基础方面教育不足。

 

三、中小投资者有效教育的再思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强调,中小投资者是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主体,但是由于他们缺乏基本的投资知识和基本操盘技能,以及获取投资相关信息的渠道有限,所以在资本市场的运行中他们就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普遍缺乏抗风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1、中小投资者教育的主体要多元化
当前的投资者教育的主体已经不能满足中小投资者的需求。所以要重新构建教育体系,教育主体需要多元化。构建思路为,除原有的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外,还应引入大中专院校的开放教育机构和社会媒体的参与,组成一个多层次的、互为补充的以便满足中小投资者各种需求的教育体系。
交易所建立中小投资者投资风险揭示体系;证券业协会协助证监会执行教育职责。还应当努力引入大中专院校的开放教育机构,鼓励、引导、帮助他们进行中小投资者教育活动,可以作为现阶段投资者教育的有效补充。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社会媒体的引导作用也不容忽视。媒体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可以做到客观中立、针对性强、群众性强、信息广泛等特点,这也使其担负了教育中小投资者的责任。

 

2、依托大中专院校开放教育机头抓好中小投资者的常规教育
中小投资者一般缺乏专业的投资技能,风险意识不足。通过大中专院校的开放教育的各类资源,着重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的教育,主要包括投资决策教育、资产管理教育、资本市场参与教育等方面内容。中小投资者决策教育是使中小投资者树立科学投资决策的理念,避免盲目跟风的非理性投资行为;资产管理教育目的在于使中小投资者理解基本的理财方法和技巧,使得个人资产投资更为符合自身情况;市场参与教育目的在于使中小投资者掌握必要的投资技巧,以及参与市场的时机选择、方式与频率等等。

 

3、借助社会媒体的信息传播功能
社会媒体可以在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开设投资者教育专栏,或者连续播出投资者教育的公益广告,同时经常举办各种讲座和论坛,以及开设投资热线等活动。如美国证监会在1998年初与其他政府机构、消费者组织、证券业机构等共同发起了一个“储蓄与投资基本知识宣传活动”,在全国范围内举行讲座和论坛,向大众宣传投资理财的知识与技能。

 

4、对中小投资者的划分确保投资教育有效性
据2013年度的抽样调查显示,14%的投资者表示会过于巨大。例如ADIDAS/阿迪达斯、ADIDAS ORIGINS/三叶草等外国品牌的中文译名,这些品牌在中国的销售量与其中文译名的关联性本来就是一个很难界定的问题,而本案一审法院仅仅根据NEWBALANCE的中文译名“新百伦”,就直接以接近其在中国市场取得效益的一半确定了赔偿数额的方式,显然有失妥当。
相较而言,二审法院对于赔偿数额的判决则更为科学,二审法院认为公众在对新百伦公司产品进行来源识别和质量选择时更多地考虑“N”、“NB”和英文名称“New Balance”,因此新百伦公司即使使用“新百伦”商标字号侵权,但侵权获利也并非全部来源于原告“百伦”“新百伦”的商标权,最终确定新百伦公司应赔偿周乐伦各项损失及开支共计500万元。
近亿元的赔偿缩减成500万,二审法院判决否定了一审法院简单地以侵权方盈利数额计算赔偿数额的做法,转而采用更合理的“以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而获利的数额”作为赔偿标准,笔者认为这既遵循了本案法律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特殊情况,也综合考虑了案件在主客观方面的复杂性。500万的数额相较一审判决有大幅缩减,但与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一般赔偿几十万、极少数上百万的情况而言,无疑也为商标侵权者敲响了警钟,对于今后的商标侵权案审判具有切实的指导意义。

 

四、关于中国法律对外国商标保护的思考

 

比较美国和中国关于商标保护的案例,不难发现两国的判决结果几乎截然相反:如在可口可乐案中,美国法院以公众对于商标的广泛使用和认可使得其与可口可乐公司产生了联系,被告公司的行为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为由,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究其原因,第一、在于法律使用不同,美国对于商标的保护采用的是反不当竞争法,而在我国,注册保护是《商标法》对商标保护的基本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保护已注册商标的条款,而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则属于空缺状态⑨。第二,对于驰名外文商标在未注册中文译名前公众对其中文译名商标被动是否产生商标权的问题,美国认为可以产生商标权利,而我国则完全相反⑩。董慧娟学者在对澳大利亚Barefoot案判决分析中表明:“不受商标权人的控制或知情的被动使用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商标俗称的使用是一个客观事实,通过被动使用也在客观上使得消费者能识别产品来源。”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商标的被动使用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五、结语

 

抗辩因为存在证明力和关联性等问题导致法院并未予以采纳。本案因一审判决的天文数字而吸引了社会各界的眼球,但它带来的疑问不仅仅是天价赔偿数额是否妥当,它更提醒了人们关注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保护问题。本案中不可忽视的一点是,上诉方律师曾指出“周某及其家族抢注国内外数十个知名商标,其中包括BALLY、HUGO、ENZO、Dunhill、伊利、伊顿等,是有系统、有规模的恶意抢注。”此笔者认为此观点虽然在本案中不具有证明力,但原告恶意注册的嫌疑并不是完全为零,因此根据我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NEW BALANCE公司的赔偿数额也不应过高。
可以说,二审法院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一审判决结果,更有利于此类案件在未来判决倾向于合理,这对于规范我国市场的商标专用权发展是有利的;但另一方面,这一赔偿相比我国目前商标侵权赔偿平均水平也是偏高许多的,这无疑也会刺激商标抢注者的神经,让他们相信通过抢注商标向大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是可以一劳永逸的,在巨大的赔偿金面前,本是对于商标的保护将成为一种变相鼓励,而这与本案判决的出发点是完全相背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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