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国法学教育的背景及教育理念
一、 民国法学教育开展的背景
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的重要转折点,也是中国法制建设的新起点,1840 年鸦片战争的发动以及随之而来的西方帝国主义的入侵,使得中国社会发生“亘古未有之变局”,晚清政府面临此种巨变与各种压力,实行“新政”,制宪修律,开始变法,开启了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历程。清朝前期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中国处于农耕社会,经济上比较单一,政治上实行专制,文化上奉行“仁”“礼”, 长期以来三者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协调统一,组成一个稳定的社会发展模型,维系着国家与社会的稳定。然而随着 19 世纪中叶西方资本帝国主义的入侵,国门打开,中国社会发生巨变,单一稳定的社会结构面临巨大挑战。首先,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渗入与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崛起,使得社会经济关系复杂化,面对新的社会关系,急切需要用新的法律进行调整;其次,政治上,晚清政府外交上的失败,国内农民起义、资产阶级革命纷纷而至,国际国内矛盾突出并日益尖锐,政治上的压力迫使清政府进行法制变革,以此缓解各种矛盾。第三,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冲击和影响而产生前所未有的新变化。①法律文化自身的变化发展也要求清廷进行法制变革,“清末法制改革既开始了法律结构的创新性过程,又表现了法律精神的某种价值转型,从而构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发端。”②
………..
二、民国法学教育的理念
法学教育是要以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为目标的,不同时期需要的法律人才不同,法学教育的目标也会有所不同。清末社会巨变,实行“新政”,制宪修律,进行法制变革,急需新式法律人才,法学教育随之兴起,此时大肆创办法政学堂目的是要培养“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以应用”的法政人才。②进入民国,法学教育承清末兴盛之势继续发展,教育部于1912年颁行《大学令》,第一条便明确了大学的教育目标,即“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才,应国家需要为宗旨”,③同年颁布《专门学校令》和《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明令规定法政专门学校要“教授高等学术”,④“养成法政专门人才”。⑤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全国教育总体上以三民主义为宗旨,政府号召教育要遵从三民主义的方向性指导,“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①法学教育也同样必须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以研究高深学术、培养专门政法人才为目标”,作为兴办政法教育的目标追求。②1941年,教育部编写了《升学指导》,进一步指出,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是国家社会事业的发动机,而不是机械的一部分”,③将法律人才纳入到社会事业的实际需求当中。从清末到民国,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纵然在表述方式上有所差别,但根本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培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兴办法学教育必须着眼社会需求,明确什么样的人才符合中国社会的需要。中国社会从实行封建帝制的清朝末年进入到民主共和的民国时期,社会政治制度发生前所未有的巨变,各项法律制度也发生着深刻变革,西方法学理论观念传入中国,整个中国处于各方面深刻变革的特殊时期,理论性的法学研究人才和实践性的法律应用人才都为社会大量需求。时势使然,“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才”便无疑成为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宗旨和目标。
…………
第二章 民国法学教育机构
一、 民国时期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机构
专门的法政教育发轫于清末设立的京师法律学堂,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奏请经清政府批准而建。之后的京师法政学堂在清政府的要求和号召下成为各地法政学堂的效仿对象。教学层次上设二年预科、三年正科,预科之后升入正科,正科分法律和政治两门,此外还设学习三年的别科和一年半的讲习科。别科的入学门槛比较低,甚至可以说不需要任何资格,因为这是为不具有中学程度者直接学习法政而设立的,质量显然难以保障。而这种别科的设置存在于绝大多数的法政学堂。法政学堂于清末在全国各地迅速兴起,民国初年几成泛滥之势。黄炎培曾在《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中对这一现象有所描述:“旧尝授业之生徒,求为介绍入学校,入何校?则法政学校也。报童募集生徒之广告,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行政机关呈请立案之公文,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①1912 年 10 月 22 日教育部颁行《专门学校令》,规定法政专门学校作为专门学校中的一种,允许私立专门学校的设立。同年 11 月颁行《法政专门学校规程》,规定了预科一年、本科三年的修业年限,学生须先入预科,毕业之后才能入本科学习,本科设法律科、政治科、经济科,同时也确认了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合法性。民国初年新法令的施行,实际上是取消了清末法政学堂中别科的设置,但是由于清末的法政学堂大多在本科、预科之外还设有别科,有的法政学堂甚至只设有别科,那么新法令的施行便使得这些学校不符合规定了。基于当时对法政人才的现实需求,教育部又于同年 10 月 25 日公布了《暂准法政专门学校设立别科令》。
……….
二、民国时期的法学研究院
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在本科层次之上尚有研究院的设置。清末有类似研究院的设置名为“通儒院”,③招录大学毕业生或具备相当水平的人,学生通常是在图书馆和寝室搞研究,也可实地考察,几乎是不上课堂的。学制五年,毕业成绩以平时研究著述评定而非考试。①学生毕业后予以翰林升阶,或分用为较优京官、外官。通儒院这套制度对民国以后的研究院制度有一定影响。1912 年 7 月,中华民国首任教育总长蔡元培主持召开全国临时教育会议,会议上提交了《学校系统草案》,经过讨论修改后于 1912 年 9 月予以颁布,即为《壬子学制》,删除了清末设立的通儒院。但在 1912 年 10 月颁布的《大学令》中增添了“大学院”的规定,“大学为研究学术之蕴奥,设大学院。”②即为后来的研究院。并且规定预科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的人可以获得入院资格,大学院不设修业年限。③另外第二十一条还规定私立大学不设大学院。1913 年 1 月 12 日,教育部颁布《大学规程》,专设了“大学院”一章,规定大学院下设哲学院、史学院等,学院名称“以其所研究之专门学名之”,院长由本门主任教授担任;大学院不设系统课程,院生在导师指导下“分条研究”,但须“定期讲演讨论”,可在校内“担任讲授或实验”;院生研究完毕,“得就其研究事项提出论文,请求院长及导师审定,由教授会议决,遵照《学位令》授予学位。”
………..
第三章 民国法学教学模式与教学内容 .... 22
一、民国法学教学模式的选择..... 22
(一)借鉴英美法系教学模式..... 22
(二)借鉴大陆法系教学模式..... 24
二、民国法学教学课程及学制安排........ 26
(一)必修科目 ......... 26
(二)选修科目 ......... 29
(三)社会实践 ......... 30
第四章 民国法学教育之得失与镜鉴 ...... 32
一、民国法学教育兴盛的原因..... 32
(一)政治法律制度革新的需要.......... 32
(二)官本位传统观念的影响..... 33
(三)法学学科特点的推动....... 34
二、民国法学教育取得的成就与贡献...... 35
三、民国法学教育呈现的弊端..... 41
第四章 民国法学教育之得失与镜鉴
一、 民国法学教育兴盛的原因
民国时期特别是前期,法学教育兴盛,在整个教育领域一枝独秀,出现这样一种法科繁盛的局面主要是由于政治制度革新的现实需要、官本位传统思想的影响和法学本身的学科特点。1912 年,中国历史进入全新的一页,中华民国推崇民主共和观念以及法治理念,法制改革势在必行。新型法制观念需要有新型的法律人才去传播和发扬,新型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更是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去操作。而当时新型的专门法律人才极度匮乏,急需快速广泛地开展法科教育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制人才。因此大力发展法学教育迎合了社会形态变革时期国民的心理诉求,也是顺应政治法律发展的时代潮流的需要。进入民国,法治主权理念开始深入人心,近代以来的领事裁判权问题日益引起国民的普遍重视,朝阳大学创办《法律评论》就缘起于此:“本刊诞生于民国 12 年 70 年来中国所受领事裁判权之苦痛,一时有昭苏之望;顾所谓废除,所谓调查,均须以实际上中国之司法情形为依据 作最大之努力。”①三十年代兴起的训政与法治运动也是体现了新时期国民对于法治的呼唤,很多学者认为在内忧外患纷争迭起的时代急需实行法治,相比于其他方面,法治才是治国纲领和自强之本。
…………
结 语
在法制变革的推动下,中国近代法学教育自清末兴起,经过民国数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模式。近代的法学教育以“通才教育”为教学目标,在课程设置上借鉴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国家的既有模式,聘请有较好教育背景的师资力量,以当时最先进的法学理论为教学内容,为中国近代法制改革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理论与实务人才,促进了中西方法律文化交流,推动了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是,在中国近代全面社会改革的特殊背景下,法学教育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也同其他改革事业一样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法学教育机构的过度膨胀,法学教育质量的良莠不齐,法学理论的照搬西方,等等。国民政府根据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多次出台政策法规对这些现象加以纠正,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学校采取停办、合并等措施进行整顿,对大学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进行规范。多番整顿之后,法学教育的发展逐渐趋于理性。对于这段历史的研究,不仅仅是回顾,笔者更希望能够为我们今天的法学教育研究提供镜鉴。当下法学教育也处于一种相对繁盛的境况,全国范围内几乎所有大学都设有法学院系,而有的学校并不具备开设法学院系的资格,这样的学校难以培养出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也是对国家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另外,我们今天的法学教育有专科、本科、研究生层次,且不说有些国家的法学教育起点高,要求学生获得法学以外学科的学士以上学位才可以修习法学,试问法学教育发展至今天,我们的专科即可学习法律这种制度设计是否依然合适。不可否认,教育层次多,教育渠道广,这在上个世纪国内法学发展之初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律人才稀缺的问题,然而时至今日,我们该重新思考如何更好地发展我国法学教育。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