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概述
(一) 继续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平等保障问题的提出
在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公民的受教育权,就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定人权规定在了《世界人权宣言》之中,以后逐渐通过国际性人权文件对其又加以进行了确认,最后不断发展成为一项普遍的权利。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都将公民受教育权规定在宪法之中。如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既包括义务教育,也包括继续教育在内的非义务教育。除此之外,作为专门性法律对继续教育予以规定的,还有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其第十一条与第十九条中分别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我国的继续教育,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引进以来,至今已经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其中幵展了成人教育,自考教育,远程教育在内的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模式。继续教育在提升我国的国民素质与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明显,在社会中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目前,国内的大部分高校都成立了继续教育学院或继续教育部门,很多企业,行业协会也都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社会成员通过继续教育,提升自身素质,掌握、学习新技术,继续教育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很重要的教育形式。
………..
(二) 继续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涵义
《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项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权利。当代社会,生存也并不仅仅只是指解决温饱,“活着”这一简单层面的涵义了,而是指个体有尊严的存在。而接受教育正是给予人类有尊严存在的主要途径。“规定达到一定教育程度,对于个体来说,能使之较易获得就业并由此满足诸如食宿、医疗保险和营养需要”。受教育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响了人们在就业市场中的表现。“就教育对于就业来说,我们可以看到,教育不仅对于儿童的生存不可或缺,对于成人来说也是意义重大,这不仅表现在就业市场上文盲与受过教育的竞争者相比处于绝对劣势,而且也表现在当今现代工业社会中,只有受过专业教育培训的工人才能胜任工作岗位,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而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在我国,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在就业市场中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同时,高学历人员在薪金水平的待遇上也往往高于低学历人员。如果说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是国家保障公民能够独立参与社会的一个最低条件和基本能力的话,那么继续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才正是保障公民在社会中具有竞争力并使公民在当代社会中有尊严的“活着”的主要手段。
……….
二.继续教育阶段受教育权不平等现象的分析
(一)继续教育阶段受教育权不平等现象综述
现代远程教育69所(含电大开放教育)的本专科在校生453.1万人,年招生166.4万人,毕业生110.6万人。在招生人数与办学规模上,各高等院校的继续教育发展又有很大的差异。有在校人数超过万人的院校,也有规模比较小的只有数百人的院校。但大体上说,高等院校的继续教育的发展,在其招生与办学规模上是与本校的办学能力相吻合的。不过我国继续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总体上说,我国的继续教育发展水平仍然是比较低的,办学水平参差不齐、文凭认可度普遍不高等,这一系列的社会不公平现象,都是对继续教育阶段受教育者的一种不平等的对待。其实,在我国,继续教育阶段公民的受教育权只所以会存在如此诸多不平等的现象,归根到底还是与国家与地方政府对继续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有很大关系的。
…………..
(二)继续教育阶段受教育权不平等现象的具体表现
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只是在《宪法》以及《教育法》中有比较笼统的规定。并没有像义务教育阶段那样,有一部规定较为详细的继续教育法的存在。比如说:我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继续教育一词并没有在我国的宪法中明确的表示出来,同时,作为国家在继续教育中的角色定位也仅限于“鼓励”各组织单位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并没有体现国家作为主办方的责任承担。有把举办其他教育事业的主要责任推到了各组织单位身上之嫌。同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三款:“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在我国的《教育法》中,继续教育一词,虽然只是在第四十条第一款中有明确的提出,但纵观第十九条与第四十一条的表述,不难看出,职业培训,成人教育,终身教育,可以理解为是继续教育的指代。在整部教育法中,也仅在此几条中简单的提到了继续教育。而且也并没有对继续教育概念进行具体明确的体现。“目前,除台湾、香港、澳门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12个行政区已经制定了继续教育地方性法规。但是,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针对继续教育的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所以,继续教育的立法发展滞后可见一斑。
………..
二.继续教育阶段受教育权不平等现象的分析......... 16
(一)继续教育阶段受教育权不平等现象综述 .........16
(二)继续教育阶段受教育权不平等现......... 16
1、继续教育阶段教育立法发展滞后......... 16
2、社会重视力度不足......... 17
3、存在歧视性对待......... 18
4、地区教育资源不平衡......... 18
三、继续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平等保障措施.........19
(一)完善继续教育法律体系......... 21
1、受教育权平等的相关法律规定.........21
2、存在的不足......... 21
(二)行政保障.........23
(三)司法保障.........25
三、继续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平等保障措施
(一) 完善继续教育法律体系
首先,我国在《宪法》中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性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得到宪法的保障。即《宪法》第33条与第46条中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其次,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平等性在部门法中也有具体的体现。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此外,我国国务院以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相关的行政法规及其规章。同时,各省级人大及省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近100多项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与规章。继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准则,以《教育法》为基本法,同时以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为补充的法律框架,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
总结
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平等性问题,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规定与宪法之中。继续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样被西方发达国家所重视与发展,而且对其教育权的平等性也给予了切实的保障。而我国的继续教育发展历史只有短短的30余年,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凸显了一些问题。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切身感受通过对继续教育阶段的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的现象的分析,提出了如何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对继续教育阶段公民受教育权平等性釆取相应的法律保障。也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继续教育阶段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