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一、 相关概念
2003年之前,“农民工子女”这个群体的称谓有很多种,它们从不同方面定义了这类人群。2003年9月17日,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农民工子女”这个称谓的“身影”第一次出现在我们面前。论文代写农民工子女中有一部分人和父母一起来到城市,另外一部分则留守在老家。本文的研究对象仅指跟随父母进入城市的那部分,即农民工随迁子女。本文中“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概念使用了 1998年国家教委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二条中流动儿童少年的定义,即“年满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且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教育公平的衡量指标是多方面的。它不光包括是否教育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人们是否享受到平等的教育以及个人的个性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和才能发展权利是否平等平等,更反应了不同的人在教育领域是否平等。因此,它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表现。不同的角度和学科研宄,有着不同的结论。第一,经济学角度。这类研究的最终落脚点是效率与公平兼顾。对于国家而言,国家对教育资源的分配要做到公平合理,不仅要使优质资源的特长发挥到机制,还要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对个人而言,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对社会的贡献越大,自己获得的优质教育资源越多。第二,伦理学角度。从这个角度进行研究的时候,要对静态和动态两类因素进行考察。不仅要考虑到人们的受教育机会这个静态因素,还要把教育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变化这两个动态因素考虑在内,同时还应考虑到每个人接受能力的不同。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如是说,“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向的所有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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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相关理论基础
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包括人的劳动能力、人的社会关系以及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三大主要组成部分。首先,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特定内涵之一,其中的体力发展和智力发展成为马克思研究社会公平的主要视角。旧的社会分工的消灭有利于劳动者体力和智力齐头并进共同发展。二者共同发展的劳动能力才能适应不同的劳动对人提出的不同要求,人也可以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体力和智力的双重发展。其次,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不能脱离社会而独自生存,因此每个人无时无刻不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人的生存和发展。如果离开一定的社会关系,那么人的发展便无从谈起。在分工和私有制依然存在的社会中,对这种社会关系的全面掌控非常重要。在马克思看来,“个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到了外部世界对个人才能的实际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为个人本身所驾奴的时候,才不再是职责、理想等等”。?最后,“偶然的个人”和“有个性的人”是相对立的。前者不但无法掌控自己的社会关系,而且还有可能对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和交往条件感到不适应;后者不但有能力掌控自己的社会关系,而且还能很好地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和交往条件。这二者之间的差别不仅仅是逻辑上的,更是历史事实。伴随着人的劳动能力和社会关系的发展,人的个性也逐渐从“偶然的个人”被“有个性的人”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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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 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现状
第一阶段(1989年——1994年)。问题初现,政策发展却处于空白期。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期,大量农民开始外出打工。他们多以单身进城为主,举家进城现象较少。这时候,虽然农民工随迁子女较少,但是这个问题已经开始存。这一时期,我国义务教育实行的管理体制是:国务院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该体制的核心是:义务教育实施属地管理。因此,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里接受义务教育并不现实,而是处于一种被忽视和限制的境地。第二阶段(1995年——1997年)。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民工举家迁徙现象明显增多,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数量也幵始猛增,他们在城市的义务教育问题也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在此压力之下,国家开始对他们在城市的义务教育问题加以关注。1996年原国家教委印发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该教育章程共有7章27条,其颁布表明国家对农民工随迀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予以关注,并将其纳入政策制定和实施轨道。该章程颁布之前,国家已经在当时农民工相对比较集中的地区对其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试点。这种试点行为既表明政府已经开始对这个问题进行国家干预,也表明政府充分考虑了政策文本的探索牲和试验性。同时,这也是该问题进入政策视野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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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虽然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工随迁子女可以申请进入当地公办学校。但是他们进入公办学校依然面临各种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在于入学手续复杂和学杂费太局。总的来说各类公办学校一般要求农民工持有工作证明、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其中有的证明很难开具。例如房屋租赁合同和工作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明确暂住地,并在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程序。而有些房主为了偷税纳税或者嫌麻烦,不会跟农民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有就是工作证明。由于很多农民工进城之后在一项小规模、不正当的企业单位工作,所以工作证明很难开具。而如果相关手续不齐全,他们的子女想要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就难上加难。根据《意见》规定,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是应该减免有关费用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在2009年2月2日下发通知表示,2009年起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了北京、海南、辽宁、浙江、西藏、广西六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南宁、沈阳、西安、长沙、昆明、厦门、珠海、长春这八个省会城市的相关部门明确规定不允许向农民工随迁子女收取借读费之外,其他地方都有不同的规定。在所需缴纳的借读费、赞助费等费用的学生中,公办学校随迁子女所要缴纳的人数比重最大。虽然相关法律条文和文件明确规定公办学校对随迁子女收费要和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但是这些政策和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公办学校缴费之风仍然不能被彻底禁止。这笔高额费用成为农民工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的一道巨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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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不公平......... 13
一、义务教育相关制度不完善 .........13
(一)国家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双轨制的制约......... 13
(二)我国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制约......... 13
(三)相关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欠缺......... 14
二、义务教育政策落实不足......... 15
(一)教育财政投入总量不足......... 15
(二)政策执行监管力度不够......... 18
第四章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平问题解决......... 20
一、改善农民工随迁子女成长的社会环境 .........20
二、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制度体系 ......... 24
第四章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不公平问题解决对策
一、 改善农民工随迁子女成长的社会环境
在新的环境里学习和生活,农民工随迁子有着一些烦恼和困惑。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消除和解决,这些问题就会越来越严重。这对他们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笔者从“城市生活的烦恼”、“与当地学生交朋友遇到的困难”、“适应新环境的情况”和“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原因”四个方面对他们在城市里遇到的困难进行了研究,结果如下: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有大约一半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市中觉得缺少朋友、不了解这个城市、对未来感到迷茫。“与当地学生交朋友时遇到的困难”这一问题,得到回答最多的是“没有机会认识”,其次是“他们太娇气”,再次是“当地学生对我不友好”;除此之外,甚至有一些如双方父母不让自己的孩子跟对方的孩子交朋友、或者随迁子女不喜欢当地孩子。“与当地学生交朋友时遇到的困难”这个问题上,有大约三分之一的随迁子女回答“没有机会”认识。也就是说,农民工随迁子女来到陌生的城市,当地人没有真诚地接纳他们,给他们应有的帮助。因此学校和社会应该给他们创造更多彼此沟通、相互了解的机会,帮助他们更快更好地融入当地和学校生活中,同时这样也有助于他们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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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作为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的主要途径之一,教育公平也有助于我国富国强民。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权的保证,不仅有利于提高他们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个人修养,从一定程度上提升我国义务教育质量;而且还有利于城市的经济繁荣和稳定以及社会的稳定和文明的前进,还可以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时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平问题出现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期。它和户籍制度、教育经费等问题交织在一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每年中小学开学的时候,都会有新闻媒体对这个问题进行报道,这个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与此同时,我国财政经费投入连年增长、各级政府对教育公平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加深,这些都使得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是教育公平的实现牵涉到社会的很多方面,所以它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解决这个问题不仅仅要依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还要从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角度考虑。因此除了本文所涉及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之外,还可以从人文关怀、家庭资本等不同角度、多个学科和领域,进行多视角、全方位、跨角度的分析和研究,并综合各方对策,结合实际情况,才能将这个问题彻底根除。以上就是我对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看法,我在查阅大量资料的同时,自身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思考。由于自身的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所以本篇论文尚有很多不足之处,请各位老师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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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