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学模式探究论文范文《法律研究生课程教学模式的探讨——民商法为例》
一、民商法学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与教学模式的相关性
民商法的课程体系的设置,对民商法的教学模式起着根本的制约作用,课程体系的设置决定了教学模式的选择,课程体系的改革制约着教学模式的改革。传统课程体系单一陈旧与造成教学模式单一之间是成正相关的。
(一)民商法研究生课程体系的设置
在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具有我国研究生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根据课程性质而将所有课程分为三类: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含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选修课。也有人认为这个课程体系一般由四大部分组成: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他们之间的差别只是对专业课的进一步细分上。财经类院校的经济专业的细分使得民商法学与之结合更加容易。如上海财经大学税法专题、银行法专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实务研究、企业与金融犯罪研究。
(二)创新性课程体系
创新性教育既是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又是一种全新的教育目标。研究生创新性课程体系应该具有的特点:(1)知识结构的综合性、开放性。作为财经类的法学研究生也可以开设交叉学科如“经济学与法学”、“管理学与法学”以达到研究生知识结构的综合性、开放性。(2)课程内容具有时代性。(3)课程具有层次性。
(三)课程体系设置对教学模式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生课程教学是整个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础性环节,对打牢研究生的学科理论基础,强化学科专业知识,培养理论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至关重要。
2.程教学在研究生创新教育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一,课程本身的特性决定了课程教学是提高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第二,研究生教育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研究性”。
3.大众化的教育模式对课程体系的要求。大众化的研究生教育对我们的教学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由纯研究型向研究型与应用性并存的状态发展其次,教学模式的多样性要求。
二、传统法学研究生课程体系及其与之对应的教学模式
(一)传统研究生课程体系极其特点
传统研究生课程体系就有以下特点:1.课程体系高度统一性。2.课程内容具有单一性。3.课程以本专业为主,内容的闭塞,没有交叉尤其是与其他学科的交叉。4.测评体系单一。
(二)传统法学研究生教学模式
由于传统的课程体系,形成了与之匹配的“填鸭式”或“经院式”的教学法。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主要表现为:(1)教师以完成自己所涉及的教学内容为目的,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教师的传授。(2)只是简单的进行问答,不进行引导。(3)教学具有主观随意性。(4)课程教学程式化。(5)教学内容陈旧。(6)强调来自权威的传授而忽略意义的主动建构。(7)传统法学教育方法存在重学科轻实践的弊断由于缺乏检验课堂知识的实践机会,学生在法律分析、法律推理及口头交流能力上都差强人意,法律专业毕业生存在实际操作能力差,社会适应慢等结构性缺陷。
代写教育论文—三、与财经类院校法学研究生创新课程体系相适应的教学模式探索
财经类院校研究生课程体系设置上具有自己的特色,课程设置上具有交叉学科尤其与经济类学科交叉优势明显,因而财经类民商法研究生的教学模式具有自己的特色。笔者主要对以下几种教学模式结合财经类院校的特色进行探索: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的主要内容是以美国上诉法院的判例作为教学素材,以“苏格拉底教学法”作为基本运作形式,目的以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案例教学法继承了苏格拉底教学法中的独立思考与怀疑批判的精神,其新颖之处在于它扔掉课本,代之以案例,经过精心挑选和安排,用以阐明法律规则的含义,追寻法律原则的发展轨迹。它不是把法律当成空中楼阁,填鸭式地给那些在法律知识方面仍一无所知的学生灌输一些不实用的、被法律学者从新构造过的法律规则。案例教学法迫使学生面对一大堆令人头疼的“生”法律,而不是由哪一个教授阐述法律。
财经类院校的法学研究生在进行案例教学法时,在保留传统案例教学法的有点时,应该具有自身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案例的选择上要选择较多的经济案例。第一,可以增加案例的来源,真实性、避免案例不足,而创造学术上的案例。第二,可以使学生真正获得案例教学所追求的素养,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判断能力。2.所学知识可操作性强。财经类院校的法学研究生在获取经济学知识方面更具优势,耳濡目染之下很大比例上具有经济学知识背景。现实中的案例,尤其最大量的经济纠纷往往掺杂经济学的东西。
(二)诊所式教学模式
诊所式教学(ClinicalLegalEducation),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诊所式教育方法指的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律师或法学教师的监督下,在学生从事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培训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技能及职业伦理观念。
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在研究生诊所式教育中可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东西。
1.借助经济学优势之利。法学的法律诊所不但可以本学科单独开,还可以与经济类的类似实践相结合,借经济学科的资源减少课程的费用,借经济学的优势孵化自己,达到成本最优的效果。
2.司法职业化的进程
我国司法职业化的推进使得法科学生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司法活动过程中。尤其是近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校内本科大四学生的报名资格的开放。研究生是本科教育的进一步提升,法学研究生更应该具有较高的法律技巧。经济生活中对法学的职业技巧的需求很高,与经济学交叉,借鉴经济学的技巧,有利于提升法学研究生的职业技巧。
3.现在的法学实践不仅单纯的涉及到法律问题,尤其大量的民商经济案件涉及大量经济学的知识。在进行法律诊所课时,必然会遇到大量经济学的东西。财经类院校的经济学科的优势正可以弥补法学实践所遇到大量的经济学问题缺陷。
(三)论坛式、辩论式的教学法
论坛式的教学法是指,以举行学术论坛的方式或者参与法学论坛的方式的进行有关知识的学习。围绕某项话题进行交流探讨,不拘于形式,目的为了交流研究方式方法、启发思维的进程。
论坛式的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点:1.开放性。2.前沿性。3.交流性、创造性。4.形式的多样性、灵活性。
财经类院校的各个学科之间具有非常强的交叉性,尤其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同属于社会科学,在对社会问题进行交流时,非常有利学生之间形成共同的话题,交流障碍非常的小。在交叉分析讨论,可以更好的激发灵感,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探讨。从而为民商法学研究寻找新的研究方法与进路,法律经济学研究范式的提出就是法律研究借助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而出现的新型研究方向,是法学与经济学结合的典型代表。